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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侵权判定的区别/王双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03:31  浏览:85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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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侵权判定的区别

王双厚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组合,商标保护的是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等要素的组合。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侵权判定具有一些共性的原则,如对类似产品或商品的划分以及整体观察、要部观察等侵权判定原则,但在对二者进行侵权判定时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本文所探讨的就是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侵权判定的区别。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富有美感的工业设计,从这种意义上讲,更接近于著作权,而商标保护的一种标识性权利,保护的最终目的是防止消费者对商品发生混淆,由此,形成了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侵权判定基准上的本质区别。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基准是,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之间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否相近似,如果相近似,则构成侵权;商标侵权判定基准是,被控标识与商标相比是否有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如果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则构成侵权。
混淆在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侵权判定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对于商标侵权判定,如果被控标识与商标造成消费者混淆,则一定构成侵权,反之,一定不构成侵权。有的时候即使被控标识与商标相近似,但是如果没有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仍不构成侵权。比如,“杉杉”和“彬彬”两个商标属于相近似商标,“杉杉”在先,“彬彬”在后,但是“彬彬”和“杉杉”的专卖店总是比邻而居,各自有不同的消费群体,均为驰名商标,两个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彬彬”对“杉杉”商标不构成侵权[1]。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如果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造成消费者混淆,则认为二者的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相近似,一定构成侵权,反之,则不一定不构成侵权。也就是说,有的时候即使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但仍有可能构成侵权。比如,被控产品是一个双门消毒柜,外观设计专利是一个单门消毒柜,二者一个是双门,一个是单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但是二者的边角、门把手等部位相近似,由于消毒柜的边角、门把手等是易见、创新部位,根据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基准,认为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相近似,构成侵权[2]。
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侵权判定以前具有共同的侵权判定原则,即隔离对比原则、整体观察原则、要部观察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2004年6月12日对审查指南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判定的隔离对比原则,这也意味着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不再适用隔离对比原则。笔者认为,这种改变是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基准密切相关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基准是整体视觉效果是否相近似,而不是是否构成消费者的混淆。外观设计专利更接近于版权,当判定两个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时候,一定是将两个作品进行直接对比,而不会隔离对比。
尽管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侵权判定都有整体观察原则和要部观察原则,但在具体适用时二者是明显不同的。在商标侵权判定中,要部观察原则是对整体观察原则的一个补充。首先将被控标识与商标进行整体上的对比,在此基础上,找出最能吸引消费者的部分确定为要部,再进行比较,比如当商标为文字与图案的组合,图案最具有显著性,可以确定图案为要部。而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整体观察和要部观察只能择其一。原则上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适用整体观察原则,只有那些在使用状态下相对于其他部位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明显强烈的部位可以适用要部观察原则,比如,以特定方向朝向使用者的产品,如壁挂式固定信箱,其在使用状态下能够看到的部位相对于看不到的部位(如壁挂式固定信箱的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明显强烈[3]。
另外,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的侵权判定除了在判定基准和判定原则上存在区别外,由于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保护内容的不同,在一些具体的判定方法上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比如,在商标侵权判定中,会考虑构成商标文字的含义,如果商标是cyclone(旋风的意思),被控标识是tornado(也是旋风的意思),由于二者含义相同,构成侵权[4],而如果这两个词分别用在包装袋上,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则不构成侵权。再有,如果商标是一个金鹰的图案,被控标识是金鹰文字,构成商标侵权[4],对于外观设计而言,也不构成侵权。





参考文献:

1 孙远征.知识产权法律原理和实证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228
2 程永顺, 罗李华.专利侵权判定.专利文献出版社,1998:351-352
3 国家知识产权局2004年审查指南公报(第1号)
4 李国光.知识产权诉讼.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535 536

电子信箱:zhuanliws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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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税收政策实施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1〕69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地税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通知》有关规定制定《北京市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税收政策实施办法》,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税收政策实施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注:《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已在《公报》2001年第24期上刊登,此期省略。



北京市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税收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对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市地税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授予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荣誉称号名称和具体奖励名单、奖励项目以及奖励额度等内容的文件执行税收相关优惠政策。
市地税局自接到市政府文件后十五日内,将文件转发至各有关区县分局执行。
纳税人持有关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十五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含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研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可再按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盈利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文件的规定,于年底以前,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年检复核证明等材料,并填写《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批表》(附后)一式三份,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逾期不再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批表》三十日内,对表中有关内容计算审核,并将审批结果返给企业一份。企业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据此调整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含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专利所发生的费用,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两年内摊销完毕。
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的先进技术和专利,须经市级以上科技或知识产权部门对“先进技术和专利”进行认定,并出据相关证明。
企业购买先进技术和专利,在购买费用发生所属年度内,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年检复核证明、先进技术和专利认定证明、购置先进技术和专利发票等有关资料,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先进技术和专利税前扣除审批表》(附后)一式三份,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自接到申报材料后十五日内审核完毕报市税务部门审批。
市税务部门自接到区县局审核意见后三十日内审批完毕,并将审批结果返给企业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企业各一份。企业以审批表为依据,所发生的费用在购置当年及次年两年内摊销完毕。
企业不能完整提供上述资料或未在购买年度内申报的,税务部门不予受理。
第五条 对各类组织和个人(含外商投资设立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外籍人员),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凡符合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具体办法按照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0〕866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的,在国家规定期限内享受免征属于地方收入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具体程序按照市地税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意见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288号)文件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解释。
(审批表:略)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在环保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5〕155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在环保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在环保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我局制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在环保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五年规划》。

  现将该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在环保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五年规划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依法行政 五年规划 通知

  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在环境保护系统

  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五年规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在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2005年——2009年)。

    一、指导思想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效能,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环境合法权益,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提出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建议,制定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环境保护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初步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环境保护决策机制和制度体系。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环境信息要做到全面、准确、及时、权威;保障社会公众依法参与环境保护决策;环境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得到全面实施,环境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环境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环境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环境行政执法程序得到遵守,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得到规范。

    ——环境保护部门所拥有的行政权力与所承担的责任紧密挂钩,与环境保护部门自身的利益彻底脱钩。环境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层级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环境保护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环境管理。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环境立法工作,提高环境立法质量。

    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遵循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环境立法工作计划,逐步健全和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建立并完善环境立法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和环境立法的公众参与制度。起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召开立法听证会、座谈会或者在本局(厅)网站和有关环境报刊上公布环境立法草案,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要积极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说明制度,不断完善立法工作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听取专家、第一线环境管理人员、管理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以促进环境立法质量的提高。

    建立环境保护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定期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环境保护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其确立的环境管理制度实施之后,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定期清理环境保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根据实施情况和实施机关的评估建议及时地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完善环境行政决策程序,健全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环境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完善环境行政决策程序。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环境决策的规则和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环境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决策事项涉及其他单位的,必须事先协调沟通、听取意见、充分协商;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必须以公示、听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群众意见;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建议、环境标准、环境管理政策和重大措施、环境保护规划、投资预算安排、重要项目审批等重大决策及重要事项,应当由环境保护部门局(厅)务会议或局(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大环境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要加强对环境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环境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三)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改革行政管理方式。

    继续深入学习、理解和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凡是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对于保留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要进一步明确许可条件、许可程序等内容。对于实际工作确需设立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要充分调研和评估,依法提出设立行政许可的立法建议。

    进一步改革环境行政管理方式。要将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事前行政许可与事后严格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间接管理手段、动态管理机制和事后监督检查,提高环境行政监督管理效率和水平。

    实行环境行政审批综合办公。要根据实际情况建设综合办公大厅或者进入当地政府组织的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实施环境审批,建立健全环境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的规章制度,公布环境行政许可项目、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结果,进一步提高环境行政审批办事效率,方便社会公众。

   (四)理顺环境保护执法体制,规范环境执法行为。

    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减少行政执法层次,下移执法重心,基本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环境行政执法体制。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行使执法职权,不仅要遵守环境保护的实体法规定,还要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的程序法规定,特别是环境保护的现场检查程序、环境许可和审批程序、环境行政收费程序、环境行政处罚程序、环境行政复议程序以及行政应诉程序、行政赔偿程序、强制执行程序等,并使用国家规范的环境行政执法文书。要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行政许可、排污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五)全面推行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

    依法界定执法职责。要梳理执法依据,梳理清楚环境保护部门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三定”方案的规定,明确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要分解执法职权,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落实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内部的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不同的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要确定执法责任,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环境保护部门内部不同执法机构和岗位的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根据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环境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及其环境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内容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案卷质量情况等。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要建立环境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环境执法部门和有关环境执法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完善监督制度和机制,加强对环境行政行为的监督。

    建立内部与外部相结合,多种监督手段综合运用的监督机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通过健全内部的法制工作机构、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主体内部的自我监督;通过实施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和重大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环境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强化环境保护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通过实施案件移送制度、环境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制度、国家赔偿制度,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通过实施人大政协提案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和报告制度,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通过实施重大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公示和听证制度、环境信访制度,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通过实施重大环境情况通报制度、环境质量公报制度、空气质量日报制度、重要河流断面水质报告制度以及其他重要环境信息公告制度,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七)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管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法制培训制度、重大决策前法律咨询审核制度,提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依靠法律手段进行环境监督管理的能力。积极探索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

    加强对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环境保护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法律素养,提高依法实施环境监督管理的水平。对未通过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的执法人员,不予核发环境执法证件,不许从事环境执法活动。

    提高环境执法队伍装备水平,完善环境执法技术手段。

    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制度,将考核情况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任免、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工作步骤

    贯彻实施《纲要》的第一个五年(2005年—2009年),可分为三个阶段执行: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根据《纲要》提出的目标、任务和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工作部署,参照本五年规划的相关要求,从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出发,确定本单位五年期间依法行政的具体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本单位确定的五年期间依法行政工作任务和措施,安排好年度的工作任务,分层次、有步骤、有重点地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阶段:检查和总结阶段(2009年)。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工作部署和本单位依法行政的工作任务、措施,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组织开展检查和总结工作,找出存在的问题,研究并提出改进的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将贯彻实施《纲要》的工作总结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纲要》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对《纲要》贯彻落实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总结考核;确定专门的机构或者指派专人具体负责《纲要》贯彻落实的日常工作;保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所需经费,确保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成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总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办公厅、规划司、法规司、人事司、科技司、污控司、生态司、核安全司、环评司、环监局、国际司、机关党委、监察局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总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有关工作;审定总局有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内部职责分工、工作制度和保障措施;审定总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监督检查总局依法行政推进工作的进展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推进依法行政的日常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司。

    (二)健全责任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确保本单位依法行政的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三) 充分发挥环境法制工作机构的作用。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重视加强内部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骨干、参谋和助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