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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事件拷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行力/李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10:59  浏览:92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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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事件拷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行力

李钢


  一段时间以来,因酒后驾驶造成的恶性交通事故不断发生,对于这类事故的报道也不断出现在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中,让人一次又一次地看到了酒后驾驶的严重危害与后果。
  6月30日晚南京江宁一司机醉酒驾驶连撞9人,造成5人死亡,其中包括一名孕妇。
  7月3日早晨7时左右,同样是在南京,驾驶人刘伟酒后驾驶一辆福克斯轿车,在玄武区太平门街由西向东行驶时冲上人行道,致使4名行人受伤,其中有3名中学生。
  8月4日晚杭州一名29岁司机酒后驾驶黑色保时捷凯宴越野车,将正在“爱心斑马线”上过马路的16岁女孩马芳芳撞死。
  8月5日18时左右,黑龙江鸡西市男子张喜军酒后驾驶路虎越野车冲进夜市人群,连续撞倒26人人,造成1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7人住院治疗,3人留院观察。
  这些事故惨不忍睹,触目惊心,让人再一次看到了车祸猛于虎的现实。一幕幕血的悲剧在酒精的刺激下“前撞后继”,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极大愤慨,也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关注。如何遏制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的高发势头,如何严厉惩治酒后驾驶等具有严重危害性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成了各界探讨的重要而紧迫的课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直以来都把酒后驾驶(自然包括醉酒驾驶)行为作为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之一进行管理和整治,但在近期社会极度关注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对酒后驾驶的查处率、处罚率都极低,处罚的力度严重偏低,这无疑是对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无形放纵,是执行力低下和管理缺失的表现,是对生命的不尊重。尽管大家都知道酒后驾驶行为尤其是醉酒驾驶行为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但在侥幸心理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不力、处罚不严认知心态的支配下,铤而走险地迈出了酒后驾驶的罪恶步伐,迈出了藐视法律和轻视生命的罪恶步伐。在现实社会生活、个人素养和管理现状这三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当前酒后驾驶现象处于易发、高发的态势,这是不容回避的事实。
  酒后驾驶道路交通事故系列案在吸引广大群众眼球和引发极大关注之余,也像一把重锤在拷问着我们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酒后驾驶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管控的执行力。“为什么对生命的敬畏一定要用生命来唤醒”,网民的声声质问与呐喊像一把把尖刀般重重地刺入我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肌体,它沉重地催促着我们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反思和整改,真正将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管控落到实处,真正将“关爱生命”的口号变成行动。
  首先,拷问制定正确决策的执行力。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酒后驾驶引发的严重道路交通事故并不是2009年才开始发生,也不是2009年才发生的特别多,通过各省区总队的事故统计数据就能知道,酒后驾驶一直都是引发事故的重要因素。为什么以前没有引起如此大的关注呢?那是因为今年有了网络和媒体的广泛传播和评论,扩大了传播范围和力度,引发了公愤,我们的政府需要平息社会公愤,因此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给社会一个交代,因而就有了为期两个月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笔者认为这凸显了我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上层机关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管控决策上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弱执行性,为何在频频引发血案之前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采取严厉的措施进行整治?难道我们的决心都需要以生命的付出和社会的公愤来鞭策?每年的事故数据统计为何没有进行认真分析?或者说分析后没有形成正确的决策?众多的“为什么”都在拷问着上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决策上的弱执行力。
  其次,拷问基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行力。其实,看看近几年我们公安部交管局的文件,就能知道部局并不是没有发现酒后驾驶是引发交通事故的重要元凶。在多个文件中部局都明确将酒后驾驶作为一种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要求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严查。但我们可以查阅一下各省区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数据统计,却发现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起数少得可怜,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就更凤毛麟角了。难道是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原本就很少发生吗?还是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查处难度太大?酒后驾驶激起公愤,公安部在全国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严打”行动,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仅行动头两天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查处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3167起,醉酒驾驶交通违法行为435起。相信这依然是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冰山一角,但就是两天取得的这一角却已让人惊讶。这些数据已明明白白地告诉我们一个事实: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很多,而且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并不难查处。因为此次“严打”行动我们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到了来自党委、政府以及社会的压力,切实下了决心,切实用了真招。集中整治期间,公安部要求:一、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调集优势警力,针对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高发区域和高发时段,高密度部署勤务,提高拦查频率,对有酒后驾驶嫌疑的车辆和驾驶员严格检查。二、对酒后驾驶的,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从严处罚,坚决做到“四个一律”。三、公安民警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不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为酒后驾驶违法人说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由此可知,之前我们的基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民警在执行部局查处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指令时起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一、没有安排足够的警力到路面对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二、没有将警力部署到酒楼、娱乐场所等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高发的区域进行查处,三、民警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不作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纵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四、对查到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基于金钱交易、人情关等不正当目的给予放行或从轻处罚,给相对人打击不力、处罚不严、违法成本低的错误认知,助长了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人的嚣张气焰。如何提高基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行力就是公安部亟需解决的课题。不解决这一问题,公安部的指令就不可能得到贯彻执行,好的决策就会在基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中无功而返,公愤依然还会再次引发。
  再者,拷问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民警实施监督和问责的执行力。酒后驾驶引发的血淋淋的惨案频频发生,媒体和社会关注的是提高对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强度和查处力度,而我们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关注的是如何迅速采取“严打”行动,平息民愤。但我们却没有见到公安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我们所倡导的问责制度哪里去了?早就下文要求各地严查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现在在你的辖区却发生了如此严重的酒后驾驶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这不是失职是什么?这难道不应该追究辖区执勤民警及领导的责任吗?没有问责机制的引入和实施怎么去督促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民警去积极作为、去贯彻执行命令?一个没有完善和强有力的监督和问责机制的团队是不可能有强大的执行力的。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支队 李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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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政办发〔2008〕26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通知

冷水滩区、零陵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永州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七月十四日


永州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美化市容,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冷水滩城区户外广告管理。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路牌、指示牌、画廊、厨窗、布幅、充气物体等为载体形式,利用城市道路、公路、广场、车站等户外场地及空间和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等外表设置的商业性或公益性广告。
  第三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公共场地户外商业广告使用权的出让和监督管理;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国土、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大型户外广告在发布使用前,应该征得规划建设或国土部门的许可。
  第五条 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应当使用统一规划设计的招牌广告。设置人应当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设置。
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范围由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和他人建筑物使用的;
  (四)利用违章建筑、危房或者其他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五)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六)侵占绿地、损害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第八条 设置和使用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检查,保持户外广告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显亮和广告设施牢固安全;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设施应当及时维修、翻新和加固;许可期满未重新获得许可权的应当及时拆除。
  第九条 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提出户外广告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户外广告设施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及彩色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协议、合同等证明;
  (五)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户外广告内容在发布前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的,申请人还须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公共场地的户外商业广告阵地使用权由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组织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实行公开出让,并与受让人签订户外商业广告阵地使用权合同;受让人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如数支付价款和有关费用。广告位依托物属政府产权的,使用权拍卖收入全部归财政,产权管理部门不再收取广告场地占用费。
  第十二条 非公共场地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使用权或者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外表发布户外商业广告的,由产权人自行决定出让方式并签订使用权合同。
  第十三条 非公共场地取得户外商业广告使用权者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申请办理发布户外广告的手续。
  第十四条 发布户外商业广告应当按照核准的地点、载体形式、规格、材质、朝向、设置时间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到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变更商业广告内容或者图案的,应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发布户外商业广告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大型户外广告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六条 发布户外商业广告期满后,仍符合设置规划的,应重新按本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须拆除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由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提前书面通知发布者,由此给发布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招牌广告,内容仅限于本单位的名称、电话、地址、经营范围、标识;单位迁移或者歇业,在办理变更住所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户外招牌广告。
  第十九 条设置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公益广告设置规划。
  第二十条 申请户外公益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设置不收取场地、空间资源利用费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中心城市规划区零陵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管理按本规定执行,其主管部门由零陵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阜阳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阳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2007〕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阜阳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升城市形象,创建文明卫生城市,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优美、整洁的生活环境,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阜阳城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等(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负责或者协助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责任地段内的环境卫生,自觉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维护好其责任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立面整洁和环境秩序,及时劝阻、制止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阜阳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颍州、颍泉、颍东区和开发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小街巷、居民小区和划分的责任区域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建设、公安交通、工商、规划、卫生、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 “门前三包”的范围:

(一)临街单位门前责任范围,横向为建(构)筑物沿街的总长,纵向为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的墙基至道路的路牙石;无路牙石的,具体范围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界定;

(二)城市道路两侧出租门面房的“门前三包”,由承租者负责;

(三)城市公共设施,由其产权或管理单位负责日常保洁工作;

(四)无责任单位的地段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内容和要求:

(一)包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负责清扫、保洁门前卫生,保持门前地面无垃圾、果壳、纸屑、烟蒂,负责清除门前污物、积水、痰迹和废弃物;负责配备室内垃圾容器,按规定将垃圾袋装并定时、定点投递到指定垃圾车内,禁止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

(二)包立面整洁。责任单位应当保持建(构)筑物整洁完好,外墙面定期清洗粉刷,墙面、立面无乱贴乱画乱涂、乱挂乱拉;门头招牌无破损陈旧、脏乱现象,建(构)筑物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无缺损;空调外机安装、广告灯箱、门头招牌、遮阳雨篷设置、卷闸门式样、临街阳台封闭等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三)包市容秩序。责任单位要自觉维护门前市容秩序,不出店经营,不在门前吊挂物品、设炉摆灶、乱堆物品、乱摆摊点;不在门前乱停车辆、乱搭乱建、乱挖乱填;不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乱设广告、乱挂乱拉;不在人行道、电线杆、隔离栏、行道树、绿化带以及绿化设施等市政设施上晾晒衣物、拖把、食品等;不在门前从事麻将、扑克、象棋、台球等娱乐活动;不向绿地、花坛、树穴内倾倒污水、热水和垃圾;禁止践踏草坪、损坏花草树木等不文明行为。

第八条 “门前三包”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单位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指定专人负责“门前三包”;

(二)按管理部门要求签定责任书,落实责任制度;

(三)自觉接受“门前三包”责任制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可采取自包、代包、联包三种形式。

采取“自包”或“联包”的责任单位,应当配备清扫保洁人员,按照《阜阳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规定做好清扫保洁工作,自觉接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采取“代包”的责任单位,应与清扫保洁服务单位签订代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垃圾处置社会化。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依法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并自觉接受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二条 公民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的落实和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和“门前三包”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依法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

第十三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