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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贾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25:48  浏览:91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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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换言之,有限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至少有一个有限合伙人,否则就不能成为有限合伙。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最多不超过50人,除非其他法律对某种情形的有限合伙有另外的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需要记载普通合伙企业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还需要载明以下特殊事项:(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2)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4)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5)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这是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出资方式上的唯一差别。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这是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重大区别。在普通合伙企业中,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权执行合伙事务,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损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四)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
1.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普通合伙人通常是不可以的,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
3.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而普通合伙人是不可以的。
4.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而普通合伙人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只须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而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6.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而普通合伙人若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除非经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只能作退伙处理。
(五)表见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人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有限合伙人的行为足以使得第三人合理信赖其为普通合伙人时,则有限合伙人得承担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即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但这一规定明确表见的普通合伙仅适用于该笔特定的情形,而非从合伙人地位上完全否认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对其他不构成表见普通合伙的情形,有限合伙人仍旧承担有限责任。
(六)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转换
1.当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时,有限合伙企业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并应当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2.当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时,则该企业不再是合伙企业,故应解散。
3.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作者: 贾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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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钻石岛珠宝产业的优惠政策(试行)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 钻石岛珠宝产业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江府[2004]23号
蓬江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钻石岛珠宝产业的优惠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新闻单位予以宣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钻石岛珠宝产业的优惠政策(试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促进江门市“钻石岛”珠宝产业的发展,加快产业优化升级,凡在江门市“钻石岛”潮连珠宝生产基地内投资新办珠宝产业项目的企业,给予如下优惠:



  一、享受《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江发[2003]7号)中规定的政策优惠。



  二、享受江门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政策优惠。



  三、享受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待遇(税收优惠执行有关规定)。市政府设定的“扶持工业发展资金”、“民营经济专项扶持资金”、“科技三项费用(资金)”向生产企业倾斜。



  四、投资具一定规模的,可再享受下列优惠:



  (一)对2年内实际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的企业,其开发建设中应向政府部门缴交的规费,市级行政规费全免。



  (二)对2年内实际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每亩建设用地投入达到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企业,控制出让土地规模,在规模范围内的企业建设用地以每平方米50元的价格出让。



  (三)对2年内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企业,除免收开发建设中市级行政规费外,还可按每投资40万美元免费提供1亩建设用地;对免费提供的建设用地,在企业项目投产时,按实际投资额核发相应数量的土地使用权证。免收企业车辆通行市区路桥收费站年票费3年;投资者享受江门市荣誉市民待遇。



  五、珠宝产业项目和企业实际投资额的确认由市经济贸易局和蓬江区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六、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新设立企事业单位规范组建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


新设立企事业单位规范组建的若干规定
1995年4月22日,铁道部

根据国家和部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新设立企事业单位规范组建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职责范围。新设立的企事业单位要坚持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企业单位要成为“四自”的经济实体,不得兼负政府职能:事业单位主要是从事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的工作,除部批准委托外,也不得兼负政府职能。
二、单位规格。事业单位要逐步与行政级别脱钩;企业单位不套用行政级别,内部职能机构均设部、室。
三、领导配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主要由现职人员组成,并选择经验丰富的现职人员担任主要领导工作,条件具备的人员,可以实行党政“一肩挑”。首次任命,经部领导批准,可在一定时期内返聘(留用)机关原司局领导担任适当领导职务,以利于工作的连续性。部机关现职领导干部,不得兼任企业的领导职务。
四、人事管理。要严格按照部批的定员和领导职数选配人员,首先安排部机关精简人员,并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逐步配备。人事任用目前暂由部人事司管理,待企事业单位组织健全、管理上轨之后逐步解决。
对企业单位,要立足建立体现公司特点的新的人事管理制度,除企业领导仍实行委任制外,其他人员均实行聘任制。企业内的部、室领导在聘任前须征求人事司意见。需从机关外选聘的,要报人事司审批(路外、京外须经部领导审批)。有关聘任及人事管理办法,由各企业提出报人事司批准后执行。
五、财务管理。新设的事业单位原则上要求做到自收自支,企业单位要根据确定的经营范围积极创造经济效益;需要开办费和注册资金,经部财务部门审核后,按有偿使用的原则拨付,开办费要限期归还。注册资金按经营责任,制定回报计划,保证兑现。新设单位要发扬勤俭创业的精神,严禁超标准装修办公室和购置高档办公用品,按部要求,一九九五年不准购买小轿车。各单位要按照《两则》要求建立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办法,自觉接受部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财务尚不具备独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合同方式委托部机关财务代管。
六、劳资管理。要依法建立劳动工资计划户头,接受部有关部门的宏观调控。新设的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工资制度。新设的事业单位按部规定,或实行事业工资制度,或暂比照部机关工资制度办理。
七、党政管理。新设的部属单位,由部党组领导,党的组织关系归口直属机关党委,党群日常工作由直属机关党委负责;行政日常工作由部有关部门分别直接管理;有上级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党群工作和行政工作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但编制、人员、经费、文件单列。
八、后勤服务。新设的企事业单位要坚持后勤服务体制的改革方向,主要委托部机关服务中心或社会服务机构承担,由他们按合同提供有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