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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程序不具有审理婚姻效力的“合法资格”/王礼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23:34  浏览:80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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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程序不具有审理婚姻效力的“合法资格”

——靠几例“歪打正着”的案件,撑不起婚姻效力纠纷行政诉讼制度的大厦

王礼仁

目前处理婚姻效力纠纷的立法和司法机制在其职能定位、执法权力配置、诉讼路径选择等方面均存在明显错误。一是行政权与司法权混淆;二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混淆;三是部门之间职能混淆。解决婚姻效力纠纷的部门重叠,职能交叉,既有分工不明,也有分工错误;既有重复交叉,越权越位,又有盲点死角,该管的案件无人管。处理婚姻效力纠纷虽然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三大机制,但由于权力配置不合理,庞大的机构体系却无法解决实际问题,婚姻效力纠纷诉讼难与裁判乱的现象十分严重。对此必须改革。改革的重点是婚姻效力纠纷管辖权应当再分配。要进一步优化执法资源,整合执法机关,消除诉讼岔路,建立直达诉讼专线,以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方便当事人诉讼。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彻底废除婚姻效力纠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凡涉及婚姻是否成立或有效的案件,统一由法院主管,按民事程序处理。对此,我在《反婚姻诉讼分裂法》一文有论述。[1] 这里不再赘述。

但行政诉讼这种判决一直在延续。今天(2013年10月24日)《人民法院报》还 刊登了《法院对离婚登记行政案件应遵循的审查原则——河南南阳中院判决唐某诉内乡民政局离婚登记行政案》(“案例指导”)一文,该文肯定了一、二审法院撤销限制行为人离婚证的判决。[2]

这个案件的实体处理与程序均有问题。即使没有问题,靠几例“歪打正着”的案件,也撑不起婚姻效力纠纷行政诉讼制度的大厦。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瑕疵婚姻被强行通过行政诉讼撤销了,有人便据此认为行政诉讼可以解决瑕疵婚姻,并加以论证和推广。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是“一案障目”。且不说其受理和撤销婚姻是否正确或符合法律,假设所受理和撤销的某一婚姻没有法律障碍,那也仅仅是一种巧合,属于“歪打正着”。因为所谓行政诉讼可以解决瑕疵婚姻效力纠纷,往往具有偶然性,即只有在某些特定条件才有可能。这些特殊条件至少有:

第一,婚姻登记机关必须存在过错或违法。如果婚姻登记机关不存在过错或违法,将这样的案件作为行政案件,登记机关则成为“无责被告”。这样的行政审判显然偏离了行政诉讼的宗旨,丧失了行政审判监督行政机关的意义。

第二,没有超过行政诉讼时效。如果超过行政诉讼期限,行政诉讼则无法受理。

第三,婚姻登记违法行为属于足以否认其婚姻效力的情形。如果违法行为不足以否认其婚姻效力,行政诉讼既要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又要确认婚姻有效,其判决功能难以实现。

第四,不存在与之相关的其他婚姻形态需要同时确认的情形。如果在同一婚姻中存在登记婚姻与事实婚姻两种交叉形态,撤销登记婚姻时,需要对事实婚姻进行确认;或者登记离婚后一方再婚,是否撤销离婚登记,则需要对再婚是否善意进行判断后才能决定时,对此,行政诉讼则不具有这种功能,根本无法承载此类诉讼案件。

第五,不存在民政机关拒不举证、拒不到庭等情形。如果存在民政机关拒不举证、拒不到庭情形,按照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则将直接认定婚姻登记缺乏根据而撤销登记。这将会导致不应当撤销的婚姻被撤销。

然而,在婚姻登记瑕疵案件中,同时具备上述几种情形的案件并不多。从整体案例看,有90%以上的行政登记机关尽到了法定注意义务,并不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有95%以上的超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效;有80%以上的婚姻瑕疵,不影响婚姻效力;在瑕疵婚姻中,不乏有登记婚姻与事实婚姻交叉并存、登记离婚后再婚的现象;民政机关拒不举证、拒不到庭的情形也时有发生。那么,在上述登记机关无过错等诸多情形中都无法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或者行政诉讼无法解决。可见,行政诉讼解决瑕疵婚姻具有偶然性、局限性、有限性、不彻底性、不合法性。

作为解决某一具体纠纷的诉讼机制,不仅要与其性质相符,而且必须适用于某类纠纷的全部情形,具有普遍适用价值或指导意义。瑕疵婚姻行政诉讼不仅与其性质不合,而且只能适用少数特殊情形,这样的诉讼机制或制度,显然无法承载或完成其应有的诉讼使命,不具有担当某一具体纠纷诉讼制度的“合法资格”,不符合一项诉讼制度存在的价值,不能成为解决瑕疵婚姻纠纷的选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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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详见《反婚姻诉讼分裂法》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79336.shtml



[2] 见《法院对离婚登记行政案件应遵循的审查原则——河南南阳中院判决唐某诉内乡民政局离婚登记行政案》,载2013年10月24日《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这篇文章观点的问题很多,这里只就撤销限制行为人协议离婚这一个实体问题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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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商务部等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2]226号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哈尔滨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南京市、杭州市、福州市、郑州市、昆明市、银川市、南宁市、苏州市、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了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的任务,深入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研究决定,近期重点推动以下工作:
一、为了做好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咨询指导,八部委联合成立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名单见附件)。专家委的主要职责是: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电子商务发展重大问题研究,为八部委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决策支持,为示范城市完善创建工作方案、实施相关工程提供咨询指导。专家委秘书处设在中国信息协会信息化促进工作委员会。
二、促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各项创建工作任务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做好电子商务发展与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十二五”规划的衔接。协调推进相关部门和地区的电子商务规制建设,对示范城市开展的电子商务应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支撑体系建设等领域的试点工程给予支持。
三、推动商贸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应用的健康快速发展。商务部负责组织各示范城市研究推动网络零售规制和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建设,推进内外贸流通领域的电子商务应用,组织实施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并在相关示范城市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四、规范电子支付,推广金融IC卡应用。人民银行要加强电子支付服务市场的制度建设,强化对电子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在线支付、移动支付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组织示范城市开展在线支付、移动支付等基础平台试点工作,推动电子支付互联互通与安全保障体系、金融IC卡检测认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电子支付、金融IC卡的应用与推广。
五、建立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体系。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涉信执法信息开放共享和规范信用信息服务的机制、体制,组织示范城市率先开展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信用服务标准和信用服务监管等方面的研究,适时启动面向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的在线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试点工程建设。
六、开展网络(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税务总局、财政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及各示范城市,研究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制定网络(电子)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及标准规范,研究安全网络(电子)发票系统及网络(电子)发票管理与服务平台的建设思路,形成试点工程方案,并在相关示范城市组织开展试点,推动基于电子商务交易、在线支付、物流信息的网络(电子)发票应用。规范电子商务纳税管理,促进网络(电子)发票与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衔接。
七、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构建诚信交易环境。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加快推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的法制建设,在各示范城市开展网络经营者电子标识和网络交易商品、交易行为的标准规范与服务试点工作,促进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客体及交易过程的规范管理,维护网络交易秩序,改善公共服务。研究建立网络经营者统计制度,并在相关示范城市组织开展试点。
八、研究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便利化措施,提高通关管理和服务水平。海关总署牵头,组织利用各示范城市的地方电子口岸平台资源,推动地方电子口岸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并在相关示范城市组织开展试点。
九、积极推进电子商务标准化建设。质检总局负责研究建立涵盖电子商务全过程的标准体系以及电子商务急需的关键技术标准,开展电子商务标准化综合试点示范。
请各示范城市结合各自创建方案和工作进展,落实八部委近期推动的重点工作,根据八部委工作要求,在可信交易保障环境建设、网络(电子)发票应用、跨境电子商务等方面,研究提出试点工程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在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于今年2月底前,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理。
附件: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关于印发210国道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4]473号



关于印发210国道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陕西、四川、重庆、贵州、广西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

  根据部《关于明确“十五”后期国道文明样板路创建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4号),部拟于10月中旬对210国道的文明样板路创建和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为保证检查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部制定了《210国道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提前做好准备。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九月一日




210国道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办法
为了保证210国道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省干线公路文明样板路建设标准》(交公路发[1995]243号)和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有关技术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检查验收的组织
检查验收工作由部检查验收组负责。检查验收组由部和有关省、市派员组成。
二、检查验收的方式
部检查验收工作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在进入省界的第一个道班或县公路站、收费站由被检查省份进行创建情况介绍,并由检查验收组确定重点检查的路段、桥梁和道班等,原则上收费站全部检查。检查验收组完成验收工作后,在出省界前的最后一个道班或县公路站、收费站与被检查省份交换意见。
检查验收工作由检查组组长统一负责,具体检查项目的评分由养护工程小组(主要指安保工程项目、路面、路基、桥涵等构造物、沿线设施、公路绿化部分)和管理规范化小组组织进行(主要指道班、收费站、路政管理部分)。
三、被检省份应提供的资料
1、210国道路线平面示意图。图中标注安保工程实施路段、道班、收费站及大桥、隧道等主要构造物名称和位置;
2、创建工作及自检情况总结。内容应包括(1)基本情况、完成的工程量;(2)创建前后情况比较及成效;(3)安保工程实施情况及总体效果评价;(4)主要做法及经验;(5)存在的问题和对今后此项工作的建议。
3、210国道养护质量评定一览表。
4、符合实施安保工程判定标准的路段情况(见《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以及相应的安保工程处治对策。辖区内没有符合判定标准路段的,请说明近三年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情况及采取的安保工程处治对策。
四、计分方法
本次检查分为养护情况宏观检查、养护情况重点检查和管理规范化三部分(详见附表)。每部分的检查合格率计算公式为[(优秀项目数×1.0)+(良好项目数×0.8)+(合格项目数)×0.6]÷检查项目总数×100%;
路段达标率计算公式为(养护情况宏观检查合格率)×40%+养护情况重点检查合格率×30%+(管理规范化合格率)×30%。
五、检查组应提交的材料
检查全部结束后,检查验收组应向部提交以下材料:
1、沿线各省提供的资料;
2、各省份的检查评分汇总表及交换意见报告;
3、全线检查验收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全线创建基本情况及取得的主要成果(含安保工程)、检查验收评比结果及基本评价、好的经验和做法、发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附表一、210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验收汇总表;
附表二、210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验收表。
附表一
210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验收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 月 日
项目 检查里程 优秀项目数 良好项目数 合格项目数 不合格项目数 合格率(%)
养护情况宏观检查
养护情况重点检查
管理规范化检查
达标率=(养护情况宏观检查合格率)×40%+养护情况重点检查合格率×30%+(管理规范化合格率)×30%=     
注:合格率=[(优秀项目数×1.0)+(良好项目数×0.8)+ (合格项目数×0.6)]÷检查项目总数×100%。

附表二
210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验收表(养护情况宏观检查)

管理单位名称: 检查路段: 年 月 日
检查情况检查内容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原因
1、路面整洁,无坑槽。
2、路面平整、行车舒适。
3、路肩整洁,边缘平顺、横坡适度。
4、路基线形清晰、稳定坚实。
5、路基边坡稳定,上、下边坡刷修整齐、顺适。
6、路基边坡防护设施齐全。
7、弯道内侧边坡齐整、合理,无明显阻碍行车视线现象。
8、桥涵外观整洁、美观,无缺栏少柱现象。
9、桥涵与路基同宽。
10、桥头、涵顶无跳车。
11、宜林绿化路段无明显空白段。
12、沿线绿化管护良好,无遮挡标志、杂乱等现象。
13、警告、禁令标志使用恰当,无明显因频繁使用而产生的麻痹心理。
14、指路标志,特别是在与县级及以上公路的交叉路口、通往重要城镇处,齐全、科学、规范。
15、事故多发路段的提示性标志及警告、禁令标志、标线等配合使用,科学、醒目。
210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验收表(养护情况宏观检查)
检查情况检查内容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原因
16、指示标线流畅顺适、齐全规范。
17、禁止标线、警告标线设置合理、准确、规范、醒目。
18、示警桩、示警墩及其他视线诱导设施设置合理、醒目,路肩两侧轮廓标齐全、规范(有整齐行列式乔木或已设置示警桩、墩和护栏、其他视线诱导设施的路段除外)。
19、绿化植物无阻碍行车视线现象,特别是弯道内侧绿化修剪整齐、无明显阻碍行车视线情况。
20、防护工程设施与周边景观相协调,无明显破坏生态和影响沿线景观现象。
21、护栏防护等级的设置科学合理。
22、护栏设置位置和长度科学合理。
23、减速设施运用恰当。


210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验收表(养护情况重点检查)


管理单位名称: 检查路段: 年 月 日
检查情况检查内容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原因
1、公路养护无差等路;年平均好路率保持在90%以上。
2、路面无龟裂、网裂、拥包、泛油等明显病害。
3、破碎、松软边坡设置相应的防护措施。
4、排水设施齐全、配套、完整;边沟无淤塞、杂草,排水通畅。
5、桥梁泄水孔无堵塞;桥面整洁、无杂物。
6、桥梁支座保养好。
7、桥梁伸缩缝及其他构件保持完好。
8、涵洞无阻塞现象。
9、桥涵锥坡、翼墙等防护工程坚实无损。
10、检查中实际评定养护质量与提供资料相符。


210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验收表(养护情况重点检查) 管理单位名称: 检查路段: 年 月 日
检查情况检查内容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原因
11、安保工程技术措施合理;防护设施设置位置、长度符合公路实际情况。
12、交通工程设施与防护工程综合运用,能够体现运用综合处治手段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理念。
13、安保工程的防护设施防护等级科学合理;与沿线环境相协调。
14、防护设施质量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护栏线性流畅、埋置稳固,端头处治合理。
15、标志、标线的设置规范、准确、合理、醒目。



210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验收表(管理规范化)

管理单位名称: 检查路段: 年 月 日
检查情况检查内容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原因
1、公路用地范围内无非公路交通用标志、标牌。确需设置的广告牌、店名牌、宣传牌等时,须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单位审查批准,方可设置。并做到统一规划、美观大方。
2、穿越村镇路段治理好,无脏、乱、差现象。
3、公路沿线道班设置专业化、机械化的养护大道班(或养护中心)。
4、道班或养护中心大门两侧分别按黄底红字书写“养好公路、保障畅通”。
5、道班或养护中心明显位置处悬挂标准路徽。
6、道班或养护中心室内窗明几净、物品摆放整齐。
7、道班或养护中心布局合理,设施适用,环境整洁。
8、院内机具停放整齐有序。
9、经常上路作业的车辆和机械按要求涂标志色。在车辆和机械的显著部位喷涂大小适应、清晰、醒目的公路路徽标记。
10、道班或养护中心设置统一的图表。
11道班或养护中心内报表、记录填写工整准确。
12、道班或养护中心建立、健全政治学习、劳动考勤、生产检查、巡回查路抢修、材料机具管理、安全生产等六项制度。

210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验收表(管理规范化)


管理单位名称: 检查路段: 年 月 日
检查情况检查内容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原因
13、养路工上路作业着安全标志服。
14、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设置,符合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的要求。
15、收费站(点)悬挂“收费站”标牌,并设置宣传牌板,做到审批机关、主管部门、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四公开。
16、收费人员做到着装整齐、挂牌上岗、文明执勤、礼貌服务、依法收费、按章处罚。
17、收费站(点)的设施与公路的技术标准、交通量大小相适应,做到规范齐全、美观实用。
18、收费站办公楼窗明几净,庭院整洁无杂物。
19、收费、罚款使用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或监制的票据。
20、执法行为规范,被检查路段上杜绝“三乱”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