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8:42:48  浏览:98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09]1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全面推进落实《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围绕构建和完善各具特色和优势的区域创新体系,鼓励和引导地方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考虑
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重点是要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区域创新基础能力,更好地促进中央与地方创新资源的有机结合,是建立和完善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创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工作思路
强化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面提升国家的整体创新能力,通过建立更加有效的国家地方互动协作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进一步集聚创新资源,提升创新活力和效率,形成全方位推动自主创新的新局面。
(二)主要任务
强化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将以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为主线,以国家、地方两个层面创新基础能力的合理布局为重点,采取国家引导、地方为主,进一步加强省级(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同)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等创新支撑平台建设,构建和完善有机衔接的两级计划支撑体系,加快形成各具特色和优势的多层次区域创新体系,为提升高技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创新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三)支持重点
强化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将结合做强做大高技术产业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需要,重点支持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地方特色产业链、地方主导产业等有较好创新基础的领域,突出区域特色和优势,强化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以加快提升高技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区域经济的持续发展能力。
(四)支持方式
对于符合要求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经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核,可命名为“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对特色突出、辐射带动作用强和行业影响明显的部分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适当资金支持,重点强化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试验条件建设。
(五)管理规范
对于给予命名支持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相应的考评体系,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定期考评,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复核,并与有关方面协调,将其纳入享受国家相关税收政策优惠的范围。对于给予项目资金支持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由地方为主进行建设和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按程序下达国家补助资金。
二、工作要求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把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长期、日常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一方面,要加大对本地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的支持力度,促进其与地方创新体系建设形成协调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其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另一方面,进一步统筹本地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建设,形成支撑本地经济和重点产业发展的地方创新体系,推进不同层次创新平台的衔接和合理布局。近期,我委将启动试点工作,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有关指导意见。请你们抓紧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建立支撑体系。要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加强与地方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安排专项资金,建立起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等计划和工作体系,并与国家层面进行有机衔接,逐步形成长效的互动协作工作机制。
二是加强统筹管理。要兼顾当前和长远,加强统筹。紧密结合本地区产业、经济的发展需要,对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围绕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地方特色产业链和地方主导产业等领域,选择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和技术优势的企业、研究机构和大学,通过产学研联合组建一批省级创新平台。
三是及时总结经验。要在组织实施的过程中,参考国家的有关管理办法,对区域创新基础能力的审理、组建和运行管理等工作进行跟踪分析、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开展全国技术市场现状调查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开展全国技术市场现状调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 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研究新时期下技术市场的发展方向,加强科技中介机构建设,我办决定对全国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和相关机构现状进行一次全面调查,以便为研究制定技术市场发展规划奠定基础,进一步推动我国技术市场创新发展。此次调查工作我办委托科技部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具体负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此次调查重点由两部分组成,全国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科技部门)现状调查表(综1表)及全国技术市场相关机构现状调查表(综2、3表)。相关机构包括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常设技术交易机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及农村技术市场试点,内容涉及机构性质、人员、培训、法规、经费等情况。

  2.此次调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内的技术市场机构进行调查并统计汇总后上报。

  3.基1、2、3、4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分别下发辖区内的市、县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填报。

  4.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于2003年7月31日前将汇总后的技术市场调查表(综1、2、3表)以电子邮件、传真或邮寄至中国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技术市场发展处,同时可将对全国技术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一并附上。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

  邮  编:100045

  联 系 人:陈 彦  陈 晴

  电  话:010-68511567 68511560

  传  真:010-68511560

  Email: cheny@sinotechmart.org

 



科学技术部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九日

关于取消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主管机关公章的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取消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主管机关公章的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文 件
工商企字[2003]第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第560项关于取消“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主管机关公章的审批”的规定,现就取消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停止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原登记主管机关印章。企业需向有关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的,由企业复印营业执照,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企业公章。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设立分公司时,分公司的登记机关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在分公司登记注册后,将分公司的登记情况书面向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备案。

  三、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办理年检时,向其登记主管机关提交母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加盖本企业公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章)

二OO三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