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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48:04  浏览:93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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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卫办医发〔201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
  近年来,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作配合,指导医院逐步构建了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三防系统,有效提升了医院安全管理水平,维护了医院秩序总体的持续稳定,取得了良好工作成效。但是,扰乱医院诊疗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的各类案事件仍时有发生,反映出当前涉医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范围内仍较为突出,暴露出医院安全防范工作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为进一步提高医院安全防范能力,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任务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为载体,按照“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预防和减少发生在医院内部的案事件,及时消除医院安全隐患,有效维护正常诊疗秩序,创造良好的诊疗环境,促进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组织制度建设。
  1.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医院应当形成法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专职保卫机构组织实施,医疗投诉、新闻宣传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良好工作格局。
  2.完善安全防范制度。医院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完善医院安全防范系统日常管理制度和医务人员安全防范制度,健全门卫值守、值班巡查和财务、药品、危险品存放等安全管理制度。
  3.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完善重大医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预案,实现警医联动,做好信息上报,加强舆情引导,规范舆情发布,密切监测舆情,防止恶性突发事件升级,确保恶性突发事件的及时、有效处置。
  4.建立教育培训和定期检查制度。医院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重点岗位和新进员工加大培训力度,确保培训效果。建立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隐患,并切实整改。
  (二)人防系统建设。
  1.保卫队伍建设。医院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设立专职保卫机构(保卫处、科),根据医院工作量、人流量、地域面积、建筑布局以及所在地社会治安形势等实际情况,配备专职保卫人员和聘用足够的保安员,确保安全防范力量满足工作需要。保安员数量应当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按照不低于在岗医务人员总数的3%或20张病床1名保安或日均门诊量的3‰的标准配备。专职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保卫人员、保安员的配备情况要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2.保卫、保安人员培训。医院要加强保卫人员和保安员的培训、管理,要向正规保安公司聘用保安员,每年至少开展2次专门培训和考核。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和一定的应急处置能力,并根据岗位实际需要,掌握安全防范系统操作和维护技能,切实提高保卫人员、保安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3.守护巡查管理。医院要建立门卫制度,严格各出入口的管理,加强对进出人员、车辆的检查,及时发现可疑情况,医院内发生案事件后,要立即报警,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对实施违法犯罪的人员进行堵截,防止其逃跑。医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氧、“毒、麻、精、放”药(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库房等重点要害部位、夜间值班科室要实施24小时值班守护制度,安排专人值守。医院要加强安全防范动态管理,组织保卫人员、保安员定时和随时巡查,第一时间掌握安全总体情况。其中,医院出入口、停车场、门(急)诊、住院部、候诊区和缴费区等人员活动密集场所要有针对性的加强巡查,夜间巡查时应当至少2人同行,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中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要进行先期处置,对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警,做好现场保护措施,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4.安全宣传教育。医院要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医院出入口、门(急)诊、住院部、候诊区和缴费区等人员活动密集场所,张贴有关维护医院秩序的法律法规和文件,悬挂加强医院安全防范工作宣传标语。针对医务人员不同岗位,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
  (三)物防系统建设。
  1.防护器材装备。医院要为在岗保卫人员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防护器械。通讯设备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和对讲机等,对讲机为必配设备。医院规模较大、周边治安情况复杂的,可视情在医院重点部位配备安检设备,加大对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查缴力度。
  2.安全防护设施。医院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氧中心,计算机数据中心,安全监控中心,财务室,档案室(含病案室),大中型医疗设备、血液、药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点等区域,应当按照《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17565-2007),安装防护门等安全防护设施。
  3.安全保险装备。医院要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毒、麻、精、放”药(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财务安全管理制度,将“毒、麻、精、放”药(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符合安全防范标准的专用库房。无法及时送交银行的现金要存放在符合行业标准的保险柜。专用库房和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四)技防系统建设。
  1.完善四个系统建设。医院要充分发挥技防在构建动态安全防范系统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按照《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200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及《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644-2006)等行业规范,建立完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和电子巡查系统,实现四个系统的互联互通。
  2.设置安全监控中心。医院要设置安全监控中心,对本单位技防系统的安全信息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安全监控中心要实行双人全天值班制,具备条件的,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同时,应当设定视频监控图像监视查看权限,设置内部视屏和医患隐私图像遮挡功能。要配备通讯设备和后备电源,保证断电后入侵报警系统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视频监控系统工作时间不少于1小时。视频监控图像保存不少于30天,系统故障要在24小时内消除。
  3.加强重点部位监控。医院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氧中心,计算机数据中心,安全监控中心,财务室,档案室(含病案室),大中型医疗设备、血液、药品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点,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均要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可视情况在医务人员办公室等区域的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装置。门卫值班室和投诉调解室要安装视频监控装置,投诉调解室要安装声音复核装置。
  4、安装一键式报警装置。医院门卫室、各科室、重点要害部位要安装一键式报警装置,并与医院安全监控中心联网,确保发生突发案事件时能及时通知保卫、保安人员,迅速处置。
  (五)医患纠纷调处机制建设。
  1.做好投诉管理工作。医院要认真落实《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统一承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通过开设接待窗口、席位等形式,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认真落实“首诉负责制”,在第一时间受理患者投诉,疏导理顺患者情绪,从源头上妥善化解医患矛盾。
  2.定期梳理医患纠纷。医院要明确牵头部门定期对医患纠纷进行摸排,拉出清单,及时研判,特别要认真梳理未解决的医疗纠纷,做到逐件回顾、逐件分析、逐件解决、逐件总结。对摸排梳理中发现的有可能引发涉医案事件的相关人员要主动接触,充分发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作用,及时化解纠纷或矛盾。
  3.建立涉医案事件防范联动机制。医院的院长办公室、医务、保卫等部门要建立涉医案事件联动机制,对尚未化解的医患纠纷要及时会商研判,对可能发生个人极端行为、风险程度高的科室要布置保卫力量重点值守、巡控,严防发生案事件。医院在工作中发现的有可能造成现实危害的情况和可疑人员要及时报告属地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与医院建立联系机制,及时会同医院有关部门梳理排查可能影响医院安全的案事件苗头,指导医院落实预警防范措施。对发生的各类案事件,要迅速出警,依法予以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各级各类医院要把进一步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作为保障群众安全有序就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民生工程来抓,努力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要按照《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意见》(卫办发﹝2007﹞118号)要求,紧密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任务,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地方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院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检查与考核,积极协调地方财政,加大对医院安全防范能力建设的投入,及时装备、更新、完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确保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正常运行。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协调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着力推动问题解决。
  (三)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指导、督促医院做好安全防范系统的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可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将医院纳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加强对医院及周边的治安防控,切实净化医疗机构及周边环境。
  (四)各医院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加强安全防范系统建设,提高安全防范能力。目前暂不能达到本意见有关要求的医院,应当增加保卫力量,配置必要防护装备,健全制度,严格管理,并制定工作计划,逐步建立运转高效的安全防范系统。
  (五)二级以上医院安全防范工作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照执行。消防、信息、后勤等工作的安全管理内容和要求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标准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1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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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议 ——附加英文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议

(1981年11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建议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议案,会议认为,为了使广东省、福建省所属经济特区的建设顺利进行,使特区的经济管理充分适应工作需要,更加有效地发挥经济特区的作用,决定: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有关的法律、法令、政策规定的原则,按照各该省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川省民工建勤养护和修建公路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民工建勤养护和修建公路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发扬我国人民艰苦奋斗、修桥补路的优良传统,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搞好我省公路养护和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民工建勤养护公路和修建地方道路的指示》、《关于限期修通国家和省级干线公路断头路的通知》精神,结合建国以来我省民工建勤的基本经验,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凡有劳动力的,年满十八岁至四十五岁的男性农民和年满十八岁至四十岁的女性农民,都有建勤义务。因病不能劳动者及孕妇在动员民工建勤时,应予免除。
拥有人、兽力车等运输工具的农村集体单位和个人均有建勤义务。
第三条 每年每个劳动力的义务建勤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拥有人、兽力车等运输工具的农村集体单位和个人义务建勤为每年每辆两个工日。
第四条 少数民族县、区及边远山区,有条件的都应积极动员民工建勤,如有特殊困难,可采取半建勤方式,或暂缓执行。
第五条 民工建勤动员范围,原则上以在公路两侧十五公里以内为限,但偏僻地区或人口过密地区,可采取换工、互助等办法适当调剂。
第六条 民工建勤适用于国、省、县、乡公路的养护、改善和国、省道断头路及县内公路的修建。
第七条 民工建勤时,由地、市、州本着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提出计划任务,然后由县按工程任务的大小和所需建勤的工日数,逐级将任务分配落实,组织完成。
第八条 民工建勤岁修公路,不发给民工生活补助费,由省公路部门按一定标准拔给各县(市)民工建勤管理费。其使用范围包括:办公费、宣传费、医药抚恤费、安全设备费、工具补助费和民工茶水费等。采取代表工形式建勤的,其管理费在工程费内列支。
第九条 修建国、省道断头路和县道公路及其改善提高,需要集中使用劳动力时,采取代表工形式组成筑路队伍,集中食住、完成建勤任务的,由工程主办单位发给民工适当生活补助费。每个标准工作日分别按当地技工、普工一级标准工资额的百分之五十计,在工程费内列支。
第十条 必须作好施工前的劳动力组织、任务分配等准备工作和施工中的组织管理工作,严防盲目动员、窝工待工、浪费民力。
第十一条 在施工中必须加强共产主义思想教育,采取多样性的宣传方式,激发群众的劳动热情,推广先进经验,开展比学赶帮和立功创模活动。
第十二条 建立安全组织,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制定安全措施。要按照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办事,严防发生伤亡事故。民工在建勤中,因工发生病、伤、残、亡的善后处理,可参照一九五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劳动部、内务部《关于经济建设工程民工伤亡抚恤问题
的暂行办法》执行。由有关部门给予一次性解决。
第十三务 各地、县(市)卫生机构,应积极支援民工建勤,组织医务人员,担任工地防疫和医疗工作。
第十四条 建勤所需特种工具,由各县(市)交通部门统筹配备。所需雨具、炊具、普通工具、生活用具等,均由民工自带,其中铁件工具如损坏,可根据损坏程度,由群众评议,酌情予以补助。
建勤民工口粮,由民工自带。建勤补助粮按有关规定办理,因抢修水毁工程和修建断头路集体集住的,每人每在不超过半斤。建勤补助粮由各县解决。
第十五条 工程结束后,由各县(市)交通局会同有关部门按工程设计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建勤任务完成后,各县(市)应及时进行检查、总结和评比,表彰先进,奖励模范。奖励以荣誉奖为主,物资奖为辅,对全面完成任务好、工程质量好、安全生产好的先进县(市),由地、市、州进行奖励;区、乡、村和个人,由县进行表彰和奖励。其经费按实际完成建勤
标准工管理费的百分之五,由省公路部门从养路建勤费中拨给。
第十七条 民工建勤修路养路是国家规定的一项光荣义务。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动员,大力宣传,努力完成国家规定的任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民工建勤养护公路和修建道路暂行实施办法》同时作废。



198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