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直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3:55:24  浏览:89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直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州直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9〕47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现将《州直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五月八日



州直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推进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规定等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2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州直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要是州直各县市政府(口岸管委)、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考核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政府电子政务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
五、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是自治州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自治州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是自治州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机构,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在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下负责对州直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的组织、规划、协调和指导工作。
六、州直各县市(口岸)、各部门电子政务工作在当地政府(管委会)、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市(口岸)各部门办公室协调组织,电子政务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七、考核采取平时记录打分与年底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平时,州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建立考核记录,并进行单项打分;年底,州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根据平时的考核记录、各单位工作总结情况等,进行综合打分。
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八、考核打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一)电子政务的组织领导体制、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总分14分)
1.领导小组(3分)。设有本级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或电子政务领导小组的得3分。没有的得0分。
2.工作机构(5分)。电子政务工作职责落实并设有专职工作机构的得3分;职责有落实并设立有兼职工作机构的得2分。所有下级政府(机构)均设有专、兼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的加2分。
3.工作人员(3分)。有专职技术和应用管理人员(不含行政领导职务)2人以上的得1分,3人以上的得3分。
4.经费保障(3分)。电子政务建设经费列入当地财政(本单位行政财务)预算内的或能保障建设项目经费的得3分;仅能保障日常运行经费的得2分。
(二)工作计划和电子政务规划方案(6分)
1.按时上报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的各得1分;
2.制定有信息化及电子政务工作规划方案的得3分;
3.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的得1分。
(三)系统建设(三网一库)和业务应用工作开展(总分45分)
1.系统规划建设规范(5分)。符合“三网一库”(电子政务内网、政务专网、政务外网及网站和办公信息资源数据库)建设规范、网络合理规划和隔离的得5分;不符合三网一库建设规范的得0分。
2.政务内网(5分)。在本级建有政务内网(符合电子政务内网建设规范的)的得5分,正在建设的得2分,有规划的得1分,没有规划或建设的为0分。
3.政务专网(8分)。建有对上政务专网的得3分;
建立全面覆盖的对下专网的2分;专网覆盖50%以上的1分;专网覆盖50%以下的0.5分。专网建设、应用和管理符合规范的得3分。
4.政务外网(12分)。建有符合规范的互联网接入应用的得1分;建立有本级政府门户(单位)网站(网页)的得4分;网站能及时更新信息的得2分;能受理群众投诉并能及时处理的加2分,具备行政审批等网上办理政务功能的加5分。所属各部门全部建立网站的得3分;半数以上所属部门建立网站(网页)的得2分,没有的为0分。按要求全面完成上级政府网站应用保障工作的得2分。
5.应用系统建设(15分)。按规范建立政务专网网站的得3分,正在建立的得1分,没有的得0分;建有本级办公自动化系统并投入应用的得3分;建有对上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得2分。建立有能开展应用的对下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加3分;其它应用(4分):每1项应用加1分,加满4分为止。
(四)完成自治州下达的工作和建设任务(总分10分)
1.落实上级文件(3分)。能及时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州有关文件要求和会议精神的得3分;一般的得1分,较差的或未落实的得0分。
2.完成自治州统一部署的电子政务建设任务(3分)。按时间按计划全面完成的得3分,其它情况酌情扣分。
3.参加统一培训和会议(3分)。按要求参加全部培训和会议的得2分,参加部分或未按要求参加会议和培训的得1分,未参加的得0分。
4.其它工作任务(1分)。每完成一项加0.5分,总分不超过1分。
(五)协调指导工作和组织培训(总分6分)
1.开展现场调研和指导工作(3分)。经常性的开展调研工作,协调指导工作有力并能落实到工作中的得3分,没有对下开展现场调研和指导工作的得0分。
2.组织培训(3分)。结合自身工作并有针对性开展各种分类、分层次培训工作的得3分;能不定期的组织开展培训的得2分;没有开展业务培训的得0分。
(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及安全保密工作(总分9分)
1.建立规章制度(2分)。制定了较完善的内外网、机房、各应用系统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得2分,大部分制定的得1分,只制定了少数几项的得0.5分。
2.工作上有新举措、新思路(3分)。在工作上有新举措、新思路,能打开工作局面,使工作在原有基础上有了全面的提高。分为好(3分)、较好(2分)、一般(1分)三个等次。
3.信息保密管理情况(4分)。落实信息保密制度,全年无事故发生的得4分。因人为因素发生涉密、泄密事故的减5分。
(七)受奖得分(总分10分)
1.在业务工作范围内获本级“先进单位”等荣誉和奖励的得5分;
2.集体获自治州、自治区荣誉和奖励的得6分;
3.集体获得国家级荣誉和奖励的得7分;(以上分值不累计,以高一级的荣誉和奖励为准)
4.个人获本级荣誉和奖励的(每一个人)加1分;
5.个人获自治州、自治区级荣誉和奖励加2分;
6.个人获得国家级荣誉和奖励的加3分。个人加分分值可累计,总分数不超过10分,受到批评或惩处的此项得0分。
九、考核结果评定分为先进、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四个档次。考核结果按照得分多少排序。原则上按参评单位总数的四分之一为先进单位。所有被考核单位得分在70分以上的(含70分)为达标单位,在69分-61分为基本达标单位,6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单位。档次评定先由考核小组提出初步意见,报州政府电子政务领导小组审定。
十、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考核小组。
(二)考核小组制订考核方案;
(三)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四)被考核单位进行量化百分制自评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小组;
(五)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报经州政府电子政务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奖 惩
十一、建立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二)考核不达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2个月内完成整改。


第四章 附 则
十二、本暂行办法由州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三、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化学工业部关于化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暂行规定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关于化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暂行规定

1988年3月1日,化工部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的要求,为了切实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国家财产的保障广大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化机企业必须严格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关于安全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程、规定、标准、规范、法令、暂行办法,并按本规定及部安全生产禁令,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组织全体职工付诸实施,各级安全生产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条 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企业的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保护国家财产和广大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 企业的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要切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办法。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五条 企业要制订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并付诸实施。使生产区域达到国家安全卫生标准要求,做到安全、文明生产。
第六条 企业要制订受压容器器具,化学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放射源的使用、存放,甲级防火防爆区域必须建立的岗位责任制,必要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防患措施。
第七条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引进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必须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
第八条 企业在编制生产、基建、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列为考核计划完成的指标。实行经济承包的同时必须承包安全工作。
第九条 凡从国外引进或与外国进行合作的项目,必须符合本规定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设施要求。
第十条 企业的安全措施,应以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国家财产、保证职工安全和促进生产为目的。
第十一条 企业可设安全技术管理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技术人员。千人以上企业专职安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5‰;千人以下企业为2~3‰。
第十二条 企业要合理使用劳动保护措施经费。安全生产措施项目经费由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按10~20%的比例提取;所需材料、设备应列入相应的物资供应计划。
第十三条 企业要组织对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各种人员(包括实习、培训人员和各级领导)的安全教育制度。新工人进厂必须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岗位学习,再经学徒培训考试合格,发给安全作业证,才能独立操作。对已获证人员,要定期进行复审,严禁无证操作。
第十四条 企业应定期进行月、季和节假日前的安全大检查及专业性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和期限。对逾期不改的要给予部门负责人处罚。
第十五条 企业发生事故时,要认真做好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制定防范措施的工作,切实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造成重大伤亡或火灾、瀑炸事故的责任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违反劳动安全法规进行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企业及职工有权拒绝执行上级违返安全规程的生产指令,并有权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察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接到安全生产监察机关发出的《安全生产监察指令书》后,必须在限期内解决。
第十八条 企业要经常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鼓励。
第十九条 企业必须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上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化机重点企业应同时向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工伤事故原始记录和伤亡人员档案。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要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化工机械设备、橡胶机械、搪玻璃设备、化工仪表、化工阀门、化工陶瓷设备、化工石墨设备等制造企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化学工业部以[80]化机字第1182号文发布的《化工机械制造企业安全文明生产的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化学工业部。


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安全入库,现对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机关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纳税人凭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手续申报纳税。征收机关对占用耕地进行核实,计算确定应征税额,填发纳税通知书,督促纳税人及时如数交纳税款。按照规定办理税款解缴,编制报表。依法应当免税减税的,由征收机关开据免税
减税凭证。
二、建立健全耕地占用税册籍。为了掌握耕地占用税有关基础数字,县(市)和乡(镇)征收机关要建立健全耕地占用税册籍,详细登记耕地面积、总人口、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每年不同纳税人从事非农业建设占用各类耕地面积、依法计征耕地占用税额、减免税额、应征税额、
实征税额、占用耕地中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常年产量和依率计征农业税额,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手续等有关资料。耕地占用税册籍档案,要妥善保存,加强管理。
三、征收方法。耕地占用税由被占用耕地所在地乡财政机关负责征收。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征收方法。对国家和乡镇集体单位,可以由征收机关给纳税人填开缴款书到指定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有条件的,也可以由纳税人根据纳税通知书所规定的税额、时间,自己填开缴款
书到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对农村居民,由乡(镇)财政机关征收,也可以由乡(镇)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进行征收。如委托土地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代征,可以从征收费中付给一定的劳务费。代征劳务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有关部门商定。征收机关和代征单位征收税款,应当开
给纳税人纳税收据,并将税款按期及时解缴国库经收处,未设国库经收处的应就近存入信用社耕地占用税存款专户,不得保存现金。
四、票证管理。耕地占用税的纳税通知书、纳税收据及有关票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机关统一制定格式、组织印刷,统一编号。要建立票证管理领发制度。各种票证收、付、存情况要详细登记。
五、报表。每季终了编制《耕地占用税季报表》(附表式)反映季度耕地占用情况和耕地占用税征收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在次季10天内报送财政部。年度终了编制耕地占用税年度决算报表(附表式),反映年度耕地占用税基本情况和实际征收情况。要求帐、据
、表、册相符,数字准确,年度之间、指标之间互相衔接一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耕地占用税年度决算报表,在次年三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六、耕地占用税的会计核算方法,会计事务处理等,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农业税征解会计制度》加以规定,可以单独建帐,也可以在农业税征解会计中相应增设科目。
附件:(略)



1987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