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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0:09:10  浏览:99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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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16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为减轻增值税纳税企业经济负担,决定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电脑三联票、电脑六联票销售价格分别由每份0.7元和1.1元降低为0.55元和0.9元(含税,下同);电脑二联、五联普通发票价格维持每份0.35元和0.7元不变。
  上述价格是指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将发票送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发票保管仓库时的结算价格。税务机关在发售增值税发票过程中,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二、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中准价格由每户每年450元降低为37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在上下10%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报我委备案。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定价管理的发票和税控系统技术服务成本费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在此基础上,适当降低价格,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上述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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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优秀新产品奖奖励办法

国家计委


国家级优秀新产品奖奖励办法

1990年11月27日,国家计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开发新产品,促进产品结构调整,特设立国家级优秀新产品奖,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工交系统的国家级优秀民用工业新产品,包括新材料、新设备。

第二章 奖励条件与标准
第三条 国家级优秀新产品奖,评选授奖时间和数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条 国家级优秀新产品奖分为三个等级,其条件分别为:
一等奖必须是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全部性能指标达到国际当代先进水平,即在国际同行业或同类产品中居于领先地位,已较大批量生产,在国内外市场畅销,社会经济效益特别显著的新产品。
二等奖必须是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一定创新,部分关键性能指标达到国际当代水平,即采用现行国际标准或在国际上同类产品中居于中上水平,已批量生产,在国内外市场适销,社会经济效益很高的新产品。
三等奖必须是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改进,性能指标在国内同行业或同类产品中居于领先地位,已批量生产,在国内市场销路好,社会经济效益高的新产品。
评价国家级优秀新产品的技术水平以鉴定验收证书为准;社会经济效益以开发单位财务部门出具有证明为准;如有创汇额,以外贸系统的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准。
第五条 国家级优秀新产品奖奖励标准:
一等奖 颁发国家级优秀新产品证书和金质奖牌。
二等奖 颁发国家级优秀新产品证书和银质奖牌。
三等奖 颁发国家级优秀新产品证书和铜质奖牌。
第六条 获得国家级优秀新产品奖的开发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参加开发的有功人员颁发奖金,对贡献大的人员,应给予重奖。对已获得过奖励的项目,在此次奖励时只补发差额部分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同时,开发单位可以评选参加开发的有功人员,并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提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国家成立国家级优秀新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国家级优秀新产品奖励工作。
第八条 国家级优秀新产品奖的申报程序,由开发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或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申报,由经委(计经委)或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级优秀新产品奖的评选条件,将申报项目进行认真初评后,向评委会报送候选名单。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在上报候选名单前,应与所在省的经委(计经委)交换意见,避免重复。
第九条 评委会将申报项目分类送给国务院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由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组成行业评审委员会认真复审后,报送评委会。
第十条 评委会对所报项目终审后,在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再报评委会复审裁决,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十一条 发现获奖者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经查明属实,将撤销奖励,责令其退回奖牌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或处分。
第十二条 授予的国家级优秀新产品奖有效期为三年,逾期自行失效。失效后,开发单位不得再以此荣誉作商品广告宣传。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可参照本办法的原则,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本地区的优秀新产品奖励办法。


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46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发〔2007〕35号)收悉,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规定,水利工程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因此,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