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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农民补贴网管理切实做好补贴数据汇审和报送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4:31:42  浏览:93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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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农民补贴网管理切实做好补贴数据汇审和报送工作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农民补贴网管理切实做好补贴数据汇审和报送工作的紧急通知

财建[2008]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关于建立中国农民补贴网分户补贴数据资料月报制度动态反映分户补贴兑付进度的通知》(财办建[2008]107号)规定,分户补贴数据资料月报制度顺利启动实施。从实际执行情况看,黑龙江、辽宁、河南、陕西、甘肃、宁夏、西藏等省(区)工作扎实,补贴数据上报及时,补贴落实较好。但也有部分省份,分户数据差错较多,上报滞后,严重影响了全国补贴数据的汇总、分析。根据谢旭人部长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农户补贴管理,动态及时反映农户补贴发放情况,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补贴数据汇审报送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户补贴管理工作的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补贴政策落实工作,做好补贴数据的汇审上报工作。

  1、要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指定处室、指定专人负责农户补贴管理及补贴数据审核上报等工作,做到责任到岗、责任到人。

  2、要认真落实好补贴管理的财政厅(局)长责任制。补贴管理涉及多个处室的,主管领导要加强协调,统一部署,防止相互推诿。

  3、要加强对基层财政部门补贴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做到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时间,确保补贴工作扎实到位。

  二、认真落实补贴数据定期上报制度,确保及时、动态反映补贴落实情况

  建立中国农民补贴网分户补贴数据资料月报制度,是动态及时反映农户分户补贴兑付进度、监管补贴落实情况的制度保障,也是加强补贴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落实好月报制度。

  1、用统一的软件发放、管理补贴。基层财政部门用中国农民补贴网统一的补贴管理软件直接发放、管理补贴,是规范补贴管理、实现分户补贴数据及时上报的基础和前提。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认真用好补贴管理软件。已使用中国农民补贴网管理软件发放、管理补贴的,要尽快将已发放补贴的农户数据资料,全部通过补贴管理软件汇审上报。个别暂没有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管理软件发放、管理补贴的,省级财政部门要按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负责把本省(区、市)的农户数据转换为全国统一的标准数据格式上报。确保补贴落实到户情况在中国农民补贴网中同步反映。

  2、按时上报分户补贴数据资料。各省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关于建立中国农民补贴网分户补贴数据资料月报制度动态反映分户补贴兑付进度的通知》(财办建[2008]107号)规定,务必于10月10日前,将全部农户9月底的分户补贴数据资料及今年补贴落实情况的总结报告报送财政部。以后要严格按照补贴月报制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报送农户分户补贴数据资料。

  3、做好分户补贴数据资料的汇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对中国农民补贴网分户补贴数据认真审核,确保数据准确无误。省级财政部门要对本省(区、市)报送的补贴分户数据负总责,认真做好汇审工作,做到分户汇总数据与五日报进度报表核对一致,不得漏报、瞒报,确保报送数据的真实完整。

  三、建立考评制度,定期奖优罚劣

  从此次数据上报开始,对数据报送和补贴落实到户的情况进行定期考评,做到考评制度化、常态化。

  1、建立完善的考评体系。对各省(区、市)补贴数据上报的时间、数据质量、补贴落实到户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补贴落实到户情况,以中国农民补贴网中反映的数据为准。

  2、建立补贴落实及数据报送情况的公开通报制度。对补贴资金落实进度、报送数据质量等,财政部将向全国财政系统公开通报。

  3、建立补贴工作与粮食财政资金挂钩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粮食财政资金分配的主要参考因素。对补贴落实工作不到位,数据报送不符合要求的省份,经批评又没有及时整改的,直接扣减粮食直补工作经费、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对工作做得好的省份,增加奖励系数,给予适当奖励。

                                     

                                   财政部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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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的法治与有"我"的法治


我们信奉并践行法治,是因为法治乃是迄今为止相对说来更加符合人的本性和需求的较好的规范性制度安排,法治之下的生活是相对比较合理、比较有意义的生活,在这样的制度之下的生活很可能不是最好的生活形式,但绝对不是最坏的生活形式。因而在法治之下生活的现实的人们基本上都认可、接受这种生活,并小心谨慎地维护着这种生活,他们特别重视从历史和现实之中得到的经验,并希望而且也身体力行地从点滴的积累获得进步,倡导并践行在秩序稳定的和平环境中通过渐进的改良或改革来改善目前的生活状况。由此可见,法治一直是"低调"而"现实"的。

然而,信奉法治并愿意在法治之下生活的现实的人又并非是没有"理想"、没有对未来生活计划进行安排的人,他们也都满怀着对理想生活的希望,只不过认为理想的实现必须始于当前的足下,理想的完成需要漫长的时间,更需要脚踏实地的不断努力,所以他们把理想分解为一定的片断,从一个个小片断的真实实现之中最终向理想靠近。因此,他们反对在现实和当前"全面"构建并试图通过激烈的社会变革、在全然不顾自身的历史与现实条件的情况下践行"乌托邦"理想的蓝图,或者说"现实"的法治是根本拒绝那"在场"的"乌托邦"的。正因为如此,法治才特别关注对现实的人的现实生活、特别是关注对现实的人的财产权利和自由权利的充分而有效的保护。

"现实"的法治表明,它所奉行的不是社会优位观,更不是国家(政府)优位观,而是真实的个人优位观。正是真实的、独立自主的、平等且自我负责的个人构成了法治的真正的主体基础。这也说明,真正的法治必定是立足于真实的个人的有"我"的法治,只有在作为"我"的真正的"个人"基础上,才会有法治对"他"、对"社会"、对"国家(政府)"的规范性制度安排,这样的法治也才是有"人"的真正的法治。
因此,法治坚持以真实的个人以及真实的个人的真实的生存、发展与完善的正当需求优先。这是与人既有利己的本性又有利他的本性而利己本性是其人性基础的事实一致的。因为正如爱因·兰德在《新个体主义伦理观》一书中所反复强调的,如果社会是以放弃个体生命为代价的话,这种社会对人类生活就毫无价值,国家(政府)之唯一合适的道德目的在于保护人的权利。对个人及其权利和自由的保护正是法治的根本宗旨,也是法治之下的一切社会政治制度、组织与机构设置的正当根据与充分理由。这样,对待真实的个人及其权利的态度也就成了区分法治与非法治的关键:在法治之下,"个人权利的原则从道德的领域到社会体制都得到了表现,它作为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作为人类免受集体蛮横的力量的打击,以及把强权置于权利之下的方法";在非法治之下,所有的制度"都把人作为他人目的的可牺牲工具,而社会本身就是目的",同时,这些制度"也认为人的生命属于社会,而社会可以用各种方式来处置个人,只要它愿意。他所享有的自由是借助于社会的喜欢和同意而达到的,随时可以被撤销。"由此亦可知晓,法治的个人主义旨趣实即表达了社会和国家存在的真正原因乃是以真实的个人为基础和前提的,离开了真实的个人,无论是社会还是国家都不具有独立的正当合理的存在根据和充分理由。

就个人而言,在法治之下生活,信奉并践行法治,其首要前提也就是珍视自己,珍视自己的存在及其权利和自由,而不是完全的利他与奉献。爱因·兰德说得好:"不珍视自己的人,也不会珍视他人或他事","只有理性利己的基础--公正的基础--人们才适合于一起生活在自由的、和平的、繁荣的、仁爱的和理性的社会中。"由此可见,有"我"的法治就是对真实的个人的存在、权利和自由倍加关爱的法治;也只有这种有"我"的法治,人们才会对其充满信心并身体力行地践履。
总之,我们所追求的"法治"一定是"现实"的法治,而"现实"的法治,必定是有"我"的法治;反之,有



抚顺市市区封闭道路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市区封闭道路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办法

[市人民政府第71号令]
[2000-09-21]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范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员,因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在我市城区封闭式丹东路、东西一路道路上,发生的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人不准跨跃隔离带,非机动车和行人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走,违者罚款,因违反规定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非机动车与行人负全部责任。

第五条 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行为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条 机动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有人行交通信号放行行人通过时,须停车让行;因抢行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

机动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有按原通行信号在人行横道内继续通过的行人,应主动避让;违者,发事故,由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人行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注意减速避让行人。因未避让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

第八条 机动车因转弯及进出小区开口、单位大门、绿篱开口时,不避让行人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

第九条 行人通过有人行信号控制或没有人行信号控制但有路口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遵守信号的规定,因行人违反信号规定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 在设有人行天桥和人行横道的路段上,行人须走人行天桥及横道,学龄前儿童通过须有成年人带领,因违反规定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行人走路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须靠路边行走,行人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在机动车专用道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高架桥等道路上,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着标志服装的道路维护和清扫人员在正常作业时,发生交通事故的除外。

第十三条 行人必须在停车站点搭乘招停出租车或小客车,出租车或小客车也必须在停车站点停车,放行乘客,如因下车或搭乘,停车逗留等妨碍其它机动车通行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招停的出租车或小客车负全部负责。

第十四条 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尚未涉及上述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00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