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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加拿大税收协定中增列利息免税机构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7:35:12  浏览:87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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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加拿大税收协定中增列利息免税机构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加拿大税收协定中增列利息免税机构的通知

国税函〔2008〕4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国与加拿大税收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双方税务主管当局近期达成协议,增列在对方享受利息免税待遇的机构,具体为:
  一、 加拿大方面:
  加拿大养老金计划投资理事会(the Canada Pension Plan Investment Board,简称CPPIB)。
  二、中国方面:
  (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二)中国进出口银行;
  (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上述协议自2008年3月1日起生效执行,请各地按本通知规定做好执行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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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广东省人大


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广东省人大
省九届人大第二十六次会议(第11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保障村民对村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村民自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并监督本村各村民小组参照本条例实行村(组)务公开。
本条例所称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和程序,将村民普遍关心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村务重大事项予以公布,并接受村民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村务公开工作,农业、监察、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予以配合。
第四条 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二)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三)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和集体企业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
(四)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五)兴办村集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六)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七)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八)人民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九)农民负担各种费用情况;
(十)村合作医疗费的收缴和开支情况;
(十一)村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十二)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十三)安排计划生育指标、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十四)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十五)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村务至少每半年全面公开一次,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具体公开时间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应当及时公开的事项随时公开。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方便村民查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公布村务,必要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予以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同时利用广播电视、电子触摸荧屏等形式公布。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及时、全面、如实编制村务公开内容的草案,并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逐项审核签章后方可公布。
第八条 村务公开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利用会议、村民议政日、专题座谈、意见箱、电话等形式征求村民意见。对村民提出的询问和意见,村民委员会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于15日内作出答复。半数以上的村民对村务公开的事项不同意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布。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村务公开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保存期限与村财务账簿相同。
第十条 村设立由三至七人组成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第十一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职责是: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并作出答复。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威胁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弄虚作假等行为,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举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并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的村民委员会,可以责令其限期公开;对弄虚作假、欺瞒村民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以及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可以建议村民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罢免;对村务公开中发现有挥霍、侵占、挪用、贪污集体财物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对其中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6月6日

关于2003年度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工作延期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2003年度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工作延期的通知

体政字[2003]26号

各有关单位:
  由于四月份以来“非典”疫情的影响,为各单位申报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并考虑到本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评审工作推迟,经研究决定2003年局管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工作延期一个月,即申报工作截止日期由原定的5月31日推迟至2003年6月30日,请各单位根据这个时间安排好本单位的申报工作。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