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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1:36:15  浏览:87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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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
 施工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政发<1993>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淄博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淄博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装饰装修、防腐保温、市政工程、设备安装、建筑构件生产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业的开业与变更





  第四条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开业,需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资质等级证书,持资质等级证书及有关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无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不得开业。
  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每年审核一次,未经审核的作废。


  第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凡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跨度十八米以上、造价一百万元以上及市开发项目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其他项目工程,由工程所在区县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资质等级、营业范围、隶属关系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颁发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的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歇业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建筑施工企业进出管理





  第七条 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淄承担工程任务,应持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外省企业持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资信证明、营业管理手册、法人代表证书(委托书)等证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和临时营业执照。


  第八条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到外地或在本市跨区县承担工程任务,需持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企业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资信证明、营业管理手册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出市或跨区县施工手续。


  第九条 外地进淄和我市跨区县承担任务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到工程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及纳税手续。


  第十条 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注册登记、换发临时营业执照每年办理一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核定的营业范围承担工程任务,不得越级、超范围施工或生产。严禁为无证无照的单位和个人代签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二条 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办理进淄手续后,应及时到工程所在地区县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工程任务,应按规定与建设单位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第十四条 三级以上(含三级)建筑施工企业可按规定与其他证照齐全的企业实行工程分包,签定工程分包合同。
  四级以下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的工程不得分包。


  第十五条 实行总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应指派专业人员进行管理,不得以包代管或倒手转包。


  第十六条 外地建筑施工企业经市建设、公安、工商、劳动等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可在我市设立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基地。


  第十七条 三级以上(含三级)和外地驻淄、进淄建筑施工企业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财务报表,接受监督指导,并按规定交纳税款和管理费。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工期定额、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不得高估冒算、任意压低和哄抬造价。要严格执行施工规范、规程、验评标准,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立标有企业名称、工程项目名称、开竣工时间和工地负责人等内容的标志牌,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进淄出淄建筑施工企业需撤离或返回本市的,应在三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工、停产整顿、没收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和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对承包单位和负责人分别处以两万元以下、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证、无照施工和生产构配件的;
  (二)超营业范围施工和生产构配件的;
  (三)用非法手段招揽工程任务的;
  (四)转让、出卖、涂改、擅自复印证书和执照的;
  (五)倒手转包、坐收渔利的;
  (六)其它严重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
  以上处罚可单处亦可并处,罚款全部上交财政。
  对受处罚单位所承担的工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管理混乱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责令停产整顿,赔偿损失,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未办理进淄或跨区县手续的建筑施工企业,按无证施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管理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从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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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保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和促进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一)制造、销售名称与质地不符、以假充真的商品;
(二)制造、销售仿冒他人商标和企业名称的商品;
(三)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
(四)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商品;
(五)制造、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商品;
(六)制造、销售国家已明令淘汰的商品;
(七)销售腐烂变质、过期失效的商品;
(八)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的其他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第三条 为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场地、设备、帐号,代印商标、包装物,代出证明、发票,代订合同或提供其他方便条件的,应视为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第四条 假冒伪劣商品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需要检测的,由县以上法定检测机构鉴定,鉴定结果应及时提供。
第五条 对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处罚,凡国家已有规定的,一律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本规定的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执行。
第六条 对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限价出售;
(三)没收商品和商标、标识;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没收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专用交通工具、设备和器具;
(六)没收销货款;
(七)罚款;
(八)责令停业整顿;
(九)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并应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条 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非法所得外,对制造者处以所冒充的商品货值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一)给消费者人身健康造成损害的;
(二)对工农业生产造成直接损失的;
(三)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四)屡教不改的。
第八条 对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单位,除按本规定的第六条、第七条处罚外,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包庇、纵容企业或个人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除通报批评外,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中渔利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的罚款。
第九条 对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生效后,凡是被处罚单位和个人拒绝缴纳罚没款和经济损失赔偿的,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对被处罚单位出具《委托代扣款通知书》,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对被处罚个人,应通知其所在单位从个人工薪收入中扣缴,也可
将扣留的物资变价抵缴。
第十一条 对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尚有使用价值的,消除假冒商标标识后,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定价,交国营商业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处理,参与作价的部门不得内部选购;没有使用价值的,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就地销毁或交有关部门作技术处
理。
第十二条 对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揭发、控告。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对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的工作,应给予协助。
第十三条 对检举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十四条 对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查处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被处罚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六条 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的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负责,司法行政、公安、物价、标准计量、卫生、工业、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月5日

关于盐酸克林霉素凝胶等50种药品转换为非处方药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盐酸克林霉素凝胶等50种药品转换为非处方药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5]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照《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1号)的要求,经我局审定,盐酸克林霉素凝胶等50种药品(其中化学药品15种,中成药35种)转换为非处方药,现将药品名单(附件1)及其说明书(附件2)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接本通知后,尽快将有关事宜通知本辖区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即可进行以上非处方药品种的审核登记。审核登记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02年非处方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办〔2002〕195号)执行。


  附件:1.50种转换为非处方药药品名单
     2.50种非处方药说明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1:

50种转换为非处方药药品名单

一、化学药品

序号
品名
规格(组成)
分类
备注

1
盐酸克林霉素凝胶
1%(以克林霉素计)



2
甘草锌颗粒
每包1.5克(相当于锌3.6毫克~4.35毫克,甘草酸25.2毫克)

双跨

3
酮康唑洗剂
1克:10毫克



4
米诺地尔溶液
2%



5
磷酸苯丙哌林分散片
20毫克(以苯丙哌林计)



6
西地磷酸苯丙哌林泡腾片
西地磷酸苯丙哌林26.4毫克(相当于20毫克苯丙哌林)



7
吲哚美辛巴布膏
14厘米×10厘米。每贴含膏体13克,每克膏体含吲哚美辛3.5毫克



8
对乙酰氨基酚栓
0.125克



9
氨酚麻美糖浆
每毫升含对乙酰氨基酚16毫克、盐酸伪麻黄碱1.5毫克、无水氢溴酸右美沙芬0.5毫克



10
正红花油II




11
维生素C口含片
500毫克



12
维生素C咀嚼片
100毫克



13
复方碳酸钙泡腾颗粒
(1)每袋6克,含碳酸钙1.5克(以元素钙计0.6克)、维生素D3125国际单位;

(2)每袋1.5克,含碳酸钙0.375克(以元素钙计0.15克)、维生素D331.25国际单位。



14
西吡氯铵含嗽液
0.1%



15
乳酸亚铁片
0.1克(相当于铁元素19.5毫克)





二、中成药

1
抗病毒片
素片每片重0.55克

双跨

2
抗病毒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无糖型)

双跨

3
上清胶囊
每粒装0.35克



4
姜脑止痛搽剂
每瓶装50毫升



5
黄连上清胶囊
每粒装0.4克



6
蛇胆川贝含片
每片重0.6克



7
强肾片
(1)每素片重0.30克(相当于原药材1.08克)(2)薄膜衣片:重0.31克(相当于原药材1.08克)、重0.63克(相当于原药材2.16克)

双跨

8
抗感解毒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9
洁尔阴洗液
(1)每袋装10毫升

(2)每瓶装350毫升、2000毫升



10
洁尔阴泡腾片
每片重0.3克



11
筋骨草胶囊
每粒装0.45克(相当于总药材3.5克)

双跨

12
枣仁安神胶囊
每粒装0.45克



13
藿香正气滴丸
每袋装2.6克



14
双虎肿痛宁喷雾剂
每瓶装 (1)60毫升 (2)80毫升

双跨

15
麝香镇痛膏




16
麝香壮骨膏




17
岭南黑鬼油
每瓶装30毫升



18
岭南正红花油
每瓶装30毫升



19
清热解毒片
每片重0.52克



20
沙苑子颗粒
每袋装10克



21
活血止痛膏
6.5厘米×5厘米



22
抗宫炎片
薄膜衣片:(1)每片含干浸膏0.375克,(2)每片重0.3克

双跨

23
巴仙苁蓉强肾胶囊
每粒装0.3克



24
朱虎化瘀酊
每瓶装50毫升



25
力补金秋胶囊
每粒装(1)0.5克(2)0.33克



26
特制狗皮膏
7厘米×10厘米



27
透骨灵橡胶膏
4厘米×6厘米



28
镇痛活络酊
每瓶装(1)25毫升(2)50毫升(3)150毫升



29
酸痛喷雾剂
 



30
壮肾丸
每瓶装25克



31
苏梅爽含片
每片重0.6克



32
舒筋健络油
每瓶装18毫升



33
消糜栓


双跨

34
祛浊降脂茶
每袋装2.5克



35
百咳静糖浆
 

双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