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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等3部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4:36:12  浏览:99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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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等3部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等3部规章的决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田凤山
                         1998年4月17日

         黑龙江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等3部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黑龙江省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等3部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黑龙江省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
  1、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中央与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省所得部分,原则上全部返还各市(行署)、县(市);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省所得部分不再与市(行署)分成。
  上述返还分成比例将根据国家对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调整而调整。
  国库各分支库收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办理分成,全部上划省分库,由省分库汇总,每季度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成比例统一办理分成。”
  2、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省、市(行署)、县(市)所得矿产资源补偿费,分别纳入本级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省级所得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以及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费和市(行署)、县(市)地矿主管部门补助经费;市(行署)、县(市)所得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本级地矿主管部门行政经费。”
  3、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具有管辖权的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4、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具有管辖权的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二、《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1、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是指乡镇和农村中的个体、合伙、承包户从事客货运输以及农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船舶。”
  2、第三条修改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乡镇船舶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
  3、第十一条修改为:“乡镇船舶的船员经港航监督机关考核发证后,方可驾驶船舶。”
  4、第五章修改为“安全管理职责”,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删去,增加二条作为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十六条 县(市)乡镇船舶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管理目标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二)检查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执行水上交通安全法规情况,并与村民委员会或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三)负责组织乡镇有关人员定期对乡镇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四)协助港航监督机关对乡镇船舶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向乡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以及船员宣传贯彻交通安全法规,搞好对船员的安全知识和遵章守纪教育;
  (二)负责检查乡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安全管理责任书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组织、督促乡镇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和检验、参加业务培训和考核;
  (四)负责对乡镇船舶和乡镇渡口进行安全检查,制止和处理违章行为;
  (五)负责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的信息反馈,做好乡镇船舶和渡口统计资料的上报工作。”
  5、原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乡镇船舶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规定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对经营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改正;
  (五)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对经营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撤除所设渡口;
  6、原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7、原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合并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渔业船舶和乡镇游览船舶的安全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黑龙江省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规定》
  1、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由黑龙江航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委托所属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船舶和水上设施的检验工作。”
  2、第六条修改为:“营运检验包括初次检验、特别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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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国税发[1998]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
税务学院:
《税收会计核算办法》施行三年来,对加强税收征管和促进组织收入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国家财税制度改革的深入和税收工作的发展,现行核算办法已不适应税收工作新形势的发展要求,需要重新修订和完善。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工作发展的新要求,在总结三年来
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上,对核算办法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并改名为《税收会计制度》。《税收会计制度》已经全国税收计会统工作会议讨论,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收会计核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税收会计工作,保证税收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发挥税收会计在加强税收管理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是直接负责税款征收或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都必须严格按本制度的规定,组织税收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条 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税收资金及其运动,即税务部门组织征收的各项收入的应征、征收、减免、欠缴、上解、入库和提退等运动的全过程。
第四条 税收会计核算单位,按其对税收资金管理任务的不同,分为直接管理税收资金上解的单位(简称上解单位)、直接管理税收资金入库的单位(简称入库单位)、管理税收资金上解和入库双重业务的单位(简称双重业务单位)及管理部分税款上解和部分税款入库的混合业务单位
(简称混合业务单位)四种。
上解单位,指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而不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它是入库单位的基层核算单位,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上解的过程,为了满足上解单位考核税收收入任务的需要,它还必须将税款的提退出纳入其核算范围,以便提供
税款上解净额指标。
入库单位,指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而不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和上解业务的税务机关。它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上级核算单位,它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
双重业务单位,指既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又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它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
混合业务单位,指与乡(镇)金库的设置及其职责相对应,对规定在乡(镇)金库入库的税款,除负责征收业务外,还负责办理在乡(镇)金库的入库和退库业务;对规定在支金库入库的税款,只负责征收和上解业务,而不负责入库和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它是入库单位的基层核算单
位,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上解过程及部分税收资金的入库和提退过程。
设置乡金库的地区,可以按混合业务单位组织会计核算,也可以按上解单位组织会计核算,具体按哪种单位组织核算,由各地税务机关自定。
第五条 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均为会计核算汇总单位。
第六条 各核算单位和汇总单位都必须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税收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各单位配备的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证,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会计任职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税务机关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并且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会计核算对象所涉及的税收业务,都必须在税收业务发生时填制或取得合法的会计原始凭证,并由核算单位各凭证受理部门于填制或收到凭证的次日送交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
第八条 各核算单位对所有实际发生的并引起税收资金运动的税收业务,都必须如实、及时地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税收会计篡改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
第九条 各核算单位和汇总单位向上级税务机关或对外报送的会计核算资料,应有核算单位或汇总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章。签章人员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记至分。

第二章 记账方法
第十二条 税收会计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三条 税收会计“借贷记账法”,以税务机关为会计实体,以税收资金活动为记账主体,采用“借”、“贷”为记账符号,运用复式记账原理,反映税收资金的运动变化情况。其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两大类。它的所有账户分为“借方”和“贷方”,左“借”右“贷
”,“借方”记录资金占用的增加和资金来源的减少,“贷方”记录资金占用的减少和资金来源的增加。它的记账规则是,对每项税收业务,都必须按照相等的金额同时记入一个账户的借方和另一个账户的贷方,或一个账户的借方(或贷方)和几个账户的贷方(或借方),即“有借必有贷
,借贷必相等”。
第十四条 借贷记账法的平衡公式是:
所有账户的借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所有账户的贷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
或:
所有资金占用账户余额合计=所有资金来源账户余额合计

第三章 会计科目
第十五条 税收会计科目是对税收会计核算对象的具体内容,按照税收资金运动过程和税收管理需要,进行科学分类的项目。
它是设置账户、组织会计核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总账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及其使用方法,各地不得自行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总账科目之外增设其他总账科目,可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作出规定。
各地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明细科目内容进行明细核算;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明细科目之外增设其他明细科目,及二级、三级等各层明细科目的具体名称、编号和使用方法由各省级税务机关自行制定。
省级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要的会计科目可以不用,不得随意增减会计科目或改变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第十七条 根据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需要,以及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和国家金库制度,税收会计科目按四种核算单位的业务情况综合设置如下:
---------------------------------------
顺序号|编 号| 总账科目 | 明 细 科 目
---|---|--------|----------------------
一、| |来源类科目 |
1 |101|应征税收 |按税种设。
2 |109|应征其他收入 |按收入种类设。
3 |121|多缴税金 |
4 |191|暂收款 |按暂收款性质设二级明细,按户设三级明细。
二、| |占用类科目 |
5 |201|待征税收 |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户、
| | |按税种设: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
| | |位、按税种设。
6 |209|待征其他收入 |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户、
| | |按收入种类设: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和混合业
| | |务单位、按收入种类设。
7 |211|减免税金 |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税种和其他收入种
| | |类设:双重业务单位和入库单位按税种和其他
| | |收入种类、按减免性质设。
8 |221|上解税收 |按税种设。
9 |229|上解其他收入 |按收入种类设。
10|231|待解税金 |入库单位按各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设:其
| | |他核算单位不设。
11|241|在途税金 |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税收
| | |和其他收入大类设: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
| | |单位按税收和其他收入大类设。
12|251|入库税收 |按预算收入科目有关类款项和级次设。
13|259|入库其他收入 |按收入种类和级次设。
14|261|提退税金 |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税种和其他收入种
| | |类设:双重业务单位和入库单位按税种和其他
| | |收入种类、按提退性质设。
15|271|待清理呆账税金 |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户、
| | |按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设:入库单位按上解单
| | |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设。
16|279|待处理损失税金 |按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设。
17|281|损失税金核销 |按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设。
18|291|保管款 |
---------------------------------------
第十八条 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如下:
1.“应征税收”、“应征其他收入”,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类科目核算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税务机关应征的税金。包括: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向税务机关申报、预缴或由税务机关直接核定的应纳税金;②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应纳税金;③不须缴纳,但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已发生的征前减免税金;④查补的各种
税金、滞纳金和罚款;⑤税务机关征收的临时性零散税金等。当增值税纳税申报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应征税金为零时,不作账务处理,但以留抵税额抵顶欠税时,应作账务处理。
本类科目“贷方”记实际发生的应征税金数和申报无误缴款有误的应退多缴税金数,“借方”记应退还的多缴税金数和抵减应征税金数。即实际发生各项应征税金时,借记“待征”类科目,贷记本类科目;发生应退还的多缴税金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多缴税金”科目;若应退多缴
税金属于申报无误缴款有误的多缴税金,还应借记“待征”类科目,贷记本科目;以留抵税额抵顶欠税、定期定额户停业抵减当期定额税款、调低定额抵减当期原定额税款、及申报发生错误而多报税款需要抵减原申报数(税款未缴)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平时余额在“
贷方”,表示累计实现的应征税金总量。年终与“上解”类科目、“入库”类科目、“减免税金”、“提退税金”和“损失税金核销”科目的“借方”余额进行对冲,冲账后的余额与“多缴税金”科目余额之和,表示年终欠缴税金、在途税金、待解税金、待处理损失税金和待清理呆账税金
的来源合计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2.“多缴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是“应征”类科目的抵减科目,核算应退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的多缴税金。包括: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自行申报或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核定应退还的多缴税金;②税务机关、审计机关和财政监督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的多缴税金;
③税务机关在行政复议中确定的多缴税金;④法院在审理税务案件中判定的多缴税金。本科目不核算减免退税、出口退税。
本科目“贷方”记多缴税金发生数,“借方”记实际抵缴或退还的多缴税金数。即发生应退还的多缴税金时,借记“应征”类科目,贷记本科目;以多缴税金抵减欠税或抵减本期应纳税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以现金或退库方式退还多缴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提退税金”科目。余额在“贷方”,表示未抵缴或未退还的多缴税金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3.“暂收款”,是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按照规定向纳税人收取的预缴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和拍卖款。
本科目“贷方”记实际收到的保证金和拍卖款,“借方”记保证金和拍卖款抵缴应纳税款数和退还数。即实际收到保证金和拍卖款时,借记“保管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以保证金和拍卖款抵缴应缴税款、退还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保管款”科目。余额在“贷方”,表示暂收
款未处理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4.“待征税收”、“待征其他收入”,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类科目核算应征而未征的税金。
本类科目“借方”记所有应征税金发生数和申报无误缴款有误的应退多缴税金数及呆账税金收回数,“贷方”记实征税款数和征前减免税金数、实际抵缴的多缴税金数和各种抵减待征税金数、以及结转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的损失税金数和结转到“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的欠税数
。即发生应征税金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应征”类科目;发生申报无误缴款有误的应退税金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应征”类科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直接向银行缴纳税款及税务征收人员自行将自收税款汇缴银行时,借记“上解”类科目(入库单位和双重业
务单位借记“在途税金”科目;混合业务单位属于在乡金库入库的税款,也借记“在途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和税务征收人员向会计结报现金税款或以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和拍卖款抵缴税款时,借记“待解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发生征
前减免时,借记“减免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以多缴税金抵减欠税或抵减本期应纳税款时,借记“多缴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以留抵税额抵顶欠税、定期定额户停业抵减当期定额税款、调低定额抵减当期原定额税款及申报发生错误而多报税款需要抵减原申报数(税款未缴)时
,借记“应征”类科目,贷记本类科目;结报前发生损失税金时,借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呆账欠税结转时,借记“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呆账税金收回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实际欠缴数。年终余
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5.“减免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应纳税金发生后减征和免征(包括通过退库方式实施减征和免征)的税金,即实际发生的减免税金。已批准但未发生的减免税金不核算;出口退税不作为减免税金核算;非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人)的征前免征税金不核算;纳税人解散、破产、撤销,经过法定清算仍未收回
而依法注销的欠税和按国家规定经批准依法注销的欠税不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借方”记实际发生的各种减免税金数(包括各种退库减免),“贷方”平时无发生额。即发生征前减免和以欠税抵顶减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通过退库减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提退税金”科目。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减免数。年终按税收和其
他收入分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6.“上解税收”、“上解其他收入”,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类科目核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直接缴入和税务机关自行征收后汇总缴入银行的税金。混合业务单位属于在乡金库入库的税款缴入银行时,不在本类科目核算,应在“在途税金”科目核算。
本类科目“借方”记已经缴入银行的税金,“贷方”记接到入库单位提退清单的退库税金数。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直接向银行缴纳税款及税务征收人员自行将自收税款汇缴银行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税收会计将结报的税款现金或存款汇缴银
行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待解税金”科目;收到入库单位转来的提退清单时,借记“提退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扣除退库数后的累计净上解税金数。年终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进行冲销后无余额。
7.“待解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和税务征收人员向会计结报的税款现金或存款。小额退税和损失税款追回及赔偿一律经过本科目进行核算,即小额退税必须由税收会计办理,从库存税款现金中退付;损失税款追回及赔偿也都必须交税收会计,由税收会计汇总缴库。
本科目“借方”记税款现金和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减少数。即会计收到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和税务征收人员结报现金税款或以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和拍卖款抵缴税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责任人赔偿损失税款和追回损失税款时,借记本科目,贷
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税收会计将库存现金或存款汇缴银行时,借记“上解”类科目(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借记“在途税金”科目;混合业务单位属于在乡金库入库的税款,也借记“在途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从库存现金中办理小额退税时,借记“提退税金”科目,贷记
本科目;库存税款现金或存款发生损失时,借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税款现金和存款实有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8.“在途税金”,是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已经缴入银行上解,但尚未到达国库的税金。对于混合业务单位,不管对应多少个乡金库或多少个银行,凡是在乡金库入库的税款,只要税款缴入银行,都得通过“在途税金”科目核算;凡是在支金库入库的税款,缴入银行上解时,不在本科目核算,应在“上解”类科目核
算。
本科目“借方”记缴入银行的税款数,“贷方”记已到达国库的税款数。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直接向银行缴纳税款及税务征收人员自行将自收税款汇缴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将库存税款现金或存款汇缴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解税
金”科目;税款到达国库时,借记“入库”类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在途税金实有数,如果出现“贷方”余额,则表示已入库但尚未收到缴款书报查联或上解凭证汇总单和待解凭证汇总单等征解凭证的税款数。年终决算前,在年度清理期内,应将其余额处理完毕,
决算一般无余额,如有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9.“入库税收”、“入库其他收入”,是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类科目核算已入库的税金。
本类科目“借方”记已入库的税金数,“贷方”记从国库办理的提退税金数。即税款入库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在途税金”科目;从国库提退税款时,借记“提退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入库数。年终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冲
销后无余额。
10.“提退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在自收税款中支付的小额退税和通过退库方式提退的各项税金。包括:①汇算清缴和申报结算的多缴税款退税(含税收政策调整结算退税);②出口退税;③因误收、误缴而多缴税款的小额退税和退库退税;④减免退税;⑤提退代扣代收手续费和代征手续费。
本科目“借方”记实际退库和小额退税数,“贷方”记退库减免结转到“减免税金”科目数和多缴税款退税冲转“多缴税金”科目数。即发生退库退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入库”类科目(上解单位及混合业务单位在支金库入库的税款贷记“上解”类科目);若退库税金属于减免退
税,还应借记“减免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若退库税金属于多缴退税,还应借记“多缴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小额退税时,先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解税金”科目;然后借记“多缴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出口退税数、手续费提退数和其他退
税数。年终按税收和其他收入分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11.“待清理呆账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超过三年仍然没有收回的欠税,以及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经法定清算后仍未收回准备核销的欠税。其中欠税按日历日期计算,从滞纳之日起,超过三年仍然没有收回时,经基层税务机关核实,并报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确认为呆账后,根据呆账审批确认书将欠税
由“待征”类科目转入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借方”记批准确认的呆账税金数和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经法定清算后仍未收回准备核销的欠税数。“贷方”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并经法定清算后仍未收回而依法注销的欠税数和按国家规定经批准依法注销的欠税数及确认呆账税金后又清理收回的欠税数。即
批准确认呆账税金或经法定清算后仍未收回欠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依法注销欠税时,借记“损失税金核销”科目,贷记本科目;确认的呆账税金以后又清理收回时,借记“待征”类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清理的呆账税金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
年度继续处理。
12.“待处理损失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税款征收后,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损失,需要上报审批等待处理的损失税金。
本科目“借方”记上报审批等待处理的损失税金数,“贷方”记经批准予以核销或追回的损失税金及责任人赔偿的税金数。即税款在结报前发生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库存税款现金或存款发生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解税金”科目;批准核销损失税金时,
借记“损失税金核销”科目,贷记本科目;损失税金追回或赔偿时,借记“待解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处理的损失税金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13.“损失税金核销”,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同意核销的损失税金和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经法定清算仍未收回而依法注销的欠税及按国家规定经批准依法注销的欠税。
本科目“借方”记损失税金批准核销数和欠税依法注销数,“贷方”平时无发生额。即批准核销损失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依法注销欠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批准税款核销数和依法注销欠税数
。年终按税收和其他收入分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14.“保管款”,是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存放在税务机关或金融单位的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和拍卖款现金和存款。
本科目“借方”记保管款现金和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减少数。即收到保证金和拍卖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暂收款”科目;以保证金和拍卖款抵缴应缴税款、退还保证金时,借记“暂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保管款现金和存款实有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
年度继续处理。

第四章 会计凭证
第十九条 税收会计凭证是说明税收业务发生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文件。
各项税收业务的会计处理,都必须有原始凭证,并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归类整理填制记账凭证,然后才能根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税收会计凭证按其填制程序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第二十条 税收会计原始凭证是记录税收业务发生的最初书面证明,它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是填制记账凭证和登记明细账的依据。原始凭证必须是证明税收业务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文件,凡是不能证明税收业务已经实际发生或完成的文件,都不能单独作为会计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一条 税收会计原始凭证按其反映的税收业务内容的不同,分为应征凭证、减免凭证、征解凭证、入库凭证、提退凭证和其他凭证等六大类。各类凭证的具体内容如下:
1.应征凭证。是指税务机关用以确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应缴税金发生情况的证明,是核算应征税金的原始凭证。具体有以下几种:
(1)纳税申报表(当纳税申报表中有减免税款时,该纳税申报表同时也是一种减免凭证);
(2)代扣代收税款报告;
(3)预缴税款通知单;
(4)企业纳税定额申请核定表或应纳税款核定书;
(5)年(季度)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或定税清册;
(6)调整定额税款通知书;
(7)核准停业通知书;
(8)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
(9)税务处理决定书;
(10)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11)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12)审计决定书;
(13)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决定书;
(14)法院判决书;
(15)海关(代征税款)专用缴款书。
(16)各种临时征收凭证(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当时,就当即确定其应纳税额,并当即予以征收而填开的各种税收票证,包括临时征收的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和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等)。
为便于会计记账和票证保管,对此类凭证可要求征收人员或代征单位(人)在结报税款时汇总填制一份“票款结报单”,附上述原始凭证一起报送会计,会计以“票款结报单”作为应征凭证。
2.减免凭证。指按税法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向税务机关填报的,用以确定其实际享受的减征、免征税额的一种凭证。它是记录减免税金实际发生情况的证明,是减免税金核算的依据。具体种类如下:
(1)征前减免的,其减免凭证即为纳税申报表。凡是某个税种全部免征的纳税人,都应按期单独填报纳税申报表;同一税种部分项目免征,部分项目应纳税款的,可以分别单独填报纳税申报表,也可以合填一份纳税申报表,全额申报应纳税款,应当减免的税款填列在纳税申报表的有
关专栏中,作为应纳税款的抵减数;属于减征税款的纳税人,必须全额填报纳税申报表,减征税款部分填列在有关专栏中,作为应纳税款的抵减数。所有减免税款都必须在纳税申报表中注明减免性质。
(2)退库减免的,其减免凭证为办理退库的收入退还书。签发收入退还书时,必须在收入退还书的备注栏注明减免性质。
3.征解凭证。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缴纳税款或办理税款结报和上解时使用的一种凭证。它是核算上解税金、在途税金和待解税金的依据。征解凭证种类如下:
(1)各种税收缴款书报查联及汇总专用缴款书收据联;
(2)各种税收完税证存根联;
(3)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存根联或汇总划解税款清单;
(4)罚款收据存根联;
(5)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报查联;
(6)票款结报单;
(7)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
(8)邮寄汇款收款凭证。
上述八种征解凭证中,票款结报单、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和用于征收临时税款的各种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同时也是核算应征税金的原始凭证。对于征收呆账税金的,应在上述各种征解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征收呆账税金”字样。
4.入库凭证。是证明税款已经缴入国库的一种凭证。它是核算入库税金的原始凭证。具体有三种:
(1)各种税收缴款书回执联;
(2)预算收入日报表;
(3)更正通知书。
5.提退凭证。是税务机关从已征收或已入库的税款中,办理退税和提成或证明退税和提成时使用的一种凭证。它是记录提退税金发生情况的证明,是核算提退税金的原始凭证。具体有三种:
(1)收入退还书报查联和付账通知联;
(2)小额税款退税凭证存根联;
(3)提退清单。入库单位办理退库后,应及时向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填发“提退清单”,通知提退情况。
上述提退凭证中,如果所退税款属于减免退税,则该凭证同时也是减免税金核算的原始凭证。
6.其他凭证。是指除以上各种凭证外,可以证明税收业务发生或完成的其他各种凭证。主要有纳税保证金收据、发票保证金收据、票款损失报告单、票款损失处理批准文件、损失税金追回及赔偿收据、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退税(抵税)申请审批确认书、呆账税金审批确认书
、法定清算报告、注销欠税批准文件、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拍卖品收购发票、拍卖款汇款收款凭证、拍卖款转账退款凭证、拍卖款现金退款凭证、异地完税凭证、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催缴税款通知书、以及其他各种可以证明税收业务发生的凭证。
上述各种原始凭证,如联数不够,可以用复印件或自制凭证作为会计原始凭证。
第二十二条 为满足入库单位会计核算需要,各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必须将原始凭证归类整理、按期(最长不得超过十天)编制以下各种原始凭证汇总单(其式样见附件)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及时上报入库单位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1.应征凭证汇总单。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根据应征凭证等原始凭证汇总编制的,向入库单位上报应征税金等发生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它是入库单位核算应征税金等有关税金的原始凭证。
2.征前减免凭证汇总单。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根据征前减免凭证汇总编制的,向入库单位上报征前减免税金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它是入库单位核算减免税金的原始凭证。
3.上解凭证汇总单。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和自收现金税款的税务征收人员自行向银行缴纳税款的税收缴款书报查联及汇总专用缴款书收据联等原始凭证汇总编制的,向入库单位上报税款上解等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是入库
单位核算在途税金等有关税金的原始凭证。
4.待解凭证汇总单。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根据反映待解税金变化情况的所有原始凭证汇总填制的,用以向入库单位上报待解税金变化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它是入库单位核算待解税金的原始凭证。
5.入库凭证汇总单。是混合业务单位根据乡(镇)金库直接办理税款入库的各种税收缴款书回执联汇总编制的,向入库单位上报其入库税款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是入库单位核算入库税金的一种原始凭证。
6.退库凭证汇总单。是混合业务单位根据从乡(镇)金库办理税款退库的收入退还书报查联汇总编制的,向入库单位上报其税款退库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它是入库单位核算提退税金的一种原始凭证,如有减免退税,它还是核算减免税金的一种原始凭证。
第二十三条 税收会计记账凭证是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加以归类整理编制,确定会计分录作为登记会计总账及其明细账的依据(其式样见附件)。记账凭证的编制要求如下:
1.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为依据,按每一项税收业务或同类税收业务汇总填制,不得把不同类型的税收业务合并填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2.编制要及时,要按税收业务发生日期及时填制,不得无顺序地编制。
3.总账科目和二级明细科目必须填写全称,不得只填代码不填名称或简化科目名称。
4.科目对应关系要清楚,会计分录只能一借一贷或一借多贷、一贷多借,不得编制多贷多借的会计分录。
5.记账凭证应按业务发生日期的顺序按月连续编号。
6.每份记账凭证要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并连同原始凭证及时整理,装订整齐。如果原始凭证需要另外保管或几种不同业务共用一张原始凭证的,必须在摘要栏加注说明,以备查找。
第二十四条 会计凭证于记账后,应按会计档案要求及时装订,加具封面,并注明年度、月份、编号和签章,于年度终了后归档保管。

第五章 会计账簿
第二十五条 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按照会计科目,运用会计账户形式,全面、系统和连续地记录税收资金活动情况的簿籍。它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税收会计设置以下几种账簿:
1.总分类账。又称总账,它是按总账科目设置,考核税金活动总括情况,平衡账务,控制和核对各明细账的簿籍。
2.明细分类账。又称明细账,它是按明细科目设置,具体核算总账科目有关明细项目的簿籍。
3.日记账。它是按照税收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笔进行登记的簿籍。
4.辅助账。又称备查账簿,它是对在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中未能记载的事项或记载不够详细的税收业务进行补充登记的簿籍。
第二十七条 税收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方法如下:
1.总分类账的设置和登记。税收会计各核算单位对其所用的总账科目都必须分别设置账页,开设账户。总分类账簿必须将账页固定在一起装订成册,其账页格式采用“借、贷、余”三栏式。可以按记账凭证直接登记,也可以将记账凭证按相同科目加以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然后根
据科目汇总表登记(其账簿格式见附件)。
2.明细分类账的设置和登记。税收会计各核算单位都必须按照会计科目中规定的明细核算内容设置明细账。明细账必须根据记账凭证并参考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进行登记。它一般使用活页式账簿,其账页格式可采用三栏式和多栏式(可以是发生额分析多栏、借方发生额多栏、
贷方发生额多栏)两种。三栏式明细账结构同总分类账相同。多栏式明细账是将某明细科目所属的一级明细科目或二级明细科目,作为该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合并在一张账页上进行登记的一种账页(其账簿格式见附件)。
发生额分析多栏的登记方法是:资金来源类科目的贷方发生额用蓝字登记,借方发生额用红字登记;资金占用类科目的借方发生额用蓝字登记,贷方发生额用红字登记。期末结账时,各栏红蓝数字相抵后的差额即为该栏目的余额。
会计科目中规定的分户明细科目,原则上应按每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设置账户,对每户纳税情况进行序时、逐笔登记,以反映每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的纳税全貌。但对临时性税收和代征代售、代扣税收可以集中设置账户。其账页格式一
般采用三栏式或多栏式。
3.日记账的设置和登记。为了加强对税款和保管款库存现金、存款的监督管理,各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都必须在“待解税金”、“保管款”总账科目下设置现金、存款日记账,以便序时、逐笔记录库存现金和存款的收入、付出和结存。日记账必须使用订本式账簿
,由负责现金出纳的税收会计人员根据记账凭证按日逐笔登记,其账页格式采用三栏式(格式见附件)。
4.辅助账的设置和登记。
(1)各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必须设置“应征和入库查补税金登记簿”。登记方法为: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法院判决书、审计决定书、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决定书或应征凭证汇总单的应征查补税金记“应征查补税金”增加数,
根据查补税金的税收缴款书回执联和入库凭证汇总单的入库查补税金记“入库查补税金”增加数。
(2)为便于税收收入分析和组织收入工作,各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必须在“待征”类科目下设置“欠缴税金登记簿”,分设“缓征”和“往年陈欠”二类,每类按税种设明细,反映欠缴税金构成情况。分上述类别核算时,凡是属于经批准缓征的税款,不管是上年
批准缓征,还是当年批准缓征,都记入“缓征”中;除缓征税款外,凡是本年以前各年度的欠税都记入“往年陈欠”中。
其账簿格式可采用“借、贷、余发生额分析”多栏式,按欠缴税金类别设账页,按税种设多栏。登记方法为:批准缓征时,根据批准文件将缓征税款记入“缓征”借方,缓征税款到期或征收时,根据到期或征收的缓征税款记入“缓征”的贷方;发生往年欠税时,将往年欠税记入“往年
陈欠”的借方,往年欠税征收或转为呆账税金时,将征收或确认呆账的往年欠税记入“往年陈欠”的贷方。
(3)为满足税收收入分析需要,各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必须设置“留抵税额登记簿”,用以核算反映增值税留抵税额情况。
使用计算机核算的单位,其账簿格式可采用“借、贷、余”三栏式,“贷方”登记本期进项抵扣税额和本期动用期初进项抵扣税额,“借方”登记本期实际抵扣税额和本期留抵税额抵顶欠税数,余额在“贷方”,反映期末尚未抵扣完的留抵税额;采用手工核算的单位,其账簿格式由各
地根据当地核算条件自定。该登记簿的登记依据是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相关数据。
(4)其他辅助账应根据各核算单位的具体情况设置,主要有查封(扣押)物品登记簿、入库税金明细登记簿、出口产品退税明细登记簿和提取手续费登记簿等。一般根据原始凭证和有关的征管资料进行登记。
辅助账的具体格式由各核算单位自定。
第二十八条 账簿的使用和登记要求如下:
1.使用账簿时,应在“账簿启用表”上将各栏内容填写清楚,经办人员更换交接时,应填明交接日期,互相签章。年度终了,必须将活页账簿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2.各种账簿的记录,必须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正确、摘要清楚,不得乱擦乱补、涂改或用退色药水消除字迹。
3.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根据错误性质和具体情况,采用划线更正法、红字冲销法和补充登记法加以更正。
4.税收会计以月为结算期,以年度为决算期。“入库”类账户应按旬小结。月份、年度终了时,各种账户必须办理结账。“提退税金”账户每月结账时,应结出本月借方发生额合计和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每次结账时,应先进行试算平衡,总账与明细账必须核对无误,有关账户必须
办理年度结转冲销工作。

第六章 税收会计核算程序
第二十九条 税收会计可采用记账凭证和科目汇总表两种核算程序。但一个核算单位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采用其中的一种程序,而不能交叉使用两种程序。
1.记账凭证核算程序如下:
(1)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
(3)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和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和有关的辅助账;
(4)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总账;
(5)总账和有关的明细账、日记账核对,明细账与有关的辅助账核对;
(6)根据总账、明细账和有关的辅助账编制会计报表。
其程序图如下:

-----
----→|日记账|
| -----
| ↑
| 核对 |
| ↓
-------- ----- ----- -----
|原始凭证或原| |记 账| | | |会 计|
| |-→| |-→|总 账|-→| |
|始凭证汇总单| |凭 证| | | |报 表|
-------- ----- ----- -----
| | ↑ ↑
| | 核对 | |
| | ↓ |
| | ----- |
|------------→|明细账|----|
| ----- |
| ↑ |
| 核对 | |
| ↓ |
| ----- |
-------------→|辅助账|-----
-----
2.科目汇总表核算程序如下:
(1)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
(3)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和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和有关的辅助账;
(4)根据记账凭证定期按科目借方和贷方发生额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
(5)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
(6)总账和有关的明细账、日记账核对,明细账与有关的辅助账核对;
(7)根据总账、明细账和有关的辅助账编制会计报表。
其程序图如下:

-----
-----------→|日记账|
| -----
| ↑
| 核对 |
| ↓
-------- ----- ----- ----- -----
|原始凭证或原| |记 账| |科 目| | | |会 计|
| |-→| |-→| |-→|总 账|-→| |
|始凭证汇总单| |凭 证| |汇总表| | | |报 表|
-------- ----- ----- ----- -----
| | ↑ ↑
| | 核对 | |
| | ↓ |
| | ----- |
|-------------------→|明细账|----|
| ----- |
| ↑ |
| 核对 | |
| ↓ |
| ----- |
--------------------→|辅助账|-----
-----

第七章 会计报表
第三十条 税收会计报表是用特定的表式,以会计账簿资料为主要依据,以货币为计量单位,通过一系列的税收指标,集中反映会计报告期内税收资金运动情况的书面报告。
各核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其上级税务机关编报各种会计报表。汇总单位应及时对下属核算单位上报的报表进行审核,并将同类报表加以汇总,编报汇总报表。
第三十一条 各核算单位和汇总单位应按期向上级税务机关编报如下报表(格式见附件):
1.税收电旬报(格式略)。它是以旬为报告期,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本旬内税务机关组织各项税金入库情况的报表。
2.税收电月报(格式略)。它是以月为报告期,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各税种、其他收入种类和有关重点品目税款入库和欠税情况的报表。
3.税收资金平衡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总括反映税收资金运动情况的报表。其中入库单位税收资金平衡表中的“暂收款”和“保管款”科目的余额,按各下属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编报的税收资金平衡表所列数据汇总填列。
4.应征税金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按税种及其他收入种类反映本月和期末累计应征税金情况的报表。其中“查补税金”按“应征和入库查补税金登记簿”中的“应征查补税金”累计余额填列。
5.入库税金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按预算收入科目有关类款项和预算级次详细反映本月和期末入库税金情况的报表。其中“查补税金”按“应征和入库查补税金登记簿”中的“入库查补税金”累计余额填列。
6.在途税金余额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按税收和其他收入大类反映期末实有在途税金的报表。
7.欠缴税金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按税种、其他收入种类和欠缴税金类别反映期末实有欠缴税金情况的报表。其中“缓征”、“往年陈欠”根据“欠缴税金登记簿”相应类别的余额填列;“本年新欠”按“待征”类各税种明细账余额减相应税种的缓征、往年陈欠后的差
额填列;入库单位的各类欠缴税金数根据下属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上报的各类欠缴税金数汇总填列。“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留抵税额登记簿”的余额填列,入库单位按下属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上报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数汇总填列。
8.减免税金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按税种及其他收入种类和减免性质反映本月和期末累计减免税金情况的报表。
9.提退税金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按税种及其他收入种类和提退性质反映本月和期末累计提退税金情况的报表。根据“提退税金”总账和明细账的本月“借方”发生额及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填列。
10.呆账税金余额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按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反映期末实有呆账税金情况的报表。
第三十二条 各核算单位内部管理所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税收会计档案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收会计核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有关凭证格式
(一)预缴税款通知单:
预缴税款通知单 编号:
-------
编制单位: 编制日期: 金额单位:元
-----------------------------------
|纳税人名称| |代码| |税款所属期| |
|------------|---------|----------|
| 税种和收入种类名称 | 品 目 名 称 | 本次预缴税款金额 |
|------------|---------|----------|
| | | |
|------------|---------|----------|
| | | |
|------------|---------|----------|
| | | |
-----------------------------------
填制人:
注:凡是应申报的纳税人由于各种情况先缴款后报送申报表的,在缴款或填开税票的同时,由纳税人或税务征收人员填制本通知单,作为会计核算应征税金的原始凭证。本单联数各地自定。
(二)应征凭证汇总单:
应征凭证汇总单 编号:
-------
编制单位: 编制日期: 金额单位:元
----------------------------------
| |应 征 金 额| 应 退 金 额 | |
| |-------|---------| |
| 科 目 | |其中: | |其中: |抵缴金额|
| |合计| |合计| | |
| | |查补税金| |缴款错误应退| |
|---------|--|----|--|------|----|
| 按税种和其他 | | | | | |
| 收入种类填列 | | | | | |
----------------------------------
编制人:
注:各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在编制应征凭证汇总单时,应将本期增加应征税金的应征凭证(包括征前减免凭证)和减少应征税金的应征凭证分别汇总编制应征凭证汇总单。对于反映应退多缴税款的凭证(即除出口应退税款和减免应退税款以外的所有应退税款凭证)和实际抵缴多缴
税款的凭证,必须将应退金额和实际抵缴税款金额也分别列入本汇总单内。本汇总单各栏填列方法如下:
1.增加应征税金的应征凭证汇总单的编制
(1)应征金额合计。根据所有增加应征税金的原始凭证(包括征前减免纳税申报表)中的应征和减免税额汇总填列。不包括抵顶欠税减免。
(2)查补税金。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法院判决书、审计决定书、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应征凭证中的应征查补税额、滞纳金和罚款汇总填列。
(3)应退金额合计。根据申报结算和汇算清缴应退税款的纳税申报表、应退税款的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应退税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应退多缴税款的复议决定书、法院判决书、审计决定书、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及小额税款退税凭证等应退税款凭证的应退多缴税款汇总
填列。不包括减免应退和出口应退税金。
(4)缴款错误应退。反映申报无误缴款有误而发生的应退税金。根据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中缴款环节发生错误而造成的多缴应退税金汇总填列。
(5)抵缴金额。根据纳税申报表及所附的退税(抵税)申请审批确认书中的实际抵缴本期应征税额数和退税(抵税)申请审批确认书及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中的实际抵顶欠税额汇总填列。不包括减免抵缴税款数和留抵税额抵顶欠税数。
2.减少应征税金的应征凭证汇总单的编制
减少应征税金的应征凭证汇总单,汇总反映税款征收前发生的应征税金减少数。该汇总单仅“应征金额合计”栏有发生数。根据留抵税额抵顶欠税批准文件、定期定额户核准停业通知书、调低定额的定额税款调整通知书、多申报但税金未缴的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等凭证中的应
征税金抵减数汇总填列。
(三)征前减免凭证汇总单:
征前减免凭证汇总单 编号:
---------
编制单位: 编制日期: 金额单位:元
--------------------------------
| 科 目 | 按 减 免 性 质 列 栏 |
|--------------|---------------|
| 按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填列 | |
--------------------------------
编制人:
注:征前减免凭证汇总单反映所有征前实际减免的税款。根据汇总期内载有征前减免的纳税申报表的减免税款数和按减免税批准文件抵顶欠税的减免税额汇总填列。
(四)上解凭证汇总单:
上解凭证汇总单 编号:
-------
编制单位: 编制日期: 金额单位:元
----------------------------------
| | 上 解 税 金 数 | | |
| |-----------|待处理 |经清算依法|
| 科 目 | |其中: | | |
| |合 计| |损失税金|注销欠税数|
| | |收回呆账税金数| | |
|---------|---|-------|----|-----|
| 按税种和其他 | | | | |
| 收入种类填列 | | | | |
----------------------------------
编制人:
注:由于结报前的税款损失和经清算依法注销的欠税也都发生在征收过程中,为便于全面完整地反映税款申报后的征收和上解情况,各编报单位应将征收人员结报前发生的损失税款以及经清算依法注销的欠缴税金,根据损失税款报告单和法定清算报告及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等,一并汇
入上解凭证汇总单内反映。本汇总单各栏填列方法如下:
1.上解税金数合计。反映本汇总期内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和自收税款的税务征收人员自行直接向银行缴纳的税金总额(包括应在乡(镇)金库入库的税款)。按汇总期内的所有税收通用缴款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报查联及代征代售单位(人)和税务征收人员自行汇总缴纳的汇总专用缴款书收据联或汇总划解税款清单汇总填列。
2.收回呆账税金数。反映本汇总期内又收回的已确认的呆账税金数。按征收呆账税金的税收缴款书报查联汇总填列。
3.待处理损失税金。反映本汇总期内征收人员结报前发生的损失税款数。按结报前的损失税款报告单汇总填列。
4.经清算依法注销欠税数。反映本汇总期内纳税人解散、破产、撤销经法定清算仍未收回而依法注销的欠税数。按法定清算报告及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所注销的欠税数汇总填列。
(五)待解凭证汇总单:
待解凭证汇总单 编号:
-------
编制单位: 编制日期: 金额单位:元
-----------------------------------
| | 结报待解税金数 | | | |
| |-----------|待解税|待解税|待解税|
| 科 目 | |其中: | | | |
| |合 计| |金上解|金退税|金损失|
| | |损失追回及赔偿| | | |
|---------|---|-------|---|---|---|
| 按税种和其他 | | | | | |
| 收入种 江西省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和对策

江西理工大学 唐毅

内容提要:法律援助是政府对法律资源进行再分配,以保障弱势群体及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的政府公益性行为,服务于建设和谐社会的制度架构。对于司法资源尚为薄弱的江西省,资金瓶颈,人才匮乏势必影响法律援助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本文以法律援助的法经济学分析提出法援在保持社会稳定和和谐的重要性,并根据江西省法援的现状,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
关键词:江西省 法律援助 现状 对策
(一)法律援助的历史及制度化分析法律援助的重要性。
法援援助(legal law)起源于十九世纪的英格兰,起初是由当时的法律工作者出于社会公益的角度的个人慈善性行为,当时的援助只是基于社会公德、良心和正义,并非一个系统,受限制的行为。法援的起源正是根源于人的公德心和社会属性所体现出来的,无组织性的法律援助活动。但是这种社会良心及正义的价值追求也是法援不断发展的彻动力。到20世纪10年代关于法律援助的作用的法律服务的观念,开展向更深的层次发展。其内容也从提供诉讼程序中的代理和辩护的需要而拓展到国家法制运用的各个环节、各个层次的对经济困难、国际道义,人权的实现而难以通过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者提供帮助,提供法律咨询也越来越认为是低成本,高效率的一种法律援助方式,由于国家有责任保障每个公民诉讼法律,寻求司法救济及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向经济条件较差或处境不利的公民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法律授助主要是国家或政府的行为,并始终朝向社会化发展,法律体系的不断构建的趋于进步和完善,正是基于国家民主化,法制化进程的提高,体现了从社会的民主化,法制的主导途径而延伸到法的公正、公平、公开宗旨的伸张。
政府在提供及完善法援体系彰显了以依法治国为政府政策指向,这也是现代各国政府在开展民主政治化及法制化进程中以完善法律体系及规范法律行为的具体行动,通过具体的法援开展有利于促进社会正义,通过司法正义实现社会正义,进而成为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通过法核心的法律扶养的社会行为、以制度化的形式对法律资源进行再分配,以保障弱势群体及特殊人群因经济、政治、语言的差异,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政府通过制定法,完善法,保障法的实施,帮助人们用文明、理智、规范的方式解决社会通向文明的步伐,用来规范、减弱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政府的法律援助行为不仅自身蕴含丰富的道德价值,更以制度化的方式保障道德文明的重要措施。现代化的务实的政府正是借助于这样一种规范化、文明化的法律措施,来维护管理,减少社会运行的成本及其社会文明的构建。
在社会文明入规范,司法公正,控制政府运行成本的基础上,法制援助的制度优势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同时其存在是(1)权利保障之要求:公众对法院诉求无非与保障其私有权利为基础的扩展,经济、文化、政治的差距使人们不能有效的应用法正义武器,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面则可能会滥用优势,做出机会主义的行为损害他人的利益对抗弱势方的法律行为维护之权利,正是出现这样的不平等,法援即保障处于劣势的权利行使者权利维护,提高法之公正性基本权利的维护地位。(2)实现控辩的平衡:主体间的地位不平等,必须要增加交易成本,弱势群体对于实现权利的漠然,加剧社会的矛盾激化,法援的出现和完善可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不平衡的现实,为权利的实体提供制度的保障。(3)扶贫助弱法制化发展之必须:程序的公正进而维护实体的公正,进而维护相对的正义价值体系,弱势群体在社会体制化运行中,缺乏所必要的条件追求受侵害的权益,政权就必须要以公力救济来促进司法公正,降低维护社会秩序运行的成本,提高整体运行的效益和安全。(4)制度变迁的帕累托最优:制度的安排决定了经济效率,由于一种制度安排的效率可能不用于另一种,历史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就要到制度变迁中寻找原因,法援的产生是配合了社会环境及生产力条件下的制度安排,制度变迁迫使法援的完善,在国家制度的框架下加以确认的一套能使转化社会关系的复杂性,节约交易成本,帮助社会成员安全、快捷、有序地进行效的"标准化"和"模式化"的规范体系,这种制度的完善遵循成本最低,最有效率的帕累托最优,其建立和完善对于文明法制社会的必然性。
以理论化的体系,国家的政治到社会道德,司法的追求,及其制度建立的成本核算,进而从各个层面理论化的提出法援的建立和完善是社会发展需要,从起源时的个人道德主义到制度化的建立和普及,法援体系从个人自主的行为上升到政府行为,从慈善行为到个人的基本权利,彰显了法援制度上的优越性和可塑性,但面对社会制度的变迁,以保持动态的信息观,加强对法援体系的再构完善。
(二)随着中国以建立理想的和谐社会的目标,法援制度不断的健全,建设不断的深入。江西省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大力加强法律援助工作。
"和谐社会"的法律条件就是建设以和谐、发展为目的法律系统工程,使该系统工程在社会结构、法律要素及运行匹配条件方面符合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基本要求。只有法律系统工程运行良好,形成稳定的社会运行机制,也才能构建理想的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必须有统一的秩序价值:稳定、和谐、发展。这个价值是最高价值,不同层面的规则价值都要服从这个价值来构建。法律援助的体系化正是服从于和谐社会建设的理念,追求社会的稳定、人与社会自然的和谐、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并在结构设计上符合宪政基本的衡平性,符合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政府资源的高效使用。
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是在94年3月陆续在北京、广州、上海、青岛等城市试点,起步较晚,起点低,其构建是以区域为单位的法律援助的机构满足了部分公民的诉讼权利的行使,取得良好的效果,为了全面的铺开法援工作在全国的推广,司法部于96年12月批准成立了国家法援中心,下辖于司法部积极开展区域化的法援中心的建设,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以立法的形式来保障这项制度的顺利运行,在政策、法制的范畴内规范了法援的发展方向,但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实,法援的发展依托于政府的政策指向,经济水平,重视程度,整体发展不平衡,贫困地区法援发展的缓慢。据03年数据表明,全年全国共需法律援助条件70万件,实际援助不足四分之一,全国法援案件平均每件国家支付60元至70元,而平均300元的实际成本相去甚远,法律援助经费平均每人每年不足6分钱,投入的不足往往是法援的整体质量不高难以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导致为数不少的法律从业者规避法律援助服务的现象。
江西省地处中国中部,优良的革命传统孕育了一代代辛勤的建设者,但由于传统的农业大省思路,经济基础薄弱,经济总量和水平在全国处于一个较低的位置,经济的欠发达制约了法援工作的进步,面对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的增多,以研究江西省法援工作的现状和对策为突破口,具有典型的推广价值和普遍性。
省政府在其工作报告中指出"以建设和谐平安江西,共创富民兴赣大业"为主题,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社会和谐平安。深化全民普法教育,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和完善群体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化解矛盾的排查调处机制和运转高效的处置机制。江西省法律援助中心自2000年底成立,2001年初开始运作,最初以开展组织机构的建设为突破口,加大管理法援案件和法援宣传及经费的保障力度至今基层组织机构建设已完成,保证到了三级(省、市、县)网点的建设,在目前的法援实践中,已经建立了统一的申请、统一审查批准,统一的指派办案中。统一的指派办事件,统一监督(五统一体制),有条件的法援中心设立了网上受理援助事件。经过全体法援工作者努力,江西省法援在机构建设,制度的制定和规范、统一的思想、不断创新的工作思想的前提下保障部分法援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但现实摆在江西省法援工作者更多是资金的瓶颈,人力资源的不足,机构基础建设薄弱,援助工作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不完善,专职法援工作者的职业身份和社会保障。困难和困惑,制度的先行,实际的制约,老区人民一双双渴求公正的眼神,一桩桩公民在没有得到法援帮助权利无法伸张的事实,短时期内需要建立一个有地方特色,可推广性的法援制度,摆脱目前的困境。
(三)对于江西省法援的思考及对策
(一)认真学习宣传《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提高对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政府和律师的责任感。
法律援助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大《条例》宣传力度,使法律援助制度深入人心,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通过采取形式广泛宣传,使各级党政领导更加重视法援工作,使社会各界认识到法援的重要性,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使需要帮助的群众,了解并实际运用法律援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形成全社会都关心,支持参与法律援助的发展,通过宣传和汇报争取地方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提供经费支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等领导重视,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落实各级政府对法援的财政支持,将法律援助纳入财政预算建立政府对法援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不断增加经费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做为法援主力军的从业律师们,面对着援助人数少,资金不足等因素始终无法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对法律服务需求,这样就决定了律师自动提供法律援助的空间和舞台,加强宣传《条例》,以一个法律从业者的社会责任感出发。同时具有责任和义务的国家对于从业者与法援条件的补贴不足并非是逃避法援条件的根本原因,关键是律师缺乏责任感及利用法律援助来做为自身宣传的最好平台的意识。加强《条例》的宣传目的就是政府、社会、个人三位一体的思想统一充分重视和支持法援开展。
(二)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节流"的实体程序的设定和利用网络快捷的工作渠道。
人民不断增强的法律援助服务的需要同目前稀缺的法援资源产生矛盾政府的投入不足,大部分法援资金没有列入政府的预算,软、硬件建设相对于滞后。将法律援助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是低经费保障机制,充分的保障法援工作的正常开展,相对于增长快但经济基数较小政府收入有限,财政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的压力较重,通过利用常规的筹款方式满足不了法援需要,必须充分开展社会化运作,积极拓展法律援助经费的社会捐渠道,建立公益性的基金会。90年3月北京就已经成立了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内设办公室,财务部,集资部、外交部、开展大型法援公益活动筹集资金。
在开源的同时,采取一定保障节流的措施,降低法援的成本1、引导律师鼓励确已构犯罪的被告在法庭上做有罪答辩。法援的目的性决定了追求程序和实体公正的目的性,保障援助对象的合法权益,对业以犯罪的对象鼓励做有罪答辩,减少诉讼环节和调查费用。2、普及网上办公,加强援助网络的营造和以网络为基础的网上法援救助,利用网络的覆盖面和快捷方便援助人员和受援助者的交流和公开法援案件的援助流程。 通过程序上的公正高效有序的措施保障弱势群体权利的伸张,实体上的改革同样保证了法援工作的效益及提高资金的利用, 盘活法律资源,保证社会运行的稳定及司法公正。
(三)积极开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资源,使众多的社会团体,法学院校参与进来,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完善的法援体系,包括一个高效的人力资源体系,法援案件的不断增多和复杂对从业者提出考验同时也增加了援助成本,自身制度设定的壁垒也限制部分热忱于法律援助的团体和个人。《条例》颁布以明显的规定吸引有能力从事法律援助团体和个人从事法援工作,面对于制度设计不完善的中国法制教育,过于注重理论,缺乏法律实务经验及社会经验成为被评击的重点,法学教育可否与法援工作相融合,答案是肯定的。"福特基金"在资助中国高校的法律诊所课程中将法学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开展具体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美国在其具体实践中获得极大的成功,以导师为业务指导,学生共同解决,并在《美国律师协会关于法学院的批准标准》302条e款中明确规定,法学院就鼓励学生参加提供减免收费的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并为学生提供这样的机会,以制度的形势保证了学学院的实践融入法援体系,其主要的目的(一)向学生教授有效的辩护的技法,职业道德及法律对于穷人的作用(二)在为那些无法得到公正人辩护的同时,批判性的检验的应用法学理论。(三)改革法学教育弊端,并重视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学生的融入无非是教学与法援的两赢之选,除学生外,有能力的社团组织和个人也是扩宽法援人力资源选择的范围,部分省市下发的法援指导性文件中均提出引入法学院学生和社团意见,却鲜见实施的具体细则。此制度何参照美国英国等成熟的制度,推行导师制和公益性团体有限参加,即法学院的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开展援助活动,对于社会团体设定团体设定准入机制,依其水平,章程和法援的需要有限的介入援助工作。
江西省的大多数开设法学教育专业的学校也纷纷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其主要的课程设置包括了法律实务的讲授、典型案例的讨论和协助执业的律师和教师办理案件,学生通过课程的实践能力的培养和高校教师的指导,有能力并迫切的希望服务与法律援助的工作中。
(四)以实际出发,高起点设定法援的准入制度,培训制度及福利及保障制度,营建法援的良性发展的快车道。
外部因素是法援开展的重要原因,自身的造血机能是其发展的源动力,高起点的设定其准入,培训及福利保障制度,根据省情把握尺度。(1)准入制度,以省情,法学教育为坐标的基础上,法援需要一个准入的机制的设定,律师行业在其准入制度以国家司法考试为框架,结合《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保证了中国律师的良性发展,除律师外,专职的法援工作者的整体素质和律师行业有较大的差距,合理的法援人才及准入构架是以法律援助机构为主要组织者,以广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专职工作人员为主要提供者,以社会法律援助志愿者为补充的人力体系,对于身份定位不明显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援助专职工作人员以学历,素质上的设定保障整体质量。(2)培训制度,培训制度基于人力资源状况的现实,利用高校的教学资源和援助思想观,不断加强法律实务学习,政策法律强化为基础的培训体系。充分利用法援的实践平台,辅助开展实务和理论研究。(3)福利及保障制度:高效率、高质量的法援体系的设定,必须高度重视从业者的待遇及地位,专职法援工作人员的经济待遇和政治待遇,目前的法援实施办法设有具体的操作指引,法律援助经费尚未单独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导致部分地方法援机构难以为继,人才流失,特别是在经济相对落后的江西,在现有条件下通过与地方的合理协调和法援工作者的身份设定,将他们的福利及保障纳入财政预算和社会保障体系中来,给予人事编制指标。
(五)努力营造援助网络,加强监管和内部管理。
法援机构做为一个担负排解社会矛盾职能的机构不是独立的,高效的法援动目标是短时间内合理处理矛盾,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社会的公正。这一目标是和众多政府机构,社团的职能是相一致的,提倡一种联防联控措施的有效处置机制,减少诉讼的机会成本和快速处理矛盾的机制。我省九江市法律援助中心目前已和九江边检站(援助军人军属)、团市委(援助未成年人)、劳教所(援助劳教学员)建立了援助工作站,逐步形成九江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网络正是由于援助网络的成熟,有效的提高了法援的资源的利用和覆盖率,机构间的协作加速了矛盾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