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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32:21  浏览:99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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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12〕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洛阳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产品优化升级,加快建立现代产业体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集中财力办大事的意见》(洛政〔2012〕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金来源

2012年市财政从经济转型资金中统筹安排3.5亿元产业优化资金,以后年度市产业优化资金的数额可根据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市产业优化资金当年有结余的,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市财政局对产业优化资金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分级负担原则。为调动各级政府支持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各城市区的项目,支持资金市、区负担比例为1﹕1;各县(市)的项目,仍按原差别化管理原则分级负担,其中人均财力达到或超过县(市、区)级人均财力水平的县(市),支持资金市、县(市)负担比例为2﹕8。

(二)不重复使用原则。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的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种扶持方式。

第三条 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的指导、组织项目的绩效评价、评审确认、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及验收。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支持额度并拨付资金和监督资金使用方向等。



第二章支持的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 支持范围

产业优化资金主要用于战略新兴产业培育、工业结构调整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招商引资、产业集聚区建设、节能减排、服务业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出口扶持、信息产业发展等重点领域,及“小巨人”和“龙头企业培育”等市委、市政府出台的与产业优化发展相关的优惠政策的兑现。产业集聚区内的项目优先支持。

第五条 支持方式

凡是能够以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均采用贴息方式支持,变事后奖励为实施过程中的项目贷款贴息支持。

贷款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使用银行贷款给予的利息补贴。

第六条 支持标准

贷款贴息幅度和金额,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我市确定的新材料、节能环保和现代装备制造、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文化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亿元以上重大项目,按银行一年期基准利率全额贴息;其他项目按70%给予贴息。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特别重大的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 申请产业优化资金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洛阳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财务状况和信誉良好,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四)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方向及重点;

(五)技改投资中建筑工程投资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30%;

(六)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

(七)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报程序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由企业向所在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申报。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对照有关要求和条件进行审核后,联合财政部门向市项目主管部门和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办公室申报,并出具配套资金承诺函。

第九条 产业优化资金的申报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产业优化资金申请表;

(三)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等(复印件);

(四)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评批复;

(五)项目资金证明材料,购买设备和技术等的合同、发票、清单、记账凭证等,企业自有资金落实到位证明;

(六)项目贷款合同、项目贷款进账凭证、结息单和结息汇总表、贷款发放银行提供贷款用途说明等;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及截至项目申报前一月的会计报表;

(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审批程序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财务、技术等方面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需要时可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办公室出具的绩效评价意见,确定拟支持项目。对拟支持的项目,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安排资金,会同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办公室确定支持项目资金数额;由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办公室上报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由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办公室下达项目计划通知,市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对出现异议的,由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办公室组织核查,核查结果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是否给予支持。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每年四季度由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办公室组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出台下年度本部门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的指南。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支持的方向,认真组织筛选项目,上报本部门下年度预算支出。

第十二条 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贴息资金项目实行验收制度(5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企业完工报告制度),支持项目确定后先期拨付项目资金的50%,项目验收后拨付剩余部分。凡是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单位,不得再申请产业优化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对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对因故变更或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将贴息资金如数退回。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办公室共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同级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告本年度产业优化资金到位及项目进展情况。各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项目实施情况汇总后(包括资金的拨付、使用、项目进度、效益等情况和分析),上报市级项目主管部门,由市级各项目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工程施工、财务、资金管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和目标。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须逐级上报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出具意见,上报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办公室,由办公室研究确定项目单位能否继续享受资金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 建立产业优化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市产业优化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对资金使用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项目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考评,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年度安排财政资金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主管部门要对照本办法对已出台的列入市产业优化资金支持范围的各项政策进行重新梳理,凡政府出台的产业优惠政策,由发改委统筹把关,不需要修订的扶持政策,报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办公室备案后继续执行,对需要修订的扶持政策,尽快修订后报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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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由之、郑乃章诉刘桢、卢碧亮著作权纠纷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由之、郑乃章诉刘桢、卢碧亮著作权纠纷案的复函
1992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民)发〔1991〕1号《关于胡由之、郑乃章诉刘桢、卢碧亮著作权纠纷案的请示》收悉。
根据你院报告及案卷材料,我们研究认为:由刘桢、胡由之、郑乃章三人署名,并请卢碧亮翻译成英文,向国际古陶瓷学术讨论会投稿的《镇窑结构及其特征的剖析》一文,是在原刘、胡、郑三人合作作品的基础上缩写而成的。此后,刘桢将该文中“技术秘密”的内容去掉,文字上稍加修改润色,以《景德镇窑及其构造特征》(以下简称“特征”)为题,请卢碧亮译成英文后发表在国外某杂志上,署名刘桢、卢碧亮。由于该文未署胡由之、郑乃章之名,侵犯了胡、郑二人的著作权,刘桢应承担民事责任。该文本应署名译者的卢碧亮却署名为作者,但由于该文署名方式主要系刘桢所为,卢碧亮对侵权无过错,可不承担民事责任。鉴于在诉讼中,刘桢已将“特征”的中文稿在国内有关杂志上以刘桢、胡由之、郑乃章三人的名义发表,并已向胡、郑二人赔礼道歉等情节,请审理时予以考虑。


关于做好贯彻实施新《工会会计制度》准备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做好贯彻实施新《工会会计制度》准备工作的通知

财会〔2009〕1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2009年5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09]7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国各级工会组织范围内实施。为了做好新制度贯彻实施的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布新《工会会计制度》的重要意义

  新《工会会计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工会会计核算规范体系,属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组成部分。该制度适应了新时期工会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规范各级工会组织的会计行为,统一会计核算标准,使工会各项经济业务的处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利于促进各级工会组织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有利于提高工会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提升工会在社会各界的诚信度,促进工会组织健康、规范发展。

  二、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实施新《工会会计制度》

  各级工会组织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新《工会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让各级工会组织的负责人充分认识新《工会会计制度》发布的重要意义,使广大工会财会人员全面掌握新《工会会计制度》的各项规定和具体要求,严格按照规定核算各项经济业务,规范会计行为,以贯彻实施新制度为契机,促进工会会计工作再上新台阶。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新《工会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与各级工会组织加强合作,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制度实施的指导工作,依法对会计工作进行监督。

  三、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按照新《工会会计制度》和全国总工会会计规范化要求,健全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加强管理。上一级工会要加强对下级工会的会计业务指导,切实保证新《工会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各级工会组织的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确保本单位执行好新制度,严格按照新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四、联合培训,全面覆盖,造就高素质的工会财会队伍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负责省级工会财会干部的师资培训。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的统一领导下,各级财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培训计划,认真组织新制度的培训工作。要以新《工会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讲解》为依据,逐级培训,扩大覆盖面,直至基层工会,使各级工会财会干部尽快熟悉和掌握新的财会制度,高水平、高质量做好工会会计工作。

  五、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保证平稳过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自2010年1月1日起,严格按照新《工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中华全国总工会1998年发布的《工会会计制度》截至2009年12月31日废止。2009年度各项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仍执行原制度不变,自2010年1月1日起,根据新制度设置账目,并将2009年末余额转入相应账目,编制2010年的年初资产负债表。

  各级工会组织要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工会会计制度》和《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对现有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明晰产权,完善记录,做好各项会计基础工作和执行新制度的准备工作。对于清查出的资产报废、毁损、盘盈盘亏和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资产,以及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负债等,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特别是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办法,保证新旧制度转换过程中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和合规使用。

  各级工会应当抓紧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以实现平稳过渡。

  六、全面推进工会会计电算化工作,大力提高会计信息化水平

  工会会计核算软件将由全国总工会统一发放到包括基层工会在内的各级工会组织免费使用。一些县以上工会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研发会计核算软件或对原相关软件进行改版使用的,务必要坚持“免费发放,覆盖基层”的原则,保证会计核算统一,汇总一致,管理规范。

  同时,各级工会财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9]6号)的要求,抓住贯彻实施新《工会会计制度》的新机遇,加强会计电算化培训,提高电算化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业务能力,全面普及会计电算化,规范基本操作,全面提高会计信息化水平。



财政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