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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23:51  浏览:95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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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二OO二年 第 63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发布《2003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二年十二月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2003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取消摩托车及其关键件、照相机及其机身、手表、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取消部分税号汽车及其关键件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增列三氯甲烷、去甲麻黄碱两种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

  三、2003年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共8种,总计143个8位商品编码。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成品油、天然橡胶、汽车轮胎、汽车及其关键件4种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光盘生产设备、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4种商品。

  本目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2003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附 件



2003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商品大类名称
商品编码
商 品 名 称
单位

1
成品油
27101110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
公斤



27101120
石脑油
公斤



27101190
其他汽油馏分
公斤



27101911
航空煤油
公斤



27101912
灯用煤油
公斤



27101921
轻柴油
公斤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公斤



27101929.10
蜡油(350℃以下馏出物体积<20%,550℃以下馏出物体积>80% )
公斤



27101929.20
重柴油
公斤



27101929.90
其他柴油及燃料油
公斤

2
天然橡胶
40011000
天然胶乳(不论是否预硫化)
公斤



40012100
天然橡胶烟胶片
公斤



40012200
技术分类天然橡胶(TSNR) [初级形状(胶乳,烟胶片除外)或板,片,带]
公斤



40012900
其他初级形状的天然橡胶(胶乳除外的初级形状或板,片,带状)
公斤

3
汽车轮胎
40111000.10
机动小客车用新的充气子午线轮胎(橡胶轮胎,包括旅行小客车及赛车用)




40111000.90
机动小客车用新充气非子午线轮胎(橡胶轮胎,包括旅行小客车及赛车用)




40112000.11
客或货运车用新的充气子午线轮胎(指机动车辆用橡胶轮胎,断面宽度≥24英寸)




40112000.19
客或货车用新的其他充气橡胶轮胎(指机动车辆用,断面宽度≥24英寸)




40112000.91
其他客或货车用新充气子午线轮胎(指机动车辆用橡胶轮胎)




40112000.99
其他客或货车用新的充气橡胶轮胎(指机动车辆用非子午线轮胎)


4
光盘生产设备
8443599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盘面印刷机


8477101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精密注塑机(加工塑料的)


8479899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金属母盘生产设备(具有独立功能的)


84798990.20
用于光盘生产的LD配套粘合机(具有独立功能的)


84798990.30
用于光盘生产的真空金属溅镀机(具有独立功能的)


84798990.40
用于光盘生产的保护胶涂覆机(具有独立功能的)


8480710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专用模具


90314900.10
用于光盘生产线的AID自动检测机


5
汽车及其关
87012000
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



键件
87021020
机坪客车(机场专用车)




87021091
30座及以上大型客车(柴油型)(指装有柴油发动机的30座及以上的客运车)




87021092.11
20≤座≤22柴油客车(装有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中型客车,排气量<2000cc)




87021092.19
20≤座≤22柴油客车(装有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中型客车,排气量≥2000cc)




87021092.90
其他23≤座<30柴油型中型客车(装有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客车)




87021093.10
排气量<2000cc的10≤座≤19客车(装有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中型客车)




87021093.90
排气量≥2000cc的10≤座≤19客车(装有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中型客车)




87029010
30座及以上大型客车(其他型)( 指装有其他发动机的30座及以上的客运车)




87029020.11
20≤座≤22非柴油客车(指装有其他发动机的中型客车,排气量<2000cc)




87029020.19
20≤座≤22非柴油客车(指装有其他发动机的中型客车,排气量≥2000cc)




87029020.90
其他23≤座<30的非柴油客车(指装有其他发动机的中型客车)




87029030.10
排气量<2000cc的10≤座≤19客车(装有其他发动机的中型客车)




87029030.90
排气量≥2000cc的10≤座≤19客车(装有其他发动机的中型客车)




87032130.11
汽油型微马力小轿车(指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微马力指排气量<1000cc)




87032130.19
汽油型微马力小轿车(指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微马力指排气量=1000cc)




87032130.90
87032130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190.11
汽油型超微马力小轿车、越野车(指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的,排气量<1000cc)




87032190.19
汽油型微马力轿车、越野车(指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的,排气量=1000cc)




87032190.90
87032190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230.10
汽油型小马力小轿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小马力指1000cc<排气量≤1500cc)




87032230.90
汽油型小马力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87032240.10
汽油型小马力四轮驱动越野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小马力指1000cc<排气量≤1500cc)




87032240.90
87032240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250.10
汽油型小马力小客车(≤9座)(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小马力指1000cc<排气量≤1500cc)




87032250.90
87032250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290.11
汽油型小马力其他小客车(≤9座)(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小马力指1000cc<排气量≤1500cc)




87032290.19
汽油型小马力其他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小马力指1000cc<排气量≤1500cc)




87032290.90
87032290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314.11
1500cc<排气量<2200cc的小轿车(指汽油型,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87032314.19
2200cc≤排气量≤2500cc的小轿车(指汽油型,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87032314.90
87032314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315.11
1500cc<排量<2400cc4轮驱动越野车(指汽油型,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87032315.19
2400cc≤排量≤2500cc4轮驱动越野车(指汽油型,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87032315.90
87032315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316.11
1500cc<排量<2000cc小客车(指≤9座,汽油型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87032316.19
2000cc≤排量≤2500cc小客车(指≤9座,汽油型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87032316.90
87032316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319.11
1500cc<汽油型<2000cc其他小客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87032319.12
2000cc≤汽油型≤2500cc其他小客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87032319.19
1500cc<汽油型≤2500cc其他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87032319.90
87032319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334.10
汽油型中马力小轿车 (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指2500cc<排气量≤3000cc)




87032334.90
87032334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335.10
汽油型中马力越野车 (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指2500cc<排气量≤3000cc)




87032335.90
87032335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336.10
汽油型中马力旅行小客车 (≤9座)(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指2500cc<排气量≤3000cc)




87032336.90
87032336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339.11
汽油型中马力其他小客车 (≤9座)(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指2500cc<排气量≤3000cc)




87032339.19
汽油型中马力其他车 (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指2500cc<排气量≤3000cc)




8703233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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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台湾同胞在厦门经济特区投资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台湾同胞在厦门经济特区投资的若干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了鼓励台湾同胞来厦门经济特区投资,特作以下规定:
一、台湾同胞在厦门经济特区兴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以下统称台资企业)除享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全部优惠待遇外, 还享受下列特别优惠:
⒈ 台资企业凡投资兴办工农业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四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五年至第九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⒉ 台资企业使用进口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生产的产品,凡属国内市场有销路又需进口的,或投资者提供了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允许有百分之三十的产品内销,内销部分应照章征税或补税。
⒊ 台资企业建设期间和投产后五年内,免征土地使用费。在湖里工业区投资的台资企业在上述期限内,免收场地使用费。
⒋ 台胞投资可委托在大陆特区外的亲属或亲友作为代表或代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在厦门经济特区落户。每个台资企业委托的代表或代理人的落户人数以不超过1~3人为限。
二、享受以上特别优惠待遇的台资企业,台胞的投资比例应不少于企业总投资的百分之廿五。
三、台湾同胞到厦门经济特区投资办厂,必须提交台湾当局签发的有效护照,身份证或其工商企业证书的影印本。
四、台资企业委托国内亲属或亲友和境外人士,充任其代表或代理人的,须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或委托与受委托方订立的有效合同。投资者及其境外的代理人,可申办理多次出入境有效签证和居留手续。
五、台胞投资者因故可申请并经批准后在境内定居,该企业仍享受台资企业的待遇。
六、台湾同胞来厦门经济特区投资事宜统一由厦门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局办理,有关部门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局批准文件给予享受有关的特别优惠待遇。
七、台湾同胞到厦门市的同安、集美、杏林投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1988年2月1日

延安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2001年延安市人民政府12号令



延安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东至十里铺,南至二十里铺,西至枣园旧居,西南至张坪,北至 101仓库,包括山体、河道在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市区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延安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市区环境卫生的主管部门,在延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实施本办法。延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的委托,负责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工 宝塔区人民政府,市文明办、公安、工商、爱卫会、卫生、市政、规划、环保、水利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搞好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不得妨碍环卫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对损害、破坏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条 市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七条 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区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区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域的划分:

  (一)市区主要街道、马路等公共地段的环境卫生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清扫保洁。

  (二)市区周围山体、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由宝塔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城市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三)市区河道的环境卫生由市河道管理处负责清扫保洁。

  (四)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影剧院、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五)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六)农贸市场内的环境卫生由工商部门监督市场主办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同时应接受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上述单位可就自己的清扫保洁任务委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完成。凡委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

  第九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应组织和监督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单位每年3月15日至10月31 日每周星期一冲洗一次硬化后的人行道和沿街广场。市政管理单位每周应擦洗一次沿街两旁的广告牌、栏杆。
  
  第十条 市区公共场所的环卫设施由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建设和管理;单位、门店、市场、居民小区的环卫设施按照环卫部门的统一规划和要求的规格、数量配置,采取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办法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区新区开发或者旧城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十二条 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区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使用可以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 ─5─部门核定。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统。

  第十三条 市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应遵守环卫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按照指定方式倾倒和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撒或者堆放。

  第十四条 市区内材料场、饮食业、洗车场、货场等场地院落均应硬化并建有排水设施。

  第十五条 严禁一切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市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设施,不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第十七条 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市区内环境卫生整洁、干净,环卫设施完好。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单位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罚款:

  (一)在城市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皮核、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每次罚款5元,不听劝阻,态度恶劣的加倍处罚。

  (二)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单位处以500元,个体门店处以20元罚款。

 (三)在人行道、街道、巷道、河道、公厕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粪便及其它污物的每次罚款30至50元。

 (四)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除责令清除外,按遗撒面积每平方米5元处以罚款。

  (五)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以 ─7─500至1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标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市环境卫生部门或者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并处以 500 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100至500元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一条 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应制定并落实内部管理责任制,加强辖区内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本 ─8─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环卫工人应按时清扫,及时清运垃圾,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对违章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罚。罚款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并上缴国库。

  第二十四条 环境卫生管理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侮辱、殴打环卫工作人员或者阻碍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法定时限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延安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原《延安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