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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40:26  浏览:86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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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国农民教育培训“十二五”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工作,培养适应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的职业农民与农村实用人才,我部制定了《全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十二五”发展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深入推进农民教育培训工作。

全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十二五”发展规划

  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以下简称农广校)是农民教育培训的主渠道和主阵地,在农民培训、职业农民教育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贯彻《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根据《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农村实用人才和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和《全国农民教育培训“十二五”发展规划》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发展成就

  “十一五”期间,全国各级农广校紧紧围绕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总体要求,始终坚持以农为根、以教为本、特色立校、育才强农的办学思想,以改革创新的勇气和创先争优的精神,积极推动教育培训和自身建设持续快速发展。

  (一)培养大批新型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实施“百万中专生计划”,培养农村实用人才66万人;推进农村高等职业教育,中专后继续教育和合作高等教育培养22万人;承担新型农民科技培训、阳光工程、绿色证书等工程项目任务,培养专业农民2516万人,职业技能鉴定获证120万人;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1.2亿人次。

  (二)体系建设明显加强。推进体系发展,各级农广校达到2577所;各级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达到2111个,增加21%。推进县级农广校建设,开展县级农广校办学水平评估,A级校达到481所、农民培训先进校和中等职业教育先进校各100所。推进队伍建设,专兼职教师达到63525人,增加54%;中央农广校对A级县校校长进行全面轮训,地方各级校加大办学人员和专兼职教师培训力度。

  (三)条件建设取得实效。基本建成了中央农业广播电视教育中心大楼,为建立国家级农业技术媒体资源库和农业远程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奠定了坚实基础。部分基层农广校建成了集教育、培训、办公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楼,办学条件得到一定改善。办学经费不断增长,2010年办学经费与“十五”末相比,增加67%,教学实习基地扩大116%。远程教育手段得到加强,新建2个卫星直播分中心;农村“大喇叭”广播站新建7000个,达到12000个;卫星接收小站新建551个,达到1615个;建成“农广在线”视频网站,开发移动数字多媒体播放器(农业技术多媒体资源库)。11所省级农广校承担了农业高技能人才鉴定体系建设项目,职业技能鉴定条件得到有效改善。

  (四)开发大批教学媒体资源。建立统分结合的多种媒体资源开发机制,中央农广校组织制作广播节目939个专题1414集,电视节目1890多种,930多小时,组编出版文字教材310种。地方各级农广校有针对性地开发区域性、乡土性媒体资源,累计制作广播节目65000小时、电视节目5700小时、计算机课件51000个,编印文字教材和培训资料63000种。

  (五)调查研究深入细致。开展大规模农民教育培训调研,对全国31个省(市、区)、225个县(市)、1.9万个农户进行入户问卷调研,基本掌握了农民素质现状、农民对教育培训的需求特点、县域职业教育资源和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为有关部门制定农民教育培训和县域职业教育政策提供了参考。成立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农村教育专业委员会,建立农民教育培训等4个研究基地,完成《大力培养新型农民战略研究》等一批重点课题,出版《全国农民教育培训基本情况调研报告》、《中国农村远程教育研究论文集》等一批专著和论文集。

  (六)宣传和对外交流更加广泛。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报道,呼吁社会各界对农业和农民教育的重视,营造有利于农民教育培训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远程教育领域的国际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全面提升对外交流合作能力。实施“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等项目,引进在线课程设计开发与管理方面的先进理念与实践经验。选派骨干教师和管理人员赴国外考察和培训,邀请国外专家来访,有效拓展了国际视野,宣传了中国的农民教育培训和农广校的作用。

  (七)建立服务中心工作联动机制。创新农民教育培训形式,充分发挥农广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作用,组织实施农民教育培训“三进村”行动。针对突发禽流感等疫情和低温雨雪冰冻、干旱、地震等自然灾害,各级农广校快速反应、上下联动,组织专家制播减灾、抗灾节目,开展抗灾技术培训,指导当地群众科学应对灾情、恢复生产。服务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编制水稻等10个产业技术农民培训大纲,开展现代农业产业技术培训。

  二、“十二五”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是我国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加速发展现代农业、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三化同步”发展的战略机遇期。推进农业现代化,关键在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切实将我国农业发展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轨道上来,这对农民教育培训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全国农广校系统既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巨大挑战。

  政策环境前所未有。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民教育培训工作,颁布《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农业部等部门颁发《农村实用人才和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关于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的意见》、《全国农民教育培训“十二五”规划》,对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民教育培训作出战略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农民教育培训的支持政策体系将更加完善、资金投入力度将不断加大、关注支持农民教育培训的社会氛围将进一步改善,这为农民教育培训事业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

  形势任务更加紧迫。站在粮食“八连增”,农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的高起点上,破解农业生产资源刚性约束的束缚,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繁荣农村经济,出路在科技、关键在人才、基础在教育。面对大量青壮年农民转移,务农农民数量萎缩、结构失衡、素质下降的实际,迫切需要农广校利用天网、地网、人网合一的优势,在普及宣传新品种、新技术、新信息以及党的强农富民政策中发挥主渠道作用;随着农业产业升级、农业产业链条延伸、农村土地流转和城乡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出现了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出现了农村经纪人、植保员、防疫员、沼气工等大量新的职业和岗位,迫切需要开展系统性技能培训、绿色证书培训和农民中等职业教育;随着大联合、大协作、大培训的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格局逐步形成,更深层次推进农科教结合、产学研结合,迫切需要农广校利用从中央到乡村办学体系健全的优势,发挥上引下联搭建农民教育培训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农广校系统作为国家农民教育培训的专业机构肩负着重要使命,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存在问题必须重视。一是能力建设亟待加强。校长队伍的创新能力、开拓能力、管理能力与事业发展要求极不适应;专职教师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双师型”教师严重短缺;教学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亟待提升。二是基础条件建设缺位。办学经费投入长期不足,县级农广校基础条件建设明显不足,C级校以下占20%多,硬件条件、教学手段亟待改善。三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任务繁重。农村劳动力结构、农业生产主体发生深刻变化以后,现行农民教育培训目标任务、教学模式、办学路径、方式方法、管理制度、教学质量都还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四是办学支持政策不足、竞争日趋激烈、招生组织难度不断增大。这些问题严重制约农广校体系建设和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三、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主动适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为目标,以培养生产型、经营型、技能服务型实用人才为重点,以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和生产服务技能为核心,以人才培养进村化、教学模式多样化、办学手段现代化为发展方向,坚持教育与培训并重、远程教育与实践教学并重、满足农民的现实需求和长远发展需求并重,培养造就大批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办学规模进一步扩大,教育培训质量进一步提高,办学体系更加健全,教育培训能力显著增强,服务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水平大幅提升,农民教育培训的主阵地作用更加突出,主渠道地位更加牢固。

  扩大办学规模。有组织地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1.25亿人次,使接受培训的农民掌握1-2项实用技术;开展现代农业产业技术培训和绿色证书培训500万人,职业技能鉴定200万人,农民创业培训10万人,逐步提高承担阳光工程培训任务的比重;培养农村中等职业人才75万人,对提升农村实用人才学历层次的贡献率达到70%以上;继续开展中专后继续教育和合作高等教育,培养高等专业人才25万人,培育大批职业农民和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提高办学质量。教育培训针对产业发展和农民需求,内容实用实效,形式喜闻乐见,效果农民满意。接受教育培训的各层次学员,知识得到丰富,技术得到提高,能力得到提升,达到相应的培养目标,成为新型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农广校办学在政府部门有位子、农民心中有口碑。

  巩固发展体系。保持各级农广校主要由农业部门主管的体制不变、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性质不变、独立设置办学的格局不变。依托农业部门或县域农民教育培训资源,加强和健全农广校体系。加强条件建设,使达到A级标准的县级农广校比例提高到40%。依托县级农广校建立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覆盖率达到100%。

  提升教育培训能力。专兼职教师队伍规模扩大到10万人,“双师型”教师比例达到80%,校长和管理人员队伍能力不断增强,工作水平逐步提高。办学条件得到有效改善,实训基地建设力度加大,县级农广校建立实训基地的覆盖率达到100%,教学媒体资源开发步伐加快,远程教育手段得到强化,办学质量明显提高,中央和省、县、村三级农民教育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基本健全。

  四、主要任务

  (一)广泛开展普及性培训。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科技明白纸,以及乡村社区黑板报、宣传橱窗等多种形式和途径,普及科学知识,传播农业新技术新成果和农情预测预报信息,宣传农业农村先进经验和强农惠农政策。通过大容量、快速度、多频次、广覆盖的培训,引导农民学习新知识,树立新观念,增强质量安全、资源环境保护、文明健康生活和法律等意识,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

  (二)深入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根据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重大农业工程项目需要,面向农业生产一线劳动者,开展高产优质新品种、高产高效种养技术、农机农艺融合新技术、节水灌溉技术、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动物疫病防控技术、防灾减灾技术、农产品加工和运销技术等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的培训。结合农时季节,因地制宜,综合运用现场培训、集中办班、入户指导、田间学校、流动课堂等多种方式进行培训,利用每年冬春农闲季节开展农民科技大培训,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和农民产业发展能力。

  (三)着力开展农民证书培训。积极承担阳光工程、绿色证书工程等农民培训项目,对农民进行系统产业技术和技能培训,重点增强农业生产经营、农村服务等领域从业农民的职业技能。主要面向种养大户、生产能手等开展现代农业产业技术和绿色证书培训,培养生产经营领域具有绿色证书的专业农民;主要面向农村经纪人、农机手、动物防疫员、植保员、沼气工、休闲农业从业人员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养农村服务领域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农民,提高他们的生产经营服务水平和在农业农村领域的就业能力,推动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和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四)大力开展农民职业教育。继续实施农村实用人才“百万中专生计划”,重点面向村组干部、种养大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等,培养农村实用人才,使农民职业教育深度融入当地农村农业产业发展。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大力开展送教下乡,探索和完善半农半读、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的教学模式;根据县域、乡村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发展需求,结合产业设置专业和课程,结合农业生产季节安排教学计划,结合农业生产和农民需要选择教学地点、时间和方式,农民干什么、学什么、学中干、干中学;针对农业生产实际,开发针对性强,农民易懂易学的文字教材和媒体课件,骨干专业的核心课程课件配套率达到90%以上;不断完善农民职业教育评价制度,建立健全以学员为中心、以能力为本位,多元主体参与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继续开展中专后继续教育和合作高等教育,推进高等教育进农村,为农业农村生产一线培养高层次人才。

  (五)扎实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农民创业培训。依托各地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采用“把新农村建设先进村作为课堂,把农村优秀带头人请上讲台,把新农村建设先进经验作为教材”的人才培养模式,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大学生村官培训,帮助他们开阔眼界、增强信心、提高带领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本领,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素质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队伍。对有一定产业基础、文化水平较高、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和返乡农民进行创业培训,使他们树立创业理念,增强创业意识、掌握创业方法、提高创业能力,促进其提高经营水平、扩大经营规模、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办农业企业。

  (六)积极开展农业远程教育。利用农广校卫星网络系统,开设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大讲堂,对农技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开设现代农业科技大讲堂和农耕文化大讲堂,重点讲授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成果,农技推广的新理论和新模式,农业政策和法规,现代农业发展趋势和模式,发达国家农业发展状况等,普及现代农业知识,弘扬传统文化。开发在线课程,利用中国农村远程教育网、农广在线和各地农广校开设的互联网站,开展在线课程教学、辅导答疑和考试考核,实现开放办学和远程教学。

  五、实施重点

  为确保实现“十二五”农民教育培训的目标任务,启动实施全国农民教育培训能力巩固提升行动,重点推动以下五大工程建设:

  (一)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工程。大力推进送教下乡,推进培训教师、媒体资源和人才培养“三进村”,把农民教育培训办到乡村、办到合作社、办到企业,为农民创造更加便利的学习条件。结合国家粮食主产区、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建设一批送教下乡示范村,引导和支持各地积极探索适应农民教育培训规律、农业生产和农民学习特点,具有农广校办学特色的教育教学模式,推进学分制和弹性学制,采用工学结合、农学交替、分段学习、半农半读等方式,方便农民完成学业。不断提高农民教育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加强特色专业、精品专业建设,改革农民教育培训评价制度,建立健全以学员为中心,以实践能力为本位,多元主体参与的农民教育培训质量评价体系。

  (二)资源整合创新工程。加强广播、电视媒体资源综合利用,继续办好中央电视台《农广天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致富早班车》栏目和地方电台电视台的教学节目,在内容和形式上不断推陈出新。倡导各级农广校共同参与开发文字教材、音像教学节目和计算机课件,集中体系智慧,开发具有鲜明特色和广泛影响力的农民教育培训教学资源;倡导区域性教学媒体资源共同开发,利益共享,加强区域性教学媒体资源建设和综合利用;建立优秀教学媒体资源评优制度,促进各种教学媒体资源质量不断提升。利用中国农村远程教育网、“农广在线”等网络平台,建立网上课堂,为各级农广校开展网络教学提供支持,积极探索组建农民教育培训网络电视台,提高为农服务能力。

  (三)师资队伍建设工程。以提升能力为核心,分层次、分步骤对各级校长、教学管理人员、辅导教师实施轮训,以提升领导和管理能力为核心,着力打造适应农广校事业发展、具有开拓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的优秀校长队伍。以提升教学能力为核心,着力打造一支熟悉农民教育培训规律和远程教育特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双师型”专兼职教师队伍。以提升教学规范化管理能力和水平为核心,打造一支能力强、水平高的优秀教学管理人员队伍。选聘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和农村能工巧匠担任兼职教师,吸引优秀人才充实教师队伍。推行导师制度,建立教师与学员稳固、长久的教学服务关系,使教师成为学员生产实践的师傅,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教学水平的提高。开展教学能手评选和优秀课件评比,鼓励教师努力钻研业务,强化能力。倡导教师“下基层、接地气”,深入基层,服务群众,转变思想、改进作风,创先争优,办农民满意的教育培训。

  (四)基础能力与条件建设工程。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县级农广校设置基本标准,明确县级农广校办学必须达到的基本条件。争取政策、资金和项目的支持,开展标准化县级农广校建设,强化基础设施,充实教学设施设备,改善办学条件,创建农民教育培训示范学校。依托区域产业特色鲜明、办学条件较好的省、市级农广校建立特色现代农业培训基地;依托各级现代农业园区、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建立教学实训基地。在中央农广校和各省农广校建设国家和省级教学媒体资源开发和传播中心;在县级农广校建立教学媒体资源接收和转化中心;在村级教学班建立教学媒体资源应用和辐射点,强化远程教育手段,提高农民教育培训信息化水平,努力构建农业远程教育公共服务平台。

  (五)制度与机制构建工程。加强制度建设,健全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制度,完善送教下乡和半农半读的各项管理制度与考核评价制度,实现中等专业教育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建立新型绿色证书制度,使培养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形式更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实际需求;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现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有效衔接,全面推行农民职业教育“双证制”。推进产教结合,建立和完善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场所等与农业生产需求、农民意愿紧密结合的导向机制。推进农广校与职业教育中心合作,实行错位发展、合作办学,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探索建立农教结合工作机制。推进远程教育与实践教学结合,既重视现代远程教育手段的应用,又注重对学员实践技能的培养,建立课堂教学与生产实践相互补充,远程教育与现场指导相互结合,知识与技能培养并重的远近结合教学机制。推进国内外合作与交流,加强理论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农民教育培训之路,建立广泛的合作交流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教育培训和农广校工作,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农广校的重视与支持,突出农民教育培训的公益性质,强化农广校的公益性地位,将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和农广校建设纳入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将农民教育培训和农广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支持政策,增加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充分调动办学人员的积极性,提升农广校农民教育培训能力。加强与联合办学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重视和支持农广校发展。

  (二)争取政策支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教育、发展计划等部门支持,将半农半读的农民中等职业教育纳入国家中等职业教育助学范畴,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民免除学费。争取各级财政设立农民教育培训专项,用于农广校等机构开展农民教育培训。争取将县级农广校标准化建设纳入国家或省级农业(或教育)基本建设范畴,设立农广校基本建设专项,改善办学条件,增强教育培训能力。

  (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广泛宣传农广校在农民教育培训中的主体地位和特色优势,弘扬农广精神和农广文化,提升农广校的社会影响力,营造有利于农广校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国际合作,争取并实施好国际合作项目,扩大远程教育教学和研究等方面的对外学术合作和交流,努力扩大并提升农广校在国际远程教育界的地位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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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1988年3月16日,国家中医管理局

一、奖励的目的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关于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若干规定》(试行),奖励在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中医药、少数民族医药及其他从事中医药科学技术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中医管理局特设立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奖励的范围
第二条 奖励的范围包括:
(1)新的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中医预防、临床(含中医临床经验总结,民间单、验、秘方,一技之长与特殊疗法的发掘、整理),中医基础理论,中药,中医护理及文献的整理、研究等方面;
(2)推广、应用已有的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
(3)中医药器械、仪器、设备的研制;
(4)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
(5)技术基础工作(如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
(6)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
第三条 凡申请本奖励的项目,不得同时向国务院其他部、委、局申请部、委级奖励。凡已获得国家级和其他部、委、局级科技进步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本奖励,对重复申报的项目,予以撤销。

三、奖励的标准
第四条 本奖励要求按下列三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1)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指先进程度、创新程度与难易程度或复杂程度):
(2)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包括直接的与间接的);
(3)推动中医药科技进步的作用(指实用程度或推广、应用程度及其意义)。
一等奖项目应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或国际的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中医药科技进步作用大,并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等奖项目应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中医药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并取得比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等奖项目应是同类项目的国内较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推动中医药科技进步作用比较明显,并取得比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申报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新的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属于:
1.国内或国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国内或国际首创”是指某项科学技术成果,在国内或国际上首次研制成功的,并首次应用于中医药实践的,同时依据科学技术成果管理规定首次登记的,或虽未登记,但也未曾在国内刊物上公开发表过的;或与公开的类似科学技术成果有本质的差别的。
“本行业先进”是指某项科学技术成果已实现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超过了国内已公开的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
“经过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是指某项科学技术成果经过中医药医疗实践、预防实践、生产实践或科学试验证明,确实有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一般指在医疗、预防、教育、科研等方面,应用后的意义、价值和效果。经济效益是指已取得的直接(一次)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年均净增经济效益(两者同时列出)和间接或潜在的经济效益。
(二)在组织、实施推广、应用已有的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了有效的工作或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研制应用于中医药工作中的器械、仪器、设备;或在设计、生产过程中采用新技术,并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四)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五)在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技术基础工作中,进行了创造性劳动,取得了国内较高水平的成果,效果显著,有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六)在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软科学研究中,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证明取得了显著的综合社会效益。

四、奖励的等级
第六条 国家中医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奖励等级 荣誉奖励 奖金
一等奖 国家中医管理局
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 5000元
二等奖 国家中医管理局
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 3000元
三等奖 国家中医管理局
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 1500元
第七条 国家中医管理局设立全国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注),国家中医管理局科学技术司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获奖项目由国家中医管理局每年统一公布。

五、申报条件
第九条 凡申报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效果稳定可靠,并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出具证明;其中凡属仪器、器械、设备和工艺流程的项目,必须完成工业性试验;凡能形成商品的必须达到批量生产的水平,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或经济效益;凡属软科学的项目,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
第十条 重大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包括参加该项目的子项。若某子项成果完成后确因科技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大,不仅适用于本项目,还可应用于其他方面,并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时,在扣除该子项目后不从根本上影响总项目获奖的前提下,征得总项目负责者的同意后,可单独申报奖励,但重大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写明其中的其子项已于何年何月申报并获得何种等级奖励。对重大项目评审时,应剔除单独获奖的子项后,加以综合评定。已单独获奖的子项,亦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若总项目中某子项成果,虽然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大,但仅适用于本项目,不能单独申报奖励。
第十一条 正在研究中的项目,原则上应待其完成后,整体申报奖励。
第十二条 凡在申报前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有关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申报奖励。
第十三条 华侨、外籍华人和外籍人员在我国完成的中医药科技项目,如符合本管理规定,可申报奖励。
第十四条 我国的留学生或学者,在国外取得的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如产权属于我国,符合本管理规定可申报奖励。

六、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负责项目申报和负责组织预审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管理局、卫生厅(局)及国家中医管理局直属单位统称为“申报部门”,申报部门应对本部门的申报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合格的由申报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
第十六条 申报奖励的程序原则上按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每个项目可视其具体情况,按下列渠道申报:
(一)项目任务来源由1个部门下达的,完成单位向任务下达部门申报,若完成单位的任务下达部门无行政隶属关系,则应同时报告该单位的行政隶属部门。
(二)项目任务来源由2个部门下达的,则下达部门均应作为申报部门,应由项目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部门组织申报,同时抄送其他任务下达部门。
(三)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则应由项目主持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联合申报。
(四)自选项目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
(五)如有其他特殊情况,需由项目完成单位协商确定申报部门。
第十七条 申报部门预审应完成下列工作:
1.审查项目是否符合中医药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审查申报项目是否已获得其他科技奖励。
2.对申报项目作如下形式审查:是否按申报书的规定填写并报齐应有的附件,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对申报项目的实质内容有疑问时,须与填报单位磋商,必要时应组织实地考察或采取其他形式调查研究。
4.预审结果应写出书面意见并说明推荐奖励等级的理由。
第十八条 凡评审委员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参加(该委员不计入应到人数)。
第十九条 凡申报国家中医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均需交纳评审费。

七、主要完成者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主要人员: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研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作出重要贡献;
(三)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直接参与解决在应用、推广或投产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第二十一条 各级领导干部如确曾参加某项课题、并符合第二十条的规定条件,可作为主要完成者申报奖励,但在申报书内,应附详细书面材料,如实说明其所做技术贡献,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本人签字,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者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该项目执行或推广、应用、投产的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的政府部门原则上不作为主要完成单位参加申报。
第二十三条 主要完成者及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数为: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主要完成者 9 5 5
主要完成单位 7 5 5
第二十四条 国家中医管理局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和主要完成单位分别授予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五条 获奖项目主要完成者的贡献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和聘任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八、奖金的分配
第二十六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已获得过某一级科技进步奖励,并分得了奖金,则对项目完成者只补发高于原奖金的差额部分。
第二十七条 奖金应如数发给项目完成者和主要完成单位,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者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50—70%,其余部分发给科研辅助人员。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者的奖金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

九、项目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已公布的获奖项目如有争议,必须在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超过2个月提出,一般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凡涉及项目主要完成者、主要完成单位或名次排列的争议问题,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国家中医管理局科技司审核备案。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项目技术实质性问题的争议,由国家中医管理局科技司组织有关专家调查后,报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最后裁决。
第三十二条 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三条 对获奖项目提出争议或揭发弊端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写清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否则不予受理。如发现诬告他人者,经调查核实,证据确凿,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争议的处理应持积极态度,自公布之日起4个月内仍未处理完毕的,则取消该项目获奖资格,待争议处理完毕后,可按新项目重新申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已经1999年12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1999年12月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境内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含矿泉水、地热水,下同)的单位或个人,均应依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以下简称取水许可证),并按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限额管理:
(一)川区
1、年取地表水2000万立方米以上,取地下水300万立方米以上的,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2、年取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2000万立方米以下,取地下水100万立方米以上30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行署(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3、年取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下,取地下水10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二)山区八县(固原、西吉、隆德、彭阳、泾源、海原、同心、盐池)
1、年取地表水80万立方米以上,取地下水50万立米以上的,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2、年取地表水40万立方米以上80万立方米以下,取地下水30万立方米以上5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行署(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3、年取地表水40万立方米以下,取地下水3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审批权限内,对可能造成城乡人民生活、国家特殊需要等重大影响的取水,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先办理取水许可证,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
第五条 区内流经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河流及界河上的取水,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指定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渠道)管理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六条 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家庭生活饮用取水的;
(二)为畜禽饮用,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经营性取水除外);
(三)为农业灌溉年取地表水10000立方米以下,取地下水2500立方米以下的;
(四)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
第七条 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但影响第三者权益的情况除外;
(三)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前款各项取水转为正常灌溉或利用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八条 黄河及黄河一级支流的取水,必须符合黄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和全国、全区的水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其取水顺序,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流域机构的规定确定。
第九条 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还应当会同县级以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地下水禁止取水区、超采区及可采区的分区,经与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议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城市规划区和城市供水水源的,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自
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前,向拟建取水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建设单位在报送申请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应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意见;
(二)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当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三)取水工程竣工后,取水单位应当向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工程竣工登记表,经验收合格并核定其实际取水量,发给取水许可证。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地下水发放取水许可证之前,需要先经城市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程序,依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取水许可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取水起始时间及期限;
(三)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保证率等;
(四)申请理由;
(五)水源及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
(七)节水措施;
(八)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九)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取水许可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待争议或者诉讼终止后,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四条 持证人必须按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不得擅自改变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方式、取水用途;确需变更的,应事先向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五条 取水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或转让。
第十六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一至五年。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满后自行失效。需要延长取水期限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距期满90日前向原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提出申请。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十七条 取水许可证的持有者(以下简称持证人)必须在取水地点装置合格的量水设施,每年向发证机关报送取水报表。
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取水情况时,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取水测定数据及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持证人应当在每年的十一月份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在每年的一月份报送上一年的用水总结。
第十九条 取水许可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年度审核办法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取水许可申请未被批准,申请人认为取水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办法》施行前已经取水的,按本细则规定应领取取水许可证的,应当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办理取水登记,领取取水许可证。
取水登记的规划,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依照取水许可证规定取水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装置计量设施的;
(三)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
(五)将依照取水许可证取得的水,非法转售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水、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一)未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或更换取水许可证而擅自取水的;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而擅自启用取水工程或设施取水的;
(三)逾期不重新办理取水许可证且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取水的。
第二十四条 转让、买卖或出租取水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取水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逾期不报年度用水计划或不办理取水许可证年度审核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其取水量进行调整、限制,直至停止取水。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取水,妨碍或侵害他人并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取水许可预申请书和取水许可申请书,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发放取水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