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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46:29  浏览:80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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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0月1起施行。


                                      市长:宋希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哈尔滨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


(2004年12月1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根据2012年8月17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防治原煤散烧产生的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原煤散烧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 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坚持调整燃料结构,改进燃烧方式,发展集中供热,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洁净煤技术产品,控制和削减烟尘排放总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新污染源,限期治理老污染源,保证本市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可以委托市洁净煤技术管理机构负责。
区环保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原煤散烧污染防治管理。
  规划、财政、供热、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对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对研究、开发防治大气污染技术和使用清洁能源、洁净煤技术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支持。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应当采用集中供热方式或者使用清洁能源供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煤供热锅炉。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以外,新建、改建、扩建供热锅炉,1蒸吨以下(含1蒸吨)锅炉应当使用清洁能源;1蒸吨至4蒸吨(含4蒸吨)锅炉应当使用固硫蜂窝型煤专用锅炉或者其它能够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锅炉;4蒸吨以上锅炉应当使用洁净煤技术产品并配备先进的除尘设备。
  在用燃煤供热锅炉应当按照本条一款、二款的规定,在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非供热锅炉,1蒸吨以下(含1蒸吨)锅炉应当使用清洁能源;1蒸吨至4蒸吨(含4蒸吨)锅炉应当使用固硫蜂窝型煤专用锅炉或者其它能够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锅炉;4蒸吨以上以及有特殊工艺要求的1蒸吨至4蒸吨(含4蒸吨)锅炉,应当使用洁净煤技术产品并配备先进的除尘设备。
  在用燃煤非供热锅炉应当按照本条一款的规定,在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九条 使用10蒸吨(含10蒸吨)以上供热锅炉的单位,供暖期间应当实施24小时低温连续供暖。

  第十条 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茶炉、炉灶的单位,应当使用清洁能源。
  在用的燃煤茶炉、炉灶应当在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

  第十一条 各级招标采购机构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招标采购锅炉、除尘器和煤炭产品。

  第十二条 煤炭经销企业应当经销洁净煤技术产品,在限定区域内不得经销原煤。
  限定区域由市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 生产、经销洁净煤技术产品的企业以及自行生产洁净煤技术产品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向市环保部门备案。
市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对生产、经销企业所生产、经销的洁净煤技术产品以及锅炉使用单位自行生产的洁净煤技术产品进行硫份、灰份的抽检。
  生产、经销企业因其生产、经销的洁净煤技术产品硫份、灰份超过规定的指标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洁净煤技术产品生产、经销企业有义务对用户单位的司炉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使其达到操作要求。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对司炉人员进行环保操作规程的培训,环保部门应当对锅炉使用单位组织的环保操作规程培训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保部门或者市环保部门委托的洁净煤技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一款规定,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未采用集中供热方式或者未使用清洁能源供热的,新建、改建、扩建燃煤供热锅炉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二款、第八条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1蒸吨以下(含1蒸吨)供热锅炉和非供热锅炉未使用清洁能源的;1蒸吨至4蒸吨(含4蒸吨)供热锅炉和非供热锅炉未使用固硫蜂窝型煤专用锅炉或者其它能够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锅炉的;4蒸吨以上供热锅炉和非供热锅炉以及有特殊工艺要求的1蒸吨至4蒸吨(含4蒸吨)非供热锅炉,未使用洁净煤技术产品或者虽使用洁净煤技术产品但未配备先进的除尘设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属于非经营行为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三款、第八条二款规定,在用燃煤锅炉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属于非经营行为的处于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茶炉、炉灶未使用清洁能源的,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煤设施。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二款规定,在用的燃煤茶炉、炉灶在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未改用清洁能源的,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煤设施。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煤炭经销企业在限定区域内销售原煤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每吨一百元罚款,最多不超过五万元。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一款规定,生产、经销洁净煤技术产品的企业以及自行生产洁净煤技术产品的锅炉使用单位,未向市环保部门备案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二款规定,经市环保部门抽检洁净煤技术产品硫份、灰份超过规定指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二款规定,锅炉使用单位未组织对司炉人员进行环保操作规程的培训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滥施处罚。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能源,是指电、煤制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料。

  本办法所称洁净煤技术产品,是指硫份、灰份达到规定指标的型煤、水煤浆、洁净配煤等非高污染燃料。
  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是指经市供热部门确定的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能的区域。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哈尔滨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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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兵器工业总公司生产的奥拓微型轿车享受税收优惠的批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兵器工业总公司生产的奥拓微型轿车享受税收优惠的批复
海关总署


重庆海关:
你关《关于长安奥拓车80%国产化率核定的初审报告》(渝关税〔1997〕27号)收悉。
关于兵器工业总公司生产的奥拓微型轿车申请按80%国产化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经机械部国产化技术鉴定专家组和海关国产化核定小组共同审核,确认该车型截止1996年12月底累计实现国产化率85.28%。根据《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实施
细则》(署税〔1992〕746号),同意该车型享受国产化第三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即:自1997年6月1日起,进口用于生产奥拓微型轿车的关键件适用关税税率为20%。
此复。



1997年8月5日

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计委 市人事局 等


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计委、 市人事局、 市劳动局、 市财政局、 市统计局、 市地税局、市残疾人联合会
1995年10月24日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计(经)委、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统计局、地方税务局、残联,市政府各委、办、局和直属机构的人事、劳动、计财、统计部门:
在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1994〉第10号令颁布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工作中,郊区县反映,对乡、镇及以下企业因安置残疾人没有达到市政府第10号令规定的1.7%比例,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由于这些单位经济效益比较低,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也
比较低,如按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根据这一情况经研究,现对《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京计综字〔1995〕0139号)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乡、镇及以下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从业人员总数1.7%比例的,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最低的区、县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乡、镇及以下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和经济组织,缴纳199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1993年最低的区、县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2845元缴纳。
三、市统计局每年向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函告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最低的区县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