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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1:47:42  浏览:97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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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97-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通过比较、选择,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三、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参选人”修改为“比选申请人”;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二款及第十三条第五款第一、二项中的“申请人”修改为“比选申请人”。

  四、在第十一条第二款“报名办法”后增加“、比选方式”内容;将第四款修改为:“比选人可以确定2个或者3个比选申请人为比选被邀请人参加比选竞争,也可以事先公布项目的固定价格,从自愿报名的符合条件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中选人。”

  五、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比选人进行比选时,应当通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到场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到场监督”中的“监察部门及”内容。

  六、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必须进行比选项目的申请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2月5日



附件: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
http://imgs.sc.gov.cn/DocAnnex/2013/2/6/da6f7147100442d5bc4bbf930aee7a95.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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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举办学历教育学校设置审批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教育局


社会力量举办学历教育学校设置审批暂行规定

青教通字〔2002〕158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历教育学校设置标准,依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山东省规范化学校(小学、初中、普通高中)标准》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范围指举办国家高等学历教育的职业学校、中等学历教育的职业学校、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级中学、中等学历教育的初级中学、初等学历教育的小学。
  第三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应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
  (二)应配备以专职教师为主的教师队伍。建校初期教师人数、结构应与专业设置及在校生规模相适应,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职教师人数不低于专职教师总数的30%。
  (三)应独立建校,应具有近、远期发展规划,并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校园占地一般不低于200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120亩),建筑面积不低于4万平方米。
  应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四)应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600万元,其中用于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学校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第四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应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建校初期,专业课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职教师数的5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教师1人。
  (三)应有近、远期发展规划,并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原则上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30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15亩),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
  应具备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或资金保证)。
  (四)应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50万元,其中用于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资金不少于50万元,学校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第五条 设置普通高中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普通高中教育,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应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职教师队伍。建校初期,主要学科每科至少应配备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教师1人。
  (三)应有近、远期发展规划,并有与办学规模及教育教学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30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15亩),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
  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一类标准的实验仪器设备(或资金保证)。
  (四)应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200万,其中用于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资金不少于7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第六条 设置初中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初中教育,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应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职教师队伍。建校初期,主要学科每科至少应配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教师1人。
  (三)应有近、远期发展规划,并有与办学规模及教育教学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25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10亩),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应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或资金保证)。
  (四)应具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50万元,其中用于实验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的资金不少于5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第七条 设置小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小学教育,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初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应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职教师队伍。建校初期,每一学科至少应配备专职教师一人,其中初级以上专业职务的专职教师不少与50%。
  (三)应有近、远期发展规划,并有与办学规模及教育教学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20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8亩),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应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各类仪器设施设备(或资金保证)。
  (四)应具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80万元,其中用于教学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的资金不少于3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第八条 达到本规定中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基本要求的,可以申请筹建;达到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申请正式建校。
  申请举办高等职业学校的,由其主办单位(人)向青岛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经青岛市教育局组织专家进行考察、评议,认为符合标准的,由青岛市教育局提请青岛市政府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审批。
  第九条 在青岛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申请举办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其主办单位(人)向青岛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由青岛市教育局审批。
  在其他市、区申请举办面向全市招生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各市、区教育体育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青岛市教育局审批。
  第十条 在青岛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申请举办小学、初中学校和面向本市、区招生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在青岛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申请举办小学的,由其主办单位(人)向各市、区教育体育局提出申请,由各市、区教育体育局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达到本规定中中等及以下层次学历教育学校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批准其筹建学校,筹建期一年,筹建期间可以招生。待学校师资、设备等达到要求后,方可批准其正式建校。
  第十二条 学历教育学校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第四季度,下一年度第一季度给予答复,逾期申报者,转至下一年度办理。
  第十三条 设置中等及以下层次学历教育学校,学校要独立,其中租用校舍的,其独立校舍的租期应不少于10年。
  第十四条 设置多种层次办学的学历教育学校的,应达到最高办学层次学历教育学校的设置标准。
  第十五条 设置学历教育学校,其校(院)长(含副校(院)长)的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8周岁,教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十六条 对已批准办学、但条件达不到相应标准的学历教育学校,要求在三年内达到本规定的标准,若在三年内达不到本规定的标准,将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责令停止招生。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青岛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加快农业部卫星网络视频会议系统建设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加快农业部卫星网络视频会议系统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委):



卫星网络视频会议系统是“农业部指挥调度卫星通信系统”项目的一项重要建设内容。建设卫星网络视频会议系统,可以减少会议经费,提高工作效率,是改进政府工作作风的具体体现,也是我部和各省(区、市)农业部门在新形势下加强工作联系,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工作水平的客观需要。



2003年底连接31个省(区、市)的农业部指挥调度卫星通信系统已初步建成,卫星网络视频会议系统进入试运行阶段。利用该系统,我部于2003年底进行了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的试验转播,今年初试验召开了全国粮食生产卫星视频会议。今后我部还要利用该系统召开部省间工作会议。



为加快我部卫星网络视频会议系统建设步伐,请各省(区、市)根据自身网络建设实际情况,按照系统建设规划要求,抓紧落实资金,尽快购置系统所需设备及软件,确保卫星网络视频会议系统的正常运行。具体配置要求如下:



1、加紧安装流媒体服务器播放软件,接收我部播放视频信号,开通单向会议广播功能。



2、按统一技术标准采购Polycom的卫星网络视频会议终端设备,使其具备会议视频信号回传功能。农业部信息中心在设备招标过程中,对视频会议终端进行了比选,有关设备型号和参考价格附后,供各地采购过程中参考。



3、与我部卫星网络相连的局域网,必须配备有网络防毒软件和硬件防火墙设备(配在单位因特网出口)。



另外,为提高与我部内部邮件传递处理速度,建立相对安全的内部邮件系统,建议各省(区、市)配置邮件服务器和邮件系统软件。

附件:省级网络视频会议系统相关设备及参考价格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



省级网络视频会议系统相关设备及参考价格



设备名称
参考价格

视频终端设备(Polycom iPower680或VSX 7000)
7万(统一招标价)

组播服务器(含软件)
6万

邮件服务器及系统软件(基本配置)
10万左右

网络防毒系统
5万左右

硬件防火墙
4万左右




注:

1、上述视频终端设备(Polycom iPower680或VSX 7000)的参考价格是农业部通过招标确定的,包含安装和一年的保修服务。各地可直接与供应商(北京直真视通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杨蕊、马亚,电话:010-82250918、13601214918)联系购买该设备,也可以此价格为参考自行与其它供应商采购。



2、其他设备的价格供参考,各省可根据情况自行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