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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5:51:21  浏览:81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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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


(2003年12月5日证监发〔2003〕86号)



为充分发挥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优势,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现将《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派出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做到职责分解到处,任务细化到岗,责任落实到人。同时,要结合辖区市场情况,努力进行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上的探索创新,加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作,构建综合监管体系,促进辖区内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对在履行工作职责中遇到的问题,派出机构要及时请示报告。会机关各部门要围绕派出机构履行监管工作职责,做好指导、协调、检查和服务,充分发挥派出机构一线监管的作用,把各项监管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

按照统一监管体制的要求,证监会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修改和完善证券期货市场法律法规,拟定市场发展规划,办理重大审核事项,指导协调风险处置,组织查处证券期货市场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指导、检查、督促和协调系统监管工作。派出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做好辖区内的一线监管工作,完成全系统的协作监管任务,围绕三个方面抓好一线监管工作:一是深入了解辖区市场情况,主动揭示风险,采取有力措施处置风险;二是坚持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做好持续监管,致力于推动市场主体规范运作的基础性建设;三是根据会机关的统一布置,依法履行稽查任务,打击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体承担以下监管工作:

一、拟发行公司监管工作职责

(一)负责监管辖区内拟发行公司的辅导改制工作。接受辅导备案材料并进行登记管理,受理辅导机构报送的辅导报告并经过调查验收后向发行监管部报送辅导监管报告,对辅导机构履行辅导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必要的协调,跟踪和总结拟发行公司接受辅导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或检查,对已经完成辅导工作的拟发行公司未被推荐的原因进行了解并在辅导有效期内进行持续关注。

(二)对辖区内拟发行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的,建立与发行监管部直接沟通机制,及时报告已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发行监管部受理的公司申请文件,应由申请人同时将一份申请文件报所在地派出机构。

(三)负责对辖区内拟发行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在股票发行审核和承销过程中涉嫌违规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四)负责根据规定就公开发行证券相关事宜对辖区内公司上市后中介机构履行持续义务和上市公司履行配合义务进行监管,建立与发行监管部直接沟通机制。

二、上市公司监管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上市公司进行现场监管。组织实施巡回检查、专项核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问题,督促上市公司按要求披露整改报告并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涉嫌构成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提出立案稽查的建议并上报证监会。

(二)负责对辖区内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后审阅,保持对披露信息真实性的合理怀疑,并进行持续监管;发现疑点时,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进行核查或调查,完善核查机制。

(三)负责对辖区内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情况进行监管。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上市公司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制度,推动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加强诚信建设。

(四)负责协助上市公司监管部对辖区内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吸收合并、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持股变动等涉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事宜的申报文件进行审核,并及时上报审核意见;通过现场检查和日常了解,掌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吸收合并、收购及股东持股变动、股份回购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将已实施并购重组的上市公司作为重点,对其并购重组后的规范运作情况及中介机构对公司的辅导工作进行跟踪监管。

(五)建立上市公司退市风险防范工作制度。督促辖区内上市公司充分揭示退市风险,及时向证监会提交退市风险分析报告。

(六)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机制。加强对辖区内上市公司风险信息的收集、识别、分析和跟踪工作,合理进行风险分类,对重大关联交易、资金占用、对外担保等容易引发风险的问题实施动态监管,制订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有效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因突发事件引发的证券市场风险。

(七)负责对辖区内上市公司融资情况进行监管。对拟申请再融资的公司,重点关注其信息披露真实性、财务风险、公司治理及诚信状况,出具持续监管意见;对上市公司融资后的持续运作情况,以及主承销商(保荐人)的相关持续督导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管,对主承销商(保荐人)提交的后续报告(持续保荐报告书)进行备案,负责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持续监管,对募集资金的安全存放、使用进度、使用效果、变更投向、效益实现以及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管。

(八)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监管协作工作机制。协助有关派出机构对上市公司主要异地分支机构和控股股东及关联人实施监管;加强与证券交易所的监管信息交流,协调监管措施;及时主动向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上市公司的风险状况和退市情况,协助地方政府制订退市风险处置预案,并做好有关配合工作。推动形成政府协调、社会监督、司法介入、行业自律的监管协作机制,通过综合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九)建立辖区内上市公司各类监管档案,保证档案资料的准确、完整。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相关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的诚信记录档案和累积评价制度。

三、证券经营机构监管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的证券公司以及分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的业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管,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负责对辖区内证券公司治理结构,证券公司以及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善及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结合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负责对辖区内的所有证券经营机构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日常监管。

(四)负责监控并及时处置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的风险,遇有重大风险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五)负责对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佣金收取标准的报备工作,维护证券经纪业务正常市场竞争秩序。

(七)与当地相关部门密切合作,打击辖区内非法设立证券交易网点行为。

(八)负责对辖区内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进行日常监管。

(九)负责对辖区内分支机构的同城迁址进行备案,对辖区内证券营业部异地迁址(包括辖区内异地迁址和跨辖区异地迁址两种情况)进行审核。

(十)在以下事项发生时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意见:证券公司申请新设服务部、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外国证券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总代表变更,证券公司申请股票主承销业务资格,证券公司股权变更,证券公司营业部转让、互换。在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事项上除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意见外,还负责与证券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谈话,出具谈话鉴定并报证监会。此外,派出机构可就机构监管部负责审批的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事项提出相关意见。

(十一)负责对辖区内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任职资格进行年检。

(十二)负责牵头监管注册地在辖区内的证券经营机构。作为主办派出机构,应及时与证券机构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沟通,互通情况、协作监管。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主办派出机构对证券经营机构的整体监管工作,同时做好对辖区分支机构的监管。

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监管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管,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二)负责对辖区内公司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进行初审。

(三)负责对辖区内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进行年检。

(四)负责对辖区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对辖区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查。

五、基金监管工作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基金管理公司开业申请和分公司设立申请的现场检查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机构的自律备案相关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基金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

(五)负责处理辖区内有关基金的投诉,协调有关基金的纠纷。

(六)协助基金监管部对辖区内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管。

(七)协助基金监管部对辖区内基金募集活动、基金份额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八)协助基金监管部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进行监管。

(九)协助基金监管部对辖区内承担基金托管、登记注册、评估等业务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管。

(十)协助基金监管部对辖区内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管。

(十一)协助基金监管部对有关基金的违规违法行为的核查。

六、期货监管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分公司及营业部、期货投资咨询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管,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二)负责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和解散申请进行初审。

(三)负责核准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设立、终止营业部的申请,及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到其他辖区设立营业部的申请,并报证监会备案。

(四)负责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分公司及营业部和投资咨询公司进行年检。

(五)负责监控并及时处置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分公司及营业部的风险,遇有重大风险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六)结合客户保证金封闭管理,负责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的客户保证金进行日常监管。

(七)期货经纪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与期货经纪公司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应互通情况,协作监管。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期货经纪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对期货经纪公司的整体监管工作,同时负责辖区内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

(八)负责受理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分公司及营业部、期货投资咨询公司的报备事项。

(九)负责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初审、任职资格年检初检和日常监管。

(十)负责对期货经纪公司执行董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核准和日常监管,核准结果报证监会备案。受理期货经纪公司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备案。

(十一)负责核准期货经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或营业场所、持有10%以上(含10%)股权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及股权结构、营业部经营场所及营业部负责人变更并报证监会备案。涉及期货经纪公司及营业部跨辖区迁址的,应在迁出地派出机构、迁入地派出机构及期货监管部协商后办理。

(十二)负责对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分公司及营业部变更经营范围进行初审。

(十三)负责对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含10%)股权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资格进行初审。

(十四)负责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初审。

(十五)负责管理和维护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数据库。

(十六)负责处理对辖区内监管对象违规、违法行为的投诉,根据授权调查辖区内监管对象的违规、违法行为,配合或者会同会内有关部门调查辖区内非法进行期货交易及其他破坏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七、稽查工作职责

(一)立案调查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事项(市场操纵案件除外)并报证监会稽查部门备案。

(二)办理证监会稽查部门交办的案件或调查事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调查报告。

(三)办理派出机构之间请求协助案件调查的事项并按请求方的要求及时反馈。

(四)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协助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工作,对其主办的涉及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八、信息安全与管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新建、异地迁址的证券营业部、服务部进行技术审核,并依据统一要求和安排对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服务部和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技术系统进行检查。

(二)负责辖区内证券公司申请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申请材料的备案,并负责辖区内获准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的证券公司技术系统进行重大升级或对业务管理制度作出重大修订的备案,并协助对证券公司网上委托系统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负责督促辖区内相关机构及时、完整、准确地向监管部门报送规定的数据。

(四)负责本派出机构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保证网络和信息安全;为统一推广应用的业务系统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做好计算机相关软硬件设备、耗材、服务的采购和管理;负责本派出机构在证监会内外部网站的信息发布工作。

(五)协助做好案件调查中的技术支持工作。

九、法律工作职责

(一)协助做好证券、期货市场立法工作。协助法律部组织安排专项立法调研活动;接受法律部委托,草拟有关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收集并反映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立法建议,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二)负责协调监督辖区内证券期货法律实施和执行。开展对本辖区内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对本辖区内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监管对象等提出的与派出机构监管职责有关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

(三)协助做好案件审理相关工作。参加行政处罚委员会会议,按要求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积极协助证监会案件审理部门对证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询问和调查等。

(四)负责辖区内行政处罚执行工作。按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具体落实和监督辖区内被处罚对象履行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并建立辖区内执行监督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罚没款的日常催缴工作;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辖区内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工作。

(五)负责处理本辖区案件诉讼。依法独立做好以派出机构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协助法律部做好涉及派出机构工作的以中国证监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六)做好行政复议所涉及的相关工作。负责向住址在本辖区内的行政复议相对人送达证监会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做好行政复议相对人住址在本辖区内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工作;在行政复议中,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应按照《行政复议法》和《中国证监会行政复议办法》做好行政复议申请的答复等工作;接受法律部的委托,做好有关复议案件的调查、核实等工作。

(七)协助证监会有关部门开展本辖区内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普法活动,提高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

十、审计及评估业务监管工作职责

(一)应有专人或机构负责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执行证券、期货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在本辖区内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相关人员职业道德、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或向证监会及时报告。

(三)负责向证监会定期报告对在本辖区内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相关人员的监管情况。

(四)负责对辖区内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所存疑点进行核查,以及对申请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申报材料中存在的疑点进行核查。

(五)负责督促辖区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真实、完整、及时地填报会监管数据库所涉及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信息。

(六)负责收集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其他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公告,以及辖区内有关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相关人员的监管信息,定期报会计部。

十一、信访工作职责

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辖区内涉及证券期货业务的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化解群体性上访事件。

除上述职责外,派出机构还应及时完成会内各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派出机构的行政、人事教育和培训、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工作,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派出机构作为地方证券期货行业协会的主管部门对当地证券期货业协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本《职责》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办理。

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证监发〔2000〕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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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婚外情侵权诉讼之探讨 [朱金友]

虽然绝大多数国人知道婚姻法规定有一夫一妻制度,但婚外情、包二奶、姘居等社会丑恶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并且愈演愈烈。因婚外情导致家庭不和睦的现象比比皆是,按照现在的诉讼实践,面对婚外情,受害一方配偶除了选择离婚之外就只有忍让、打人或者更极端的手段了,并无其他可以救济的司法途径。通过诉讼途径追究第三者对受害一方配偶的侵权责任,根据我国现有立法并无障碍,只需要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予以明确或者进一步解释,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启动即可。

一、婚外情侵权诉讼的概念和内涵。婚外情侵权诉讼是指已婚配偶一方与第三者有婚外情时,受害一方配偶有权选择追究第三者侵权责任的诉讼。婚外情侵权诉讼是身份权的维权诉讼,即侵犯配偶忠实权赔偿之诉和精神损害赔偿之诉。

二、启动婚外情侵权诉讼的意义。1、有利于维护公序良俗。启动婚外情侵权诉讼有利于巩固一夫一妻制度的地位,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2、赋予当事人通过离婚追究过错一方的责任或者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而维持婚姻关系的存续或者离婚追究过错一方责任同时追究第三者侵权责任的选择权,有利于减少因第三者导致的离婚率或者有利于减少第三者插足的机率;3、有利于诉讼解决纷争,化解婚姻家庭关系内外的不稳定因素,减少恶性事件发生,促进社会和谐。

三、婚外情侵权诉讼的诉讼实践及婚外情法律规制的沿革。2000年,我国首例妻子状告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案在重庆市审结,该案的案情是:原告周某以被告谢某与其夫张某完全超出了一般的同志和朋友的交往关系,造成原告家庭不和睦为由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第三者谢某立即停止插足自己的家庭、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5万元。一审法院基于原告周某的儿子提供的证据,认定被告谢某对原告周某家庭的不和睦有过错,判决被告谢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周某的婚姻家庭关系,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谢某不服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起诉。这是婚姻法修行前的一个案例,由于它涉及当时争论激烈的配偶权,在当时引起普遍的关注。同一案件,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却大不相同,一审法院判令 “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二审法院却驳回原告的起诉。为什么同一案件竟有如此绝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因为要“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就必须明确她侵犯了原告的什么权利,当时的婚姻法并没有规定夫妻之间有忠诚的义务,更没有规定配偶权。
在我国2001年颁布的新修订的婚姻法中,首次明确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2003年最高院的婚姻法解释二中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即配偶一方是有权利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另一方配偶与第三者的同居关系的,但是,从诉讼实践看,并无此方面的案例,可见虽已有法律规定却未进入诉讼实践。以上谈到的是我国司法界关于婚外情的一个态度演变过程,至于启动婚外情侵权诉讼的法律现状是如何的呢?

四、婚外情侵权诉讼的法律基础。如果要启动婚外情侵权诉讼,根据我国现有立法是不存在法律障碍的,但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如果要启动这一程序,让法院对此类诉讼予以受理,可能还是有此类案例出现后由最高院批复同意予以受理或者需要最高院直接作一个司法解释才可以的。

首先,婚外情侵权诉讼维护的是一种身份权。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忠实义务,古称贞操,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踏实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夫妻忠实义务是保护被侵权者的利益,夫妻必须都爱情专一、感情忠诚、互相忠实于对方。夫妻既然有互相忠实的义务,那么根据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也是有要求忠实的权利的,即学者说的配偶权或者叫配偶忠实权,这种忠实权不仅体现在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它也是一种对世权,即他人不得造成干扰或者侵犯的权利,否则即为侵权;其次,婚外情侵权诉讼排斥的是一种法律禁止行为,根据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外情侵权诉讼既排斥的是已婚配偶与第三者同居的行为,也是排斥的婚外第三者与已婚配偶一方的同居行为;第三,婚外情侵权诉讼可以体现在对无过错一方配偶精神利益的保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个正常的已婚成年人,如果配偶与第三者发生了婚外情,很自然地都应该觉得权利受到了侵害,精神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可是如果却不能通过法律途径予以保护,是不是会造成法制的尴尬呢?如果确认已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享有配偶忠实权这种身份权,对配偶权加以了保护,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追究第三者精神损害赔偿就不在话下。

参考文献:

[1] 知音网. 《婚外情:妻子能否起诉“第三者”》

[2] 尚冬梅.《婚外情的民法调整研究》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下简称《防汛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必须遵守《防汛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和团结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有关部门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六条 防洪工程安全实行分级管理和领导负责制:
(一)黄河、小清河由省里负责;
(二)大型工程和重点中型工程由市地负责;
(三)一般中型工程和重点小型工程由县(市、区)负责;
(四)一般小型工程由乡镇负责。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山东省防汛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防汛抗洪工作。省防汛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分别在省黄河主管部门和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黄河防汛办事机构和城市防汛办事机构。
省淮河流域管理机构、省海河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本流域的防汛工作。
第八条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洪工作。
有防汛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本乡镇的防汛抗洪工作。
第九条 在汛期,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所管辖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组建临时防汛指挥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该工程的防汛抗洪工作。
第十条 石油、电力、邮电、铁路、公路、航运、工矿以及商业、物资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临时防汛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及其所属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防汛指令;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防汛抗洪措施;
(三)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防汛职责;
(四)下达防汛指令,组织抗洪抢险;
(五)负责防汛的日常工作,组织做好防汛善后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领导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规定的部门防汛职责,按时完成本部门的防汛任务。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除涝)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除涝)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
小清河和大汶河、潍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省防汛指挥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和东鱼河、洙赵新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分别由省海河流域管理机构和省淮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市地防汛指挥部制定,经省防汛指挥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其它河道的防御洪水方案,按管理权限,由河道所在市地或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防御洪水方案被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当工程状况发生变化,需要修改防御方案时,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四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防御洪水方案和工程实际状况,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大型水库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由市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审核后,报省防汛指挥部批准,并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备案;
(二)中型水库和重点小型水库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审核后,报市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其它小型水库的调度运用计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
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被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因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应急措施,但事后应及时报告原批准机关。
第十五条 位于淮河、海河流域内大型河道的市地附近边界水闸,汛期分别由省淮河、海河两流域机构负责指挥调度。
第十六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跨汛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汛前制定安全渡汛方案,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执行。未制定安全渡汛方案或者安全渡汛方案未经批准的,在汛期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在湖泊、蓄滞洪区不得进行有碍设计行洪、蓄滞洪能力的开发围垦活动。在不影响设计行洪、蓄洪、滞洪能力的前提下,确需开发的,必须由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作出规划,并报经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
第十八条 河道、水库、闸坝等防洪工程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根据防汛任务的大小,汛期组织一定数量的防汛常备队、抢险队和后备队,承担防洪工程的巡查、修复、防守工作,执行抗洪抢险任务。
蓄滞洪区及平原易涝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在汛期应当组织救护队和排涝专业队,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执行紧急情况的转移救护和排涝任务。
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其防汛任务的大小,组织一定数量的防汛队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抗洪抢险。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按照规定储备定额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由商业、供销、物资部门代储的,可以支付适当的保管费。
有防汛任务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料,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负责登记造册。
第二十条 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为本省汛期(黄河汛期为7月1日至10月31日)。当水库、河湖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风暴、台风将要来临,情况紧急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立即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防汛指挥部。
第二十一条 在汛期,公路、铁路、航运、民航等部门应当及时运送防汛抢险人员和物资。电力部门必须保证防汛用电,对防洪工程电力设施的安装、改建应当优先安排。
第二十二条 在汛期,邮电部门必须保证汛情和防汛指令的及时、准确传递。对承担防汛、报汛任务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文站的电话应当优先安装,并按规定减免初装费、改制费。电视、广播、公路、铁路、航运、民航、公安、林业、石油等部门应当运用本部门的通信工具优先为
防汛抗洪服务。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向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及水文站摊派除省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在汛期,参加抗洪抢险的车辆可以优先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拦,不得向其征收过路(桥)费。
第二十四条 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前款所指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由财政部门安排的防汛经费,按照分级负担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抗洪抢险所需费用,除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受益保护范围内的工矿企事业单位按其固定资产分摊,具体办法由组织抢险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项防汛经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七条 违反《防汛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防汛条例》及有关水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行署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