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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6:38:22  浏览:99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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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的部署,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着力扶持农村市场主体,积极推动农村金融创新,进一步加强农村市场监管,促进城乡商品和要素有序流通,努力推进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切实服务现代农业发展,制定以下意见。
  一、深化登记效能建设,服务现代农业市场主体发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登记注册、行政服务和行政指导职能作用,围绕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积极促进农村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种养大户、种子(种苗)企业、科技型农业服务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的健康发展,着力培养农村市场新型经营主体,大力促进农村生产要素潜能释放。
  (一)促进农产品流通企业发展。鼓励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优势企业强强联合,兼并重组落后企业、困难企业,提高规模效益。支持商贸、邮政企业开展直接为农民服务的农产品连锁配送业务,为连锁经营门店和网点提供便捷的登记服务。农产品物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登记和经营审批手续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机关申请登记,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二)积极支持农村各类金融机构发展。支持发展各类农村金融机构,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支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对改组改制为公司制法人机构的,做好登记服务,支持各类投资主体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对取得监管部门批准的,依法办理登记。支持涉农企业以公司股权出质融资,推行股权出质当场登记,提高融资效率。
  (三)积极支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引导国有企业参与和支持农业农村发展,支持龙头企业兼并重组,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的要求,提供便利条件,降低企业重组成本,促进优化产业结构。鼓励和引导城市资本到农村投资,以企业化方式经营农业。
  (四)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不断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内部制度建设,加强规范化管理。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工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等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品牌化、规模化经营,切实提高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积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建设,加强对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的研究,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工作。
  (五)支持农业科技、服务机构发展。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对于农业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的,积极提供登记指导和服务。支持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有条件的农业基层站所投资兴办农业企业和农业服务企业。支持种子(种苗)企业兼并重组,降低企业重组成本,促进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培育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为涉农企业、农业科技机构转企改制、涉农中介服务组织提供高效便捷的登记服务。
  (六)培育和发展农民经纪人。继续按照“鼓励、扶持、引导、规范”的思路,加快培育发展农民经纪人等生产经营型人才,壮大高素质的农民经纪人队伍。充分发挥农民经纪人连接农业生产与市场的特殊桥梁作用,指导农民经纪人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服务,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促进农民增收。结合贯彻落实《经纪人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帮助农民经纪人建立自律性行业组织,促进农民经纪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二、深化监管效能建设,服务城乡商品有序流通
  各级工商机关要围绕服务城乡统筹发展,继续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品种,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商品入手,集中执法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着力解决农村市场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农村市场主体资格和交易行为,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效能,为工农业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城乡间有序流通提供良好市场环境。
  (一)扎实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不断加大对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并将其作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积极查处擅自使用知名涉农产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涉农企业名称等“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涉农产品市场秩序。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继续加大对猪肉等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巩固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依法查处涉农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积极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及时解决各类涉农合同纠纷,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二)扎实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突出农村食品市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农村食品市场日常监管和巡查力度,强化农村食品市场经营主体、质量安全和经营行为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食品市场违法经营行为,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等法定责任和义务,着力提升农村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水平,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切实维护农村消费者食品消费安全。
  (三)扎实推进农村消费维权网络建设。进一步健全城乡消费维权组织网络,推动城乡消费维权服务均等化,方便农村消费者就近投诉、就近解决消费纠纷,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认真开展农村消费教育和引导工作,促进农村消费者提高识假辨假能力,树立科学、健康、文明的消费理念。
  (四)扎实开展“红盾护农”行动。继续突出重点季节、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品种和重大案件,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种苗)、肥料、农药等农资的违法行为。按照总局《关于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工作,切实提高防范农资市场突发事件的能力,实现事后查处向行政指导、预警防范和长效机制转变,建立农资市场监管预警防范和快速反应机制。
  三、深化服务效能建设,服务现代农业健康发展
各级工商机关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综合运用“经纪活农”、“合同帮农”、“商标富农”等措施,服务农业产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和农产品附加值提升,切实推动现代农业健康发展。
  (一)进一步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积极促进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减少流通环节、提高流通效率,帮助建立联通城乡市场的高效流通网络。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与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实施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制度,统筹产区与销区的协调发展。进一步深入开展创建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活动,将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作为创建活动的重要场所,支持农产品市场升级改造,引导和激励经营者诚信经营。
  (二)深入实施商标富农工程。积极引导农民和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企业注册农产品商标,指导相关地方和组织注册地理标志。引导和支持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人申请国际注册,加大海外维权力度,为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支持。积极开展行政指导,加大宣传力度,大力普及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知识,提高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管理和运用水平,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商标,依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促进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现代农业发展。强化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鼓励和支持有关协会和组织运用商标制度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民族、地域元素的传统村落和民居,遏制商标抢注行为。
  (三)积极支持农产品网上交易。积极支持发展农产品网上交易,鼓励广大农户开展农产品网上交易,直接对接市场,实现增产增收;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中小微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网络交易,拓宽市场购销渠道,不断壮大自身市场交易能力和实力;培育一批交易商品类别齐全、市场覆盖面广、特色明显的大型综合性农产品网络交易平台,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农产品网上交易市场,实现传统市场升级转型;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将网络交易向农村、农产品基地、农户延伸,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信息服务、购销服务、技术服务,降低农业生产信息采集和发布成本、农产品交易成本,帮助解决农产品“卖难买贵”问题;支持鼓励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向农村延伸、发展,带动农村走向产业化经营道路。
  (四)大力拓宽农村融资渠道。支持投资人以股权、债权及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出资,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涉农企业市场竞争力。积极推动商标质押贷款,加强涉农信贷和保险协作配合,鼓励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相关企业提高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水平,拓宽农村融资渠道。
(五)切实服务农业产业经营体制创新。鼓励推进“公司+商标+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引导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加快转变;引导农户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加快转变生产经营方式,打造品牌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和涉农骨干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建立企业与农民之间的紧密利益联接机制,发展品牌连锁经营。大力培育涉农商标服务市场,鼓励商标代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送法下乡”,开拓农村市场业务,为农业企业和农户提供高水平的商标代理服务,积极推进城乡服务均等化。
  (六)稳步推进涉农合同帮扶工作。加强对订单农业各方当事人的指导与帮助,增强涉农企业和农民的合同法律意识,促进形成稳定的农产品供求关系。大力推广合同示范文本,增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各方当事人的合同法律意识,促进农业生产经营向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方向发展。要积极依法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指导和服务,帮助拓宽符合农村特点的融资渠道。要结合创新“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鼓励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参与“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探索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公示范围,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四、深化队伍建设效能,服务履职尽责能力提高
  各级工商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要求和部署,坚持开拓创新,加强效能建设,进一步更新发展理念、监管理念、执法理念和维权理念。要以建设“三个过硬”高素质队伍为重点,坚持不懈抓队伍建设,持之以恒抓基层基础,加大涉农地区工商局,特别是农村工商所服务“三农”工作的培训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努力使工商行政管理服务“三农”工作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服务农村改革发展。要在进一步巩固完善已有做法的基础上,及时提升和推广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经验做法,把零散性的思路系统化,把临时性的措施长期化,把长期性的做法规范化,努力提高服务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水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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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南京机场治安交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南京机场治安交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



为切实加强我市“窗口”地区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市政府同意民航江苏省管理局、市口岸管理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市政公用局拟定的《南京机场治安交通管理暂行规定》,现予批转执行。并成立南京机场治安交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范仁信同志任领导小组组长,顾凯
、许成基、曾传钧、文家富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南京机场治安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京机场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管理,确保国内外航班和旅客的安全,根据公安部、建设部、国家民航局、国家旅游总局和省、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航江苏省管理局是南京机场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等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机场内安全交通及出租车经营活动。南京市口岸管理委员会、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要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条 凡进入机场营业的个体出租车,必须向民航江苏省管理局公安分处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停车证。
第四条 国营和集体单位的出租车,由所在单位统一到民航江苏省管理局公安分处办理进机场营业手续。
第五条 凡是经审核批准办理停车证的个体出租车辆,须到民航江苏省管理局公安分处交验营业执照、驾驶执照、行驶证、服务证、客运许可证、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后,方可领取停车证。停车证每月办理一次换证手续。
第六条 没有机场停车证的出租车一律不得在机场营业。送客来机场的,客下车离,不得逗留;预约来机场办事的出租车,应停放在规定地点。
第七条 凡进入机场营业的出租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不符合者不得进入机场营业:
(一)车辆机械性能良好,车容车貌整洁美观,营运证照、标志齐全;
(二)必须安装经计量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按计价器收费;
(三)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服务证、客运许可证。
第八条 进入机场营业的出租车驾驶员必须做到:
(一)着装整洁,举止文明,遵章守法,服从管理;
(二)严格实行一车一人;
(三)车辆按车道顺序停放,依次安排客人上车;如客人点车,请其仍按顺序排至该车。方可带客离场;
(四)严禁自行接客;
(五)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载客人。
第九条 管理人员要按停车顺序和旅客所需车型安排车辆并向旅客发放监督单。
第十条 所有进入机场的出租车和社会车辆,必须服从执勤民警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对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警告、罚款、扣证、扣车、行政拘留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为确保机场、飞机的旅客安全,国际旅客联检厅、国内旅客候机厅和停机坪等设有标志的隔离区,严禁闲杂人员和出租车司机进入。凡闯入隔离区者,由公安部门根据情节依法从严处理。
第十二条 为了加强机场管理,对进入机场经营的出租车收取停车费,作为停车场设施建设和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1年5月2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1年7月2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1〕13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质量和水平,现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第二十四项、第二十五项中有关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期限调整如下:自2001年9月1日起,将原来的2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自2003年1月1日起,将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中所附各申报单的填写说明中对申报用章的规定调整为:申报主体在申报单上[除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外]除可以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外,也可以自行刻制“××国际收支申报专用章”,在银行备案后,专用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三、对于申报单的填写和相关操作需要明确以下事项:

(一)申报单中的结汇/购汇、现汇、其它金额和交易附言等统计要素均必须正确规范填写,银行均须将这些信息录入到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分支局须加大这方面的审核力度,确保申报单各项统计要素填制和录入的准确、完整。

(二)申报单中有关收/付款人国别是指收/付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而不是指收/付款银行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分支局和银行须在正式实施前做好各项宣传准备工作。各地应根据宣传对象的不同,针对其特点,充实宣传内容,并合理利用宣传手段,借助传媒的力量,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争取全社会对这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国家外汇管理局也将通过新闻媒体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www.safe.gov.cn)进行宣传。

五、本通知第二、三、四项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内各支局和各级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可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68402146,68402144。
 

二OO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