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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政府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3:32:37  浏览:82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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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政府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政府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政府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0届73次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牡丹江市政府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尽快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与高层次人才智力不足之间的矛盾,加快跨越争先发展步伐,推进“七个翻番”目标的实现,我市决定面向国内外聘请一批能为市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战略规划,实施重大决策,进行重点项目论证、提供咨询指导的两院院士、社科院学部委员和国内外知名专家为政府顾问。为规范政府顾问聘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顾问,是指市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经与本人协商同意聘任的、能为我市发展提供高端智力服务的高层次专业人才。

第三条 政府顾问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关心支持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愿意为我市振兴和发展出谋划策;身体状况较好,能够保证履行顾问职责所必需的精力和时间。

第四条 政府顾问应是熟悉国际规则惯例,了解国内外经济发展态势,掌握国家和省内外各项政策,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在国内外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知名人士,主要包括:

(一)具有某学科、领域理论或技术专长的专家、学者,在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人员;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发展动态,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一定管理经验和协调能力的教授、高级工程师;

(三)具有从事项目、商务、投资工作热情和丰富工作经验,具备广泛的信息来源渠道和客户网络,愿意在我市投资或帮助引进项目、资金的人士;

(四)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丰富执业经验的高级律师和在学术上造诣较高的法学专家。

第五条 聘请政府顾问应坚持分布均衡和数量适度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个门类聘任3—5名政府顾问,避免过分集中于某一地区或专业。



第二章 聘 任



第六条 政府顾问的聘任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和提出聘任请求的政府有关部门具体负责。

第七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有关行业、部门请求,提出聘任计划,包括聘任门类、聘任理由、聘任数量、聘任条件等,经征求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分管市领导意见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或提出聘任请求的政府有关部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公布招聘岗位、数量、条件;

(二)采取通过国家和省级人才机构引荐、猎头公司推荐、我市在外工作的成功人士介绍、市级领导及有关部门举荐、专家自荐等方式,收集人选信息,确定初步人选;

(三)对入选信息进行综合审核,征求有关部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分管市领导意见后,提出拟聘任人选,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四)与拟聘任人选建立联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确定聘任事宜,并以市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名义颁发聘书。

第九条 政府顾问实行聘期制,聘期为3年(重大项目建设可根据项目建设周期确定聘任期限)。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聘任关系自行解除。



第三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条 政府顾问在聘期内要履行顾问职责,保证服务时间(每年为我市柔性工作时间不应少于1个月)。

第十一条 政府顾问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经济、科技、法律、商务、投资等方面咨询服务;

(二)受市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就我市重大经济政策措施、重大经济活动和重大建设项目提出对策、意见和建议,或应邀到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为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受市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在国内外宣传牡丹江,推介牡丹经,积极介绍和组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客商来我市考察、洽谈项目;

(四)受市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积极推进我市与国内外的经贸、科技合作交流,帮助我市引进资金、技术、项目,为我市培养经济、科技、法律、管理等方面人才。

第十二条 政府顾问享受以下待遇:

(一)享受市政府顾问津贴,每人每年5万元;

(二)根据项目或课题约定,获取相应工作经费及薪酬;

(三)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政府顾问,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或企业给予的报酬或奖励;

(四)特邀列席市政府或政府部门有关会议,应邀参加有关重大庆典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五)应邀来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项目论证时,由我市提供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

(六)按协商规定享受其他待遇。



第四章 联络和管理



第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和项目承担部门负责政府顾问的日常联络和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顾问管理和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政府顾问联络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定期向政府顾问寄送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资料;

(二)及时整理政府顾问提供的信息和关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送市领导和有关部门参阅;

(三)以市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名义邀请政府顾问来我市开展调研、考察等活动,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四)重大节庆期间,以市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名义向政府顾问发函发电慰问;

(五)协调市领导或有关部门定期对政府顾问进行走访慰问,及时发放政府顾问津贴。

第十五条 政府顾问津贴、奖励及联系、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从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政府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顾问职责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责任追究的;

(三)有严重损害我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四)本人提出要求解除聘任申请,经市政府同意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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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吉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已经1997年6月11日省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八日

  

   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机关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根据当事人申请,以听证会的形式,依法听取听证参加入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均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或者公安部以及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听证范围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者相应机构负责。

   第六条行政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是否要求听证,应当记录在案。

   第七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之权利后3日内提交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交的,即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15日内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以书面形式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第九条在举行听证之前,当事人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准许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听证举行前,行政机关应当将听证的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时间、地点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其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主持,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可以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并应当有专人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主持人应当由在行政机关从事法制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3年以上、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记录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听证记录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二条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以及该案调查人员。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行政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

   与所听证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听证主持人申请参加听证,或者由听证主持人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十三条听证主持人应当通知与所听证案件有关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到场参加听证。

   第十四条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第十五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员是否到场,宣布听证纪律,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准备就绪。

   第十六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向到场人员宣布以下听证纪律:

  (一)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

  (四)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第十八条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按放弃听证权处理。

   第十九条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入,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入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条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依据、行政处罚建议进行辩论;

  (五)听取当事人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作出延期举行听证的决定: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的;

  (三)其他应当延期的。

   第二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作出中止举行听证的决定: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恢复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制作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字。

   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

   第二十五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行政机关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入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的简单经过;

  (五)案件事实;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对属于听证范围并且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案件,未按规定组织听证的,其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已经退休、退职的患一期矽肺病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职工的待遇问题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人事局 等


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已经退休、退职的患一期矽肺病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职工的待遇问题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卫生部、全国总工会


复函
湖南省劳动局:
你局(81)湘劳福字第253号文收到。经研究认为:一九六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职工,在职时从事矽尘作业患一期矽肺病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的,可以按照(81)劳总险字52号文的规定,进行复查核实,由原单位改按患二三期矽肺病职工的退休待遇办理
并支付费用,从单位行政批准之月起执行。



198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