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2:16:32  浏览:93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保[2012]15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加强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制度建设,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1月6日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管理,确保其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住房保障政策法规,结合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保障档案,是指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或者依法取得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住房保障档案应当真实完整记录住房保障实施情况,全面客观反映住房保障管理状况。

  第四条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情况,在管理机构、设施设备、管理经费等方面,满足档案管理工作需要。

  (一)明确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岗位聘任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配备符合设计规范的专用库房,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和防盗、防火、防渍、防尘、防高温、防有害生物等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安全;

  (三)统筹安排档案管理经费,确保足额到位,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具备档案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具体职责是:

  (一)执行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政策法规和档案业务技术规范;

  (二)对住房保障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

  (三)按要求参加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和技能考试,提高业务能力;

  (四)维护档案信息安全,遵守档案保密规定,提高档案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八条 住房保障档案分为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和住房保障房源档案。纸质档案应当同步建立电子档案。各类住房保障档案之间应当彼此关联,相互印证。

  第九条 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指正在轮候和已获得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的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为:

  (一)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住房状况和收入、财产状况证明,诚信申报记录等相关材料;

  (二)审核材料。包括审核表,审核部门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住房状况和收入、财产状况等审核记录;

  (三)实施保障材料。包括轮候记录、实施保障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货币补贴协议等相关材料;

  (四)动态管理材料。包括对住房保障对象基本情况和住房、收入、财产状况等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审核材料,不良信用记录及违规行为查处材料,变更或者终止保障等动态变更材料。

  第十条 住房保障房源档案指已分配使用的保障性住房的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为:

  (一)基本情况材料。包括房屋来源和权属证明材料,房屋地址、所属项目或者小区名称、保障性住房类别、房号、户型、面积等情况记录材料;

  (二)使用管理情况材料。包括房屋承租人、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租金收缴,房屋购置人、购置价格、产权份额,租售转换、上市交易,房屋入住、退出交接手续等情况记录材料。

  第十一条 住房保障电子档案指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通过数字设备及环境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以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具有规范格式的电子数据文件。收集归档范围为:

  (一)纸质档案形成的电子文档。包括住房保障对象和住房保障房源纸质档案的电子化文档;

  (二)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的生成文档。包括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运行中生成的文本文件、图形文件、影像文件、声音文件、超媒体链接文件、程序文件等电子文档。

  电子档案与相应纸质档案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内容不一致时,以纸质档案为依据进行认定调整;对纸质档案材料存有疑义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核查鉴定后进行认定调整。

第三章 归档管理

  第十二条 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根据《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2011)等整理立卷,在申请人获得住房保障后三个月内完成归档。

  住房保障对象动态管理材料应当定期归入原档,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单独立卷归档,并与原档的案卷号建立对应关系,便于检索查阅。

  第十三条 住房保障房源档案按照“一套一档”的原则,根据《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2011)等,建立保障性住房的基本情况、使用管理情况登记表格,在房屋分配使用后三个月内完成归档;成套房屋应当按套建立档案,宿舍应当按间建立档案。

  住房保障房源使用管理情况的动态变更材料应当定期归入原档,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单独立卷归档,并与原档的案卷号建立对应关系,便于检索查阅。

  第十四条 电子档案应当根据《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07)等归档保管。

  第十五条 住房保障文书档案资料、会计档案资料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相应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归集的档案材料进行查验,确保其符合档案管理要求;定期对已归档的住房保障档案进行检查,发现档案毁损或丢失的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对档案政策法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规定整理、立卷、归档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七条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住房保障档案进行编目,编制不同种类档案相互关联的检索工具,建立档案信息检索与管理系统,做好档案的接收、保管、利用、移交等情况记录,做到保管妥善、存放有序、查阅方便。

  第十八条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及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纸质的住房保障对象档案保管期限,在住房保障期间顺延至终止住房保障后为长期;纸质的住房保障房源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住房保障电子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二十条 住房保障档案可以向市、县城建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档案鉴定销毁工作。由档案管理、业务部门等相关人员共同组成鉴定组,按照国家档案鉴定销毁的规定,对住房保障档案进行鉴定销毁,销毁档案的目录应当永久保存。禁止擅自销毁处理档案。

第四章 信息利用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住房保障档案信息利用制度,利用住房保障档案信息,为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分配、复核、退出等管理工作服务,为房屋管理、使用、维护提供依据,为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供支持。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住房保障档案信息公开和查询制度,规范公开和查询行为,依法保障住房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住房保障档案信息公开、利用和查询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保密规定。查询、利用所获得的档案信息不得对外泄露或者散布,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损害住房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归档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四)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及时核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在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地可以参照本办法建立棚户区改造安置对象的相关档案。

  第三十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05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2部门关于《攀枝花市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2部门关于《攀枝花市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攀办发〔2006〕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制定的《攀枝花市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攀枝花市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加快我市职业教育发展,经市政府批准,特设立“攀枝花市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学生助学金”(以下简称“市中职助学金”)。为加强资金管理,保证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中职助学金”以“市级财政投入为主,争取上级财政补助、社会捐赠等为辅”的方式筹集。

  第三条 资助对象和条件

  “市中职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我市正住户口,并就读我市中等职业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资助对象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勤奋学习、成绩良好,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按照民政部门口径确定的农村低保家庭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

  (二)按照民政部门口径确定的城市低保家庭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

  (三)未纳入上述第(一)、(二)类范围的下列学生:

  1、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困难家庭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

  2、因疾病、意外灾难等导致一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

  (四)未纳入上述第2、3类范围的农村少数民族家庭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

  第四条 资助项目和标准

  (一)对资助对象中符合第(一)、(二)、(三)类条件的学生实行“一免一减一补”。

  1、免学费:按照各级政府制定的现行学费标准;

  2、减教科书费:按教学计划规定开设课程的教科书费用减50%;

  3、生活补助费:每生每年800元。

  (二)对资助对象中符合第(四)类条件的学生实行“一补”,即按每生每年6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 “市中职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程序

  (一)评审程序:“市中职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年开学后10日内,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须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填报《攀枝花市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由学生家庭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居委会集体讨论签署意见并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无异议后加盖公章,再由学生根据自身性质分别将《申请表》交由县(区)民政部门或县(区)民宗局分别审核(低保家庭学生须附“低保证”),即:资助对象中符合第(一)、(二)、(三)类条件的学生交县(区)民政部门审核,资助对象中符合第(四)类条件的学生交县(区)民宗局审核,审核后将《申请表》交到所在学校。各中等职业学校必须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对申请资助的贫困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并汇总《申请表》,同时填报《攀枝花市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学生助学金汇总表》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送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进行复核。

  (二)发放程序:

  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复核情况以及资助标准核定资助金额并及时将资金下达到各中等职业学校,由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资助项目和标准分别落实到每个学生,生活补助费按月发放。

  第六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中职助学金管理工作,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制度,将资助情况分年度登记造册,保存3年备查。确保中职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七条 对违反评定程序、弄虚作假的,将通报批评,追究责任;资助对象不如实申报,骗取助学金的,将取消其资助资格,并将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

  第八条 中央及省财政下达我市的中职贫困学生助学金,按照中央及省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同一资助对象在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各级财政安排的助学金。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春季学期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荆门市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三月十五日

荆门市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一、荆门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推进全市节能降耗工作,加强对节能降耗工作的成效考核,确保实现 “十一五” 节能目标任务,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全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的责任。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1、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管委会(以下称各地);全市30家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称重点耗能企业)。

  2、考核内容。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地区2007年万元GDP能耗为基数进行考核。各地2007年万元GDP能耗由市统计局负责联合市发改委、市经委公布。

  3、考核方法。采用百分制,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各地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市政府与各地签订的本地区年度万元GDP能耗降低率;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统计局等部门联合下达的重点耗能企业年度节能量。节能目标完成指标满分为40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依据各地、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4、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指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评价计分办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1、每年3月底前,各地将对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开展情况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会同市经委、监察局、人事局、国资委、质监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报告,于4月底前报市政府。对各地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改委联合市经委、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

  2、每年2月底前,重点耗能企业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开展情况自查报告按隶属关系,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发改委。在荆中央、省属企业及市直企业直接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会同市经委、国资委、质监局、统计局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评估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4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重点耗能企业所在地政府。评价考核结果由市发改委联合市经委、市统计局等部门向社会公布。重点耗能企业以外由各地调控的企业节能工作,由各地下达目标任务并组织考核,于2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市发改委。

  (四)奖惩措施

  1、各地节能目标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有关干部考核评价的规定,作为各地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2、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地方,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地方,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3、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地方,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的工作措施,并抄送市发改委。整改仍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4、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重点耗能企业,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耗能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暂停享受国家、省、市各类优惠政策。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项目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耗能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强制进行能源消耗审计,并依据审计结果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对未完成等级的重点耗能企业中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属市级管理的由市国资委作为对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属中央或省管理的,将建议国家或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5、对在节能考核中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地区、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表:一、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计分表 

  二、考核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计分表

附表一附表二

二、荆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一)为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全市总量减排考核的对象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屈家岭管理区(以下简称“各地”),全市总量减排考核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包括基本要求、主要指标完成情况等。

  基本要求包括:节能减排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建设、法规政策执行、舆论宣传、责任制落实、建立考核机制等内容。

  主要考核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削减率、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率等指标。

  (四)考核工作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

  各地每半年对本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分别于每年7月1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向市环保局报告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市环保局将采取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进行核查,汇总后报市政府。

  年度考核采取专家组技术评估和考核组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并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考核组,考核组根据有关资料和现场核查情况对考核指标进行评价,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上年度考核,形成考核评价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

  (五)考核评价的依据包括以下方面:

  1、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增减项目台帐,主要包括污染物的排放新增和削减项目建设投运情况、形成的削减能力、实际削减量等。

  2、污染物排放新增项目主要指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项目,不论是否合法建设,是否进行环保验收均应列入新增项目范围。

  3、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作为项目完成的依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项目完成的依据;其他类项目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认可文件作为项目完成的依据。

  4、产业结构调整和淘汰、关停项目的落实情况以各地政府的正式文件为依据。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完成情况以各地形成的正式文件及相关统计报告为依据。

  5、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情况核定主要依据环保部门的环境统计数据进行计算,同时参考有关环境监测、排污申报及污染物总量削减项目完成情况等数据。

  6、各地年度地区生产总值、煤炭消费总量、主要产品产量及增减趋势等,以当地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依据。

  (六)考核采用累计计分制,综合评价按累计分计算,按分数评出优秀、达标、不达标等三个档次。具体计分办法见附件。

  (七)考核结果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考核结果纳入各地、各单位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实行“一票否决”,作为各地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地方和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得授予荣誉称号,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向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并在1个月内提交整改方案,报市环保局备案。

  未完成政府下达的年度总量控制目标的地方和市直企业,暂停审批该地区和企业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要实行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间对排污企业进行限产限排。对未达到进度要求的治理项目和企业,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项目和企业名单。对未按规定如期完成产业结构调整、淘汰、关停项目和综合整治工作及其它环境管理任务的地方通报批评。

  对瞒报、虚报治理项目进展情况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项目验收后不按规定正常运行的企业,要公布名单,并按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对企业全额追缴排污费和追回有关优惠资金。

  对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地方,优先安排有关建设项目审批、用地指标审批,并加大污染治理等有关资金的支持力度。给予其主要负责人1万元的奖励,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奖励由各地自行决定。

  附表:荆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计分办法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