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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2:44:03  浏览:85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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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



  《东营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1月5日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东营市人民政府市长 申长友
2012年11月9日


东营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城乡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社会参与,以增强公共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疾病、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为宗旨的群众性、社会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应当遵循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的爱国卫生发展规划,使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协调发展。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爱国卫生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卫生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当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制定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标准和检查办法,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考核鉴定以及效果评价;
  (四)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创建卫生城市、乡(镇)、村的活动,负责农村改水、改厕与环境综合治理、除害防病等工作;
  (五)开展社会卫生工作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
  (六)承办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级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卫生部门是爱国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卫生监督工作和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监督管理;负责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农村安全饮水的技术指导;积极组织本系统创建无烟单位。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的环境卫生管理,完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和机制,组织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健全城市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相关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作;监督和管理全市物业服务活动;规范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管理;引导农村新建居民小区和住宅配套无害化卫生厕所的建设。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重大环境问题。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制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督促本系统和被监管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爱国卫生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对学生的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爱国卫生工作;积极防治学生常见病、多发病;积极创建无烟学校;净化、绿化、美化学校环境。
  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和督促本系统、食品流通单位和经营者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完善卫生设施;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加强市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严格卫生管理,保障市场环境卫生状况良好;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沿街集市摊点、早夜市的规范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新闻出版等其他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做好相关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条 胜利石油管理局、石油大学、济军生产基地、东营军分区及国家、省驻东营单位应当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或者相应组织,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爱国卫生工作组织,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卫生标准,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健全、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和措施,实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提高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公共场所(包括学校、托幼机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卫生要求,将垃圾收集设施、水冲式公厕等卫生基础设施纳入建设项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及居民住宅区卫生管理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活动;
  (二)环境干净整洁,环卫设施齐全、规范,厕所符合卫生要求,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三)室内卫生状况良好,楼道内整洁,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现象,门窗无破损;
  (四)会议室禁止吸烟,有禁烟标志;
  (五)院内无违章建筑,物品、车辆摆放整齐;
  (六)无违规摆摊设点;
  (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落实;
  (八)食堂有餐饮服务许可证,设施、用具符合卫生要求,从业人员经体检、培训合格后上岗;
  (九)门前“三包”责任和措施落实,责任区内卫生和秩序良好。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及村庄卫生管理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置垃圾收集等卫生设施;
(二)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置;
(三)道路平整,环境整洁,无明显坑洼积水,无垃圾死角,物料堆、柴草堆、粪堆定点存放;
  (四)庭院内外卫生清洁,物品堆放整齐;
  (五)村民饮用安全卫生水,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
  (六)家畜家禽实行圈养,村内无散养家畜家禽现象;
  (七)定期进行病媒生物消杀,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较低水平。
  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公园、水系河道、商业聚集区、早市夜市、农贸市场、停车场、砂石料场、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市政设施、环卫设施、城乡结合部以及其他影响城乡卫生质量的重点部位和区域,其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卫生管理,落实专职保洁队伍。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疗养机构、科研机构、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化学制品厂、污水处理厂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倾倒、超标排放。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各种卫生设施齐全;
  (三)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无交叉污染;
  (四)食品采购、储存、销售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 宾馆旅店、洗浴、网吧等公共场所应当布局合理、标志明显、管理有序,有严格的消毒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提(警)示标志,清洗、消毒、保洁设施齐全。
  第十九条 提倡全民戒烟,广泛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鼓励创建无烟单位。公共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做好禁烟和控烟工作。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第二十条 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组织网络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体系,定期组织辖区单位和个人完善病媒生物防范设施,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消杀病媒生物。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小摊点纳入监管范围,监督经营场所配置保洁、清洗、消毒设施和工具,落实清洁和消毒制度;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持健康证和卫生培训合格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城区内限制饲养犬、鸡等家畜、家禽;经批准饲养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定期进行检疫和预防接种。
  第二十三条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月活动。每年四月、九月为爱国卫生活动月,各级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以环境卫生整治、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宣传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
  第二十四条 设立城市卫生日。每月第一个星期五为城市卫生日,各单位应当在城市卫生日组织开展卫生大扫除和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综合监督与专业监督相结合、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常规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爱卫办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监督体系,将爱国卫生制度执行情况、卫生态势、社情民意等纳入信息网络管理,并对爱国卫生情况进行专项分析和综合分析,作为政府管理与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监督举报制度,依法受理社会对违反爱国卫生规定行为的投诉,督导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对重大问题及时反馈。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爱卫会对爱国卫生工作实施综合监督,并对各责任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一)爱国卫生工作组织领导情况;
  (二)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三)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情况;
  (四)食品安全、公共场所等公共卫生情况;
  (五)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疾病防控情况。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卫生部门可以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颁发统一印制的监督员证件和标志。
  爱国卫生监督员协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违反爱国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条 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爱卫会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爱国卫生科学研究贡献突出的;
(三)爱国卫生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
  第三十一条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爱国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不履行爱国卫生职责和义务的;
  (二)不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的;
  (三)未建立健全必要的卫生制度或者制度不落实的;
  (四)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认真整改的;
  (五)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的;
  (六)违反爱国卫生工作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将爱国卫生管理情况作为创建文明村镇、文明社区和文明单位的重要标准;卫生不达标的,不能推荐评选文明单位。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根据《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由有关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爱国卫生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依法执行职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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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发表联合声明

中国 尼泊尔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发表联合声明(全文)


  2012年1月14日,中国和尼泊尔在加德满都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联合声明

(2012年1月14日,尼泊尔加德满都)


  应尼泊尔总理巴布拉姆·巴特拉伊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2年1月14日对尼泊尔进行了正式访问。

  访问期间,温家宝总理会见了尼泊尔总统拉姆·巴兰·亚达夫,同巴特拉伊总理举行了会谈。两国领导人在友好诚挚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一、双方回顾了久经考验的中尼友好关系,满意地指出,1955年建交以来,中尼关系始终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两国关系的特点是平等相待、和睦共处、世代友好、全面合作。

  双方一致认为,中尼关系对两国都具有重要意义。不断巩固和深化中尼友好合作,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本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双方决定,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中尼世代友好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

  二、双方重申,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相互尊重彼此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相互尊重和理解彼此主要关切和核心利益。双方遵循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结盟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友好交流与合作。双方同意分享发展经验和先进技术,加强全方位合作,以实现共同发展和繁荣。

  双方认为,高层交往对双边关系发展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双方将保持高层互访势头,并利用多边场合举行两国领导人会晤。双方将充分发挥外交磋商、经贸联委会等机制的作用。双方同意建立外长磋商机制。

  三、尼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和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尼方坚定支持中方为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所作的努力,不允许任何势力利用尼领土从事任何反华分裂活动。中方高度赞赏尼方立场。

  中方重申,将继续坚定奉行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坚定支持尼泊尔为维护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国家统一和稳定所作的努力。作为亲密邻邦,中方对尼泊尔和平进程取得的进展感到高兴,衷心希望尼实现和平、稳定和繁荣,早日制定新宪法。尼方高度赞赏友好邻邦中国在尼历史转型时刻所表达的善意。

  四、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在社会经济发展、贸易、旅游、水电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合作。

  尼方衷心感谢中方多年来为尼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的宝贵援助,表示尼泊尔正处于转型期,期待中方继续提供支持。中方表示,中国政府将继续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向尼泊尔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帮助。中方同意加快实施加德满都环路改造、塔托巴尼旱港等发展项目。

  应尼方请求,中方同意增加对尼经济技术援助,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双方签署了《中尼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双方同意加强合作,确保中方提供优惠贷款建设的上崔树里水电站项目的顺利实施。尼方欢迎中国参与尼博克拉国际机场建设,中方对此持积极态度。

  双方对中尼第二条陆路通道沙拉公路正式开通表示祝贺。双方同意,发挥两国地理相邻的优势,进一步加强互联互通,特别是改善中尼间陆路交通基础设施,为加强双方交流合作和经贸往来提供更多便利。双方认为,中国西藏自治区和尼泊尔应充分发掘潜力、发挥各自优势,加强边民往来,促进贸易和旅游,扩大物资和服务流通,拓展互利合作。

  中方表示,鼓励和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中资企业赴尼投资兴业,并为双方商定的合作项目提供包括优惠性质贷款在内的融资支持。尼方对此表示赞赏和欢迎。访问期间,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尼泊尔财政部签署了关于贷款合作机制的备忘录。双方同意继续就商签《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保持沟通。

  五、双方认为,加强边境管理和利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双方同意共同努力,营造一条和平、安宁、友好、合作的边界。双方签署了《中尼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协定》和《中尼边民过界放牧协定》。

  双方积极评价中国公安部与尼泊尔内政部门开展的合作,愿完善两国执法机构的会晤制度,深化在边境管控、执法能力建设等领域的合作,维护中尼边境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六、双方对近年来两国人文领域的交往势头感到满意。双方宣布2012年为“中尼友好交流年”,同意进一步促进两国在文化、教育、青年、媒体、智库、学者、友好团体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双方签署了《中尼文化合作协定》,同意进一步加强中尼文化交流与合作。双方认为,中方在尼泊尔定期举办“中国节”,对两国文化交流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同意继续举办上述活动。双方还将邀请文化、艺术团组互访。

  双方注意到,自2009年建立青年交流机制以来,两国青年代表团已实现互访,双方对此感到满意。双方同意将两国青年交流互访团规模从30人增加到50人。中方将于2012年邀请100名尼泊尔青年访华。中方将继续向尼方提供政府奖学金名额,欢迎尼泊尔学生通过其他渠道和项目来华深造。

  双方同意,进一步扩大中尼旅游合作,支持对方在本国开展宣传推广活动。

  七、双方认为,中尼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能源和粮食安全以及其他关系到发展中国家诉求的重大国际问题上立场相同或相近。双方同意,继续就此保持密切协调与配合,维护中尼两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

  双方积极看待并支持对方参与区域合作进程,同意加强在各个地区合作机制中的协调与合作。

  八、双方认为,温家宝总理对尼泊尔的正式访问标志着中尼关系提升到新水平,是两国友好合作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中方对尼泊尔政府和人民给予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

  温家宝总理诚挚邀请巴布拉姆·巴特拉伊总理在双方方便的时候正式访问中国。巴布拉姆·巴特拉伊总理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两个确保”的精神,切实保障全市失业保险金的正常发放,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现将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办法调整如下:
  一、2003年实行“市级统筹,分级负责;计划管理,差额自补”的办法。“市级统筹,分级负责”,即统筹政策不变,市里负责市属、省属企业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失业保险金的支付,区县属以下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由区县负责征缴和失业保险金的支付。“计划管理,差额自补”,即每年下达各区县及市级的征缴计划,完成计划任务的实行统筹支出,完不成计划任务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自筹解决。社会化管理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放到区县。
  二、自2003年1月1日始,对破产、关闭企业清算终结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推向社会的失业人员,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2002年12月31日前整建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破产、关闭企业执行政策为:企业重组或者分流后重新上岗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已上岗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四、进一步加强市及区县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强化征缴力度。各参保单位应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对有能力缴纳而不缴的单位,按《中共淄博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决定》(淄发〔2002〕3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对确有困难的单位要督促制定分期分批缴纳计划。市及区县财政对机关、事业单位预算内拨付的失业保险费要直接划入本级失业保险金收入帐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