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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护照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26:23  浏览:88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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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护照管理规定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护照管理规定

1990年8月3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一、根据国务院以及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管理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局机关及在京直属挂靠单位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由外事司统一负责管理。
三、根据出国人员的职务,及其所在单位的性质等情况分别办理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
四、出国人员不得同时持有两本护照,如因业务工作原因需要持有第二本护照,须征得外事司同意方可办理。
五、护照由外交部领事司签发后,由局外事司护照管理人员及时办理登记、编号手续,并集中保管。
六、护照若未办理登记、编号或借用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将护照交持照人或进行签证办理事宜。
七、必须凭出国任务批件、政审批件,方能办理护照借用手续。
八、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在一个月之内主动将护照交还护照管理人员。
九、持照人因私借用护照,应由所在单位开具证明说明理由,方可办理借用手续。护照用毕应立即送回,借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周。
十、因私出国人员不得借用因公护照。
十一、护照管理人员要及时收缴护照,借照人如逾期不交,且无正当理由,局外事司可商外交部领事司宣布其护照作废,并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为该人所在单位办理护照。
十二、护照管理人员要经常对护照进行检查,每年年末,对过期失效和用满页数的护照进行检查清理,按规定手续统一核销。
十三、违犯上述规定,以及发生护照丢失、被窃等问题,要追究当事人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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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整顿和切实加强担保函和资信证明管理问题的指示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认真整顿和切实加强担保函和资信证明管理问题的指示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近来,总行陆续发现一些分支机构违反总行关于出具保函等有关问题的规定,有的擅自越权出具信用担保函,有的随意开具资金证明,有的乱开介绍信和使用空白介绍信,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给国民经济造成损失,同时也损害了建设银行的信誉。对此,
各行应引起高度重视。为了认真整顿和切实加强担保函和各种资信证明的管理,总行特作如下指示:
一、各级建设银行为本行客户出具人民币信用担保函,必须严格按照(88)建总办字第38号文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开办信用保证业务的规定(试行)》执行。开具保函前,必须与客户签订“建设银行出具保函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将保证金从有关帐户转入
“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后,建设银行方可签具保函。建设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出具保函协议书”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或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同意,保证额度超过5000万元的,须报经总行批准同意。引进国外设备结算信用证项下的人民币保函,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或计
划单列市分行签章确认。
外汇担保应严格执行总行制订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和厦门国际业务工作座谈会有关从严外汇担保管理的要求,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权限出具外汇担保函。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当地分局批准经营外汇担保
业务的分行,不得对外出具任何形式的外汇担保函、担保意向书和承诺书;经批准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分行,不得将外汇担保权限下放,对外出具各类外汇保函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其外汇资本金的十倍,单项保函金额超过200万美元的,应报经总行批准。各行原则上不为外国机构或外资企
业开具保函,也不向国内机构、企业提供外汇反担保。
二、各级建设银行为本行客户出具资金证明(或验资证明),必须认真审查其资信情况,并严格按照其资信情况开具资金证明,资金证明只证明客户的注册资本金和实收资本金以及在我行开立的帐户等情况,并为其真实性负责,资金证明中不得有溢美之词和资金证明无关的内容,也不
承担任何保证的义务和连带责任。
各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规定交存建设银行的自筹基建资金,凡专户存入,并存足或能够存足半年以上的,各行都可向各级计划部门提供自筹基建资金存款证明。除上述情况外,各行不得为客户提供存款情况证明。客户执意要求提供存款情况证明的,必须将其存款专户存储后,建
设银行方可提供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明确存款的种类、期限和数额(或余额)。并注明其有效期,客户在存款证明的有效期限内,存款不得随意动用。存款证明必须与实际存款数额相符,不得开空头证明,存款证明必须写明台头,防止重复使用。存款证明只证实其存款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不涉及建设银行的承付责任。
三、开展建筑安装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建设银行,向社会发布信用等级评定公告和向企业颁发信用等级证书,一般应以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或咨询公司名义发布。各行一般不得以建设银行名义对外发布。
四、建设银行为客户出具保函和各种资信证明,必须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实行审批制度。此项工作一律由各行业务部门办理。由财会部门审查会签。业务部门对其出具的保函和各种资信证明负直接责任,财会部门对委托单位资金和存款的真实性负责。所有保函和资信证明都必须经行长
审核批准。县级支行以下的办事处、营业所等机构一律不得出具担保函和各种资信证明。
建设银行出具的保函和资信证明一律使用行章,不得使用业务公章或部门公章。
建设银行出具的保函和各种资信证明都应逐项登记和编号,并随时检查执行情况,期满或保证业务已经履行完毕,应逐项注销。
五、各级建设银行应加强介绍信和印章的管理。建设银行的介绍信仅限于本行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证明,不得随意开具空白介绍信,更不得用以为客户担保和证明。行章必须专人管理和建立行章使用登记制度,未经行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随意使用。
六、各级建设银行应认真清理已开具的保函和各种资信证明。凡擅自越权和无故开具的保函和资信证明,应报有权行重新审定;凡违反规定出具的担保函和资金证明,应设法追回,挽回影响;对已经发生问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调查分析其原因,并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的责任。
各行应于二月上旬前将清理整顿保函和资信证明管理的情况上报总行。



1990年1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般债务关系如债务人确无偿还能力是否可予中止执行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般债务关系如债务人确无偿还能力是否可予中止执行问题的批复

1954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你院办秘发字第143号函已收悉,所说一般债务其中还有各种不同的情况,很难笼统地作肯定或否定的原则答复。至于在私人债务案件的处理上,债务人如经查明,确无偿还能力,不但在判决之前应根据实际情况给双方作行得通的调解,即使在判决之后,如查明债务人确无偿还能力时,也可向债权人说明实际情况,由债务人分期给付,或由债权人让免。如债权人仍请继续执行,应嘱其指出可供执行的财产酌情处理。

附:司法部转交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的函 1995年9月20日 (54)司普字第0123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南分院收秘发字第143号转来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法院请示有关“一般债务关系,如确无偿还能力,是否中止”问题,我们认为中止不中止,是属于审判政策上的问题,故连同原件一并送你院请考虑处理。
附:原件三份
附件一:广东省人民法院请示:一般债务关系,如确无偿还能力,是否可予中止?我院司法行政处现已撤销,有关政策问题,不便解答,兹将来函转去,请予处理。
附件二:广东省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确实无偿还债务能力可否中止执行问题的请示 法秘字第386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本省汕头市人民法院在处理债务案件中,发现有些案件的当事人确实无偿还债务的能力,提出是否一般债务关系,确无偿还能力者可予中止。特函请示钧院,请予示复。
1954年8月14日
附件三:广东省人民法院关于债务案件若干问题的批复 1954年8月14日 法秘字第386号汕头市人民法院:
你院送来法研字第14号“债务案报告”已经收阅,对该报告,我院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一)报告中把私商侵吞、诈骗国家资财案件与私商间的债务纠纷均称为“债务案”,而又在处理的意见提出:“对骗取贷款或借款,有意侵吞,个别情节特别恶劣者,除尽力追回款项之外,予以严惩,以敬效尤”,“对负债而目前有部分财产者,营业尚可维持,则着令尽量分期偿还”。
我院认为你院这样的提法对保护国家经济建设的认识不足的。其后果也将削弱我们对保护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作用。应该明确:私商侵吞诈骗国家资财案件与私商间债务纠纷,其处理原则有根本的不同。前者应当作是不法资本家盗窃国家财产,破坏国家经济建设论罪,不能当为一般“债务案件”处理。因此,在处理该项案件时,对严重违法分子除政治上给予打击外,应结合给予经济上的追回,并抓住典型案件,公开宣判,教育一般商户爱国守法。国家被侵吞诈骗的财产必须坚决追回,以保护国家的财产不受侵害损失,要是:“营业尚可维持(指私商),则着令尽量分期偿还”,这就显示出国家的财产也就会因此而得不到法律审判的保护。至于私商间买卖上的纠纷,一般地可着其到工商联去解决,法院不应在这方面多花费时间。俾便集中力量处理破坏国家经济建设的案件,对于私商间个别情节严重恶劣的诈骗案件,为了维护市场的管理,保护私商一方的合法权益,法院也应处理,但这与处理奸商侵吞诈骗国家或合作社财产案件的性质应严格区分开来。
(二)报告中关于私商间纠纷一项有谓“福建茶商及茶叶生产互助组给本市茶商积欠大批货款”。若茶叶生产互助组是属于个体生产者联合起来的互助组织(不是私商间的联合经营的组织),具有若干社会主义因素的,则我们处理时也不应看作私商间的债务纠纷,而应从保护互助合作的观点出发来处理。其次,在处理私商间债务案涉及于港澳私商的应与海关、外贸机关联系,以事慎重。
(三)你院提出:“一般债务关系,确无偿还能力者,可予中止”的意见,俟我院拟具意见,请示华东分院后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