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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公派出国留学、培训人员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7:35:35  浏览:93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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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公派出国留学、培训人员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公派出国留学、培训人员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1年4月1日,国家海洋局

局属各单位: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和海洋事业的发展,我局通过各种渠道派往国外留学、培训人员日益增多。为了改进和加强出国留学、培训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了国家海洋局《关于公派出国留学、培训人员选拔条件的规定》、《关于出国留学、培训人员申报审批程序的规定》和《关于出国留学、培训人员的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情况或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局人事劳动教育司。
当前,各单位要加强对出国留学、培训人员的管理,高度重视并保证选派出国人员的政治素质。组织、人事部门应全面考察出国人员的政治历史情况和现实表现,包括其道德品质。政审工作的重点在基层,要增强政审的责任感。若发现政审有问题,必须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要加强对出国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的基本点是教育他们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增强民族自尊心和抵制资本主义思想腐蚀的能力,形成讲国格、人格和遵守外事纪律的好风气。

附件一:关于公派出国留学、培训人员选拔条件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选派方针和精选精派、定人定向、力争保质保回的原则,保证我局公派出国留学、培训人员的选派质量,提高派出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局公派出国留学、培训人员的选拔条件规定如下:
一、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在实际工作中表现突出,有为祖国奉献的责任感,愿为海洋事业积极服务。
二、业务条件
1.出国留学人员应是出国任务明确,专业对口的业务骨干,具有大学毕业文化水平,要有五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特殊优秀者或因工作急需者可适当缩短),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务)的出国留学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一般不超过55岁)。
2.出国培训人员应是能保证项目圆满完成的骨干,要业务对口,学用一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执行经贸、科技等协定(议)所规定出国培训人员,以及各单位通过各种渠道自行安排的出国培训人员,要有五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应在50岁以下。执行引进国外技术设备项目合同规定的出国培训人员,须与项目有直接关系,保证培训后仍从事与培训内容有关的工作,一般要有三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50岁以下。
有高级职称(务)或特殊职业需要的出国培训人员,在保证能完成任务的前提下,由项目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对其工龄、年龄、学历等条件可适当放宽。凡项目合同或协定(议)中对年龄、工龄、学历等有明确规定的,可按其要求执行。
三、外语条件
各类出国留学、培训人员都应掌握相应国家的语言文字,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外文阅读专业书刊,具有一定的听、说、写能力,要有外语水平考试成绩(EPT),EPT分数应在90分以上,高级访问学者可适当放宽(但不得低于75分)。项目合同或协定(议)中明确不要求具备外语能力的,外语可免试。
四、身体条件
各类出国留学、培训人员应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或严重慢性病,能胜任在国外的工作、学习、培训任务,凡出国三个月以上者,均须经省市级医院检查,并出具健康合格证明。

附件二:关于出国留学、培训人员的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和改善出国留学、培训人员经费管理,保证留学、培训人员身体健康和在国外的正常学习、科研及生活的基本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即按国家统一计划,面向全国招生,统一选拔、派出的留学人员),所享待遇按(85)财文字第259号《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规定》执行。
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培训人员(即按部门、地方、单位计划,面向本地区、本单位招生、选拔、派出的留学、培训人员,包括个人经本单位同意和支持,通过取得各种奖学金、贷学金、资助等并纳入派出计划的留学、培训人员),所享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
1.单位公费出国留学人员所享待遇与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相同,即按(85)财文字等259号文执行。2.根据我国政府、部门或单位与国外有关方面或国际组织签署的合作协议,领取国外提供经费的单位公派出国留学、培训人员;或使用给我国的贷款和联合国有关组织及其他多边形式给我国的捐款而派出的留学、培训人员,所享待遇如下:
〈1〉出国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单位公派留学、培训人员,在国外的生活包干费(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零用费、教材书籍补助费、交际费等)。参照(85)财文字第259号文件,按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现行的生活包干费标准执行。国际旅费按规定报销;医疗费(含有医疗保险国家的医疗保险费),参照所在国使、领馆对国家公费留学人员的规定予以报销。根据本人在国外的表现和经费的结余情况,可按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现行的生活包干费标准的15%左右给予奖励。
〈2〉出国半年以下的单位公派留学、培训人员所享待遇按(84)财外字第583号文件执行。即国外伙食按临时出国人员伙食费预算标准的40%实行包干,住宿费、医疗费、国际旅费等实报实销。
〈3〉出国留学、培训人员刚到国外的开支较大,可从所得资助费中一次性支取50美元作为安置费。
〈4〉在批准派出的期限内,按以上规定开支费用后多余的经费,回国后上交原派出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不足部分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补助。上述经费的审核报销,由派出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
3.由个人申请获得国外资助费、奖学金或生活费的单位公派出国留学、培训人员(含个人通过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基金会等直接或委托考试获得者;个人通过正当途径,向国外单位申请获得者;国外单位指名邀请获得者;有关国家政府、学校、团体或经考试指名受领者),所获得的资助费、奖学金或生活费,一律交由本人支配,用学习、生活、医疗、国际旅费等全部费用。
4.单位公派出国留学、培训人员的出国制装费,各单位可参照国家规定自行确定。
三、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一切费用自理;所获得的国外资助费或奖学金,一律由本人支配。

附件三:关于出国留学、培训人员申报审批程序的规定
为加强公派出国留学、培训工作的管理,严格出国留学、培训人员的审批制度,特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公费
1.派出单位按局人事劳动教育司分配的名额和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拔条件择优推荐人选。
2.派出单位需按要求认真填写《出国访问学者申请表》(简称《申请表》)、《专家评审意见表》各一式七份;《出国进修人员审查表》(简称《审查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和《审查表》必须有一份原件,复印件要清晰,纸张的大小要与原件相同,照片、签字、盖章等必须是真迹。
3.派出单位将《申请表》、《审查表》及本人在近期(一年以内)市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表》,在规定的日期内报到局人事劳动教育司。
4.人事司审核汇总,择优选拔人员,经局领导初审批准后,报国家教委。
5.国家教委组织专家评审,并择优审核录取。被录取的出国留学预备人员由国家教委统一安排培训、集训、办理出国手续。
二、单位公派
1.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人员与经费条件,制订单位公派出国留学、培训人员的年度派出计划。在计划内的单位公派出国留学、培训人员(一般不批准计划外的单位公派人员)申报时所需的材料如下:
〈1〉派出单位请示报告一份。报告中应写明出国人员出国进修、培训的任务来源、派出身份、国外进修单位、学习内容及方式、学习时间及期限、经费来源等。
〈2〉出国留学、培训人员,均需由单位负责填写《出国进修人员审查表》一式两份。表中在“拟去何单位”、“合作教授或导师姓名”栏里应详细填写进修单位的地址及导师或单位的电话号码。
〈3〉出国留学人员的JW102表。
〈4〉出国培训人员的《国外培训项目、人员审核表》一式两份。
〈5〉明确出国任务、学习内容、时间和经费的国外邀请信(美国要IAP-66表)。
〈6〉近期市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
〈7〉本人二寸护照相片10张。
2.局领导批准后,下达出国任务批件。
3.留学人员与单位签定《出国留学协议书》。
4.局人事劳动教育司安排出国前集训,国际合作司办理出国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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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贵州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协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重庆市贵州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协定


黔府发[2002] 5号

发文日期:2002-3-29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重庆两省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及国家有关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务院批准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和贵州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制定本协定。
  第二条 本协定所指行政区域界线是贵州省人民政府与重庆市人民政府1999年12月20日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所划定的边界线,即自重庆、四川、贵州三省市行政区域界线交会点起,至湖南、重庆、贵州三省市行政区域界线交会点止的边界线,全长1031.88公里。
  第三条 两省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遵循有利于边界地区稳定,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和贵州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协议书附图是两省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法定文件,是处理两省市边界纠纷的依据,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
  第五条 两省市行政区域界线确需变更的,由两省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签订协议书和附图后共同呈报国务院批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涉及隶属关系变更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中有关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国务院批准两省市行政区域界线变动后,两省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定进行埋桩、测绘,将有关成果资料报国务院和民政部备案。
  以实地地物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实地地物因自然或其他原因而改变时,双方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不变。
  第六条 除两省市或毗邻区县行政区域界线协议另有规定的外,双方不得在飞地、插花地移民、设立基层政权组织以及进行工商、税务、司法、户籍、卫生、教育等各项行政管辖。
  未经双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行政区域界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新建或扩建房屋和其他生产性设施。一方或双方确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跨界建设或联合开发的,必须经双方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两省市人民政府行政区域界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两省市共同树立的行政区域界线界桩是两省市行政区域界线的主要标志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毁损破坏行政区域界线界桩和其他界线标志物。
  双方都要做好界桩维护管理工作。两省市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编号共12个,实地埋设12颗界桩。其中5052010号界桩原为同号双立界桩,实际埋设时改为单立界桩。按照两省市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确定的分工,5052001至5052006号界桩及界桩方位物和相应界线段(含渝川黔边界线三交点至5052001号界桩间的界线段)的其他界线标志物由重庆市负责管理维护;5052007号至5052012号界桩及界桩方位物和相应界线段(含5052012号界桩至湘渝黔边界线三交点间的界线段)的其他界线标志物由贵州省负责管理维护。
  第八条 任何一方发现界桩被移动或毁损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及两省市行政区域界线主管部门,经两省市行政区域界线主管部门协商后,由分工负责管理维护界桩的一方在对方在场的情况下原地恢复或重树,并按照规定做好测绘和档案的完善工作,签订补充协议书,报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主管部门备案。
  界桩以外的其他界线标志物因自然或其他原因发生变化时,负责维护管理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共同办理修测登记手续。界线标志物不能恢复的,应对发生变化的实地进行修测并标绘在地形图上。
  未经两省市行政区域界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行政区域界线上设置或树立与边界线有关的牌匾、碑石、路标及其他界线标志物。
  第九条 两省市毗邻各区县在勘界工作中对插花山林、土地等自然资源达成的协议、纪要,应认真遵守和继续执行。保护跨界方在其插花土地上的正常劳动生产和生活不受侵犯。
  不得扩大插花山林、土地的范围。发生在插花土地范围内的山林、土地等资源纠纷,双方行政区域界线主管部门协助同级资源权属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两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两省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从2001年起实行联合检查制度。两省市毗邻各区县对所管辖界线段,每两年进行一次联合检查;两省市每三年进行一次省级联合检查;如需临时性联合检查,由双方商定。联合检查工作由双方轮流牵头,第一次联合检查工作由重庆方牵头。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报告呈报两省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两省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实行省、地、县分级管理负责制。
  涉及两省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林木、矿产、水资源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由双方人民政府相关资源权属主管部门解决,两省市行政区域界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配合。
  两省市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和涉及边界线变动的重大事项的处理,以及重大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调处工作,由两省市人民政府及行政区域界线主管部门负责。
  两省市行政区域界线、界桩及其他界线标志物的日常管理维护和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由毗邻各县级人民政府和行政区域界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两省市边界地区群众如因对行政区域界线认定不一致而发生纠纷或争端,由双方县级人民政府及行政区域界线主管部门本着稳定边界、顾全大局、加强民族团结的原则,严格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和贵州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和协议书附图及时处理。
  双方对已经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认定不一致而发生群众纠纷或争端,由双方县级人民政府和行政区域界线主管部门组织调处;无法解决时,报请双方上一级直至两省市行政区域界线主管部门调处;两省市行政区域界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仍认定不一致时,上报两省市人民政府决定或报请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主管部门调处。
  边界争议或纠纷发生时,双方应做好自己一方群众思想工作,稳定边界形势,安抚群众情绪,互通情报信息,共同采取措施化解、缓和群众矛盾。
  双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区域界线主管部门联合对纠纷或争端情况进行调查处理时,可商请双方上一级行政区域界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三条 违反两省市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和本协定有关规定,蓄意挑起边界争端,聚众闹事,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对组织者及直接责任人,应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协定,故意移动、损坏、盗窃界桩及破坏其他界线标志物的,由行政区域界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原位无偿修复或重树,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应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协定及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两省市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擅自进入对方行政区域,开发、使用或破坏自然资源,进行有关设施建设,或者实施行政管理的,由两省市人民政府或行政区域界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按核定的价值承担两倍赔偿。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应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两省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政区域界线主管部门。双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区域界线主管部门要建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时间、地点和内容,由双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区域界线主管部门商定。
  第十七条 本协定经两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执行中,如与今后国家颁布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法律法规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八条 本协定由两省市行政区域界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国家体改委关于清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规范做法的通知

国家体改委


国家体改委关于清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规范做法的通知
1993年7月5日,国家体改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前一时期,一些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对促进职工关心企业资产保值增殖,增强企业凝聚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不少企业未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超范围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一些地方还出现了非法交易。不仅干扰了股份制试点工作,而且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进一步规范内部职工持股试点,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意见的紧急通知》的精神,决定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和内容
凡已经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企业,都必须按照本通知和《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认真清理。
清理的具体内容是:
1、未经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擅自决定发行的内部职工股;
2、经过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超过《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内部职工股的比例和超出《规定》限定的范围发行的内部职工股;
3、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进行交易的内部职工股。
二、清理的组织和程序
这次清理工作由国家体改委负责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体改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清理工作采取由下而上、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一步,先由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自行清理,并将清理中查出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写出报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体改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中央所属企业报主管部门。第二步,地方体改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自查上报企业的材料,逐户进行审核验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国家体改委。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清理工作,原则上要在八月底结束,具体时间自行安排。在未完成审核验收前,不得恢复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审批工作。
三、清理中若干问题的处理
今后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制试点均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对现有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
1、凡未经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的企业,对其发行的内部职工股,可由企业按发行时的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现金,也可按审批权限批准转为企业债券。
2、在国办发(1993)22号文下发以后,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违反上述文件规定批准进行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的企业,必须按发行时的价格加同期存款利息全部退还给职工。同时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3、超过《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的比例和超出《规定》限定的范围发行内部职工股的企业,其个人股要登记造册,并送审批机关备案;发行的股权证,要由主管部门认可的证券经营机构实行集中托管,不得在社会上转让,进行交易。
4、符合转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四、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方和各部门要提高对这次清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积极的态度,认真组织领导。这项工作涉及到一些人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地方和各部门要积极宣传清理工作的意义,严格把握政策界限,认真协调好有关方面的关系,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对在清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疏导,及时解决,遇到特殊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