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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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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行条例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行条例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4年8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第四章 打击犯罪与治安防范
第五章 思想、道德与法制教育
第六章 奖惩与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局势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动员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祖国统一,增强民族团结,保障社会稳定。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系统和地方相结合以地方为主的属地原则,落实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各项任务。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
(一)依法打击分裂祖国的犯罪分子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查禁各种社会丑恶现象,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

(二)严密治安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三)依法加强对寺庙和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严禁利用宗教活动危害祖国统一,破坏民族团结,干扰生产建设,干预司法、教育和行政管理;
(四)及时、妥善调解疏导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五)对公民进行社会主义思想品德、维护祖国统一和增强民族团结及法制教育,鼓励公民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六)教育、改造和挽救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和安置工作;
(七)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第五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执行本暂行条例,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自治区的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主管本行政区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机构。
自治区及各地区行政公署和拉萨市均应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并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村、居民委员会应有一名副主任专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配备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形成群防群治网络;
(四)检查、指导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
(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第八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必须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其内容是:
(一)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分解若干具体目标;
(二)制定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具体措施;
(三)建立检查监督、定量考核和评比奖惩制度;
(四)确定治安责任人,治安责任人必须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企业法人代表;
(五)各级人民政府之间、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单位、组织之间,要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
签订责任书的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九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治安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当地政府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决定和部署,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实施方案;
(二)领导、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因工作偏差而对社会治安造成消极的影响;
(三)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组织,严密防范措施,做好防盗、防火、防毒、防破坏和防范其他违法犯罪的工作;
(四)组织落实干部、职工、学生、村(居)民的法制教育工作;
(五)参与所在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六)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灾害事故时,组织力量保护现场或进行抢救,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七)依照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提出的安全整改通知、检察建议或司法建议,进行整改工作;
(八)经常组织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
第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必须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派出机关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安排,不得条块分割,各自为政或推诿责任。

第四章 打击犯罪与治安防范
第十一条 依法打击分裂祖国的犯罪分子及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法律,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第十二条 防范和打击走私、贩私活动和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由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
第十三条 查禁取缔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种植罂粟、吸食毒品、贩卖毒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造谣破坏、骗财害人等违法犯罪活动,由公安机关主管,卫生、文化、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构成犯
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原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原工作单位或学校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被管制、缓刑、监(所)外执行、假释和保外就医人员的考察、监督和改造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劳改劳教单位和上述人员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配合,人民检察院负责依法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做好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工作:
(一)原单位保留职位的,回原单位安排工作;
(二)已被单位除名但改造表现好的,可由原单位给予适当安置;
(三)原无职业的,应和待业人员同等对待,劳动部门要积极推荐,招工单位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四)对参加招工和回原单位有困难的,所在街道应积极安排临时性工作,或引导、扶持他们自谋职业;
(五)申请个体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条件,核发营业牌照;
(六)原系在校学生,又符合学龄规定的,应允许复学。
上述两类人员的家属和接受安置的单位,应继续做好对他们的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免予起诉和免予刑事处分人员需要考核的,其考核帮教工作,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主管,其所在单位、学校和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配合。
第十八条 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社会帮教制度。社会帮教工作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具体帮教工作,由所在基层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的干部、职工、治保人员、人民警察以及帮教对象的亲属负责。
第十九条 社会上的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公安部门主管;生产、储存、运销、使用单位应当服从公安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员的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用工单位、暂住人口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予以配合。
城镇出租房屋按《西藏自治区城镇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居民住宅区的治安防范工作,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和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单位的住宅区、院内的治安防范工作,由所属单位负责组织,建立专人看护制,并接受所在公安派出所的检查、指导。
第二十二条 农牧区的治安防范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村民委员会组织以治保会、民兵为骨干的护村队、巡逻队负责。
第二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和厂矿企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发现和疏导、调解各种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避免矛盾的激化。
第二十四条 集贸市场的治安防范工作,以公安机关为主,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组织力量,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旅馆业、物资回收业、印铸刻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业等特殊行业和文化娱乐、公共场所的管理。
旅店、物资回收、印铸刻业等行业企业负责人,要教育职工认真执行有关的治安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管理;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或通辑在案人员,要及时举报。
在公共场所举办大型展销、展览或文化活动时,主办单位必须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事先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核准。
对客、货运站、航空港的出入口或广场,当地基层政权组织要会同有关主管单位建立治安防范制度,整治违法活动,维护治安秩序。

第五章 思想、道德与法制教育
第二十六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计划,加强对所属人员的思想、道德与法制教育。

待业人员、无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工作,由所在单位、镇、街道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社会、学校、家庭要互相配合,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一代。
第二十八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艺术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法制宣传阵地,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并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反动、淫秽的文化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建立法制教育制度。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以及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的教育,做好后进学生的思想转化工作,严格控制学生流失。
第三十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配合有关单位、街道、农牧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职工、青少年、妇女进行理想、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
第三十一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担负教育未成年人的责任,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他们的思想教育工作,以身作则,教育未成年人遵纪守法;未成年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时,不袒护、不包庇。各单位要教育、督促所属干部、职工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应加强对个体劳动(经营)者的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增强他们遵纪守法的意识。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和村(居)民委员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加强对寺庙及其它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和僧尼的爱国守法教育。

第六章 奖惩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同评选文明单位挂钩,同责任人的政治荣誉、政绩考核、职级提升和经济利益挂钩,建立奖惩制度。
第三十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或有关机关给予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推荐,报请有关机关批准,给予记功、晋升或授予荣誉称号:
(一)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成绩显著的;
(二)在反分裂斗争中,为维护祖国统一,增强民族团结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执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加强对寺庙和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以及僧尼法制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或者事迹突出的;
(五)教育、改造和挽救违法犯罪人员,或帮教、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成绩显著的;
(六)积极疏导人民内部矛盾,正确调解民间纠纷,避免矛盾激化有突出功绩的;
(七)在治安防范、法制教育、社会帮教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八)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献计献策,经有关主管部门采纳实施后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九)单位主要领导人和治安责任人尽职尽责,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做出优异成绩的;
(十)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暂行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单位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处罚或由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实行一票否决权:
(一)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对治安灾害不安全因素,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以致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的;
(三)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犯罪案件,置之不理、隐瞒不报的或纵容、包庇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对揭发、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并与之作斗争的公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阻扰、抗拒检查监督的;
(六)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弄虚作假的。
上述行为,如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和各地(市)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各地(市)鼓励、支持各县(市、区)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表彰奖励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公民。
第三十八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所必须的活动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项下达,专款专用。
第三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审判法庭和人民法院等基层政法部门的基础设施建设,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城建部门纳入建设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
第四十条 群众治安联防队伍实行义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十一条 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斗争而牺牲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授予烈士或其他光荣称号,对其家属给予抚恤。
第四十二条 公民在同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人身受到伤害的,卫生、医疗单位必须无条件地及时抢救和治疗。对不负责任、拒不对受伤害人进行抢救治疗,或无理拖延抢救时间,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受伤害人员的医疗、生活补助费,由作案人承担,确实无法承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给予补助。
受伤害等致残的,人事、劳动和民政部门应妥善安排其工作和生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一票否决权时,应制定成决定书,并送交被否决单位或个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否决决定不服的,应向行使否决权的上一级综合治理机构申请复议。受理申请复议的机构,应在两个月内将复议结果答复申请复议者。复议期间否决决定暂不执
行。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的,由受理复议机构提交同级政府作出最终裁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暂行条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暂行条例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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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成品油流通企业核发批准证书和企业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等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成品油流通企业核发批准证书
和企业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和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精神,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做好成品油流通企业清理整顿工作,现就做好成品油流通企业核发批准证书和企业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成品油流通企业核发批准证书和企业登记工作,是抓好成品油流通企业清理整顿,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的重要环节。各级经贸委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审核成品油流通企业的资格,严格把关。各级经贸委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执法部门要加强情况沟通和工作配合,共同做好成品油市场的清理和规范工作。

  二、 凡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的企业,必须按规定程序领取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经核准后后,方可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批准证书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印制,国家经贸委负责核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负责核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批准证书核定的经营范围,办理成品油经营企业的企业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从事成品油以外石油制品经营的,在核准经营范围时应标明“石油制品(不含成品油)”。

  三、凡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的企业,应在领取批准证书后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新设立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再向经贸委申请核发批准证书。未取得《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批准证书》的企业,应在2000年3月31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点),应在2000年7月31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学习邯郸钢铁总厂加强管理的经验进一步抓好扭亏增盈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学习邯郸钢铁总厂加强管理的经验进一步抓好扭亏增盈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经贸委《关于学习邯郸钢铁总厂加强管理的经验进一步抓好扭亏增盈工作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出发,研究、参考邯郸钢铁总厂的经验

,进一步深化改革、转换机制、提高效益,抓好扭亏增盈工作。

附:关于学习邯郸钢铁总厂加强管理的经验进一步抓好扭亏增盈工作的报告

报告

国务院: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在继续大步前进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一些工业企业物质消耗高,费用大,浪费严重,成本不断上升,已成为我国工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实施《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后,企业成本费用将有所增加,潜亏将变为明亏,企业亏损的矛盾

还会更加突出。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国发〔1992〕24号)的要求,我委在冶金部召开冶金系统学习邯郸钢铁总厂(以下简称邯钢)经验交流会和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今年五月十一日至十四日,在河北省邯郸市召开了由各省(区、市)经委(计?
?负责同志和部分亏损企业厂长参加的“加强管理,降低成本”现场会,总结交流邯钢“模拟市场核算,实行成本否决”的经验。与会代表一致认为,邯钢经验内容翔实,可操作性强,学习邯钢经验对当前我国国有工业企业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提高效益以及深入开展扭亏增

盈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现将邯钢经验和进一步开展扭亏增盈工作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邯钢经验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九九○年,由于原材料大幅度涨价,钢材市场严重疲软,邯钢生产的二十八个品种仅有二个盈利,连续五个月亏损,全年盈利仅一百万元,企业生存受到威胁,迫切要求企业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为此,邯钢开始推行“模拟市场核算、实行成本否决”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其主要内容,一是模拟市场核算,以国内先进水平和本单位历史最好水平为依据,以能源、原材料和出厂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参数,核算出产品的内部成本和内部利润,层层分解落实到分厂、车间、班组和个人,并成为各自的目标成本和目标利润。二是实行成本否决,完不成目标成本,扣

发全部奖金和缓升浮动工资。三是联利计酬,重奖重罚,把成本管理的权力和责任交给全体职工,形成“千斤重担众人挑,人人肩上有指标”的局面。邯钢经验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引入市场机制,以降低成本为突破口,提高经济效益。改革企业内部核算办法,原燃材料和产成品等价格一律以市场现行价格作为制定内部核算价格的依据,在不改变总厂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的前提下,让分厂直接感受到市场的压力。具体做法:一是将传统的厂内统计核算改为模拟

市场核算,较好地解决了企业内部价格与市场价格脱节问题,使企业的成本及时反映市场的变化,提高了企业产品的竞争力。二是将班组核算由过去的实物统计改为成本核算,由过去单一的实物量考核,转变为既有实物量又有价值量的“双重”考核,使班组核算更能反映经济效益。三是实

行全员参加、全过程的成本管理,从采购、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都有成本指标,并分解到每个职工,实行全过程的成本控制。四是实行成本、质量双否决权,以否决为手段,强化成本管理,保证产品质优价廉。自一九九一年推行以来,先后有二十七个分厂(次)被否决全部奖金,有六个分

厂被否决晋升浮动工资。
(二)体现职工当家作主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分解目标成本,把生产资料的使用、管理、核算具体落实到每个职工,使职工有家可当、有财可理,又通过联利计酬把职工的利益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紧密地结合起来,使职工有责可负、有利可得,广大职工与企业结成了责、权、利统一的利益

共同体,从而形成了一种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新机制。一九九一年,总厂对二十八个分厂、十八个处室下达承包指标一千零二十二个,分解到班组、岗位和个人的小指标十万多个,成本指标落实到人,人人当家理财。如二炼钢管工班八名职工,当好六千元的家,既干活又算帐,修旧利废

,全年节约开支上万元。
(三)充分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较好地解决了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问题。按成本指标完成情况核算奖金,拉开档次,实现了多节约多获益。去年总厂的二炼钢厂完成成本指标,年终获效益奖六十三万元,而六机厂成本指标没有完成,一分钱奖金也没拿到。奖金高的心安理得,低的

也心服口服。
(四)立足内部挖潜,降低消耗,提高效益。按照先进合理的原则,以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为起点,国内和国际先进水平为目标,经过反复测算,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目标成本责任网络系统,并将企业的产品、原料、能源、劳动等由实物量管理改为实物量和价值量“双重”管理。这不

仅细化了成本管理,更重要的是发动全体职工,挖掘内部潜力、降低物质消耗,收到了节能降耗的明显效果。目前邯钢的劳动生产率、成本及主要消耗指标在同类型钢铁企业中均居先进行列。
四年来,邯钢通过模拟市场核算,深化成本管理,加强了基础工作,企业管理发生明显变化,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在全国工业企业成本普遍上升的情况下,邯钢的吨钢成本逐年下降。一九九一年下降636%,与上年成本指标相比减少七千二百九十万元,其中:能源、原材料消耗减少

五千八百万元,占7956%;固定费用减少一千四百万元,占192%。一九九二年下降486%,减少九千五百万元,其中:能源、原材料消耗减少七千一百万元,占75%;固定费用减少二千四百万元,占25%。一九九三年一季度下降362%,减少二千零五十六万元,其中:能源、原材料消耗?
跎僖磺灏侔耸蛟?7%;固定费用减少四百七十万元,占23%。扣除钢材涨价和消化能源、原材料涨价因素,一九九一年多创利润近一亿元(其中处理历年潜亏五千多万元),一九九二年多创利润一亿三千八百万元,其中降低成本增利占当年新增利润的567%。
邯钢经验是在外有压力、内有潜力的情况下产生的,它是企业深化内部改革、自觉走向市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成功尝试。邯钢经验的实质,就是以市场为导向,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经营机制;以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心,依靠全体职工办企业、管理企

业,使每个职工都关心企业产品成本,保证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二、学习邯钢经验,进一步抓好扭亏增盈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指出,要积极、正确、全面地领会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精神,把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统一起来,切实贯彻“在经济工作中要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同时要注意稳妥,避免损失,特别要避免大的损失”的重要指导思想,把加快发展

的注意力集中到深化改革、转换机制、优化结构、提高效益上来。目前,在能源、原材料和运输价格普遍上涨的情况下,正确引导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挖掘内部潜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已成为我国经济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邯钢经验为企业扭亏增盈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值得全国工业

企业学习。为此,要采取如下措施:
(一)从各省(区、市)选择少数领导班子较好的经营性亏损企业,作为扭亏增盈工作的重点,跟踪考核,一抓到底。这些企业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已分批到邯钢进行了现场培训,在系统学习邯钢经验的基础上,要督促他们制定扭亏增盈措施。今明两年要按季度通报这些企业的扭亏增盈情况

,并进行督促检查。我委将会同各省(区、市)经委(计经委)搞好协调、服务,积极帮助亏损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促其率先减亏或扭亏,以推进全国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深入发展。
(二)继续抓好煤炭、石油、烟草、有色金属和军工等重点行业的扭亏工作,要引导这些行业向邯钢学习,积极挖掘企业内部潜力,从降低成本入手,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三)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及各省(区、市)经委(计经委)深入调查研究,解决扭亏增盈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并及时总结、学习先进经验。
(四)召开全国扭亏增盈工作会议,进一步推动扭亏增盈工作。今年力争实现预算内工业企业亏损额比去年下降五个百分点和经营性亏损额下降15%~20%的目标。
各地区、各部门对工业企业物耗高、亏损严重的状况要有一个非常清醒的认识,结合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从实际情况出发,研究、参考邯钢经验及本地区、本部门的先进典型,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使扭亏增盈工作登上一个新的台阶,促进我国工业企业经

济效益有一个明显的改善。



199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