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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3:30:05  浏览:88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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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补充规定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补充规定
福建省政府


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改善我省投资环境,更好地吸收外国投资,引进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创汇,发展我省经济,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鼓励外国投资者到我省投资于引进先进技术、促进出口创汇的项目,工农业开发性项目,或者举办能源、交通、港口等基础设施项目。对已经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要区别情况,积极扶持,努力办好。
二、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用人的自主权。企业董事会是企业最高领导机构,有权处理该企业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聘用和辞退;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职工数量;招工指标只向劳动人事部门备案,不需报批;职工工资标准和工资形式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确
定。所需职工,除合同规定优先从原有企业人员中招聘外,一般应在企业所在地招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从外地招聘,也可以从国外招聘。对于在本地招聘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尽快办理应聘人员的有关手续;对于在外地或国外招聘的,要积极帮助联系办理有关手续。
三、多渠道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资金问题。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其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所需的短期周转资金和其他必需的信贷资金,优先保证贷放。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可用现汇或固定资产向银行抵押,申请贷放人民币资金。允许企业经过批准发行债券,向社会集资。


四、积极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物资供应,对于企业在建设、生产中所需的原辅材料、原器件、零部件等,经有关部门批准已列入计划的,各级物资部门应与国营企业一视同仁。未列入计划的,由企业自行采购。凡使用外汇在国内购买的,可按出口离岸价格计价;使用人民币购买的,和
国营企业享受同等价格待遇。
五、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统一定价的个别商品外,在批准的内销比例内,其国内销售价格由企业董事会自主定价,行政部门不加干预。一般企业的产品内销,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疏通渠道,提供信息,搞好服务。
六、在我省投资举办生产性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合理利润,汇出境外时,一律免缴汇出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还可免缴地方所得税。
七、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又能替代进口的,经省有关部门确认,两年内免予缴纳生产销售环节工商统一税。
八、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可以在外汇管理部门监管下,参照企业的生产成本,有偿调剂外汇余缺。调剂时发生的差价,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税前列支。
九、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用于捐赠国内公益事业的,经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捐赠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外国投资者在我省贫困地区投资兴办的生产型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其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缴,后三年减半缴纳。
十一、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但能为我省贫困地区提供资金、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其所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除已有规定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其余均按现行百分之二十的税率减半缴纳预提所得税。
十二、省市自行制订的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立即进行清理。凡属于不合理的,一律取消。今后,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在我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统一报送省外国投资工作领导小组,经批准公布后方许执行;未经批准的,均视为不合理收费
,企业可以拒交,并有权向各地经济委员会申诉。
十三、重新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的标准。对已建项目或已签合同中收费低于国务院公布的《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按原合同执行;收费高于国务院公布的《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改按规定执行。过去已收取的部分不退。
十四、外商投资企业应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按合同规定完成其所承担的出口任务,努力做到外汇平衡有余。外商投资企业为求得外汇平衡,对不属于国家统一经营,不需要出口配额,不须申领出口许可证的产品,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其授权机关批准,可利用外国投资者的销售渠
道,推销国内产品,实行综合补偿。对产品经批准替代进口的企业,其内销产品,由批准机关帮助解决外汇额度
十五、成立福建省外国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全权负责协调,仲裁和处理有关重大问题。
十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性机构,负责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物资供应服务,协助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手续,并恢复和办好省华侨投资公司,扩大其业务范围。
十七、省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审批权限内,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议、合同、章程,必须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批复。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申报需要批复和解决的事宜,必须及时作出答复,
十八、本补充规定也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省投资举办的企业。
十九、本补充规定由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本补充规定从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一日起实行。



198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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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政府系统网站绩效评估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政府系统网站绩效评估办法(暂行)》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0]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现将《巴中市政府系统网站绩效评估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巴中市政府系统网站绩效评估办法(暂行)



政府系统网站是在现代社会环境下政府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正确引导舆论宣传的重要窗口,是实现政府与公众广泛沟通的重要桥梁,对于实现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四川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范围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网站。

二、评估内容

包括网站建设和内容保障两个方面。网站建设包括政府信息公开(35分)、网上办事(35分)、政民互动(27分)、网站性能及设计(3分);内容保障是指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信息目标任务情况。

三、评估方式

政府系统网站绩效评估坚持公众评议和专家考评相结合,日常监测和年终考评相结合,采取网上公众评议、日常监测、专家考评三种方式。

(一)网上公众评议。采取网上调查的方法广泛听取公众对被评估单位门户网站的意见。

(二)日常监测。根据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对被评估单位门户网站内容进行日常监测。

(三)专家考评。由委托的专家评估组根据指标体系对被评估单位门户网站进行跟踪评估。

四、评估程序

(一)自查。被评估单位根据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目标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每季度自查。

(二)督查。市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将对被评估单位自查情况不定期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

(三)评议。市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将根据网上公众评议、日常监测、专家考评情况,以及督查结果进行综合评议,形成年度绩效评估报告。

五、评估结果

(一)网站绩效评估结果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范围。

(二)网站内容保障情况作为政务公开检查的重要内容。

六、组织领导

全市政府系统网站绩效评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负责。其中:政务公开工作接受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指导。被评估单位要按照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目标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网站绩效工作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巴中市政府系统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82号




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以下简称《排放标准》),有效控制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排放标准》审批新、改、扩建火电项目

1、《排放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各级环保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排放标准》的要求,审批所有新、改、扩建火电项目,对需要同步配套脱硫设施、高效除尘器和低氮燃烧或烟气脱除氮氧化物装置项目的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对需要预留烟气脱硫场地或脱除氮氧化物装置空间的项目应保证预留场地、空间落实到位;对全厂二氧化硫排放速率超过《排放标准》要求的项目,应制订和实施达标排放方案,并严格按“三同时”制度进行管理。
2、自2005年1月1日起,凡第一和第二时段建设的火电机组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在其限期治理项目未实施前,环保部门不得审批机组所属企业的新、改、扩建火电项目。

二、制订现有机组达标排放方案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应结合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对本辖区火电机组达标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根据《排放标准》的要求,分别按2005年1月1日和2010年1月1日排放限值列出超标的第一和第二时段建设的火电机组名单,监督相关企业制定超标机组治理达标方案,落实具体治理措施及所需资金,确保按时达标。

2、请于2004年6月30日前,将按2005年1月1日排放限值超标的第一和第二时段建设的火电机组名单及治理达标方案报我局备案。

三、强化对火电机组达标的监督管理

1、对2005年1月1日以后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火电厂,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根据超标情况,采取限期安装脱硫设施、更新除尘器或改装低氮燃烧装置等治理措施。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应限产限排或关停。

2、2008年1月1日以前,所有火电机组均应安装符合《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1)要求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控仪器,并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