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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民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居民委员会便民服务站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23:40:05  浏览:82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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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民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居民委员会便民服务站的补充规定》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民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居民委员会便民服务站的补充规定》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民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居民委员会便民服务站的补充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试行。

天津市居民委员会便民服务站的补充规定
一九八七年五月,市人民政府批转了市民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居民委员会便民服务站暂行规定》(津政发〔1987〕73号),根据两年来的实践,现对进一步扶持居民委员会便民服务站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居民委员会便民服务站所需登记注册的资金,除了自筹以外,还可由区、街筹措借款。开业后营运资金不足部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金融机构贷款。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便民服务站新办生产生活服务网点,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同意报区主管部门审核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及时核发营业执照。
第三条 对于居民委员会兴办的服务网点所需粮、油、蛋、副食、煤等物资,有关部门参照新兴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有关政策纳入计划,保证供应。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兴办的饮食、食品摊点,凡基本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卫生防疫部门可酌情放宽对卫生设施的限制。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兴办的托儿所、幼儿园、理发、修理、存车、劳务、缝纫等可暂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对于饮食、早点可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优惠政策办理。
对新开办的生产、生活服务网点,自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年,免税到期后,如纳税确有困难,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对安置待业青年或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减免税收,应作为居民委员会便民服务站的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个人分配和挪作
他用。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总站要加强对居民委员会便民服务站的管理,可按其销售收入的0.5%或加工收入的1%收取管理费。对于经济效益低微的居民委员会便民服务站,暂不收管理费。
第七条 郊区、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98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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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有关高等院校、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联合招生办公室: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管理,其日常工作由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承办,该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招生办公室)挂靠在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二、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考试大纲及试题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考试大纲作为该项招生考试的范围和命题依据。
三、根据“一视同仁、适当照顾、保证质量”的原则,通过联合招生统一考试,联合招生办公室根据考生志愿,向各有关高校提供考生成绩,由各有关高校(医药院校录取分数线单独确定)根据不同的专业要求自行确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并报我委高校学生司备案。
四、被高等学校录取的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入学注册时,应缴纳学费和杂费。各校收费标准大体掌握在每学年1000-1500美元左右,具体标准由学校提出,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同时报我委备案。严禁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五、入学后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享受中国政府或学校设置的奖学金。政府奖学金分配计划和实施办法由国家教委下达。
六、国家不单独编制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计划,各有关高校所招收的学生数额不占学校当年国家核定的计划指标。
七、新生录取通知书由联合招生办公室加盖录取专用章后函寄考生,任何学校(暨南大学、华侨大学除外) 不得擅自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
八、暨南大学、华侨大学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参照以上原则办理,具体事宜另行规定。
九、各有关部门、地方和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政策,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未经我委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招生,包括不得擅自招收保送生。
十、各招生院校务必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格要求学生,精心组织教学,保证培养质量。不得放宽标准,降格以求,滥发证书。对违反校规校纪和学习不努力,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应及时做相应的处理,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十一、各招生院校务于每年九月底前将录取学生名单(包括学生类别、考试分数、所学专业)报我委高校学生司、港澳台办公室。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者,将取消学校的招生资格。
附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
二、部分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学校名单
三、开设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预科班学校名单
四、开设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高考补习班学校名单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
一、报名
1、条件
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相当于中学六年级),二十五周岁以下,品行端正,无犯罪历史记录,未婚,无精神病及传染性疾病,身体健康,包括由内地(国内)移居香港、澳门、台湾或国外的学生。
招生院校对考生身体条件的特殊要求请参照招生专业目录。
2、时间
四月十日至四月三十日。
3、地点及手续
联合招生办公室(广州市东风东路725号,邮政编码:510080,电话:87776581、87750695)。
福建省高校招生办公室(福州市五四北路65号, 邮政编码:350003,电话:7841445或7841447)。
福建省厦门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厦门市同安路5号)。
上海市招生办公室(上海市淮海中路1487弄57号,邮政编码:200031,电话:54373990、54335802)。
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甲4号,邮政编码:100081,电话:62254318,62251932)。
香港考试局(九龙新蒲岗爵禄街十七号,电话:23280061);
香港中国旅行社及各分社;
澳门中华教育会;
澳门中国旅行社。
各报名站备有《考试大纲》,考生可径往索购。
在国外的华侨考生也可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经使领馆推荐报名。
报名时,考生须缴本人学历证明、高中各学年学习成绩单副本(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报到时补缴最后一学年的成绩单)、居住所在地身份证明及一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两张,并缴付约合港币伍佰壹拾元的通用外汇作为报名考试费。
不便径往报名站者,可用通讯报名形式,将有关证明及报名考试费(另加邮资、代办费港币五十元)径寄拟前往考试的报名站,报名站会将有关表格寄上,考生应于四月三十日前将填就的表格寄回报名站。
报名后未参加考试者,恕不退还报名考试费。
二、填报志愿
1、考生可填报四所学校志愿,每所学校填报四个系科或专业志愿。
2、报考内地联合招生院校的考生, 亦可填报华侨大学和暨南大学各系科或专业志愿。
3、考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填报两所预科学校。
三、考试
1、科目
文史类各专业的考试科目:中文、数学、历史、地理、英语
理工类各专业的考试科目:中文、数学、物理、化学、英语
医药学类各专业的考试科目: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英语
理工类各专业和医药学类各专业可以兼报,但需参加医药类科目考试。
各科满分均为一百分,各类别满分以该类别考试科目成绩之和计算,即文史、理工类满分为500分,医药学类满分为600分。
以《考试大纲》为命题依据。
2、时间
六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五日进行考试。考试时间和科目为:
日期 时间 科目
二十三日 9:00-11:30 中文
13:00-15:00 物理、历史
二十四日 9:00-11:00 英语
13:00-15:00 化学、地理
二十五日 9:00-11:00 数学
13:00-15:00 生物
3、地点
广州 广州华侨补习学校;
厦门 由厦门市招生办公室安排;
上海 由上海市招生办公室安排;
北京 由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安排;
香港 由香港考试局安排;
澳门 由澳门中华教育会安排。
4、考试规则由各考点向考生公布。
四、录取
七月上旬开始录取工作。招生院校在录取线上根据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各校的不同要求,择优录取新生。
未被高校录取的考生,可报名到有关学校读预科或进行高考补习。被录取就读预科学生经过一年学习并经学校考试合格后可进入高等学校进行本科学习。
五、入学与身体检查
新生入学报到时间以《新生入学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为准。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进行身体检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仅专业受限者,可以商转其它专业。学生在校期间,按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并可免修政治理论课。
六、其它
学生上学原则上都要缴纳学费和杂费,入学后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学生每一学年缴纳学费和杂费共计1000~1500美元(或等值通用外汇)。住宿费按各地、各校规定收取。
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可自费离境探亲访友。
学生修业期满,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将授予其学士学位。
学生毕业后,原则上应返回原居住地。
新生入学报到时,所持出入境证件,其有效期应与学习期限相适应,或至少应持有有效期为一年的出入境证件。台湾省新生还需办妥途经香港返回台湾的香港再入境手续。或提供学业结束后能及时离大陆返台湾的保证书。
报考艺术、体育院校的考生,如文化课考试成绩合格,还需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由报考院校通知考生本人。
凡符合本简章规定的报名条件,欲报考祖国大陆(内地)其他高等学校者,可参加本次考试。各报名站负责办理报名手续。考生的考试成绩及有关资料,由联合招生办公室负责转到报考学校,由学校根据其培养要求决定是否录取。
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
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二:部分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学校名单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外国语大学 北京舞蹈学院
北京电影学院 中央音乐学院 中央工艺美术学院
北京体育大学 南开大学 天津大学
天津中医学院 复旦大学 同济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 上海大学 中国纺织大学
上海医科大学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 上海中医药大学
上海音乐学院 上海师范大学 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中国药科大学
南京中医药大学 无锡轻工大学 浙江大学
中国美术学院 浙江中医学院 杭州大学
浙江工业大学 宁波大学 山东大学
厦门大学 福州大学 福建师范大学
福建医学院 福建中医学院 中山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广州外语外贸大学 广州美术学院
广州中医药大学 华南农业大学 中山医科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汕头大学 深圳大学
武汉大学 华中理工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同济医科大学 湖北医科大学 四川联合大学
重庆大学 成都中医药大学 四川师范大学
重庆医科大学 四川美术学院 广西医学院
桂林电子工业学院 云南师范大学 东北大学
中国医科大学 辽宁中医学院 大连理工大学
北京中医药大学 中国民用航空学院 吉林工业大学
暨南大学 杭州电子工业学院 湖南师范大学
湘潭大学 湖南中医学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
江西中医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学院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河南中医学院 华侨大学 北方交通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首都师范大学
北京联合大学 首都医科大学 首都经贸大学
西北政法学院 中南政法学院 长春光机学院

附件三:开设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预科班学校名单
暨南大学 华侨大学 厦门大学 广州中医药大学 南京中医药大学福州大学 福建师范大学 福建中医学院 南京师范大学 四川联合大学云南师范大学 湖南中医学院 重庆大学 福建医科大学 青岛大学医学院福建农业大学

附件四:开设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高考补习班学校名单
广州华侨补习学校 厦门大学附属中学 山东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南京师范大学 复旦大学附属中学 中山大学 浙江大学附属中学 重庆大学



1997年1月3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月2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5]1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确保跨境资本合规有序流动,现就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内居民境外投资直接或间接设立、控制境外企业,应参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二、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境内居民为换取境外公司股权凭证及其他财产权利而出让境内资产和股权的,应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未经核准,境内居民不得以其拥有的境内资产或股权为交易对价取得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办理由外资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时,应重点审核该境外企业是否为境内居民所设立或控制,是否与并购标的企业拥有同一管理层(详见附件)。对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将其外汇登记申请上报总局批准。 四、对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并已办理外汇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列出详细名单,对该类企业的验资询证、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股东贷款登记、利润汇出、利润再投资、股权转让等情况实施重点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操作规程


法规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审核材料
1、 书面申请;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4、 经批准生效的外资并购合同、章程;5、 组织机构代码证;(注:以上材料均需验原件或盖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6、 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审核原则要素
1、 外汇登记证上应明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比例;2、 有关材料应真实一致;3、 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办理外汇登记;4、 书面申请中应包含以下申明文字“本公司的外资新股东与出让股权(或资产)的原中方股东之间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和资产关联,也不存在其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内部交易行为,本次交易的相关支付结算安排均遵守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规定。如存在虚假陈述,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或如实表述公司外资新股东与出让股权(或资产)的原中方股东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与资产关联关系。


授权范围
1、 分局及辖内支局按属地原则办理;2、 如境内居民通过境外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逐级将其外汇登记申请上报总局批准。


注意事项
1、 本操作规程所称“并购”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中“并购”涵义相同;2、 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时应审查外资投资合同以决定该企业是否系外国投资者股权或资产并购所设立,是否应适用本操作规程;3、 审查并购合同以了解实施并购的境外企业是否为境内居民所设立或控制,是否与并购标的企业拥有同一管理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