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潮州市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5:08:16  浏览:86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潮州市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州市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暂行办法

(潮府办[2000]30号 2000年4月29日转发)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的建设和管理,营造优美健康、安全、文明、优质的旅游环境,规范景区景点的经营活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景区景点,是指以旅游资源为基础,为旅游者提供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及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包括风景名胜区、历史遗迹、宗教寺庙、游乐园、旅游主题公园、园林、森林公园、水库和湖泊划定的游览区、温泉疗养地、海滨浴场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经营、参加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旅游景区景点实施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公安、工商、国土、民政、建设、规划、计划、文化、宗教、文物、环保、农业、林业、海洋、园林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必须按照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遵守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大、中型人造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应执行经济效益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单位应提供客源市场分析报告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审后,再按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报批。

第八条 禁止修建带封建迷信色彩的景区景点。未经宗教、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景区景点内建设宗教寺庙和其它宗教性质的人文景观。

第九条 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峻工时应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抚育管理好区内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林木,不得随意砍伐。

应做好区内的植树绿化、花草美化、护林防火工作。古树名木应有中英文铭牌标示。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景点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污染环境、损害景观的设施或建筑物,

严禁在旅游景区景点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倾倒垃圾,乱丢杂物、排放污水、烟尘、狩猎,放牧或墓葬。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详细规划区内的旅游线路,树立路牌标志。

要编写景区景点的导游词,培训本单位的导游员,为旅客提供规范的导游服务。提供导游服务的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加强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配备足够的洗手间和垃圾箱。及时清除区内的杂草、杂物、果皮、烟头、纸屑等。

第十四条 景区景点应加大对宣传的投入,通过刊物、音像制品、互联网等多种媒体进行宣传,提高知名度。

第十五条 景区景点内的经营单位,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经营配套娱乐餐饮服务,服务人员应有健康证并定期进行体检。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旅游景区景点内服务性经营单位的数量,经批准的小卖部、小食店,应按批准的经营项目和规模,在指定的地点经营,不得乱摆乱设小摊挡,不得妨碍游客观光。

商品要有地方特色,明码标价,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不得强买强卖。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景点要充分利用资源特点,开发健康有益的游览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经营恐怖刺激等低级趣味的娱乐项目。

第十八条 景区景点应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经营登山、狩猎、探险等旅游项目的,应制订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

第十九条 景区景点要切实加强防火安全工作,对部分危险地段要有栏杆围护,并配足告示牌,对各种旅游设备设施要定期检查维修,配足消防、救护设备、人员及紧急通道指示牌。

应加强对员工的救护常识、灭火设备使用常识及紧急疏散知识培训。

第二十条 大中型的旅游景区,应设立卫生室,配备医务人员,具备处理一般事故或简易救护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景区景点应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及时清除乞丐和精神病人。防止敲诈、勒索、围堵旅游者等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根据规划,积极开发建设,不断改善交通、安全、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有计划地组织、接待游览活动。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和所属主管单位要对辖属范围内的卫生、安全、防火、经营负总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接受旅客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应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潮州市旅游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济纠纷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济纠纷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5年12月1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直属院校: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经济纠纷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经济纠纷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处理农业银行各种经济纠纷,促使农业银行处理各类经济纠纷走上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维护农业银行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农业银行法律顾问机构在行长领导下,主管辖内各种经济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三条 处理经济纠纷,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维护农业银行合法权益原则。
3.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
4.分级负责、密切协作、及时处理原则。
第四条 各级农业银行法律顾问机构对辖内发生的各种经济纠纷负责登记、上报、协调和处理。
第五条 各级行法律顾问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吸收有关业务部门及经办人员共同参加处理经济纠纷。有关业务部门和经办人员有义务参加处理经济纠纷。
第六条 法律顾问处理经济纠纷时,可以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调取证据,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法律顾问对于在执行公务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八条 各级法律顾问机构处理经济纠纷应相互配合、互相支持。上级行法律顾问机构对下级行法律顾问机构负有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九条 县支行法律顾问机构管辖县级支行及所属办事处、营业所等机构的经济纠纷。
第十条 中心支行法律顾问机构管辖中心支行及所属机构的二审经济纠纷或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一审经济纠纷。
第十一条 省分行法律顾问机构管辖省级分行及所属机构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经济纠纷,或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一审经济纠纷。
第十二条 总行法律顾问机构管辖全行影响重大的经济案件或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第十三条 上级行法律顾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管辖下级行发生的经济纠纷;也可以将所管辖的经济纠纷委托下级行法律顾问机构处理。
第十四条 重大复杂的经济纠纷,可以由各级法律顾问机构联合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行外聘律师处理经济纠纷,必须经过同级法律顾问机构同意;没有法律顾问机构的,必须经过上级行法律顾问机构同意。没有经过法律顾问机构同意而外聘律师的费用,各级行不得列支。
第十六条 经济纠纷发生时,有关部门和经办人员应立即向主管行长和相应法律顾问机构报告,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对于重大紧急的经济纠纷,有关部门和经办人员应在发生和知悉的当日报告主管行长和相应的法律顾问机构。
第十七条 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济纠纷均应以书面形式即时报告省级分行法律顾问机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济纠纷,由省级分行法律顾问机构以书面形式上报总行法律顾问室。
第十八条 经济纠纷的处理可采取以下方式:
1.各级行法律顾问机构主持依法协商、调解;
2.依法申请仲裁;
3.公证债权文书依法申请法院执行;
4.依法申请支付令;
5.依法提起诉讼;
6.依法提起申诉;
7.其他处理方式。
第十九条 各级行对所辖发生的经济纠纷每年应作一次清理统计,并制作《经济纠纷情况统计表》,逐级上报上级行法律顾问机构。
第二十条 对发生经济纠纷隐瞒不报、上报不及时,采取措施不当导致农业银行损失的,应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法律顾问机构在接到经济纠纷报告后,应依法及时进行处理。法律顾问人员在处理经济纠纷中,因玩忽职守、假公济私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而给农业银行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法律顾问机构处理经济纠纷,可按规定收取一定的办案费用。由各分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收费办法,报总行法律顾问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法律顾问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银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银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的通知

财会〔2012〕2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银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银行业扩展分类标准(以下简称银行业扩展分类标准)基于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以下简称通用分类标准)制定,反映了银行业的业务特点,是通用分类标准的组成部分,未来将随通用分类标准的补充修订进行修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编制XBRL(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格式的财务报告实例文档时,应当遵循银行业扩展分类标准,具体实施范围和实施要求另发。
  银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的命名空间为http://xbrl.mof.gov.cn/taxonomy/2012-11-30/cas/bnk,电子文件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从“会计司”子栏目下载,或登录XBRL中国地区组织网站(www.xbrl-cn.org)下载。
  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联 系 人: 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 冷冰 赵金光
  联系电话: 010-68553016 68553275
  传 真: 010-68552534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电子邮箱: lengbing@mof.gov.cn
  zhaojinguang@mof.gov.cn
  联 系 人:银监会财务会计部会计制度处 石晓乐 
  联系电话:010-66279031  010-66299190(兼传真)
  电子邮箱:shixiaole@cbrc.gov.cn
  附件:1.银行业扩展分类标准指南
     2.银行业扩展分类标准元素清单



                            财政部 银监会
                            2012年12月24日



附件下载:
  附件1:银行业扩展分类标准指南.pdf
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12/P020121228324298526483.pdf

  附件2:银行业扩展分类标准元素清单.pdf
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12/P020121228324298891962.pdf

      银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电子文件包

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12/P020121228324304517702.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