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考核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关于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考核的通知
技监局量发(1996)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及有关单位:
1996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计量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第二年,根据《意见》的要求,为使我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的工作质量上一新台阶,并逐步按国际准则进行规范管理,尽快实现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我局在吸收了一些地方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整顿验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参照有关国际建议对实验室的要求,提出了“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考核的要求”(见附件),请你们以此为依据开展考核工作。我局拟定于1996年第4季度(或1997年初)有计划地对省级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考核,具体要求是:
1.1996年6~9月,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按“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考核的要求”进行自查、整改。
2.省级技术监督部门应在1996年10月中旬前完成对本地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工作,并将汇总材料报送我局。
3.我局将组织6个考核小组按统一要求进行交叉考核,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由我局颁发《计量授权证书》。考核小组还要抽查部分地(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4.考核小组工作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省级技术监督部门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考核的要求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6年6月4日
附件: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考核的要求
一、考评范围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
二、考评的目的
1.依法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实验室的内部建设和管理,提高量值传递和量值溯源的工作质量,为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量值。
2.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行为,以适应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国内外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为社会提供更有效的服务。
3.使我国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逐步按国际准则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尽快纳入国家实验室认可体系并与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实现相互认可奠定基础。
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以下简称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实验室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必须有固定的场所和与承检能力相适应的设备。
2.实验室人员要求
(1)有熟悉计量法律、法规和国际通行要求的管理人员,他们有履行其职责所必须的权力;
(2)有措施保证其工作人员不受各种外界因素的干扰,保证出具数据的公正性;
(3)有明文规定全体工作人员的职责、权利及彼此关系,各司其职,以确保量值传递工作有序的进行;
(4)有一名技术领导全面负责实验室的技术工作,负责量值传递体系、质量保证、强制检定的实施和承办有关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5)实验室应有齐全的供有关人员使用、执行的质量文件,质量领导人应负责保证质量手册的有效实施。
3.有保证量值传递工作质量的实验室质量手册及相关文件,质量手册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实验室领导确认的质量方针,包括目标和承诺;
(2)实验室的组织管理机构,隶属关系和组织系统图;
(3)实验室开展量值传递、检定、校准、比对的项目和范围;
(4)计量标准必须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G1033 92)表1的要求。
(5)与实验室开展工作有关的设备和相应的检定规程、操作方法和参考数据都应保证是适时的,并随时提供有关人员使用。
(6)实验室应定期对自身工作进行审核,评价其是否始终按质量手册的要求正常运转。每隔两年应对质量手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以使其质量手册持续有效。
(7)实验室所有在用设备应在正常的受控状态,每个设备的名称、型号、编号、生产厂、保管人以及调修和损坏均应记录在案。
(8)实验室应有处理和申诉程序的规定,以利于用户对实验室的工作提出申诉,所有的申诉采取的措施应记录并保存。
四、证书和报告
1.实验室应根据检定规程的要求和用户的需要,出具《检定/校准证书》、检定证书或报告。
2.如果用《检定/校准证书》应按技监局量发(1996)07号《关于正式使用“检定/校准证书”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五、考核验收
1.根据通知第3条的要求,对考核不合格的实验室限期整改,暂不颁发《计量授权证书》,待整改验收合格后补发证书。
2.在量值传递或有关的服务中出现质量问题时,将部分或全部工作停止,进行整改,并收回《计量授权证书》。
3.各级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以加强对实验室的监督管理。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函[2009]84号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3部门《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8]250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教育厅等3部门《四川省生源地
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函[2008]25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金融机构: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四川银监局制订的《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按照“应贷尽贷、简化程序、方便群众、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机构,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确保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积极、稳步推进,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各地在推进和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同时,应继续做好所属各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确保原有国家助学贷款机制和协议继续有效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四川银监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3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经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为主承办。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四川银监局同意可以开展此项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学生。
第五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目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六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
(1)村贫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家庭;
(3)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
(5)遭受重大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6)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7)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8)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的家庭;
(9)其他贫困家庭。
第三章 贷款政策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一般不超过就读学校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的总和,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已经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目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第十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只付息,不还本),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四章 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第十一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所属高校和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读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四川省籍学生考入四川省属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省财政承担;四川省籍学生考入市(州)属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高校所在市(州)财政承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第十二条 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所属高校和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读的学生,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四川省籍学生考入省属高校就读的,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承担贷款发生额的7.5%,省财政承担1.5%,学生就读高校承担6%;四川省籍学生考入市(州)属高校就读的,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贷款发生额的7.5%,高校所在市(州)财政承担1.5%,学生就读高校承担6%。
第十三条 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市(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月20目前,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及时足额划拨。
第十四条 经办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确认生源地助学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已确认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经办银行返回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于弥补不良贷款损失;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其中县级财政分担部分首先使用经办银行返回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教育、财政部门、银监部门和经办银行以及普通高中、高等学校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建立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作体系。
第十六条 省教育部门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督促各级教育部门及普通高中、高等学校共同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市、县级教育部门要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积极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接受高等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开发银行省分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向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有关普通高中要配合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提供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工作。有关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并将学生贷款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根据有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和高校收费账户信息等资料。
第十七条 省、市(州)财政部门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经办银行负责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要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联结,形成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经办银行可通过委托代理方式由其它金融机构辅助结算管理,并按照委托协议支付代理手续费。代理银行及各分支机构要为生源地信用贷款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经办银行应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专职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人员,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防范贷款风险,保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九条 银监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督促经办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此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等5部门制定的《四川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已办理生源地贷款的,按原办法执行,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不再办理新的贷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四川银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