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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规范要求,改革储量审批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14:13  浏览:99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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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规范要求,改革储量审批的意见

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


调整规范要求,改革储量审批的意见
1995年3月11日,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

我国现行的各种地质勘探规范(简称规范)主要是80年代以来陆续颁布实施的,是编制设计、组织矿产勘查、提交储量报告和审批矿产(包括地下水,下同)储量的依据,是我国几十年来矿产勘查、矿山设计和生产实践的经验总结,为保障我国矿业开发做出了很大贡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家所有权和生产经营权的两权分离,地质勘查和矿业开发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投资出现多渠道,地质勘查和矿产储量市场日趋发展,现行规范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鉴于短时间内无法对所有现行规范进行全面修订,现在我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如下调整意见,与现行规范一起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地质勘查和审批矿产储量报告的依据。
一、新时期矿产储量审批的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矿产储量审批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环节,它对提交的矿产储量具有审核监督、仲裁公证和国有资产核定作用。实行储量承包的项目则应以审查批准的储量数据作为最终财务结算的依据。矿产储量审批既维护国家作为矿产储量所有者的权益,同时,也维护矿产储量探明者和开采者的合法权益。
二、矿产储量审批范围
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必须履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义务,提交有关的储量报告,其中提交供矿山建设(包括边探边采)、改建、扩建的矿产勘查报告,矿产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报告,阶段性储量复算报告,区域性地下水资源评价报告,非正常损失的储量注销报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等,都必须由矿产储量审批机构统一审批。
三、勘探程度问题
矿区应有总体控制,满足矿山总体布置的要求。依据矿床规模和矿山建设要求,可一次性勘查完毕,也可分期、分区段勘查。对矿床首期开采地段应查明(或基本查明)矿床地质特征,为矿山建设设计,确定开拓方式、采选方法及工艺流程、矿山产品方案提供依据。
在实行对口勘探的条件下,各级储量比例可据矿山生产规模与对口单位商定。首期开采所需的B、C级(煤为A、B级)矿产储量,一般应满足还本期或5-7年(大中型煤矿为10-15年)生产所需矿量要求。
审批矿产储量报告,必须坚持各项工作质量要求和各级储量的级别条件,根据矿区的实际工作程度审定各级储量数,实事求是地确定矿产储量报告用途。
四、坑钻结合问题
凡规范中指出需要坑钻结合探求储量者,所需坑探工作量应以确保勘查质量为原则,根据矿床地质特征具体确定。若钻探所获地质成果与坑道验证所获成果相近,则不强求一定要投入较多的坑道工作量。但应在变化较大地段保证适当坑探工作量。
坑道验证,应以脉内沿脉配合穿脉进行。
五、矿石选(冶)试验程度和矿床综合评价
凡提供矿山建设设计利用的矿产储量,矿石选(冶)试验程度应基本满足为矿山确定选(冶)、加工工艺流程及产品方案提供依据的要求。
老矿山补充勘查或外围勘查,在具备类比条件时,可参照原选(冶)成果。
勘查主矿产时,对可以利用且有社会、经济效益的共生、伴生矿产,必须进行综合评价。
六、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勘查要求
凡拟供开发利用的矿床,均应对其开采技术条件进行勘查评价。对开采技术条件简单的矿床,可通过地面地质调查分析与相邻开采矿山资料对比作出评价;开采技术条件中等复杂类型的矿床,宜在地面地质调查和相邻开采矿山资料对比的基础上,针对影响矿床开采的主要问题,进行勘查工作,以查明其条件并作出评价;对开采技术条件复杂影响采矿生产安全、采矿工艺选择、采矿经济效益的矿床,应结合地质勘查进行开采技术条件的勘查或单独立项进行专门性的勘查,查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条件和问题,并作出全面评价。
七、矿床技术经济评价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应加强矿床技术经济评价工作,并应贯穿勘查工作全过程。鉴于矿床工业指标是审核矿产储量,界定储量资产的标准,在矿产勘查中、后期,矿床工业指标论证应做为矿床技术经济评价的重点。
对于一般矿床主要进行微观经济论证,具有类比条件的可采用类比方法;对大型、特大型矿床,应进行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的论证。
八、积极支持应用新技术、新方法
凡结合矿区(床)具体条件应用新技术、新方法,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者,经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报储量审批机构备案后,均可在施工中应用。如国内使用成功的煤田地震技术,计算机成图系统,计算机储量计算系统等。小口径岩心钻探,只要能满足各类样品取样要求,其穿矿孔径可不受限制。
九、勘探工作质量问题
矿产勘查各项工作质量是影响矿产储量可靠程度的重要因素。地质,测量、探矿工程、采样加工、测试及物化探等项工作质量不得低于有关规范规定要求。
勘查单位应保证矿产勘查各项工作质量,并对其负责。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对勘查工作的质量可进行抽查。
矿产储量报告使用的各项测试数据,须由经资格认证的测试单位提供。
十、关于勘查项目承包合同问题
规范及本意见是对矿产勘查的基本要求,签订勘查项目承包合同时其有关技术内容应符合有关规范及本意见的有关规定。对勘查成果的用途,勘查范围,首采区段的选择,提交储量的质量和数量,B、C级(煤为A、B级)储量比例等都应作为合同内容予以明确规定。送审报告时,应将合同书报矿产储量审批机构,以便审批储量报告时予以考虑。
十一、储量报告的审查重点
不同矿床虽有各自的特点,但在审查报告时,都应把地质条件、控矿条件的查明程度、影响矿床开采、矿石加工利用的重要问题和供矿山建设利用的各级储量的可靠程度等作为重点审查。
十二、小型矿矿产储量审批
对县办国有及乡镇集体小型矿的勘查程度要求,参照有关规范原则适度放宽。地质研究程度要密切针对开发的实际问题;勘查控制程度以求D级储量为主,C级储量比例由探采双方合同约定;侧重首采区或近期开采区段的储量控制。
储量报告审批要侧重按照储量级别条件核定储量,指明用途和风险,提出开发及下期勘查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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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度衢州市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度衢州市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04〕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004年度衢州市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2004年度衢州市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为深入实施"工业立市"和"借力发展"战略,加快我市工业园区建设步伐,做大做强产业集聚平台,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经市政府研究,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衢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市开发区)、衢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市高新园区)。
  二、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
  (一)园区内新开发土地面积。本项基本分10分。
  本项达到考核目标得基本分,每增加或减少5%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10分。
  (二)园区内基础设施投入。本项基本分20分。
  本项达到考核目标得基本分,每增加或减少5%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20分。
  (三)园区内工业招商实际到位资金。本项基本20分。
  本项达到考核目标得基本分,每增加或减少5%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20分。市外工业招商实际到位资金占比未达到考核目标扣5分,超出不加分。
  (四)园区内工业项目推进。本项基本分20分。
  新入园企业数达到考核目标得10分,每增加或减少5家,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10分。当年开工率和当年投产率达到考核目标各得5分,每高出或低于1%,各增减1分,增减分分别不超过5分。投资强度(按省计发委、国土厅规定标准)未达到考核目标扣5分,超出不加分。
  (五)园区内工业总产值增长率。本项基本分20分。
  本项达到考核目标得基本分,每超或低1个百分点,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20分。园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占当地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百分点提高数达不到考核目标扣5分,超出不加分。
  (六)园区内工业入库税金增长率。本项基本分10分。
  本项达到考核目标得基本分,每超或低1个百分点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10分。
  同时,各园区要加强基础管理,包括园区的制度建设和服务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完善、原始资料台帐完整、统计报表的准确及时情况等作为加减分。统计报表迟报或差错1次扣0.5分,园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1次扣5分,增减分不得超过5分。
  三、考核范围
  列入市政府考核的工业园区为:
  (一)市本级: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
  (二)柯城区:市开发区柯城工业园、浙江包装材料工业专区。
  (三)衢江区:沈家经济开发区、衢江区上方经济开发区。
  (四)龙游县:龙北经济开发区。
  (五)江山市:江山经济开发区(包括江山市特色工业园区、江山机电工业园区)、江贺经济开发区。
  (六)常山县:新都经济开发区、辉埠经济开发区。
  (七)开化县:开化县生态工业区。
  四、考核程序
  (一)确定工作目标。年初,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园区办)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在各县(市、区)和市开发区、高新园区上年度完成的实绩数和上报的工作目标基础上,分别确定各项考核工作目标,并由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衢州市工业园区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开展实地考核。年终,各县(市、区)和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向市园区办书面报送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由市园区办牵头,由市府办、经委、财政(地税)局、国税局、统计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实地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
  五、考核奖励
  (一)各县(市、区)和市开发区、高新园区根据考核得分排名,分设一、二、三等奖,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一等奖主要领导奖励1.2万元;二等奖主要领导奖励1万元;三等奖主要领导奖励0.8万元。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市开发区、高新园区副职按相应奖级奖金的80%奖励;列入考核范围的县(市、区)的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按相应奖级奖金的70%奖励;县(市、区)园区办主任按相应奖级奖金的60%奖励;市园区办主任参照三等奖奖金的60%奖励,其余人员配套奖励。考核得分低于80分(含80分)的不得奖,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柯城区、衢江区、市开发区、高新园区和市、区园区办的奖金由市财政列支,其他县(市)的奖金由县(市)财政列支。
  六、考核起止时限
  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附件:2004年度衢州市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目标
附件  2004年度衢州市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目标            考核对象  考核内容 市开发区 市高新
  园区 柯城区 衢江区 龙游县 江山市 常山县 开化县 合 计
一 1、新开发面积(亩) 3000 1000 800 2500 2500 2500 2500 80015600
二 2、基础设施投入(亿元) 2 0.8 0.6 1.5 1.5 1.5 1.5 0.610
  三 3、新入园企业数(家) 30 15 35 47 45 47 47 34300
4、当年工业项目开工率(%) 70 70 70 70 70 70 70 70-
5、当年工业项目投产率(%)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6、投资强度 达标 达标 达标 达标 达标 达标 达标 达标-
四 7、工业招商引资到位资金(亿元) 5 2 3 4 4 4 4 329
8、市外资金占比(%) 50 50 50 50 50 50 50 5050
五 9、工业产值增长率(%)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10、园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产值占比提高点数(%) 5 5 5 5 5 5 5 5-
六 11、园区内工业入库税金增长率(%) 15 12 15 15 15 15 15 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仪化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仪化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977号
2003-8-22 


北京、上海、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仪化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 
一、仪化集团公司所属的9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度由仪化集团公司在江苏省仪征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鉴于合并后亏损,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仪化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仪化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仪化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地址 
  1  仪征化纤怡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仪征 
  2  仪征化纤(北方)实业公司    北京 
  3  仪征化纤集团上海东方公司    上海 
  4  仪征化纤房地产开发公司     江苏仪征 
  5  中国三江化纤工业集团公司    江苏仪征 
  6  仪征化纤安装检修工程公司    江苏仪征 
  7  仪征化纤大康包装实业公司    江苏仪征 
  8  仪征化纤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仪征 
  9  仪征化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仪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