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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表彰先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先进军休工作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53:58  浏览:95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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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表彰先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先进军休工作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民政部 总政


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表彰先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先进军休工作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民政部、总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各军区、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
做好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工作,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和国防建设的大事,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政治任务。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军地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各级民政部门及整个军休系统工休人员的共同努力,这项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涌现出一大批先
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开展,决定于1996年表彰一批先进军队离退休干部、先进军队工作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这次表彰工作,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老干部工作的一系列指示为指针,通过广泛开展“学先进、争先进、做先进”活动,激励广大工作人员在新形势下团结进取、勤奋工作、积极探索做好军休安置管理工作的新途径,争创一流服务管理工作;激励军队离退休干部发扬革命
传统、保持革命晚节,继续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干休所规范化建设的发展,把服务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从而为加强国防建设、稳定社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评选范围、方法
评选范围: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各级安置管理部门、干休所、服务站,及其所属干部、职工(含招聘干部、合同工)。
评选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根据评选条件和分配的名额(见附表一)组织评选。评选出的先进军队离退休干部、先进军休工作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共同审查后,报民政部和总政治部审批。


三、评选条件
(一)先进军队离退休干部条件
1、模范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在“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方面为人表率,并积极关心和支持干休所的各项工作。
3、认真学习,谦虚谨慎,遵纪守法,保持和发扬我党和我军的优良传统,自觉保持革命晚节。
4、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在两个文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做出突出成绩。
(二)先进军休工作单位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坚持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为军队建设服务、为老干部服务的宗旨,较好完成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的各项任务。
2、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注重研究和解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军休安置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善于总结经验,勇于探索创新,在行业和地区起到示范作用。
3、认真做好安置管理的宣传、争取、协调工作,克服困难,努力为军队离退休干部在学习、生活、发挥作用等方面创造良好条件,认真落实民政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得到广大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好评。
4、领导班子团结有力,注重自身建设,勤政廉政,风气正。
(三)先进工作者条件
1、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牢固树立为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为军队建设服务、为稳定社会服务的思想。
2、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为安置管理工作献计献策,热情帮助离退休干部解决实际问题,在安置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
3、勇于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安置管理工作的新办法、新路子,并取得突出成绩。
4、严于律己,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模范带头作用好。
四、评选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加强对这次评选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情况,制订实施方案,保质保量地抓好落实。在评选工作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工休人员意见,认真整理先进事迹材料,以实绩为依据,切实做到实事求是。
事迹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严格审查后,连同审批表(一式三份),于1996年3月底前报民政部安置司(所需表格由各地翻印)。
附件:一、《先进个人及单位名额分配表》(略)
二、《先进军队离退休干部审批表》(略)
三、《先进军休工作单位审批表》(略)
四、《先进工作者审批表》(略)



199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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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加强我行同企业签订“银企合作协议”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加强我行同企业签订“银企合作协议”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目前,为实施总行“双大”战略,各级建设银行已经与不少企业签订了银企合作协议。这些协议的签订,对于积极稳妥地发展银企合作关系,推动我行业务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加强我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的管理,规范银企合作协议文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企合作协议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总行一般同跨地区的冠“中国”、“国家”字头的企业集团或副部级以上(含副部级)的特大型企业(如中国石化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等)签订银企合作协议;一级分行同所辖区内的大中型企业集团、企业签订银企合作协议;其他
企业由二级分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县级支行以下机构(含县级支行)原则上不与企业签订银企合作协议。
二、各行要按照“大行业、大企业”经营战略积极开展工作,选择有市场、效益好的大中型国有骨干企业和我行重点支持行业的主管部门建立合作关系。特别是对已确定我行为主办行的企业,要在提高服务质量的基础上,通过签订银企合作协议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
三、各行在确定银企合作协议条款时,要注意以下事项:(一)协议内容要平等互利,不得损害我行利益;不应只有建行义务而无建行权利,要约定企业在我行开立基本帐户或约定销售收入分流的比例。(二)要注意发挥建行整体优势,扩大与企业合作的范围,为企业提供全面的金融
服务,如国内及国际结算、境外融资、信用卡、评估咨询、预决算审查和委托代理业务等,包括中国投资咨询公司及中国国际金融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的服务和建行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的服务。(三)信贷业务方面的承诺事项(如贷款、票据承兑、贴现、出具保函等)首先要遵循我行
有关业务权限方面的规定,未经上级行批准,不能超权限承诺,同时要考虑自身的承担能力,对超过权限和自身能力的要先向上级行请示;其次应要求企业对其财务状况如重要财务比率作出承诺;第三要约定在具体办理有关信贷业务时,我行将根据有关规章制度逐笔审核,并办理相应的担
保。(四)各行法规部门应对协议条款审核把关,以免出现对我行不利的内容。
四、各一级分行要立即对所属签订的银企合作协议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以防造成损失。
五、银企合作协议由各行信贷管理委员会(或相应机构)归口管理。总行有关部门和各一级分行要在每年1月份向总行信贷管理委员会报送上年银企合作协议的执行情况总结。一级分行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所签协议副本须上报总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已签订协议文本请
于10月30日前上报,新签订的协议文本应于协议签订后两周内报达。二级分行以下所签协议副本上报一级分行的时间由各一级分行自行确定。

附件:银企合作协议书(参考文本)

甲 方
合作协议书
中国建设银行 行
甲方(企业):
乙方(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行
为建立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促进银企双方的共同发展和长远合作,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一、乙方愿意将甲方作为重要的基本客户,在法律和金融政策允许的前提下,优先为甲方提供各类信贷资金支持和其他优质金融服务。
二、乙方将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向甲方提供全面的信贷服务,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储备贷款、房地产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等。
三、乙方将尽力满足甲方合理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甲方保证保持良好的财务结构,流动比率控制在 %以上,应收帐款率控制在 %以下,资产负债率控制在 %以下。
四、乙方将积极支持甲方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对甲方的被国家有权部门列入计划的项目,将尽快给予评估;对已承诺的项目,将在年度信贷计划中优先安排,并保证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五、当甲方建设项目的储备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时,甲方根据储备贷款条件,优先给予安排。
六、乙方将积极支持甲方开展进出口等国际经济往来业务,为其提供全方位的国际金融服务。
七、甲方愿意将乙方作为主办银行,在乙方开立 帐户,并将 %的产品销售收入通过该帐户办理结算。
八、甲方保证存入乙方 帐户的资金不少于乙方贷款在甲方的所占比例。
九、甲方保证不拖欠乙方贷款本息。如有特殊原因贷款需要展期的,由甲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核,对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给予展期。
十、甲方保证不挤占、挪用流动资金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
十一、甲方保证每月向乙方提供财务报表,并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十二、甲方同意其国际结算业务、代发工资、信用卡业务、职工住房基金、工程预决算审查、项目评估咨询、开发银行贷款和其他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等其他金融业务,交乙方办理。
十三、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通知并监督所属机构认真执行。
十四、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需要对协议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时,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十五、甲乙双方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单方终止协议或违背协议条款。
十六、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乙方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为 年,协议到期后是否续约由双方商定。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1996年9月11日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4〕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实现我国政府在联大艾滋病防治特别会议上所作的承诺,加大艾滋病防治工作力度,卫生部、财政部共同制定了《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和《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1、《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

2、《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二○○四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