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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内部审计审签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21:48:44  浏览:87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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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内部审计审签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内部审计审签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山东省区域内应设内审机构或专职内审人员(以下简称内审机构)的部门、单位(包括中央驻鲁部门、单位),都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应设内审机构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上报的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贷款申请书都必须经内审机构审查签章(以下简称三项审签)。
第四条 实行三项审签是加强部门、单位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一项内部控制制度,是配合财税、金融部门严格执行财政、税收、金融法规,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审计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五条 会计报表重点审查财务收支、成本核算、费用摊销是否正确;各项专用基金是否按规定提取,使用;盈亏核算、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流动资金使用是否合理。
纳税申报表重点审查主要税种的纳税环节、使用税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应缴税金的计算是否正确;减税免税是否经财税部门批准。
贷款申请书重点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理由是否真实合理,用途是否得当,有无还款保证;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手续是否完备,概算投资是否落实,有无年度贷款计划、可行性论证和调查评估报告,发生超概算超计划投资和追加计划贷款的理由是否符合实际。
第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是内部审计审签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银行应确定一个职能机构设专人负责指导审签工作。审计、财政、税务、银行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七条 财政、税务、银行部门印制的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贷款申请书,应增设内审签章栏。
第八条 内审机构必须做到不经审查不予签章。在审签中发现一般性差错,应随时通知财会部门纠正处理;发现重大疑点,应报部门、单位领导批准进行专项审计。
第九条 各级内审机构对审签情况应做详细记录,便于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条 内审人员根据审签工作需要,有权检查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资金、财产,查阅文件、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并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的职能机构和下属单位,应根据审签工作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凭证、帐簿、报表、文件、资料等,为审签工作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应支持内审机构履行审签职责。对审签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认真处理和研究改进。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的内审机构,除做好本单位的审签工作外,还应加强对所属单位审签工作的指导。
第十四条 对应审签而未审签的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贷款申请书,财政、税务、银行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五条 对未经审计而签章或审签后发现重大违纪事件的,应追究有关内审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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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级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州市级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级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六日




  泰州市级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政府性(财政)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实现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17项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0〕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性手段,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评估和审查,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职能管理行为。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坚持合法、公正、客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市财政局是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机构)承担。评审机构建立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库提供专业评审,同时建立协审单位库,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评审。专家评审和协审机构评审经费由财政预算专项安排。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行“三先三后”的工作机制。

  (一)先评审后编制。将项目概算评审结论作为编制政府投资计划的依据。

  (二)先评审后批复。将概算评审结论作为批复项目概算的依据。

  (三)先评审后拨款。将项目概算、预算评审结论和工程结(决)算评审(审计)结果作为拨付工程建设资金的依据。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等纳入预算管理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内容: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评审。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单项工程累计变更超过预算5%的补充评审。

  (三)重大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四)工程结算的审核。

  (五)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

  (六)其他需要财政投资评审事项。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组织专家评审。

  (二)委托协审单位评审。

  (三)其他方式。

  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确定评审项目。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财政投资预算编制财政投资评审计划,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二)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机构按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对初步评审的意见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三)评审意见执行。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或整改。

  第十条市级各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应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工作。各当事人及相关单位应履行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义务。

  市财政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实施办法;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计划,提出评审要求;制定专家评审和协审单位参与财政投资评审的管理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批复评审报告,处理和监督有关评审意见的执行;组织对未列入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

  市发改委:根据评审机构出具的项目概算评审结论,批复项目概算。未经评审的项目不予批复。

  市审计局:负责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工作;对政府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对财政投资评审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抽审。

  建设单位:负责编制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按要求送相关部门履行审批、评审(审计)手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将竣工图纸、结算资料、设计变更及有关合同资料送评审机构(审计机关)进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审计),并将评审(审计)意见作为拨付工程结算价款和资产移交的依据。

  市住建局:根据评审机构评审的概算,在标底不高于评审后概算的前提下组织项目招投标。未经投资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组织招投标。

  政府融资平台:根据评审机构的概算、预算评审结论和工程竣工结(决)算评审(审计)结果,安排和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评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评审规定:

  (一)按照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要求,依法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二)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三)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参与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五)建立评审报告的复核机制。

  (六)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

  1.概算、预算评审报告出具时间:自建设单位完整、齐全送达评审资料之日起,单项工程原则上2000万元以内15个工作日、2000万元—5000万元20个工作日、5000万元—10000万元25个工作日、10000万元以上30个工作日。

  2.结算、决算评审报告出具时间:自建设单位完整、齐全送达评审资料之日起,单项工程原则上2000万元以内20个工作日、2000万元—5000万元30个工作日、5000万元—10000万元40个工作日、10000万元以上50个工作日。

  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特殊情况,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处理。

  (七)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八)未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评审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透露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情况。

  (九)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评审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评审机构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材料,应当向评审机构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单项工程累计变更超过预算5%的,对变更部分编制追加预算重新评审。

  (四)应当自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影响评审结论的生效。

  (五)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被评审项目单位不按时提供所需资料或者拖延、拒绝说明情况的,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的,由财政部门提请有关融资平台根据情况暂缓下达支出预算或者暂停拨付项目资金。

  项目建设单位未履行财政投资评审义务,造成政府投资项目重大资金浪费和投资决策失误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评审机构、评审人员、被评审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和《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总署决定对保税区内经批准销往非保税区的加工贸易成品设立专用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列有关监管方式代码:
(一)增列监管方式代码0444,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应按成品征税的保税区进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简称“保区进料成品”;
(二)增列监管方式代码0445,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应按成品征税的保税区来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简称“保区来料成品”;
(三)增列监管方式代码0544,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应按料件征税的保税区进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简称“保区进料料件”;
(四)增列监管方式代码0545,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应按料件征税的保税区来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简称“保区来料料件”。
二、海关对上述货物不征收缓税利息。
三、上述货物(包括减免税的)通关时,企业应按《报关单填制规范》填制相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并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案号”栏填报有关《登记手册》编号。
四、总署已在海关业务系统参数数据库调整了有关数据,请各关按说明接收数据文件:
1、节点名:ZS31
2、用户名:BULLETIN
3、目录名:〔.H883APP〕
4、文件名:TRADE—MO.TXT《贸易方式证件表》
TRADE.TXT《贸易方式代码表》
五、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海关及时对外公告。

附件 公告
接海关总署通知,为解决保税区内加工贸易制成品转内销货物的通关问题,增列监管方式代码0444,适用于应按成品征税的保税区进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简称“保区进料成品”;增列监管方式代码0445,适用于应按成品征税的保税区来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简称“保区
来料成品”;增列监管方式代码0544,适用于应按料件征税的保税区进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简称“保区进料料件”;增列监管方式代码0545,适用于应按料件征税的保税区来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简称“保区来料料件”。
请有关报关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及本公告规定填制有关货物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本公告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二○○○年 月 日



2000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