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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气体打火机运输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6:47:11  浏览:81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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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气体打火机运输管理的通知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气体打火机运输管理的通知
铁道部


为了研究气体打火机的属性和安全运输管理,我们组织了轻工、商业、公安等部门多次座谈,并请广州、上海的生产厂在当地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参加下,进行模拟燃烧、跌落等试验。根据试验提供的资料,气体打火机内充有液化易燃气体,应属危险品,但因其包装较好,充装的液化
易燃气体量小,储运中自燃的可能性不大。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为方便流通、气体打火机可采用限量运输的方法,按普通货物的条件运输,但应切实遵守下列运输条件:
一、打火机质量
1.每支打火机储气箱必须能承受14kg/cm2的内压,不发生漏气、破裂。
2.每支打火机充装的液化易燃气体最多不得大于3克。
3.20℃时液化易燃气体容量不得超过储气箱容积的80%。
二、包装
1.应采用木箱作为运输包装,每箱不超过300支,每10~20支装一纸盒。
2.打火机应在包装箱内紧密装载,不得在包装内移动。
3.设计包装时需做包装机械强度试验,跌落高度不小于1.2米。
三、包装上应清晰地标明易燃气体标记。
四、生产厂应对气体打火机质量逐支进行检验,托运时托运人应提出产品和包装质量合格证明,并在运单记事栏内注明,一批托运的气体打火机不得超过十件。
五、一旦发生火灾时应将气体打火机迅速移至安全地点。如不能做到时,救火人员要距火源五米以上。



198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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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0年第2号)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0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2000年凭证式(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为500亿元,分为二年期、三年期、五年期三种。其中二年期100亿元,票面年利率为2.55%;三年期350亿元,票面年利率为2.89%;五年期50亿元,票面年利率为3.14%。
二、本期国债从2000年3月1日开始发行,2000年4月20日结束。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
三、本期国债为记名国债,以填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按面值发行,可以挂失,可以质押贷款,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转让。
四、在购买本期国债后,投资者如需变现,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各购买网点均按兑取本金的2‰收取手续费,并按实际持有时间及相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即:
从购买之日起持有期限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0.81%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年利率1.98%计付利息;三年期、五年期国债持满二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2.61%计付利息;五年期国债持满三年不满四年的按年利率2.97%计付利息;五
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满四年不满五年的按年利率3.06%计付利息。
五、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的票面利率,在利率调整日按二年期、三年期、五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相同百分点作同幅调整,其提前兑取时的分档利率,届时另行通知。
六、本期国债面向社会公开发行,投资者可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部分商业银行以及部分省、市邮政储蓄的营业网点购买。
特此公告。



2000年2月25日

广州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切块包干暂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切块包干暂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1989]第7号《关于落实教委、科委、农委财政经费切块包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要求,为加强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切块包干后的管理,确保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用于扶持农村集体及农户各项生产发展的专项补助费,以及对农口各部门为完成专项工作所安排的专项拨款。它包括:小农水专款、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及农户发展生产资金、农村开荒的补助费、农村禽畜保护补助费、农村造林和林木保
护补助费、农业良种技术推广和植保的补助费、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发展优质农产品基地专款、农业资源调查和区划经费、城乡联办企业贴息款、以及对农业发展生产的补助资金。
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按市人大通过的当年预算数切块包干(不包括上级财政追加的专款)。
第三条 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计划的编制下达:
(一)市财政每年度支农专项资金的支出计划草案,由市农委根据农口各单位提出的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经综合平衡后,于每年十一月份编制下一年度支农专项资金计划建议数,并说明增减因素和新增项目的用途,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根据财力的可能和财政预算编制的原则审
查核实,汇入全市的财政收支预算计划草案,报市人大审议。
(二)在市人大审定市财政的年度收支预算计划后,由市农委根据市人大审定的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年度支出计划,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支出管理规定和有关支农资金使用原则的前提下,市农委根据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有权决定支农专项资金的分配,并编制具体的项目计划,送
市财政局据以拨款。
(三)应根据现行财政体制以及财政预、决算管理的要求,在市确定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后,在预算指标分配不达时,由市农委与市财政局双方联合发文,通知各有关县、区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或用款单位,并由市农委对用款单位的用款计划进行具体审查批复,并按项目目标管
理签订项目责任书。凡不按上述要求办理的,财政部门不予拨款。但对救灾抢险资金的拨款不受此限。
第四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分配,应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持为辅”的原则,特别是对扶持农村各项生产发展的投入,更应以集体或个人自筹资金投入为主。
支农专项资金除小部分可无偿安排给没有经济收入和没有偿还能力的单位或项目外,凡是有直接经济效益和有偿还能力的单位或项目,均应实行有偿投入、到期回收的办法。
对回收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各区、县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继续用于扶持农村发展生产。凡属切块包干范围内有偿使用的资金,参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只要不违反资金使用原则,市农委有权再安排,审定有偿扶持项目。
第五条 实行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投入与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挂钩。
(一)市农委在提出项目专款指标分配意见送财政部门时,应明确该项目专款的使用管理要求和项目效益的考核内容,指标一经下达,要签订项目责任书(格式另行商定),实行项目目标管理。
(二)责任书的签订手续。由市农委或市业务主管部门与用款单位或县、区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以及县、区主管部门分别与用款单位签订责任书。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与用款单位签订的责任书予以拨款。
(三)项目目标验收。由市农委或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按照项目责任书明确的各项指标要求进行验收,并写出书面签定报告。用款单位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外,必须按项目责任书的要求实施,确保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违者,市农委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根据违约的轻重程
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会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暂停拨款或不予拨款,甚至扣回拨款等措施。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支农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按现行财政体制,凡通过各级财政部门直接拨款至用款单位的,各级财政部门要进行监督使用。各用款单位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阻挠、拖延和隐瞒。
第七条 为保证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在“切块”包干管理后,能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在农委内部应尽快建立和健全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应有专人负责,专人经办,负责对支农专项资金进行预算编制,项目可行性的调查和审批、资金的分配工作和对用款单位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监督工作,确保支农专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不发生被挪用、侵占和浪费现象。每年年终,市农委应对各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作出总结,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八条 本办法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8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