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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23:41  浏览:94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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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
建设部



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对于进一步增强城镇居民住房商品化意识,扩大居民住房消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进一步推
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可出售公有住房和不宜出售公有住房的范围。城镇成套现有公有住房,一般除按照规划近期需要拆除改造的住房;党政、科研机关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严重损坏房、危旧房;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出
售的住房外,均属于可售公有住房范围。具体可售公有住房与不宜出售公有住房范围,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二、凡属各地房屋管理部门直管的成套公有住房,除按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应向有购房意愿的现住户出售。
各国有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原则上应按照上述要求向本单位职工和正常工作调离的非本单位现住户出售。鼓励单位向职工出售现住房的具体规定,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
三、凡在可出售范围的现有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应预先编制、上报售房方案;房改部门应在收到单位售房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批准件同时抄送房地产交易和产权登记部门;产权单位在收到售房批准件后应积极组织出售工作,并在与购房职工签定购房协议、收取购
房款(或订金)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协助购房职工到房地产交易和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交易、领证手续;房地产交易和产权登记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一个月内完成测绘、交易、发证工作。
四、国有单位之间产权有争议的住房,凡在可出售住房范围内的,原则上由现管房单位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书面具结保证后,可批准其向职工个人出售,并按规定办理职工个人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售房款按规定比例留足维修基金后,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帐户予以封存,待原产权
关系明晰后再转至原产权单位。
五、向高收入家庭出售现住房执行市场价,向低收入家庭出售现住房执行成本价。成本价要按《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的七项因素逐年测定、提前公布、按时实施,并逐步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相衔接。
六、要按照《决定》和《通知》的规定,在职工家庭合理支出范围内加大现有公有住房,特别是可售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力度,促进职工购房。租金标准的提高要与提高职工收入相结合,对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及其他低收入家庭和领取提租补贴后仍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家庭,
要减收或免收新增租金。
七、对职工已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要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职工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住房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八、各地房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有住房出售和提租工作的指导、宣传和监督,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促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顺利实施。对居住在不宜出售公房的住户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采取调换公房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住房。



199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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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人口办财务〔2010〕74号

各直属、联系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委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加快项目执行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委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项目文本编制。各单位在申报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时,必须按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内容要科学、合理、严谨、详细。

二、严格按项目批复内容进行建设。对已批复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动建设内容,确需变动,建设单位须提供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报原批复单位审批后执行。

三、加强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严格执行招投标相关规定,对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设备采购,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政府采购方式,但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原则上应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实施,以提高采购工作的规范性。

四、提高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透明度。建设单位要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发布项目立项、招标、施工、合同执行、质量安全、验收审计等相关信息,公布项目举报电话,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提高项目实施透明度。建设单位纪检部门要参与项目全过程,重点对项目招标、设备采购、质量安全控制、验收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五、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积极推进项目建设进度,要按照工程进度、合同,及时支付工程款项,提高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执行进度,争取早建设、早竣工、早使用,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六、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要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须在三个月之内,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上报主管部门批复。

七、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工程档案是建设项目全过程真实、原始记录,是工程竣工后维修维护的依据,建设单位要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专人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按要求向城市建设档案馆进行档案移交,同时应保留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设档案备用。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复函

1990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1990〕经呈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法人因经济、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应当加盖企业法人的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未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的,受诉法院应令其补正。立案时限,从补正后交法院的次日起计算。
二、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向原告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因受诉法院未发受理案件通知书,致原告不知其起诉已经法院受理,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被告向另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一受诉法院在知悉情况后不应再立案受理。已经立案受理的,应予注销,并退还案件受理费。
三、原告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的通知后,在规定的预交期限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受诉法院应按自动撤诉处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此复

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起诉和受理中的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 鄂法〔1990〕经呈字第3号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我院在处理管辖争议案件时,对案件的起诉与受理中的有关问题把握不准。特请示如下:
一、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持法人介绍信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在人民法院的询问笔录上签字。递交的诉状符合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和要求,但该份诉状未经其法定代表人签章,亦未加盖单位公章。该起诉行为是否合格有效,对起诉人是否具有约束力,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是否取得管辖权。
二、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后,虽在法定的期间内立案并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但未在法定的时限内通知原告案件已受理,原告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和被告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一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三、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原告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在预交期内未交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对此,应采用什么法律形式作出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以上报告,请批复。
1990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