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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加强电网调度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2:38:51  浏览:98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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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加强电网调度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加强电网调度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为进一步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使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我部组织制定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经全国电网调度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你们执行。请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使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制定,在涉及电网调度管理的活动中,所有电力生产者、经营者、管理者、使用者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电网调度的职责和任务
第3条 电网调度系统是维系电网整体性的重要纽带,电网调度系统各单位在电网调度管理的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其有关配套文件。
第4条 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是电网经营企业和供电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网运行的指挥中心,其根本职责是依法行使生产指挥权,保障电网安全稳定和优质经济运行。
第5条 电网调度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人员素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认真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电网运行管理的新情况,总结新经验,不断完善电网调度管理的措施,并采用切实手段实现电网优化调度,发挥大电网
的优越性,保证电网整体最佳效益的实现。

第三章 依法调度的具体要求
第6条 根据“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上级调度机构要加强并逐步规范对下级,特别是对地、县级调度机构的组织、指挥、指导、协调和检查工作,形成基础扎实的电网五级调度体系。
电网调度系统必须严肃调度纪律,切实杜绝任何违反《电力法》及《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规定,妨碍统一调度的行为发生。
第7条 网(省)电力公司要加强并网调度协议管理工作,通过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确立以法律为依据的实施调度与服从调度的关系,保障电网的正常秩序。
第8条 调度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事故和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发布拉闸限电指令。
第9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把依法调度同廉政建设与职业道德培养有机结合起来,成为严格执法守法的模范。

第四章 安全生产
第10条 各级调度机构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因调度责任引起的电网稳定破坏事故、电网瓦解事故和大面积停电事故。
第11条 各级调度机构必须强化保障电网安全的研究;加强负荷预测和运行可靠性分析工作;深入分析,认真编制,合理安排运行方式;加强对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技术监督工作,不断提高继电保护正确动作率;加强模拟培训工作,通过事故预想和反事故演习等方式,提高调
度有关专业人员的反事故能力。
第12条 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均应按照电力部《电力企业实现安全目标表彰办法》的规定,实行安全记录周期考核,安全记录周期为三年,自1997年1月1日起计。

第五章 电网优化调度
第13条 实现电网优化调度的主要目标是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保证电能质量的前提下,做到:
1.充分发挥电网设备能力,最大限度满足社会用电需求。
2.力求全网运行成本最低和能源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全网经济效益的提升。
3.全网供电能耗率逐年下降,或者达到并保持国内先进水平。
4.把环保要求作为重要的约束条件。
第14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当在努力完成国家发电生产预期计划目标和依法执行与各投资方购售电合同的前提下,逐步实现按照上网电价实施优化调度。
第15条 对优化调度工作,应采用发电能耗率、网损率、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电价、经济效益增长率和供电可靠性指标等综合评价和考察。
第16条 网(省)电力公司应当支持所属调度机构开展优化调度的专题研究,注重实效,求得发电能耗、价格水平和环境要求三者之间的协调,保证电网优化调度的实用性和实效性。

第六章 坚持“三公”原则
第17条 调度机构必须对其所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除调度规程明确规定外,调度对象不得利用任何借口拒绝或拖延执行调度指令。
第18条 调度机构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办事原则,实现:
1.有一个比较完善并且有效的协调机制;
2.对不同所有权或管理方式的同类型机组或同类型用户,有基本一致的调度原则;
3.建立起调度机构内部和外部的监督约束机制;
4.定期征求调度对象对调度机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19条 网(省)电力公司和上级调度机构要加强对贯彻“三公”原则的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同时也要为执行“三公”原则配备必需的技术手段。

第七章 加强对调度工作的领导
第20条 为切实加强网(省)电力公司对电网调度工作的领导,所属调度机构主要行政领导一般应由公司副总工程师及以上职务人员兼任。
第21条 加强对电网调度工作的领导,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重视和切实加强调度机构领导班子的建设;
2.领导、检查和督促调度机构开展“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和创一流”活动;
3.领导、检查和督促调度机构加快科技进步和加强内部管理;
4.支持和帮助调度机构协调好外部工作关系;
5.关心调度机构专业技术队伍的成长,安排必要的科研、技措、培训等项资金费用,稳定职工队伍,培养跨世纪的人才。
第22条 网(省)电力公司应当要求和支持调度机构做好运行方式、继电保护、通信和自动化及各有关专业的管理工作,解决好因电网结构日趋复杂和管理体制变化而产生的问题。

第八章 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23条 调度机构必须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各级调度机构都应以更安全、更经济、更文明为目标,以抓人员、抓管理、抓技术为根本,加强内部管理。
第24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加强队伍建设,既要建立一支思想政治素质好,懂专业会管理的干部队伍,也要建立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业务水平较高的专业技术队伍。
调度机构的党政主要领导要以身作则,廉洁自律,对所管理的干部承担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第25条 调度机构要依据《电力调度系统“九五”科技进步目标》,制定规划,明确责任,落实措施。要运用现代化管理的思想和技术手段,在加强电网的整体性、提高电网的经济性以及减人增效等方面收到实效。
第26条 调度机构要规范内外经济活动,严格财务管理,加强审计工作,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199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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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火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若干设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火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若干设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为配合火电厂全面实行新管理办法,部在广泛征求国家综合部门和部分网(省)局等单位的意见后,制定了《火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若干设计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规定中的指标是火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后建设标准的上限值。今后新建或扩建30万千瓦级和60万千瓦级机组的工程均不得突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凡与本规定有矛盾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火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若干设计问题的规定
为配合火电厂全面实行新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及电力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现对在火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后有关设计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电厂生活福利等建筑面积计算用职工人数:
各类机组电厂生活福利等建筑面积计算用职工人数见表一。
表1 电厂生活福利等建筑面积计算用职工人数表(人)
----------------------------------------
| 单机容量 | 30万千瓦级 | 60万千瓦级 |
|------|---------------|---------------|
| 建设台数 | 二台 | 四台 | 二台 | 四台 |
|------|-------|-------|-------|-------|
| 机组类型 | 进口| 国产| 进口| 国产| 进口| 国产| 进口| 国产|
|------|---|---|---|---|---|---|---|---|
| 职工人数 |450|550|700|850|500|600|800|950|
----------------------------------------
注:表中职工人数不作为电厂定员的依据,仅作为计算电厂生活福利等建筑面积
的依据。当电厂实际定员少于或超过表中职工人数时,其建筑面积均不再调
整。
二、职工住宅
按照减人增效的原则,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后宜提高职工居住水平,取消单身宿舍,按每个职工有一套居住房,且不考虑双职工等因素。根据目前建设部现行有关规定,按人均50平方米计列职工住宅建筑面积。各类机组电厂职工住宅建筑面积见表二。
表2 职工住宅建筑面积表(平方米)
------------------------------------------------------
|单机容量| 30万千瓦级 | 60万千瓦级 |
|----|-----------------------|-----------------------|
|建设台数| 二台 | 四台 | 二台 | 四台 |
|----|-----------|-----------|-----------|-----------|
|机组类型| 进口 | 国产 | 进口 | 国产 | 进口 | 国产 | 进口 | 国产 |
|----|-----|-----|-----|-----|-----|-----|-----|-----|
|建筑面积|22500|27500|35000|42500|25000|30000|40000|47500|
------------------------------------------------------
注:采暖地区建筑面积可增加5%。
三、生产行政综合楼
生产行政综合楼是指生产和行政(含运行分场)办公用房和培训(含安全教育)用房,宜设置会议室、接待室、文秘室、打字复印室、技术档案室、科技图书室、阅览室、厂内通信室、妇女卫生室、环保监测室、劳保监测室、贮藏室、开水间等,其建筑面积按表三采用。
表3 生产行政综合楼建筑面积表(平方米)
------------------------------
| 机组容量 |二~四台30万千瓦级|二~四台60万千瓦级|
|------|----------|----------|
|生产办公用房| 2900 | 3000 |
|------|----------|----------|
| 培训用房 | 400 | 500 |
|------|----------|----------|
| 合 计 | 3300 | 3500 |
------------------------------
注:1.生产行政综合楼宜与热工、电气等生产试验室合并建设,并按规划容量一次
建成,届时各生产试验室建筑面积按有关标准相应计入。
2.当规划容量机组超过4台时,表中建筑面积可增加10%~20%。
四、厂前公共福利建筑
厂前公共福利建筑指食堂、浴室、医务室、文体建筑、自行车棚等,其建筑面积按表四采用。
表4 厂前公共福利建筑面积表(平方米)
----------------------------------------
| 项 目 |职工食堂|文体建筑| 浴室|医务室|自行车棚| 其他| 合计 |
|------|----|----|---|---|----|---|----|
| 二~四台 | 600| 800|300|200| 200|200|2300|
|30万千瓦级| | | | | | | |
|------|----|----|---|---|----|---|----|
| 二~四台 | 700| 800|300|200| 200|200|2400|
|60万千瓦级| | | | | | | |
----------------------------------------
注:1.公共福利建筑宜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2.当规划容量机组超过4台时,建筑面积可增加10%~20%。
3.偏远地区可增加医务室100平方米。
4.文体建筑可根据需要,与食堂合建,或部分面积可建在电厂生活区。但建筑
面积控制在表中规定之内。
五、检修宿舍和招待所
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后,采用集中检修方式,厂内不设中心修配厂,电厂设置检修宿舍供大修外来人员住宿。检修宿舍和招待所合并建设,宜布置在厂前区,其建筑面积按表五采用。
表5 电厂检修宿舍和招待所建筑面积表(平方米)
----------------------------
| 单机容量 | 30万千瓦级 | 60万千瓦级 |
|--------|--------|--------|
| 检修宿舍 | 2200 | 2600 |
|--------|--------|--------|
| 招待所 | 800 | 800 |
|--------|--------|--------|
| 合 计 | 3000 | 3400 |
----------------------------
六、夜班宿舍
夜班宿舍供夜值人员休息用,其建筑应包括居室、管理室、公共卫生设施及附属用房。夜班宿舍宜建在厂前区,其建筑面积按表六采用。
表6 夜班宿舍建筑面积表(平方米)
------------------------------
| 机组容量 |二~四台30万千瓦级|二~四台60万千瓦级|
|------|----------|----------|
| 建筑面积 | 800 | 900 |
------------------------------
注:1.夜班宿舍宜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2.当规划容量机组超过4台时,建筑面积可增加10%~20%。
七、当发电厂远离城镇、生活设施不能以城镇为依托时,可增设托儿所、幼儿园和供销店;确需建设子弟小学校时,可增设小学校。其建筑面积按表七采用。
表7 供销店、托儿所、幼儿园及子弟小学建筑面积表(平方米)
--------------------------------
| 单机容量 | 30万千瓦级 | 60万千瓦级 |
|--------|----------|----------|
| 供销店 | 400 | 500 |
|--------|----------|----------|
| 托幼建筑 | 600 | 800 |
|--------|----------|----------|
| 子弟小学 | 1000 | 1200 |
|--------|----------|----------|
| 合 计 | 2000 | 2500 |
--------------------------------
八、发电厂配套工程如铁路专用线、水运码头等岗位的职工生活福利建筑面积按建设部颁布的现行标准执行。
九、厂前区用地
电厂实行新的管理办法后,厂前区由夜班宿舍、检修宿舍、招待所、职工食堂、文体建筑、浴室、医务室等组成,其用地控制4×30万千瓦级为1.8公顷;4×60万千瓦级为2.0公顷。
十、电厂生活区用地
电厂生活区用地宜按规划容量统一规划,分期征用。电厂实行新的管理办法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电厂生活区用地按表八采用。
2
表8 电厂生活区用地面积表(hm )
----------------------------------------
| 单机容量 | 30万千瓦级 | 60万千瓦级 |
|------|---------------|---------------|
| 建设台数 | 二台 | 四台 | 二台 | 四台 |
|------|-------|-------|-------|-------|
| 机组类型 | 进口| 国产| 进口| 国产| 进口| 国产| 进口| 国产|
|------|---|---|---|---|---|---|---|---|
| 用地面积 |4.0|4.7|5.7|6.8|4.3|5.1|6.5|7.6|
----------------------------------------
注:1.以居住建筑层数为6层考虑的用地面积。
2.采暖地区用地面积可增加5%。
十一、规定中的指标是火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后建设指标的上限值,今后新建或扩建30万千瓦级和60万千瓦级机组工程均不得突破。



1997年9月22日
无证二手房(期房)买卖之法律风险与控制

作者:陈召利 主页:www.law-god.com

虽然房屋在未取得两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前进行交易危险重重,但是高风险往往伴随着高收益,于是诸多购房者往往难以抵制低房价的巨大诱惑,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当然,一帆风顺,获得高收益者不乏其人,然而更多的是高风险的受害者,钱财两空。风险无处不在,只有清醒地认识无证二手房买卖中究竟存在哪些风险,才有可能事前预防至少是有所准备。
一、 无证二手房买卖之法律风险
(一) 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之风险
卖房人欲出售尚未取得两证的房屋,首当其冲的法律障碍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卖房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虽然实践中法院对于无两证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合同无效,也有的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而是管理性规定,只是规范房屋权属不能发生变更,但是对合同效力没有影响。其实,我们完全没有必要拘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法律性质的争论,而应该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对于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作了明确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反面言之,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人不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则合同无效。所谓处分权,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对于二手房买卖来说,卖房人只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而有权处分该房屋(授权处分行为不予考虑),因此,如果卖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前出卖该房屋,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待定,如果发生争议时卖房人仍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则二手房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
(二) 房屋的交付时间、权属变更登记时间不确定
现实中无两证的二手房更多的是期房,也就是正在建造的商品房,因此二手房能否按约交付并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直接取决于开发商能否按约交付并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而商品房的建设期限较长,能够如期完工并交付取决于诸多主客观条件,不确定性因素较多,难以控制。
(三) 房屋质量难以保证
现实中无两证的二手房更多的是期房,在建成之前房屋质量如何根本无从判断,这必然为二手房的交付留下了质量隐患。
(四) “一房二卖”不可不防
无两证的二手房买卖无法办理预告登记,这就为卖房人“一房二卖”留下漏洞可钻,一旦房价高涨,违约成本过低,卖房人极有可能将房屋出售给他人。
当然,这里只是列举了主要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还有卖房人的对外抵押、信用破产等等。
二、无证二手房买卖之风险控制
在初步了解了无两证的二手房买卖的各种风险后,接下来必须考虑如何才能有效避免、最少是最大程度地降低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
实践中主要采取以下两种做法:
做法一,签订二手房买卖预合同,也就是约定将来某个时刻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这样的话,二手房买卖预合同的法律效力不会存在问题。但是,一旦将来卖房人不愿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则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而只能追究卖房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做法二,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为卖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之日起生效。这样的话,是可以有效避免二手房买卖合同被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
本律师认为,上述两种做法各有利弊,但均存在一个致命的缺陷,就是在二手房买卖合同尚未生效前,全部房款或者部分房款如何支付?因为卖房人通常是因为急需资金周转才出售房屋,基本不可能在签订合同后不要求支付任何款项,通常会要求购房者支付房屋总价或者大部分款项。而此时二手房买卖合同尚未生效,购房者一旦支付房款,其合法权益如何保障?结合长期的工作实践,本律师认为上述两种做法都必须辅以借款合同才能在有效规避法律风险的同时达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目的。具体采取上述哪一种做法,应主要根据购房者的个人意愿来决定:
如果购房者的购买该房屋的意愿相当强烈,则应当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为卖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之日起生效。同时签订借款合同,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生效前,将约定的房款以借款的方式支付。
如果购房者的购买该房屋的意愿不是十分强烈,也就是说购房者认为可以购买该房屋,也可以购买其他房屋,而更注重权益的保障,则应当签订二手房买卖预合同,并约定高额的定金,当然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而对于高于定金的部分款项则须签订借款合同并以借款的方式支付。
当然,无论采取上述哪一种做法,务必确保借款合同和二手房买卖(预)合同的有效衔接,如合同效力,定金的约定,款项的性质转换,违约责任等等。总的来说,无两证的二手房买卖存在极高的风险,建议尽量不要购买。如购房者执意购买无两证的二手房,因相关操作较为复杂,建议尽可能寻求专业法律人士帮助,以最大程度地降低法律风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