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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安徽省卫生厅有关化妆品检验方法问题请示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9:32:10  浏览:80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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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安徽省卫生厅有关化妆品检验方法问题请示的复函

卫生部法监司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安徽省卫生厅有关化妆品检验方法问题请示的复函
卫生部法监司




安徽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检验方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化妆品中氢琨、苯酚、性激素、紫外线吸收剂、防腐剂、染料等检验项目,应按《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二、请将《化妆品卫生规范》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司,以为修订《化妆品卫生规范》提供参考。
此复。



200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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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修正)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修正)


(1986年6月17日海关总署发布,1990年8月9日海关总署署监一〔1990〕698号文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加强对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进出口货样,系指进出口专供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广告品系指进出口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
第三条 进出口的货样和广告品,不论是价购还是免费提供的,均应由接受和发送单位或其代理人(或携运人)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验放。
第四条 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和企业进出口的货样和广告品,海关凭其填写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验放行。
第五条 对于本办法第四条所述以外的企事业单位进出口的货样和广告品,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并且价值在人民币一千元以下的,海关凭其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出具的证明和其填写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验放行。经海关审核,数量不合理或价值在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海关凭经贸管理部门审批证件和其填写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验放行。
第六条 对于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所述进口货样和广告品中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除经海关批准者外,均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办理进出口许可证。
第七条 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并且每次总值在人民币四百元以下的,准予免征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每次总值在人民币四百元以上的,征收超出部分的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注)
注:该条规定已分别于1994年1月1日、1995年1月1日起调整,参见本书第514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调整进口小汽车关税税率和减免税政策的公告》,本书第523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税规定的公告》
第八条 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符合下列情况,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的,不论价值大小,准予免征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一)无商业价值和其他用途的;
(二)用于分析、化验、测验品质并在上述过程中耗费掉的;
(三)属于来样或者去样加工的。
第九条 下列进口的货样和广告品,不论价值大小,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照章征收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各种机动车辆,自行车、手表、电视机、收音机、录音机、收录机、电唱机、照相机、家用电冰箱、家用缝纫机、洗衣机、复印机、空调器、电风扇、吸尘器,音响组合,录像设备、摄影机、放大机、放映机、计算器、电子计算机、电子显微镜、电子分色机以及上述物品的主要零部件。
第十条 经海关免税放行的进口货样和广告品,有关单位如需出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应事先报经海关批准,并且按章补纳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第十一条 禁止假借货样和广告品的名义,非法进出口货物和个人物品。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的行为,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86年7月1日起实行。


关于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2000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前
不久召开的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又明确要求在全国县级政府机关普遍实行政
务公开,在有条件的地市也要实行政务公开。推行政务公开,将行政机关的行
政管理事项、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事务向服务对象公开,以方便群众办事,接受
群众监督。这是行政机关落实“三个代表”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
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治本之策,也是促进广大干部职工认真
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重要措施。近年来,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中央和当地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在推行政务公开方面做
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目前情况看,各地政务公开工作发展还
不平衡,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也不够规范。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
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现就在劳动保障系统直接服务于
企业或群众的行政管理部门和窗口单位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推行政务公开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劳
动保障工作的实际,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促进劳动保
障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依
法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推行政务公开要有利于促进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严格依
法行政,防止滥用权力、徇私枉法等腐败问题的发生;有利于简化行政手续,
方便群众办事,保证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促进行政
机关转变职能,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工作机
制。

二、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劳动保障系统行政管理部门和窗口单位,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直接为
企业或群众服务的各类事项,如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劳动监察执法、
劳动争议仲裁和职业介绍、社会保险经办以及信访等,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机
密的,都要按照规定的范围、时限,如实向服务对象或社会公开。公开的主要
内容包括:本单位的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主要职责;具体办事制度、工作方
法、步骤、办事结果,以及服务对象需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材料;办事依据的
法律、法规、规章及具体的操作标准;部门的工作纪律、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
举报投诉的方法和途经,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处罚办法,以及需要服务对象了解
的其他事项。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

政务公开的形式要以实用、方便为原则,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为服务
对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让服务对象了解自己的权力、义务及办事方法和
程序,便于监督。具体公开形式有:上墙公示,上网公示;设置电子查询系统;
建立集中办公大厅,实行一条龙服务;利用新闻媒体和发放宣传品;设置举报
箱、发放监督卡、公开举报电话;工作人员佩戴标志上岗等。

四、政务公开的监督措施

加强监督制约是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促进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手段。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健全和完善内外部监督机制。要建立严格的内
部检查和考核制度,加强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落实政务公开制度以及工作作风、
服务质量和效率的监督。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态度不认真、工作走过场,甚至
弄虚作假的要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严重侵犯群众民主
权利和切身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所在部门主要领导的党
纪政纪责任。同时,要加强外部的监督制约,通过建立举报设诉制度、聘请特
邀监督员、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走访企业等方式,听取服务对象对政
务公开工作的反映,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对群众反映和投诉服务单位或工作
人员的问题,要认真受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并根据工作情况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署名举报人反馈。

五、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劳动保障系统直接服务于企业或群众的行政部门和窗口单位,是党和政府
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落实党和政府劳动保障方针、政策的工作阵地,在
这些部门和单位推行政务公开,对促进劳动保障工作公开、公正、高效运行,
做好新时期的劳动保障工作意义重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深刻认识推行政务
公开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和抓好这项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提
出明确要求,认真部署和组织实施,力争在年底前使这项工作基本健全和完善。
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
织、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各级所属职能部门要把政务公开与改进和完善业
务工作制度结合起来,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按照要求积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
工作。要加强工作指导,对已经开展政务公开的部门和单位,做好督促指导工
作,使之更加规范和完善;对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单位,要提出明确的时间、目
标要求,把工作扎扎实实开展起来。各地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中,要树立先进
典型,总结推广经验,以推动这项工作的全面开展。劳动保障部纪检组、监察
局拟于年底前召开会议,交流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经验。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