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毛里求斯共和国互免签证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54:42  浏览:86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毛里求斯共和国互免签证的协定

中国政府 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毛里求斯共和国互免签证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4月14日 生效日期1997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毛里求斯共和国之间的经济和贸易的发展,便利人员往来,通过友好协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毛里求斯共和国之间的互免签证问题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入、出或途经毛里求斯共和国,停留不超过九十日,免办签证;毛里求斯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毛里求斯共和国护照(包括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入、出或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停留不超过九十日,免办签证。

  第二条 第一条所述持照人为缔约一国公民者,
  一、如第一条所述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间;并
  二、如在对方境内逗留欲逾免签证期限,
  应遵守适用于逗留地的有关法律、规章及程序。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或代理行政长官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正部长级及其以上职位的官员和军队将级及其以上军衔的军官,前往对方管辖区域免办签证,但事先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征得对方中央政府同意。

  第四条 本协定不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毛里求斯共和国的如下权力:拒绝不受欢迎或不可接受的对方人员进入自己管辖区内或者终止其在该管辖区内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第五条 由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等原因,缔约双方均可临时中止实施本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但在采取或者取消上述措施前,缔约一方应当事先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并自对方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一、缔约双方应当自本协定签字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定第一条所述护照样本。
  二、缔约一方如更新上述护照式样,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并提供新护照样本。

  第七条 
  一、本协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无限期有效。缔约一方如要求终止本协定,应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通知之日起第九十日失效。
  三、缔约双方经协商,可通过适当方式补充或修改本协定。

  第八条 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执行本协定。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毛里求斯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外交部副部长            总理办公室主任
     唐家璇(签字)           熊伟(签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请协调配合进一步做好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水 利 部 办 公 厅

国 土 资 源 部 办 公 厅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 家 林 业 局 办 公 室

中 国 气 象 局 办 公 室
文 件
 

急  发改办地区[2003]858号


--------------------------------------------------------------------------------

 

关于请协调配合进一步做好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农业厅、环保局、林业局,气象局:
为了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水资源,统筹安排生活、生产、生态用水,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正在组织开展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涉及各行业用水、供水和节水情况,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用水需求增长、环境及气象变化等相关资料,规划编制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现就协助做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将在对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制定出全国、流域和区域的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和治理的方案及措施。第一阶段工作进行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评价,要在2004年2月底前完成全国水资源评价初步成果,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在水资源综合规划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合作,密切配合,按照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的统一部署,加大工作力度,为尽快提出全面、真实、准确的水资源评价成果,最终完成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任务,切实做好各自的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要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要切实落实规划工作经费。在成果验收和部门资料收集工作中做好协调工作,提供工业用水、节水等方面的资料和相关研究成果,指导国民经济发展预测等内容的编制工作,会同水利部门组织审定规划最终成果。水利部门要具体组织好规划编制工作,按照全国及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的技术大纲和技术细则要求,认真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和汇总平衡等水资源评价工作;在会同各有关部门搞好用水协调的基础上,做好水资源配置、工程布局以及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等规划工作,提出水资源评价和规划的最终成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按要求,团结协作,配合省计划和水利部门认真开展规划编制和成果审定工作。当前各部门要围绕水资源评价、开发利用调查评价和水资源保护,做好有关的资料收集、分析和汇总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国土资源部门收集、校核并提供有关土地利用、国土整治以及地下水监测动态等方面资料和相关研究成果,指导规划中有关地下水资源勘查和评价、地下水过量开采及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等内容的编制工作。
建设部门收集、校核并提供城市供水、用水、排水等方面资料和相关研究成果,指导规划中涉及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及再利用等方面的工作。
农业部门收集、校核并提供耕地利用、农业发展和需求预测等方面资料和相关研究成果。
环保部门收集、校核并提供废污水及污染物排放量、治理以及水污染防治等方面资料和相关研究成果,指导规划中有关水污染防治内容的编制工作。
林业部门收集、校核并提供有关林业发展及需求预测、湿地等方面资料。
气象部门收集、校核并提供降水、蒸发等气象资料和相关研究成果,指导规划中气候变化对水资源情势变化影响内容的编制工作。
四、根据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工作的需要和研究专题的特点,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有关科研单位承担“中国国民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预测研究”、“中国城市发展规模与布局及其用水定额研究”、“中国农业生产结构与区域布局研究”、“中国陆域污染源调查、预测及排污控制规划研究”、“深层承压水资源评价方法及其应用研究”、“中国湿地及其水资源状况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中国水资源情势影响研究综合分析”。这些专题涉及各有关部门的业务内容,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课题承担单位做好相关的专题研究。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实行成果及其相关资料共享。水利部门应将规划成果提供给各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应按要求向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工作组提供规划必需的基本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要求向流域机构及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提供成果及相关资料,流域机构要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干流有关资料;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流域机构的协调下,相互提供相关规划资料;各参加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及研究工作的单位,应相互提供相关资料。



2003年9月15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公司登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责时效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公司登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责时效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业[2000]第176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公司登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责时效问题的请示》(应变工商文字[2000]9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局的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属于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即应依法处理。如违法的公司自行纠正其违法行为,并达到了《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且自该纠正行为之日起超过二年的,则不应再追究其违法行为。

二000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