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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43:23  浏览:82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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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8月17日,外经贸部

各外贸中心,各总公司:
现将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5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已列入国务院批准的现代企业制度百家试点,应遵循国务院批准的试点方案,认真贯彻《劳动法》和本《通知》精神,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本公司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依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切实保障和落实用人自主权和工资分配自主权,并依法参加政府统一的各项社会保险。经部批准列为部级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要遵照部党组关于企业改革的精神和总体部署,参照百家试点企业试点方案和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本企业改革方案,精心组织好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各项改革工作。
二、除上述试点企业外,其他企业应遵照部党组关于直属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认真组织全面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改进和完善改革方案,规范劳动关系和工资分配行为,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积极参加政府统一的社会保险,逐步确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

附: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5〕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发给你们,请据此指导本地区、本部门有关职能机构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 为了指导和规范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要按照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通过改革,使企业拥有独立的用人自主权,劳动者拥有独立的择业自主权,双方在国家指导和劳动力市场供求机制作用下,通过劳动合同确定各种劳动条件,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现代企业内部劳动管理制度;使企业拥有工资分配自主权,在职工工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根据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变化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方式,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使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参加政府统一的各项社会保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二、企业在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双向选择的原则下,自主决定招用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跨地区招用职工和招用农民工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办理。
三、企业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以及实行公司制的企业的财务负责人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其余员工均与企业法人代表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要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依据劳动合同协调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的劳动争议。
四、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的需要,自主确定经营管理机构,自主设置本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职务。在企业内取消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国家干部身分。对经考核不适应担任管理、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以安排到工人岗位上工作;对经考核符合管理、技术职务要求的工人,可以聘用为管理、技术职务人员;对各类岗位都建立企业内部的竞争上岗机制。
五、企业应建立健全科学的劳动管理制度,根据国家、行业的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制定企业的具体标准,在法定工时内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量,完善劳动组织管理,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和工作班制,改进作业方式,提高劳动生产率。
六、企业可在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按照国家的《集体合同规定》,由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七、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减人员。被裁减的人员,可依据企业开具的名单和有关证明到当地劳动部门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各地劳动部门应认真接收被裁减人员,并运用现有失业保险基金保障其基本生活,提供职业介绍、转业训练、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服务。
八、企业应向被裁减人员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其数额按被裁减人员被裁减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被裁减人员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
九、企业应制定富余人员安置计划,积极做好富余人员安置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指导、帮助和扶持。企业可以从盘活存量资产的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门用于本企业现有富余人员的工作安置和生活保障。
对企业新办安置富余人员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其减免所得税的政策,按国务院《国有企业安置富余人员规定》(国发〔1993〕111号令)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执行。
十、企业应在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以下简称“两低于”)的原则下,确定本企业的工资水平。
组建为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的工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劳动部、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497号)执行。
未实行公司制的,盈利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按“两低于”的原则确定年度的工资总额增长率,也可以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亏损企业均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办法。在工效挂钩工作中要加强企业间的横向比较,严格核定挂钩基数,并按“两低于”的原则确定浮动比例;要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清算应提工资,杜绝挂上不挂下的现象。
十一、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企业执行“两低于”原则的情况,依法纠正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加工资的现象。
十二、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经营者年薪与职工工资收入分离,与企业生产经营成果(主要依据利润或减亏指标)、责任、风险和资产保值增值相联系。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经营者年薪由企业董事会确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对经营者年薪水平提出指导意见;未实行公司制的企业,经营者年薪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经贸、财政部门确定。
十三、企业在全面进行岗位劳动评价和职工劳动贡献考核的基础上,建立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岗位技能工资制或其他内部分配制度,依据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劳动贡献自主确定企业内部各类人员工资水平和工资关系,合理拉开工资差距,充分发挥工资的激励职能。企业要合理调整职工工资收入结构,实行收入工资化、货币化。
十四、企业应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工资支付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并把对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支付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义务相结合,严格代扣代缴职工和经营者个人所得税。
十五、企业所在地区政府要将社会保险改革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国家规定推行养老、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积极进行工伤、医疗和女职工生育保险改革试点。要加快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步伐,尽快实现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职责的社会化。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必须把企业纳入本地社会保险网,建立工作关系,并对企业给予具体的业务指导。企业必须积极参加所在地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经国务院批准已参加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可不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统筹)。大型企业内部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同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相配合,努力开展各项管理服务工作。
十六、企业可以根据经济效益状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应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十七、企业要着眼于长远发展,努力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制定岗位规范,开展岗位培训和技能考核评定工作。
十八、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劳动法制的宣传教育,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制定的有关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应抄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企业应自觉接受劳动监察,提供真实情况,认真执行劳动监察机构的处理决定。
十九、本办法目前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现代企业制度百家试点企业。
二十、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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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农业支持服务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农业支持服务项目)
(签订日期1993年3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下称协会)于一九九三年三月十八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二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请求协会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特以上述情况为基础,协会同意按照本协定中所阐明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总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施行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下称《通则》),除已删除的3.02节最后一句外,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在《通则》和本协定前言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而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定义:
  (a)“农业部”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及今后其可能的替代机构。
  (b)“项目执行协议”系指根据本协定3.02节(b)规定借款人同每一项目省达成的协议。
  (c)“各项目省”系指北京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河北省、黑龙江省、河南省、湖南省、江苏省、吉林省、辽宁省、陕西省、上海市和四川省,“项目省”系指各项目省中的任何一个省。
  (d)“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段中所提及的账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由多种货币组成的总额相当于八千三百七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837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账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本协定附件二所描述的项目所需的,并应由本信贷款项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包括适当地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在一家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取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五的规定办理。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由协会另行规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应按协会在每年的六月三十日所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i)从本协定签字后六十天之日(即发生日)起算,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账户提取或款项被注销日为止;及(ii)按发生日前的最后一个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或按上述(a)段的规定不时确定的年率计算。在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应自本协定2.06节规定的该年的下个付款日始用。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ii)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规定的限制;及(iii)根据《通则》4.02节,按本协定选定的货币,或按该条款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对不断变化的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二月一日和八月一日。
  2.07节 (a)除下列(b)和(c)段的规定外,借款人应自二00三年八月一日始至二0二八年二月一日止,每半年分期付款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为每年二月一日和八月一日。在二0一三年二月一日以前,包括该付款日在内,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确定,借款人以一九八五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将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及(ii)世界银行考虑借款人的偿债信誉足以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得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每次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变更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变更不改变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让渡因素,将上述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的办法,改为由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的办法。
  (c)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得对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节 根据《通则》4.02节的要求,兹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其对实现本协定附件二中所确定的项目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除履行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外,应通过农业部及各项目省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按适当的农业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惯例执行本项目,并及时提供本项目所必需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
  (b)对本节(a)段的有关规定没有什么限制,除非借款人和协会另行同意,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四规定的执行计划实施本项目。
  3.02节 (a)借款人应按下列主要条款和条件分别将与本项目不同部分相对应的信贷资金部分转贷给各项目省中的一个项目省:(i)偿还期不超过二十年,其中包括六年宽限期;(ii)年利率为4%;及(iii)偿还期内的外汇风险由各项目省承担。
  (b)为此,借款人应促使农业部和财政部按协会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同每一项目省达成一项项目执行协议。该协议应规定:
  (i)该项目省应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按适当的农业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惯例执行其项目所属部分,并及时提供必需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
  (ii)项目省都应按照本协定附件四A.1段的规定,建立并保持省级项目管理机构;
  (iii)项目各组成部分所对应的信贷资金应按本节(a)段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提供给项目省。
  3.03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以及咨询服务的采购,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根据健全的会计惯例保持或促使保持足以反映借款人的负责实施本项目或本项目任一部分的部门或机构其各项项目业务、资源和支出情况的有关记录和账目。
  (b)借款人应:(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中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记录和账目,包括专用账户的各类记录和账目进行审计;
  (ii)尽快地,但最迟不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向协会提交一份由上述审计师按照协会合理要求的范围及详细程度所作的这类审计报告;
  (iii)当协会随时提出合理要求时,向协会提供关于上述记录、账目及审计的其他资料。
  (c)对于所有根据费用报表从信贷账户中提取的所有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本节(a)段的规定,保持或促使保持能反映这类支出的记录和账目;
  (ii)将所有能证明上述支出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账单、收据和其他文件)在协会收到从信贷账户提取的最后一笔款项或从专用账户中支出最后一笔款项的那一年的审计报告之后至少保留一年;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这些记录;
  (iv)确保这些记录和账目包括在本节(b)段所提及的年度审计范围中,确保这类审计报告包括上述审计师对于报告财年期间提交的费用报表随同准备报表时所涉及到的程序和内部控制是否能够用来为相应的提款提供证据的独立意见。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任一项目执行协议中的任何一方未履行其协议中规定的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d)段的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本协定5.01节规定的情况发生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持续存在达六十(60)天之久。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本《开发信贷协定》;
  (b)项目执行协议各方已签署项目执行协议。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补充情况写入送交协会的一份或数份法律意见书内,即:项目执行协议已正式得到其各方的批准或核准,其相应条款对协议各方具有法律拘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九十天后之日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11.03节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11.01节规定,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北京三里河 100820
  电报挂号:北京FINANMIN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华盛顿特区INDEVAS
  电传号:248423(RCA);82987(FTCC);64145(WUI)或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授权代表             东亚及太平洋地区副总裁
    赵锡欣               郭塔姆·S·卡吉
   (签字)                (签字)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办发〔2008〕22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泰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十五日




泰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成后的工程管护,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9号令)及国家、省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立项的所有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明确产权归属,将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移交给管护主体。

第四条 市、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开办)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管护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管护按照项目申报、承担单位确定管护主体,原则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农村合作组织是工程管护主体。

项目采取租赁、承包、拍卖进行运营的,在租赁、承包、拍卖期间,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由经营主体负责项目的具体管护。

第六条 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村(受益单位)四级管护网络。市、县(市、区)两级农开办、财政局要明确专人负责工程管护监督、检查、考核、指导工作;项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负责工程管护的组织、管理工作;项目村(农合组织)应明确专人或经营主体负责工程管护工作。

第七条 鼓励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筹集管护资金,建立多元化管护投入机制。从今年起,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2003年以来的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所需费用进行补助,项目县(市、区)也要安排专项资金。财政投入形成资产的租赁、承包、拍卖等收益的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八条 项目工程分水系(含机电井、排灌站、暗管、渠道、农电线路等)、路系(含农田道路、林网、路边沟、桥涵等)两大类。水系工程日常维护费用由村、农合组织或经营主体从收取的费用中提取;较大额度的维护费用从财政投入形成资产的租赁、承包、拍卖等方式收益中筹集。路系工程中林网管护费用由经营主体负责筹集;路面、路边沟、桥涵等工程的维护费用从路系工程财政投入形成资产的租赁、承包、拍卖等收益中筹集。

第九条 工程管护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项审批,专项监管,专款专用。

通过从财政投入形成资产的租赁、承包、拍卖等方式收益中筹集的管护资金,实行村(农合组织)所有、镇级管理、县级监管的办法。资金的使用,实行村(受益单位)申请、镇级审核、县级农开办和财政部门批准的程序。

第十条 工程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定期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工程管护机制的建立要作为申请立项的前提条件之一。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农开办、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项目工程管理办法及建设标准,制定具体项目管护标准及细则,对工程管护情况每年检查考核两次。考核结果作为安排项目、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开发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