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确认技术规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1:21:44  浏览:93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确认技术规范》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厅发[2005] 95 号


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确认技术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资源局:


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重要基础,是科学制定规划的前提与依据。为加强、规范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确认工作,确保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客观真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地籍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审查与上报工作。现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确认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认真组织,科学、规范地开展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确认工作,并将《技术规范》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部。



二○○五年八月五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确认技术规范



第一条 为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采用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以下简称“土地现状数据”)的权威性与准确性,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土地现状数据”须严格按照本规范确认。


第三条 “土地现状数据”一经确认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条 “土地现状数据”的现状时点为2004年10月31 日(以下统称“统一时点”)。


第五条 “土地现状数据”为“统一时点”的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或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数据。


第六条 地、市级及以上单位的“土地现状数据”可部分县(市、区)采用土地变更调查数据,部分县(市、区)采用更新调查数据。


第七条 采用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数据作为“土地现状数据”的,更新成果必须如实反映“统一时点”的土地利用现状。时点前的更新调查数据需变更至“统一时点”;时点后的更新调查数据需扣减2004年以后的土地利用变化流量,还原至“统一时点”。


第八条 对“土地现状数据”实行国家和省两级确认。


国家级确认主要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五十万以上人口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现状数据”确认工作。国家级确认之外的“土地现状数据”,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确认。


第九条 国家级确认的“土地现状数据”须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向国土资源部申请,部地籍司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经部领导批准后确认。


第十条 申请“土地现状数据”国家级确认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二)“土地现状数据”确认专题报告。主要包括数据来源,更新年度、变更或更新调查工作情况,更新调查与当年变更调查的数据差异、原因分析和衔接办法,更新调查成果转换到“统一时点”的情况等;


(三)土地利用数据库,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


(四)拟采用“土地现状数据”分类面积表(见附表,附电子文档);


(五)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六)更新调查验收意见;


(七)其他需补充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行政区域调整的,需提供批准文件、说明调整情况,并对调整前后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经省级审查后,将有关说明、分析材料及调整前后的数据一并报部。


第十二条 “土地现状数据”省级确认所需申请材料由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确定。


第十三条 “土地现状数据”审查的内容:


(一)要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本规范第十条的要求;


(二)材料内容是否翔实、准确,数据报表、电子文档格式是否正确且内容与书面材料一致;


(三)拟采用的“土地现状数据”是否符合本规范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四)更新调查数据与变更调查数据对比,差异的流量变化是否合理,原因分析是否客观,数据衔接是否科学。


第十四条 对符合要求的“土地现状数据”确认申请,应在一个月内做出书面确认;未通过的,应及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附表:《________拟采用“土地现状数据”分类面积表》(2004年)





附件:《________拟采用“土地现状数据”分类面积表》(2004年).xls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 116 号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黄华华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规范排污费征收、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污者),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三)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染物,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排污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染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接纳标准,已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接纳标准的,应当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四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超过排放标准的倍数加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超标倍数不足一倍的,按一倍计算;大于一倍的,按实际倍数计算,最高不超过4倍: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

  (二)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三)被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

  第五条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 不设区的地级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设区的地级以上市与所辖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排污费征收管理权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

  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在区、镇设立的环境保护派出机构征收排污费。

  第七条 排污者应当于每月或者每季终了之日起10日内,向所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上一月或者上一季度实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餐饮、娱乐等排污者的范围和申报期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间,排污者应当于每月终了之日起10日内申报上一月实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情况。

  排污者可以采取书面申报、网上申报等方式申报排污情况。

  第八条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者申报的情况,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并根据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计算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排污量核定结果和排污费数额的计算结果应当书面通知排污者。

  对餐饮、娱乐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采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开的抽样测算办法进行核定。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具有规律性、稳定性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排污者的申请或者直接进行书面核定。

  排污者拒报、谎报排污申报有关事项或者不按照规定进行变更申报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用现场检查一次采样监测的数据来核定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第九条 排污者对排污量核定结果或者排污费数额的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通知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核。受理复核申请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确定后,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第十一条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的征收,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二条 排污者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排污费全部纳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治理及其环境监测监控、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应急处理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区域性环境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监控、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应急处理项目,区域、工业园区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包括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四)国家及本省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排污费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项目的污染治理以及其他与污染防治无关的项目。

  排污费的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费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排污费的合理、高效使用。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排污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擅自设立排污费收费项目、变更排污费收费范围和标准而多收排污费的,同级财政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排污者和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朝鲜最高人民会议为迫使美军撤出南朝鲜、实现朝鲜和平统一给世界各国议会的信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朝鲜最高人民会议为迫使美军撤出南朝鲜、实现朝鲜和平统一给世界各国议会的信的决议

(1962年7月6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收到并且讨论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二届最高人民会议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给世界各国议会的信和有关文件。朝鲜最高人民会议在这些文件中用大量的确凿的事实和论据,揭露和谴责了美帝国主义霸占南朝鲜、危害朝鲜人民、阻挠朝鲜和平统一的滔天罪行,号召朝鲜人民展开全民性的救国斗争,把美国侵略者赶出朝鲜的领土,提出了北朝鲜同南朝鲜当局举行谈判,讨论美军撤出南朝鲜、签订南北朝鲜之间不用武力反对对方的协议、以及在美军撤出南朝鲜的情况下,把南北朝鲜的军队分别减到最低限度的合理建议。朝鲜最高人民会议同时呼吁世界各国议会给予积极的支持。这是发自3000万朝鲜人民内心深处的正义呼声,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谋求祖国和平统一和缓和远东紧张局势的又一次真诚重大的努力。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热烈响应朝鲜最高人民会议的庄严呼吁,坚决支持朝鲜人民反对美帝国主义侵略、争取祖国和平统一的正义斗争。
自从朝鲜停战以来,朝中两国为谋求朝鲜问题的和平解决,作出了坚持不懈的努力。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一贯主张在排除外来干涉的情况下,由朝鲜人民通过协商来和平解决自己的问题。为了实现全体朝鲜人民和平统一祖国的民族愿望,朝鲜最高人民会议和共和国政府几年来提出了一系列切实合理的建议,赢得了全世界爱好和平国家和人民的广泛同情和支持。1958年,中国政府响应了朝鲜政府关于一切外国军队撤出朝鲜的倡议,建议中国人民志愿军主动、全部地撤离了朝鲜,表现了朝中方面最大的和平诚意。
但是,美国政府和南朝鲜当局却从来没有采取过任何有利于朝鲜人民实现自己民族愿望的积极措施。美国军队至今仍赖在南朝鲜不走。南朝鲜当局在美帝国主义的指使下一次又一次地拒绝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关于和平统一祖国的一切合理建议。美帝国主义不顾它亲手签字的朝鲜停战协定的庄严规定,非法向南朝鲜增派侵略军队,运入包括原子武器在内的各种军事装备,扩建和增建各种军事基地,并且不断在非军事区附近举行大规模挑衅性的军事演习。美帝国主义还指使南朝鲜朴正熙集团同日本池田政府举行“日韩会谈”,以便拼凑以日本军国主义为骨干的东北亚军事同盟。所有这些,都充分表现了美帝国主义是在蓄意阻挠朝鲜问题的和平解决,企图把南朝鲜长期作为它进行侵略和发动新战争的军事基地。
南朝鲜人民在美国军队的刺刀下,过着暗无天日的悲惨生活。正如朝鲜最高人民会议给世界各国议会的信件中所沉痛揭露的:“美军自从在解放了的南朝鲜领土上登陆的最初日子起,就强制推行残暴的殖民统治,并对南朝鲜无辜人民犯下种种暴行——杀人和抢劫、殴打和纵火、行凶和侮辱。”南朝鲜的“民族工业被摧残殆尽,农村经济被破坏无遗”,“人民在难以忍受的苦难中呻吟”。这是一幅何等凄惨的画面,这是一片多么令人激愤的情景。一个高度自尊的民族岂能容忍这样的奇耻大辱!坚强勇敢的朝鲜人民怎能允许别人如此放肆的欺凌!南朝鲜人民面对敌人的刺刀,展开了英勇的斗争。他们把斗争的矛头直接指向了朝鲜人民的民族敌人——美帝国主义。朝鲜最高人民会议发出的响亮号召,正在把朝鲜人民的无比愤怒聚成一支强大的反对美帝国主义的洪流;不论美帝国主义和南朝鲜当局怎样倒行逆施,决不能阻止朝鲜人民争取和平统一祖国的坚强意志。
美国侵略者霸占南朝鲜,危害南朝鲜人民的滔天罪行使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美帝国主义是全世界人民最凶恶的敌人,是在全世界到处散布灾难的“瘟神”。美帝国主义的魔掌伸到哪里,灾难就在哪里降临。美帝国主义不仅霸占着南朝鲜,而且还霸占着中国的领土台湾,支持蒋介石匪帮企图向中国大陆沿海地区窜犯。美帝国主义还在加紧对越南南方进行武装干涉,并对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各国进行颠复和侵略活动。南朝鲜人民所遭受的苦难,正是一切在美帝国主义压迫和奴役下的人民的缩影。朝鲜人民所进行的英勇、正义的斗争也就是全世界人民争取和平、民族解放、民主和社会进步事业斗争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坚决地相信,所有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一定会积极行动起来,热烈响应朝鲜最高人民会议的呼吁,大力支持朝鲜人民为迫使美军撤出南朝鲜所展开的救国斗争。朝鲜人民和平统一祖国的民族愿望一定能够实现。美国侵略军总有一天会被朝鲜人民的愤怒的铁拳赶出朝鲜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