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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委托生产加工食品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5:13:13  浏览:87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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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委托生产加工食品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委托生产加工食品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4〕416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异地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请示》(黑卫法监发〔2004〕6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当依据《食品卫生法》及相关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无卫生许可证的不得生产加工食品。地方性法规明令规定禁止的除外。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从事委托或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活动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或种类必须与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双方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许可项目相一致,并通过订立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的形式明确双方食品卫生的责任及责任的期限。
(二)委托方必须具备保证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卫生安全保证体系和风险控制能力,委托生产加工普通食品的还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
(三)受委托方必须达到食品企业卫生规范的各项卫生要求,且食品卫生信誉度为A级。
(四)受委托方不得将接受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再委托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加工。
三、对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必须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同一展示版面上,分别标注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双方的单位名称、地址和卫生许可证文号等内容。此项规定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期限之前已出厂销售的可销售至该食品保质期结束。
此复。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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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经费问题的批复

内务部 财政部 国务院


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经费问题的批复
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



1955年8月30日民政(55)字第32号报告悉。兹分别答复如下:
一、原在市、区机关工作的干部调任街道办事处工作后,他们的工资待遇仍应按原来的级别和工资标准发给。中央分配的街道办事处经费中工作人员生活费以平均每人每月30元计算,是编造预算时的控制数字,至于开支标准应按实际情况执行。
二、中央分配的街道办事处经费,系补助地方性质的经费,此款在年初拨发各省后,都已列入地方预算,中央没有留存待分配经费。因此,你们要追加预算,应请示省人民委员会核批,从地方预算内自行调剂解决,中央不再增拨预算。
三、根据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第一条的规定,街道办事处系属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关,它的经费可以列入乡镇行政费以内,但应请示你省人民委员会核批。



1955年10月28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集约利用的工业用地地价计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集约利用的工业用地地价计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6月21日)

深府〔2006〕103号

   《深圳市集约利用的工业用地地价计算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集约利用的工业用地地价计算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协议出让的工业用地按不同容积率计收不同的地价:
   容积率在1及以下部分,按现行规定地价标准的1.5倍计收;容积率在1至3.0(含3.0)之间的部分,按现行规定地价标准的0.3倍计收;容积率超过3.0的部分,不收地价。
  工业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表

容积率r
修正系数

r≤1
1.5

1 0.3+1.2/r

3 2.1/r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出让(含行政划拨)的工业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且权属关系明确、增加的建筑面积仍为工业用途的,按以下方式计算地价:
   (一)已出让但未竣工验收、经批准保留使用的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按以下原则计收地价:
   1.若增加后的容积率不超过2.0的,增加部分按现行规定地价标准的0.8倍计收;
   2.若增加后的容积率在2.0至3.0(含3.0)的,对2.0以下增加部分按现行规定地价标准的0.8倍计收,对2.0以上增加部分按现行规定地价标准的0.5倍计收;
   3.若增加后的容积率在3.0以上的,对2.0以下增加部分按现行规定地价标准的0.8倍计收;对2.0至3.0(含3.0)增加部分按现行规定地价标准的0.5倍计收;对3.0以上增加部分不另收地价。
   (二)已竣工验收的工业用地上增加建筑面积,对增加面积部分按现行规定地价标准的0.5倍计收。
   第四条 经批准对旧工业区工业用地拆除重建、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对原有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的建筑面积不再计收地价,仍维持原使用性质,增加部分按现行规定地价标准的0.5倍计收,拆除的建筑面积不作补偿,土地使用年期从办理用地手续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五条 经批准的原农村工业用地及按《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处理后的工业用地,增加建筑面积的按第三条规定办理,拆除重建的按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宝安、龙岗两区及特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用于生产的工业厂房用地。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必要时政府可对有关地价计算方法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