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国建设银行储蓄特种存单使用签发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23:13  浏览:81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建设银行储蓄特种存单使用签发补充规定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储蓄特种存单使用签发补充规定
建设银行



今年以来,总行分别以建总发字〔1997〕第63号和第64号文下发了《中国建设银行储蓄特种存单管理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储蓄业务重要单证管理规定》,从近半年的执行情况看,各行按照总行要求,积极加强储蓄存单的风险控制,切实维护存款人的正常合法权益,收到了
较好的效果。但是,在储蓄特种存单的具体使用签发上也存在一些实际问题,有的行还提出了一些建议。为使储蓄特种存单的使用签发更加便于操作,现对我行储蓄特种存单的使用签发管理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行必须加强对重要单证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建总发字〔1997〕第63号、第64号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支行领导、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值班制度,做好特种存单的使用签发工作。
二、对业务量较大、内部管理严格、人员素质较高、近年来未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储蓄机构,如直接管辖行分管行长(主任)、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到储蓄所实时签发储蓄特种存单确有困难的,原则上可采取如下方式签发特种存单:
(一)经二级分行审核批准,报一级分行备案,可由直接管辖行分管行长(主任)指定储蓄所所长;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综合柜员代签特种存单。
(二)柜员制储蓄所储户存入单笔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低于50万元的定期储蓄存款时,由柜员、综合柜员在存单上签字(柜员在“储蓄所负责人签字”栏签字,综合柜员在“管辖行负责人签字”栏签字,以下比照办理)。
储户存入单笔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定期储蓄存款时,由综合柜员、储蓄所所长在存单上签字。
(三)非柜员制储蓄所储户存入单笔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低于50万元的定期储蓄存款时,由复核员、储蓄所所长在存单上签字。
签发单笔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储蓄特种存单时,需报储蓄管理部门,由储蓄所所长和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存单上签字。如遇特殊情况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不能到储蓄所实时签发存单,经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由复核员和储蓄所
所长代签,但事后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必须及时对此笔存款进行审核确认。
(四)对各储蓄机构发生的储蓄特种存单业务,检查辅导员必须在事后逐一审核,直接管辖行行长(主任)每月、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每旬必须至少抽查一次。
(五)储户存入单笔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定期储蓄存款时,如无特殊要求,经办人员应首先为其开具金额为100万元的储蓄特种存单,直至余额小于100万元时,再开具相应储蓄存单,并严格按储蓄特种存单使用签发管理权限签发。
三、对电算化程度较高的行,直接管辖行分管行长(主任)或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授权时,可考虑依靠技术手段,由授权人输入授权密码,通过网络终端对联网储蓄所的特种存单进行计算机异地实时授权。
四、定期储蓄存款已实行通存通兑的行,对储蓄特种存单只能在原开户所支取,一律不再进行通兑。



1997年10月3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司法部、劳动部关于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

司法部 劳动部


司法部、劳动部关于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
司法部、劳动部



一九八三年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公发(劳)51号文件《关于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下发以后,各地认真贯彻执行,解决了多年来历史遗留问题,调动了刑满留场(厂)人员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了劳改生产的发展和社会安定。有的地区因为种种原因,留场(厂
)就业人员转为正式工人的工作尚未结束。为适应深化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对劳改单位从刑满释放人员中录用正式工人的办法需作相应调整,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
(一)对一九八一年底以前留场(厂)就业人员,符合(83)公发(劳)51号文件规定转工条件的,经所在劳改单位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审核、劳动人事厅(劳动局)批准,在岗期间享受正式工人待遇,达到退休年龄时,由劳改单位按照固定工退休办法办
理退休,对他们不再办理转工手续。
(二)对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以后留场(厂)就业符合转工条件的,经所在劳改单位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审核、劳动人事厅(劳动局)批准,可以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转工时需要着重把握的条件是:具有中级以上技工水平,符合劳改单位生产需要。转为劳动
合同制工人的年龄由各地自行确定。留场(厂)就业人员从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之日起,应由其所在的劳改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劳动制度的四个规定分别向当地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和劳动服务公司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前在劳改单位就业的
时间是否补交退休养老基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和劳动人事厅(劳动局)协商解决。
上述人员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所需的劳动指标,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中调剂解决。此项工作务求在一九八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结束。
二、做好今后从刑满释放人员中录用生产技术骨干的工作
(一)劳动工资计划及审批。今后劳改系统从刑满释放人员中录用工人所需的劳动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做出年度计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批准后,下达各劳改单位执行。鉴于劳改机关担负着改造犯人和生产经营的双重任务,需要
经常从刑满释放人员中录用少量生产技术骨干,以保证劳改生产的稳定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在审查劳动工资计划时给予适当照顾。
对原住大中城市但无家可归、无亲可投、劳改生产又不需要的刑满释放人员,由劳改单位列为待迁人员。有劳动能力的,安排临时劳动,按临时工对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批准列入地方劳动工资计划。
(二)录用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具有三级以上技工水平,劳改生产需要,身体健康。其年龄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三)考核、审批及待遇。劳改系统录用刑满释放人员时,由所在劳改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对准备录用的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注重应知应会的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劳改单位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批准,录
用为劳动合同工人,并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相应的工资级别;其工龄从批准录用之日起计算。对在刑满前已取得劳动部门认可的技术等级证明,录用后仍从事原工种劳动的,可免去试用期。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和劳动人事厅(劳动局)根据上述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988年7月27日

《铁路军事专用线修建和维修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铁道部 总参 总后


《铁路军事专用线修建和维修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1983年10月5日,铁道部、总参、总后

一、关于养路工区房舍的修建问题
(一)新建军事专用线正线长度超过七公里或总长度超过十公里时,可设立专门养路工区。原有军产专用线的专门养路工区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可维持现状。新建军事专用线专门养路工区的生产、生活用房应纳入主体工程设计预算,随专用线一并建成。所需工程费,列军队基建费开支。
不够设立专门养路工区标准的新建军事专用线,其养路人员的生产、生活用房由铁路部门修建,所需建设费用,按折算的维修定员数和铁道部规定的面积标准及造价,从军队基建费内向铁路部门拨付。
(二)原有军产专用线符合设立专门养路工区的条件,而又需要设立专门养路工区或原有专门养路工区需增建生产、生活用房时,需经铁路分局和驻分局军代处审查同意,然后由铁路工务段编造概算,经管理单位审核后,列零星添建项目,报基建营房部门专项核准修建。所需费用,列军队基建费开支。
原有军产专用线不符合设立专用养路工区标准时,其养路人员的生产、生活用房由铁路部门解决(已经解决者除外)。
(三)军事专用线接轨车站担负军事专用线运输业务人员的生产、生活用房由铁路部门解决。
(四)专用养路工区生产、生活用房的修建标准,按铁道部公布的《铁路工程技术规范》房屋建筑有关规定办理。其带眷率按工区职工定员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四十掌握。


(五)工区家属宿舍应建在铁路车站或靠近车站一端,不得建在部队营区内。
(六)军队投资修建的专门养路工区及生活房舍(含现有房舍)、统按固定资产转移办理无偿移交铁路部门,其维修管理工作和生活用水、电等统由铁路部门负责。
二、关于新建军事专用线养路工区开办费问题
新建军事专用线养路工区开办费,按下列标准和办法由军事专用线管理单位在军事专用线管理费中列支:
(一)工器具和备品、备件购置费,每个专门养路工区三千一百一十元;非专门养路工区增加的军事专用线定员每人四十元。
(二)家具费,按铁道部核准的军事专用线工务、电务维修定员(含非专门养路工区),每人一百四十元。
上列费用由专用线管理单位上报主管部门,按经费供应渠道向军区后勤部军运部或总后军交部申请,于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管理单位向承担维修工作的铁路工务、电务部门一次付清。
三、关于军产专用线增设道口问题
(一)地方公路、道路在军事专用线上通过或由于军事专用线管理单位自己需要,需设立或扩建道口时,由管理单位报铁路分局和驻分局军代处审查同意并经管理单位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得修建。
(二)投资划分
1、地方公路、道路在既有军事专用线通过,需新设道口时(包括看守房、栏木、照明、通信、信号等附属设备),一律由引起该工程的地方有关部门投资修建。建成后应将固定资产无偿移交军事专用线管理单位,并由管理单位委托铁路部门维修管理。
2、原有无人看守的道口,由于运输量增加,按铁路规定需改建成有人看守道口时,由军事专用线管理单位列零星添建项目,报基建营房部门批准修建,其工程费在军队基建费中解决。
3、军事专用线管理单位需要在军事专用线上增建自用无人看守道口或农民生产必须穿越军事专用线,需要设立无人看守道口时,经批准后,其费用可列军事专用线管理费开支。
4、道口和看守房的维修费及看守员工资列军事专用线管理费开支。
(三)道口的修建标准,按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道口看守工的劳动指标,按原国家劳动总局(1980)劳总计字第34号文《关于铁路代办专用线养护维修所需劳动指标的通知》的规定,由铁路局代为申请。
(五)增设的有人看守道口,须待劳动指标落实,看守人员上岗后,公路道口才能按有人看守道口有关规定办理。
四、铁路军事专用线管理费计算的规定
凡委托铁路部门维修(含大中修、局部改建和自然灾害抢修)的铁路军事专用线及租用铁路部门的专用线,其有关费用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军事专用线的维修费
维修费由直接费和间接费两部分组成。
1、直接费,包括人工费和材料费。
(1)人工费
专门养路工区的人工费:专门养路工区应按规定定员设编,并按设编人数(不得超过规定定员)以本工区工人实际工资(包括生产奖和副食品价格补助费,下同)计算;但调出本专用线工作的时间,其工资应予扣除。
由工务段现有工区代办维修的人工费的工资计算标准,以全段专用线生产工人月平均工资计算。
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按照维修直接工资的13%(其中职工福利费为11%,工会经费为2%)计算。
(2)材料费
主要材料费(如钢轨、配件、轨枕、岔枕、道碴、防爬器、轨距杆、尖轨、辙岔等费用),根据实用材料的标准、数量和铁路规定的标准料价(不计料差)计算。
一般材料费(如镀锌铁线、防腐油、白铅油、煤油等),根据工务段消耗定额标准、数量和单价计算。
2、间接费,包括其它生产费和服务管理费
(1)其它生产费,包括车间生产工人工资及其福利费、工会经费,设备(包括养路机械、机械动力、短途运输设备等)运用维修费,生产用燃料、水、电及工具备品费,劳动保护费,职工制服补贴费,生产用杂费及移交给铁路部门管理的生产、生活房屋折旧费等。
(2)服务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培训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补助费、政治部门经费等。不包括管理部门(铁路局、分局)固定资产折旧费。
(3)间接费的计算方法
上述间接费(其它生产费和服务管理费),是工务段为所管全部线桥服务开支的费用,军事专用线的间接费只能按比例分摊。其计算方法为:
工务段全
军事专用 部间接费 军事专用
=-----×
线间接费 工务段全部 线直接工资
直接工资


如该工务段定有经铁路局或分局批准的当年间接费计划时,则按计划计算。
(二)军事专用线大中修、局部改建和自然灾害抢修费
1、军产专用线委托铁路进行大中修、局部改建和自然灾害抢修工程时,所需费用由管理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
2、大中修、局部改建和自然灾害抢修费,由铁路部门编制工程设计预算。该预算经铁路局、驻铁路局军代处和管理单位共同审查签署后,由工务段(或施工单位)同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和组织施工。
3、大中修和局部改建工程完了后,按设计预算所规定的项目和数量组织验收。合格后,按该设计预算结算,未达标准的不予结算。
4、自然灾害抢修工程完了后,由施工单位按实际开支编造决算,报经铁路局、驻局军代处和管理单位共同审查签署后进行结算。
(三)路产专用线租用费
租用费包括维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税金。
1、维修费,按所在路局查定的维修费率计算,其内容与军产专用线维修费相同。
2、固定资产折旧费,包括基本折旧和大修折旧两部分,按铁路局规定的基本折旧费率和大修折旧费率计算。其计算方法为:
租用铁路专用 基本折 大修折
折旧费=线设备总值 ×( + )。
旧费率 旧费率


(四)铁路军事专用线维修费、大中修费、局部改建费和自然灾害抢修费,不计收利润。
五、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