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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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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删去“重庆”两个字。
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并处以”后增加“500元以下”字样,第二款“并处以”后增加“200元以下”几个字。
三、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罚款收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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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在中小学进一步大力推进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民委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在中小学进一步大力推进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通知



教民厅〔2004〕7号


  我国是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各民族的紧密团结和国家的统一,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在各民族干部群众特别是在各级各类学校的各民族学生中开展以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为重点内容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1990年以来,根据教育部(原国家教委)和国家民委的要求,逐步在中小学开展了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丰富了中小学爱国主义、国情教育和素质教育的内容,促进了56个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相互交流、继承和发扬,增进了学生对我国各民族共同缔造社会主义伟大祖国历史的认识,增强了各民族学生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的思想意识,在各界引起了积极的社会反响,取得了良好的教育和社会效果。在新世纪、新时期,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为进一步大力推进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在新世纪、新时期,需要认真重温、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在各民族学生中大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重要精神。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对各民族干部和群众加强民族政策的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民族团结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指出:“要进行民族团结教育。中华民族是一个多民族的大家庭,不论是在内地还是在边疆,不论是在汉族地区还是在少数民族地区,都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的教育。”《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若干意见》指出:“要把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列为学校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江泽民同志于1999年9月29日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还要坚持在全社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思想。尤其要注意在各民族青少年中开展这方面的教育工作,让我国各民族大团结的优良传统代代相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要经常、广泛地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适当开设民族常识和民族政策课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指出:“要高举民族团结进步的伟大旗帜,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中,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加强民族团结教育。要把维护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教育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教育。”2002年,李岚清同志在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不论在少数民族地区还是非少数民族地区,不论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是在各民族散杂居地区,不论在沿海、内地还是在边疆地区,都要高举民族团结进步的旗帜,大力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同年,陈至立同志在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不断增强各民族的团结是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基础。在新形势下,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要高举民族团结进步的伟大旗帜,在沿海、内地和民族地区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中,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大力加强民族团结教育,要把它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重点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教育。”上述重要精神从各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在各级各类学校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需要各级教育、民族(宗教)部门把思想和认识自觉地统一到党和国家的要求上来,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二、我国民族关系面临的新形势和在中小学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重要意义

  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指引下,我国民族关系的主流是好的,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社会主义的各项改革和建设事业正在顺利进行,但也不能忽视危害民族团结的潜在因素和国内极少数分裂主义分子以及国际反华势力加紧“分化”的现实危险性的存在。主要表现在:其一,1990年以来,随着前苏联的解体和东欧的分化以及巴尔干地区的动荡,国际上民族独立思潮和各宗教势力的蔓延,“西化”与“分化”相呼应,对我国的负面影响有所增加。目前,国际上“泛伊斯兰主义、泛蒙古主义、泛突厥主义”思想活跃,以制造西藏独立、新疆独立为目的的境内外分裂主义分子的活动在不断加剧,这些势力与台独势力相勾结,寻机制造事端破坏民族团结,企图分裂祖国。其二,近些年来,在民族地区、内地城乡以及各类学校民族纠纷时有发生,其中一些是由于没有处理好经济利益矛盾引起的,还有一些是由于不了解或不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甚至违背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的感情引起的。如在文艺作品、新闻报道以及刊物中此类事件时有发生,引起了民族地区的不稳定,对我国的民族团结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在中小学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对于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保持国家的长远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我国是56个民族组成的统一国家。改革开放以来,根据国际国内新形势和我国民族关系面临的新情况,党和国家依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并结合我国各民族的实际和特点,制定和实施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关于正确处理民族矛盾、民族关系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党的民族政策在团结各族人民、共同完成各时期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任务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经受了当今世界风云变幻的考验,为整个中华民族的团结进步作出了历史性贡献。实践证明,没有各民族的紧密团结,就没有各民族的共同进步,就难以建设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祖国。毛泽东同志说:“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因此,民族团结关系国家长远稳定和统一,民族团结关系各民族共同进步和整个中华民族的振兴,民族团结关系我国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前途和命运。而加强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是实现各民族团结、和睦的重要基础。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的时期,民族问题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总问题的基本组成部分也将长期存在,尤其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时期更是如此。这就要求把民族团结教育作为战略任务加以高度重视,把党的民族政策作为形成爱国主义思想、社会主义价值观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

  三、关于在中小学继续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有关要求

  由于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对增强中华民族的向心力、凝聚力、维护各民族的团结统一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在新形势下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中断。要根据党和国家关于此项工作的有关精神,毫不动摇地把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进一步抓好、抓实、抓出成效来。同时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做好工作计划,加强师资培训,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此项教育活动的质量和效果。要把小学低年级“中华大家庭”、小学高年级“民族常识”、初中“民族政策常识”等列入地方课程,按规定的课时组织教学活动。鉴于此项教育活动内容的政治敏感性较强,同时按照少而精的要求,各地在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教学活动中,仍继续统一使用由教育部、国家民委、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局审定的小学低年级《中华大家庭》、小学高年级《民族常识》、初中《民族政策常识》等学习材料和教学参考资料。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进料加工复出口申报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进料加工复出口申报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




为了加强对进料加工业务的宏观管理,我部下发了《关于加强进料加工复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进口料、件加工食糖等20种商品和9种国家禁止出口商品的进料加工业务事先要报经贸部审批,海关凭经贸部批准文件发放“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为了简化手续,方便业务,
经商海关总署,现对这两类商品进料加工业务的申报、审批办法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按规定需要报批的进料加工业务,不论使用何种外汇,经营单位均需凭正式批件向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向经贸部有关发证单位申领出口许可证。
二、凡属国家已批准下达的出口计划内列名20种商品的进料加工业务,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根据国家下达的出口计划所列品种和数量进行审批,发给申请单位“一九××年出口计划内商品进口原材料审批表”,同时抄报经贸部。经营单位凭
核发的“一九××年出口计划内商品进口原材料审批表”和所签合同副本或订货卡片向海关领取“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凭当年出口计划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向经贸部有关发证单位申领进料加工商品的出口许可证(各专业外贸、工贸总公司计划内自营部分由总公司按此办法审批)。

三、上述20种商品进料加工计划外出口,以及国家禁止出口商品的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经营单位报省(区)、市经贸厅(委)、外贸局或主管总公司审查平衡后由省(区)、市经贸厅(委)、外贸局或主管总公司逐笔报经贸部审批,海关凭经贸部审批的计划外出口商品的批件和经营
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或订货卡片核发“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发证单位凭经贸部的批件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发出口许可证。
四、经营20种需加强宏观管理的商品和9种国家禁止出口商品进料加工业务的单位,必须是承担国家出口收汇任务的并有该两类商品经营权的进出口企业,其它企业不得经营。
五、除20种需加强宏观管理的商品和9种国家禁止出口商品以外的其它商品进料加工业务,仍按经贸部和海关总署的现行规定办理,不需报经贸部审批。
六、本通知自6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一九 年出口计划内商品进口原材料审批表
××进出口公司:(申请单位)
---------------------------------------
| 进口料件 加工出口商品 出口计划 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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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 | 金额 | |单| | 金额 | | 金额 | |
|名称| |数量| |名称| |数量| |数量| | 注 |
| |位| |(美元)| |位| |(美元)| |(美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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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表中申请进口料件加工的出口商品只限于(89)
外经贸管出字第71号文件规定的食糖等20种商品。
2.本表中申请进口料件加工的出口商品均凭出口计划
申领出口许可证。
3.本表由进出口公司申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各专业外贸、工贸总公
司审批。
年 月 日 _____审批单位(签章)
附件二:商品目录
一、进料加工计划外出口需报经贸部审批的20种商品目录。
食糖、棉纱、棉坯布、棉涤纶纱、棉涤纶坯布、棉漂布、棉涤纶漂布、抽纱、地毯、阿拉伯袍裤、劳保手套、盐水蘑菇、蘑菇罐头、锯材、钢材、硅铁、生铁、锡、卫生纸和瓦楞芯纸
二、国家禁止出口9种商品目录
麝香、天然牛黄、聚乙烯(原料)、铜及铜基合金、铝及铝基合金、白金、黄磷、镍及镍基合金、镍材。



199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