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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9:22:12  浏览:97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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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


2004年7月15日


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办理事项的管理,规范办事程序,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事项五制办理、五件管理暂行办法。
一、五制办理办法
(一)一般事项的直接办理制
一般事项指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其基本程序为:
l、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须即收即办,当场或当天办结;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而影响许可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补办材料,在服务对象补齐材料后当场或当天办结。
(二)特殊事项的承诺办理制
特殊事项指申报材料齐全,需经主管部门许可或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有关部门办事窗口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的按“承诺件的管理”办理,申报材料缺少的按“补办件的管理”办理;
3、在承诺时限内未能办结的,服务对象可向中心投诉。
(三)重大事项的联办制
重大事项指涉及多个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包括生产性、非生产性、经营性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规划项目等)。基本办事程序为:
1、服务对象应按不同的申请内容向责任部门窗口提出申请: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的责任牵头部门为发展计划委;
工业技改项目审批的责任牵头部门为经贸委;
工商企业注册登记的牵头责任部门为工商局;
须由中心协调联办的其它事项,一般由设置相关部门意见为前置条件的单位为牵头责任部门。
2、责任窗口受理申请事项后,必须按“联办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办理。
(四)上报事项的负责办理制
上报事项指需报上级许可的申请事项。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有关部门办事窗口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确认为上报事项后应出具《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件单》(承诺件),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市的办理时限;
3、受理部门为办理责任部门,要采取一包到底的办法,在一定时限内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协助办理。
(五)控制事项的明确答复制
控制事项指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符合武威市的总体发展规划的申请事项。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有关部门办事窗口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如能够当场认定为控制事项的,应当即告知,并将申请事项按“退回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决定的,可按“承诺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在承诺时间内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作出明确答复;
3、服务对象如对申请事项的答复持有异议,可向中心投诉。
二、五件管理办法
(一)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的认定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
2、即办件的处理
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并做好登记。
(二)退回件的管理
l、退回件的认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退回件:
(1)申报材料缺少主件;
(2)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等要求或受控制指标限制的;
(3)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2、退回件的处理

(1)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即告知;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踏勘,但最迟不超过三天;

(2)各窗口实行退回件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件的,须填写《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件单》(退回件),一式二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交服务对象。《办件单》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不能办理的理由。
(3)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有异议的,可持退回件通知书到中心复核裁定。
(三)补办件的管理
l、补办件的认定
申报材料中附件不全的均属补办件。
2、补办件的处理

(1)、补办件首先必须收件,并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件单》(补办件),一式二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交服务对象。《办件单》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
(2)补办件的承诺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承诺件的管理
1、承诺件的认定
凡申报材料齐全,需经主管部门审批或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均属承诺件。
2、承诺件的处理

(1)承诺件收件后,须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件单》(承诺件),一式二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应明确承诺办结时限;
(2)窗口应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踏勘,并在公开承诺时限内办结。
(五)联办件的管理
l、联办件的认定

凡涉及多个主管部门许可的申请事项(包括生产性、非生产性、经营性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规划项目等),均属联办件。
2、联办件的处理
联办事项分一般联办事项和其它联办事项。其它联办事项指关联度大或是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急需办理的事项。
一般联办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为:

(1)由许可责任牵头部门窗口受理。经责任牵头部门窗口确认后,出具中心统一印制的《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XX窗口联办事项联系单》,并告知服务对象到相关窗口递交申报资料。各相关窗口进行初审,凡符合许可条件、资料齐全的,当即签署初审意见。服务对象完成各联办单位初审意见后,到责任牵头部门窗口领取《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件单》(联办件),并由责任牵头部门负责抄送各相关窗口。

(2)责任牵头部门应及时督促、检查各有关窗口的资料准备、审查落实情况。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事项联办件必须按责任牵头部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牵头部门协调有困难的,应向中心提出,由中心协调各有关部门实行联办。
(3)需现场踏勘的联办事项,必须由责任牵头部门或中心统一组织。

(4)有2个或2个以上许可环节的事项,应实行“联办制”。前一环节许可完毕后,许可责任单位和有关窗口应帮助指导服务对象尽快准备好各种文件、图纸资料,实行跟踪服务。服务对象再次申报后,按上述
(1)、(2)两条规定办理。
其它联办事项的办理程序为:

由许可责任牵头部门受理,其它联办事项经相关窗口初审后,报中心,由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和服务对象召开联办会议办理,并按联办会议要求的时限办结。
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急需办理的事项,由中心送达相关窗口或召集联办会议办理。
3、联办会议由责任牵头部门或中心主持,必要时由分管副市长召集主持。
(1)责任牵头部门要告知服务对象提前送达有关资料。
(2)由责任牵头部门通知相关窗口(部门)参加联审会议,同时,分送相关资料初审。
(3)参加联审会议人员须有授权代表出席,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办会意见,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
(4)如要求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参加联办单位应在会上帮助指导,并提供补办手续的空白表格等资料。
(5)联办会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责任牵头部门负责起草,并按中心统一文号签发。
(6)联办会审查通过的事项,各有关窗口(部门)必须在规定承诺时限内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
三、本办法由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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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部门审批房屋翻改扩建工程时须收验《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部门审批房屋翻改扩建工程时须收验《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依法加强了城市规划和房地产权属管理,初步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产权保障法律体系。最近,有地方反映,有的房屋使用人未经产权人的准许,擅自向规划部门申请房屋的翻改扩建工程,侵犯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造成产权纠纷,影响社会的安定。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房屋翻改扩建工程的报批手续,现作如下通知,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各地规划部门在审批房屋翻改扩建工程项目时,产权人提出申请的,除提交规定的法律要件外,还须交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作为审批时必备的法律要件;使用人提出申请的,除提交规定的法律要件外,还须交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租赁合同》及由产权人签署
的《同意使用人翻改扩翻建房屋的协议书》,作为审批时必备的法律要件。
二、凡未经产权人同意,不能按上述规定交验《房屋所有权证》的,不予办理房屋翻改扩建工程手续。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须将《房屋所有权证》样式,填写项目内容及有关法规送交规划部门备查。
今后工作中,城市规划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情况,以利工作。



1995年10月5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的通知





  平政〔2007〕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平顶山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平顶山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爱国卫生工作,提升我市公民社会公德、个人品德水平,提倡文明、健康生活行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坚持“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

  本市范围内所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政府成立烟草控制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协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一)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会议室、办公室、食堂和生产车间;

  (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儿童乐园等教学场所和其他青少年及儿童教育活动室、寝室等室内场所;

  (三)医疗卫生机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

  (四)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科技馆、博物馆、美术馆、阅览室和展示厅;

  (五)火车站、汽车站的候车厅及其交通工具上;公用电梯间内;

  (六)影剧院、歌舞娱乐厅、录像放映厅(室)、室内体育馆观众厅和比赛厅、游艺厅(室)、网吧;

  (七)商场、餐饮业、金融业、邮政业、通信业、洗浴业等服务行业的营业厅和室内经营场所。

  第五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未成年人吸烟。

  第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公务员、教师、医务工作者,应带头不吸烟并积极开展戒烟活动;学校、家庭应教育青少年不吸烟,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

  第七条 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香烟销售者必须在柜台醒目位置摆放“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警示牌。

  第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第九条 全社会应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卫生、文化、教育、新闻、宣传、公安等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三)建立健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制度;选择适宜场所设置“吸烟区”并予以提示;

  (四)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统一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不设置烟灰缸。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义务,有检举、投诉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的权利;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违反本规定,不履行禁止吸烟义务的,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公民个人违反本规定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的,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制止,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违反本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烟草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烟草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予以责令改正,并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部门负责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