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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期报送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进展情况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09:47:40  浏览:88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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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期报送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进展情况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定期报送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进展情况的函

煤安监事监二函字〔2004〕5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

  为了解掌握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进展情况, 针对颁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对策措施,确保颁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建立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定期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对小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颁证工作进行登记、建立档案。

  二、各省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定期分析小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情况,自7月份起,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审查颁证进度、存在问题及颁证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一并报我司。请于7月10日前将上半年贯彻落实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情况以及小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准备情况书面报我司。

  联系人:赵苏启 王素锋

  联系电话及传真:010—64463206 64463205

  电子信箱:zhaosq@chinacoal--safety.gov.cn

   wangsf@chinacoal--safety.gov.cn

  附件: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情况汇总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s/f2004/0702.doc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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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府发〔1994〕237号 1994年12月2日)

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县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了《重庆市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行。
整顿成品油市场,是当前加强宏观调控,建立和维护成品油流通市场正常秩序的一项重大工作,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区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工作搞好。

重庆市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实施办法》精神,为整顿重庆市成品油流通秩序、规范成品油市场,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整顿的原则是:确定经营主体资格,规范经营行为,理顺销售渠道,减少流通环节,保护消费者利益,建立和维护成品油流通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和燃料油。
第四条 整顿的范围是:重庆市辖区内所有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
第五条 成品没经营单位在符合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成品油批发企业。
1.有经营成品油的业务、仓储、安全、修建等机构及管理制度,计量、化验、安全等专业技术力量。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金和与现有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资金保障。
3.有符合国家标准并与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成品油储运设施。
4.有稳定的成品油资源和固定的供应、销售渠道。
(二)加油站和零售网点。
1.加油站的建设符合市县政府的规划要求,各项手续完备,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质量、计量、技术规范要求。
2.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3.从业人员及规章制度符合经营成品油的技术要求。
4.按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挂牌销售,逐步实行代销制。
第六条 经整顿合格的成品油经营单位所经营的资源,必须纳入当地计委的资源配置方案。供需双方实行合同化管理。
第七条 各级党、政、军机关,一律不准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
第八条 铁路、交通、民航、军队、石油、外贸出口六个用油大户的所属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使用范围,成品油仅限于自用,不准对外销售。
第九条 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在渝单位只能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进行储备和轮换出库,不能直接从事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业务。储备局系统现有加油站经整顿合格后,要与原行政单位脱钩,所销成品油由当地石油公司提供。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未经国家外经贸部批准,不得在市内从事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业务。
第十一条 凡国家安排的专项用油,使用单位要按规定使用,一律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外经销。
第十二条 加油站和零售网点不准从事成品油的批发业务。
第十三条 清理整顿的时间安排:
(一)在1995年1月31日前,本市凡有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单位,要向同级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报告隶属关系、资金、设施、人员及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各级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在1995年2月28日前,完成成品油经营业务单位的清查列册工作。
(二)1995年3月31日前,各级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经营成品油业务的单位进行审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
(三)1995年4月对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的清理和整顿:
(一)对现有成品油批发企业由市财办会同市工商局对其经营资格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审核批准。经审核重新取得经营资格的单位,由市工商局重新登记和核发营业执照。对现有的成品油加油站和零售网点,经整顿符合条件的,报同级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审查
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定成品油零售经营范围。
(二)经清理整顿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和加油站、零售网点,要重新办理消防、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
(三)对需要经过整顿才能达到成品油经营条件的单位,要区别情况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营业执照。
(四)对经营范围中有兼营成品油业务的单位,凡不具备条件的,通过这次清理整顿要取消兼营成品油批发或零售业务的资格。
(五)整顿合格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依照国家的法规和政策从事经营业务,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凡不执行国家规定价格,以劣充优,偷税漏税的,要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营业执照。严厉打击无照经营,查处超范围经营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今后凡申请成立成品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按上述条件,由当地工商部门和财办(商委)提出意见,经市财办会同市经委、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加油站的设置,按规划定点等有关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市农机系统的加油站和零伪网点,经整顿合格后,可从事乡镇农业用油供应业务。
第十七条 供销社可从事农村灯用煤油的零售业务。
第十八条 在市财办内设立重庆市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办公室成员名单位附后),负责全市成品油市场清理整顿的日常工作。涉及清理整顿中的重大问题,由市政府如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各区市县要相应成立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
第十九条 驻渝部队、武警部队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和营业性加油站、零售点的清理整顿工作,按总后、武警总部的安排进行,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




1994年12月2日

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第16号令



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1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的管理,保证审查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

第三条 专家库分为国家库和地方库。

国家库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和管理。地方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专家专业、行业分类;
(二)具备随机抽取专家的必要设施和管理系统软件;
(三)设有负责日常管理和设施维护的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技术规范和要求;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审查工作。

第六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方式向设立专家库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立部门)提出申请。采取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和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设立部门应当公布专家库入选需求信息与条件;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遴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或者专家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决定入选专家库,并予以公布。

对特殊需要的专家,经设立部门认可,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八条 确定参加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根据所涉及的专业、行业,从专家库内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第九条 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本着科学求实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与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 审查公正性的情况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条 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有权根据审查小组的分工和要求,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第十一条 设立部门应当为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建立档案。

设立部门应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进行一次调整,并公布调整结果。

第十二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 审查工作两次以上的;
(三)与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的情况,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泄露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五)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