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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18:53:35  浏览:89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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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59号


  《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宋秀岩
二○○七年七月八日

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建制镇规划确定。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州(地、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有异议的,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测量的结果为准。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五条 本省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幅度,依照《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所列土地等级和税额幅度,根据当地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制定适用等级的具体范围和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经州(地、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占用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条例》第六条所列土地;

  (二)经批准开荒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其他用地。

  第八条 除《条例》第六条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审批。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将下列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建房出租的,应当从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末10日内缴纳。

  纳税人年缴纳税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实行全年一次性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末10日内。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在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将实际占用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用途等情况,如实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新征用的土地和纳税人住址变更、土地使用权发生变动的申报期限为30日。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权属变更、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等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工作。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5月2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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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取名五忌

王瑜


商标取名必须能够获得注册。实践中不是任何由文字、字母、图形、数字等元素单独或者组合而成的商标都可以获得注册。我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了8种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第11条规定了3种不能获得注册的情形,在其他条款中还规定了几种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符合这些情形的商标是不能获得注册的。另外,如果与同类别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也不能获得注册。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形不能获得商标注册,是商标取名要忌讳的:

1.忌在同类别取和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中国人的喜好比较一致,都想用好听的、吉祥的名词。但是我国现在每年商标的申请量高达百万个,商标总共才45个类别,因此重复的机率较大。一般的规则是,如果在同一个类别上和他人构成相同的商标,则此商标要么就不值得去注册,要么很可能不能获得注册。笔者的客户们常常为申请一个商标发动全公司的员工一起想,不厌其烦地将其想象出来的名称让我查询,其结果基本都和已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而不能注册。有的企业喜欢找风水大师来为自己的商标取名,大师们测出来的字也可能因为和其他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而不能获得注册。面对这些情况,企业如何解决?对于注册商标,负责任的代理机构一般要求客户先进行查询,确定能够获得注册才接受代理,这首先是为客户着想,避免花冤枉钱。以前商标查询比较麻烦,必须去商标局查,费钱、费力、费时,现在商标的数据是可以通过网络公开查询的,只要进入国家商标局的官方网站(http://sbj.saic.gov.cn)进行检索,马上就可以大概知道自已拟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其他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但尽管如此,实践证明有一些并非那么容易判断,这时的最好途径就是向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咨询。

2.忌商标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

王婆卖瓜,自卖自夸,企业恨不得将最具有宣传性的词作为商标,用来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功能,宣扬商品的用途。比如用“永久”作为自行车的商标,“永固”作为锁具的商标,洗衣粉中有个商标“立白”也有这样的嫌疑。尽管《商标法》规定这些词不可以注册,但是很显然企业对这些商标往往比较喜欢。判断商标是否直接表明商标的质量、原料、功能,是否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并不难,企业更感兴趣的是如何使用一些与之意义相近又可以获得注册的商标。企业的意图可以理解,其实也有更好的让企业既达到目的又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办法,这就是采用暗示性商标,以后将有专门的内容来讲解。

3.忌商标违反社会主义道德

“二人转”商标申请被驳回了,理由是:“在安全套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二人转’商标,易对‘二人转’艺术形式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什么是“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什么是“其他不良影响”?现行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一般认为以下这些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其他不良影响。1、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2、使用我国各党派、社会团体、政府机关的名称、简称及标志,3、使用各国货币的图形及名称作商标有损其尊严,4、以宗教派别的名称、偶像作商标的,有伤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5、有害社会道德风尚的:比如“金钱万岁”等。这些是企业申请商标时一定要回避的,但是遇到“二人转”是否可以被注册在避孕套上这种情况,就不好判断,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同仁堂”、“张小泉”等商标都曾经被扣上“为资本家树碑立传”的帽子,被认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而不予以注册。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判断标准会因人而异,还会受到其他的一些因素的影响,但幸运的是这种情形并不多见。

4.忌商标用通用名称

《知识产权报》2006年9月22日的报纸上同时有两篇报道,讲的都是行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注册为商标后引发的争议,甚至是引发众怒。

将行业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其目的十分明确,就是想独自占用该名词,借以排斥其他竞争者,这种想法是法律所禁止的。即使获得了注册,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个商标会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具有任何的价值。任何人想独占通用名称,打破行业的惯常规则,必然引发众怒,导致纷纷要求撤销该注册商标。或者即使大家不要求撤销,该商标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随时可能被无效掉。比如北京汇成酒业技术开发公司1994年注册了“甑馏”商标,该公司生产销售以“甑馏”为名称的白酒产品构成对其商标侵权为由,将北京牛栏山酒厂等企业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甑馏”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认定牛栏山酒厂等企业的使用行为属于正常使用,实际否定了“甑馏”是注册商标。所以用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对于申请人而言显然不是好主意。

通用名称并没有法定的概念,没有任何一个产品名称天生就是通用名称。一般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标的名称,甚至产品的“绰号”、“别名”成了大家通常的叫法都可能成为通用名称。通用名称的判断并没有明晰的法律标准,但是否是通用名称行业内的人士是非常清楚的。所以为避免引发纠纷,使商标处于不稳定状态,最好不要用通用名称去申请注册商标。

5.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上岛及图”是一个来自于台湾,中兴于内地的咖啡品牌。上岛咖啡是个时尚的地方,也是许多商务代表谈判的首选地。在内地共有上海和杭州两个上岛咖啡,难免产生业务冲突。上海上岛告杭州上岛侵犯其商标权。杭州上岛向国家工商总局以侵犯在先著作权为由提出撤销“上岛及图”商标注册的申请,最后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上岛及图”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如果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不能获得注册,即使侥幸获得注册也可能被撤销。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先权利的具体内容。实务中一般认为在先权利包括:1、注册商标权;2、因在特定展会展出而获得的在先权利;3、他人因商标使用并创出一定影响而获得的在先权利;4、企业名称权;5、外观设计专利权;6、姓名(包括笔名、艺名)权;7、自然人的肖像权;8、知名商品的特有商品名称权;9、其他权利如著作权等。

侵犯在先权利图形商标一般以侵犯著作权为多。有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现在很多企业喜欢请人设计logo,如果将这个logo作为商标来申请,则需注意:如果logo是委托别人设计的,属于委托作品,如果对著作权归属约定不明或不约定,著作权就归属设计者。在这种下,如果用这个logo申请商标,等商标成为驰名商标后,麻烦将随之而来,logo的著作权人自商标取得注册的5年内可以随时主张企业侵犯了其在先权利,企业要么面临商标被撤销的结局,要么就要向著作权人支付大笔的许可费用。要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企业只有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在请人设计logo时,一定要与设计人书面约定将著作权归属自己。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缅甸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5年11月15日 生效日期1975年11月15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朱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的邀请,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吴奈温于一九七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至十五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友好访问。

 二、陪同吴奈温总统进行访问的有国务委员会委员貌貌博士,国务委员会委员吴吞林,外交部长吴拉蓬,国防部副部长觉廷准将和缅甸政府其他官员。

 三、吴奈温总统及其随行人员受到了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的热烈欢迎和亲切接待,这反映了两国人民之间亲密的“胞波”情谊。总统对在这次非常令人难忘的访问中他和他的随行人员所受到的热烈欢迎和款待向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表示深切的感谢。

 四、毛泽东主席会见了吴奈温总统,并同他进行了亲切友好的谈话。

 五、邓小平副总理和吴奈温总统就进一步发展中缅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进行了会谈,会谈是在诚挚、友好和互相谅解的气氛中进行的。
  中国方面参加会谈的有:外交部长乔冠华,副部长韩念龙,司长沈平、朱传贤,副司长程瑞声、刘华,中国驻缅甸大使叶成章。
  缅甸方面参加会谈的有:国务委员会委员貌貌博士,国务委员会委员吴吞林,外交部长吴拉蓬,国防部副部长觉廷准将,总统办公厅主任吴塔吞,外交部司长吴貌貌基,缅甸驻中国大使德钦千吞。

 六、双方回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之间的关系。两国自古以来就是友好的邻邦,两国人民之间有着深厚的传统友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建立外交关系后,两国关系继续不断地深入发展。
  一九五四年,两国共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两国关系的准则,并一致认为中国和缅甸应保持密切的联系,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一九五五年,在万隆会议上,两国紧密合作,使五项原则在更广泛的基础上得到了确认。一九六0年,两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了边界问题,签订了边界条约。这不仅进一步促进了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并且为国与国之间解决边界问题树立了良好的范例。此后,两国领导人和代表团的互访更为频繁,两国关系更为密切。双方对两国关系的发展表示满意。

 七、双方重申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坚定信念,并一致认为在五项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关系是符合两国人民的愿望的。

 八、双方保证互不侵犯,不参加针对对方的任何军事联盟。他们并同意通过和平谈判解决彼此间可能出现的任何分歧。

 九、双方表示真诚希望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领域内加强友好往来,发展互利的合作。双方回顾了两国的贸易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他们满意地注意到中缅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继续加强和发展这种合作。两国政府认为,两国贸易关系有着广阔的进一步发展的余地,并同意扩大贸易交往。

 十、双方回顾了总的国际形势,特别是东南亚的事态发展。
  双方注意到当前国际形势正朝着有利于世界人民的方向发展,主要建立在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基础上的旧的国际秩序继续瓦解。广大发展中国家日益觉醒和壮大,他们为维护民族独立、捍卫国家主权、发展民族经济、保卫本国资源进行了不懈的斗争。双方表示同情和支持他们所进行的正义斗争。
  双方指出,东南亚的形势发生了令人十分鼓舞的重大变化。双方热烈祝贺印度支那各国人民所取得的具有历史意义的伟大胜利。双方高兴地看到,东南亚其他各国人民维护独立和主权的斗争,也取得了新的进展。关于在东南亚建立和平中立和自由地区的积极主张在国际上获得了广泛的支持。

 十一、双方重申,各国人民有权根据自己的民族需要和愿望自由选择自己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而不应受到外来干涉。双方同意为捍卫这些原则而继续合作。双方反对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在世界的任何地区建立霸权和势力范围的图谋。

 十二、双方满意地指出,吴奈温总统这次对中国的友好访问,为进一步加强中缅两国的友好关系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双方相信,中缅两国人民将世世代代友好下去。

 十三、吴奈温总统邀请中国领导人在对双方方便的时间访问缅甸,中国方面愉快地接受了这项邀请。

                      一九七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