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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2:58:45  浏览:90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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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

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已经署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加以贯彻落实。


二○○三年七月一日


《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

2003至2007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审计工作已进入总结经验、开拓创新、不断深化、寻求进一步发展的新阶段。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促进审计工作在新世纪新阶段取得新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今后五年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十六大要求,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继续贯彻"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方针,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全面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在促进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今后五年审计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以审计创新为动力,以提升审计成果质量为核心,以加强审计业务管理为基础,以"人、法、技"建设为保障,全面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基本实现审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三、今后五年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继续坚持以真实性为基础,在财经领域打假治乱,促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继续严肃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惩治腐败,推进廉政建设。
--积极开展效益审计,促进提高财政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四、在审计内容和审计方式上坚持"两个并重":
--实行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审计与效益审计并重,逐年加大效益审计份量,争取到2007年,投入效益审计力量占整个审计力量的一半左右。效益审计以揭露管理不善、决策失误造成的严重损失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为重点,促进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实行审计与专项审计调查并重,逐步提高专项审计调查的比重,争取到2007年,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占整个项目的一半左右。重点调查国家政策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促进加强宏观管理,完善法规制度。
五、着力加强三项基础工作:
--实行科学的审计管理,整合审计资源,促进提高审计工作层次和水平。
--建立审计质量控制体系,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大力推广先进审计技术方法,积极探索信息化环境下新的审计方式,促进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
六、财政审计,以促进规范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制度为目标,以中央预算执行审计为重点,实现由收支审计并重向以支出审计为主转变;在支出审计方面,由主要审计中央本级支出向中央本级与补助地方支出审计并重转变。
--进一步加强中央本级支出审计,促进建立科学的预算定额和支出标准,规范预算分配行为。
--深化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审计,加强对与一级预算关系密切的重点二三级单位的审计监控。经过五年努力,使一级单位预算管理逐步走向规范,二三级单位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明显下降。
--探索建立规范化的部门决算(草案)审签制度。
--强化中央补助地方支出审计,促进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以效益审计为主,促进提高建设资金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规划协调,搞好国家重点区域环境保护投入和重大环境保护项目的审计监督,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环境审计模式,促进落实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
--掌握社会保障资金总体状况,着力从制度和管理上揭露分析问题,维护社保资金的安全完整,促进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加强对重点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揭露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影响资金管理和使用效益的问题,促进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
--进一步改进税收审计,更多地采取专项审计调查方式,揭露和反映国税征管和海关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深化征管体制改革,从管理机制上解决税收流失和执法腐败问题。
七、金融审计,以促进防范风险、提高效益、规范管理为目标,推进建立安全高效稳健的金融运行机制,促进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以国有商业银行为重点,揭露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政策、制度和监管上分析原因,促进规范管理,依法经营。
--改进国有商业银行审计方式,以总行为龙头,逐步实行联网审计。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逐步加大证券保险和政策性银行的审计力度。
--逐步将国外贷援款项目对外审计公证业务分离出去,重点加强贷援款项目建设管理情况的监督。
--加强政府外债管理情况的审计调查,促进完善外债管理体制,防范政府偿债风险。
八、国有企业审计,以摸家底、揭隐患、促发展为目标,坚持和完善以经济责任审计为中心的企业审计路子,促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检查企业会计信息特别是损益的真实性,严肃查处各种弄虚作假行为和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评价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揭露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关注企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检查分析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九、经济责任审计,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原则,加强协调指导,全面推进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扩大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覆盖面,推动部门单位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加强法规建设,逐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十、加强审计法制建设,规范审计行为。
--积极提出建议,配合做好有关审计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
--建立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实行审计项目全过程质量控制,明确主要环节的工作目标和质量要求,实行审计责任追究制度,防范审计风险。
--根据审计质量控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审计准则,吸取国际先进经验,进一步规范审计管理和审计行为。
十一、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积极实行审计结果公告,逐步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到2007年,力争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
--改进现行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建立适合于对外公告的审计报告制度。
十二、探索建立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干部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审计队伍素质。
--根据岗位职责和年度工作任务,以签定目标责任书为载体,实行"一把手"工作目标责任制,全面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审计人员职业化管理体制,加大竞争上岗、交流轮岗力度,健全科学的业绩考评体系,逐步形成干部能上能下的机制。
--优化干部队伍结构,着力培养复合型人才。争取到2007年,熟悉审计业务,同时又了解和掌握工程技术、计算机、法律、经济管理等知识的人员占整个审计业务人员的一半左右。
--采取坚决措施,加强派出局、特派办的班子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管理水平。
--健全审计职业教育体系,针对不同职级、岗位和知识结构的人员,实施分层次培训,使培训工作覆盖审计干部整个职业生涯。
--加强机关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开展机关文化建设,培养优良的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
--进一步深化机关后勤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国家离退休工作方针政策,做好老干部工作。
十三、积极推广先进的审计技术方法,提高审计信息化水平。
--加强对审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规划、管理、组织和协调。加快"金审"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完成审计信息化办公系统建设,逐步与相关部门开展网络信息交流。
--积极推行计算机辅助审计,探索计算机系统审计,逐步实现对财政、金融等重点部门及重要骨干企业的联网审计。
--加快审计数据库建设,基本建成审计对象、审计法规、审计专家等数据库和共享作业平台。
--大力推广和完善审计抽样、内控测评、风险评估等审计方法,积极研究探索适合我国审计工作的先进方法,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管理水平、效率和质量。
十四、整合审计资源,实现审计业务的科学管理。
--改进审计计划管理,明确年度审计工作总体目标和各项目审计目标,突出审计重点,增强计划的科学性。
--成立财政审计、环境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协调领导小组,合理调配审计力量,统筹安排审计工作。
--科学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加强系统内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整体优势。
--加强审计成果的综合分析和开发利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审计信息利用的层次和水平。
--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审计宣传工作的计划性和针对性,密切与新闻单位的联系,提高审计报刊质量,不断扩大审计影响。
--加强审计科研机构建设,强化审计理论研究,实行科研人员与实务人员、理论研究与政策研究、科研与调研相结合,加大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增强审计科研工作的实用性、指导性和前瞻性。
--加强审计学会和内部审计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审计学会在审计理论研究方面的作用,通过内审协会强化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
--积极参与国际审计事务,掌握国际审计动态,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快国外先进审计技术的引进,充分利用国外审计资源,扩大对外宣传,不断提高我国审计的国际地位。
十五、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审计工作的指导。
十六、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执行单位根据规划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具体落实措施,以确保完成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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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1、东方红2、东方红3、东方红5型内燃机车段修规程

铁道部


东方红1、东方红2、东方红3、东方红5型内燃机车段修规程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略)

第二章 基本技术规定
柴油机
第12条 机体检修要求:
一、检查机体状态,并清扫干净。各油道工艺堵、锌堵无松缓,锌棒腐蚀不得超过2/3;
二、气缸套安装面及主轴承孔处不得有裂纹,并禁止焊修(主轴承盖焊修除外);
三、气缸盖栽丝无松缓,其螺纹不得损坏或严重磨损;
四、12V175Z型的主轴承栽丝无松缓,螺纹不得损坏或严重磨损,螺母与主轴承盖接触面须平整;最终紧固力矩标准,大螺栓为36公斤·米,小螺栓为30公斤·米。主轴承盖与主轴承座组装紧固后,在接触面处用0.03毫米塞尺检查应不能塞入;
12V180ZL型的主轴承拉杆螺母无松缓;
五、12V180ZL型的机体气缸套法兰支承面与气缸套法兰须接触良好,涂色检查应有不少于2毫米宽的连续印痕;
六、气缸套装入机体后应进行4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保持10分钟无渗漏;
七、更换凸轮轴轴承时,轴承与机体孔的过盈量12V175Z型为0.03~0.07毫米,12V180ZL型为0.015~0.035毫米。
第13条 曲轴飞轮组检修要求:
一、曲轴不许有裂纹存在。12V180ZL型的主轴承内滚道面不许有剥离,其侧面应无严重偏磨。12V175Z型的主轴颈、连杆颈有轻微发纹、龟纹者,12V180ZL型的主轴承内滚道面有轻微腐蚀者均允许继续使用;
二、曲轴均衡块螺钉不许松缓;
三、主轴颈对曲轴中心线的径向跳动量,12V175Z型在两端主轴颈(1.7位)支承时,不大于0.20毫米;12V180ZL型带轴承外圈三点(1、4、7位)主轴颈支承时,不大于0.12毫米;
四、硅油式减振器不许有裂纹、渗漏,装机后应作用良好;
五、曲轴输出法兰与曲轴锥度配合面接触面积应不小于75%,其轴向压入量12V175Z型为2.5~3毫米,12V180ZL型为10~14毫米;
六、弹性联轴节橡胶应无老化。开裂不超过3处、总长不超过100毫米、深度不超过10毫米者允许继续使用;
七、曲轴油道须清扫干净,油道螺堵不得松缓。
第14条 12V180ZL型的曲轴主轴承检修要求:
一、曲轴主轴承的外滚道、滚柱不许有剥离或过热变色,以及严重的腐蚀、压痕、拉伤、锈蚀。保持架不许有裂纹或铆钉松动,曲轴装入机体后盘车检查应转动灵活无异音;
二、同一组主轴承滚柱直径差不得大于0.005毫米;
三、同一曲轴各主轴承游隙差不得大于0.04毫米;
四、更换主轴承外圈时,外圈与机体孔的配合间隙不大于0.015毫米,或过盈不大于0.025毫米。
第15条 轴瓦(连杆瓦及12V175Z型的主轴瓦)检修要求:
一、轴瓦合金层不许有脱壳、剥离、龟裂、腐蚀、烧损和严重拉伤,轴瓦内表面镀层不得起泡和剥落。
二、架修时或选配轴瓦时:
1.轴瓦紧余量须符合如下标准:12V175Z型的主轴瓦在机体孔内,以主轴承螺母拧紧9~10公斤·米力矩检查,紧余量两边之和新瓦为0.28~0.32毫米,旧瓦不小于0.18毫米;连杆瓦在体孔内,以螺母拧紧7~8公斤·米力矩检查,紧余量两边之和新瓦为0.
12~0.16毫米,旧瓦不小于0.08毫米。12V180ZL型的连杆使用旧瓦时应检查紧余量,在标准胎具内,施加1700公斤压力时,其余面高度值为0.02~0.055毫米。
2.轴瓦应有胀量,在轴承孔内试装时不得自由脱落。
3.轴瓦合口面应平行,在全长内的不平行度不得大于0.03毫米。
三、轴瓦组装时:
1.正常情况下,同一瓦孔中的两块轴瓦厚度差不得大于0.03毫米。
2.瓦背与轴承孔应密贴,瓦背接触面积不得少于75%。
3.紧固后,上下瓦端面错口不许超过1毫米。
4.更换主轴瓦时,相邻两瓦的润滑间隙差不得超过0.04毫米。
5.轴瓦工作面接触面积不得少于75%。
第16条 活塞检修要求:
一、清除油垢、积炭。
二、活塞不许有裂纹、破损。定修时,允许顶部有局部点状烧伤及裙部有手摸感触不明显的拉伤。
三、活塞环槽磨损超限时,允许将环槽高度增加0.5毫米进行等级修理。
四、活塞销不许有裂纹。
第17条 连杆检修要求:
一、连杆体及连杆瓦盖不许有裂纹,小端衬套无松动。更换小端衬套时,过盈量12V175Z型为0.035~0.065毫米,12V180ZL型为0.06~0.11毫米。12V180ZL型的连杆定位齿形应接触良好,不得有整齿不贴合。12V175Z型上半瓦的定位
销及12V180ZL型连杆瓦盖的定位销应状态良好。
二、连杆螺钉不许有裂纹,镀铜层须完好。
三、架修时,须校对连杆螺钉紧固力矩,并做好标记。紧固力矩标准,12V175Z型的直径15毫米的螺杆为25公斤·米,直径16毫米的螺杆为28公斤·米;12V180ZL型的为36±1公斤·米。
四、连杆大小端孔中心线的不平行度、扭曲度应不大于表1规定(表略)。
第18条 活塞连杆组装要求:
一、各零部件组装正确,连杆能自由摆动,活塞环无卡滞。12V180ZL型的连杆油路须畅通。
二、同一曲轴各活塞连杆组重量差应不大于表2规定(表略)。
第19条 气缸盖检修要求:
一、清除积炭、水锈,油路、水路须畅通。
二、气缸盖底平面须平整,允许磨削加工,其厚度减少量不得大于0.5毫米。
三、气门座及导管无松缓。更换时,气门座装入过盈量12V175Z型为0.08~0.13毫米,12V180ZL型为0.06~0.12毫米;气门导管装入过盈量12V175Z型为0.035~0.065毫米,12V180ZL型的进气门导管为0.01~0.02毫
米,排气门导管为0~0.016毫米。
四、进、排气门不许有裂纹、麻点、凹陷、碰伤、砂眼等缺陷。气门杆不许有烧伤、拉伤及弯曲,其椭圆度不得大于0.02毫米,锥度不得大于0.04毫米。气门阀盘圆柱部厚度。不得小于1毫米。
五、预燃室喷咀不许有裂纹,其头部凸出气缸盖底平面高度12V175Z型为8.0~8.5毫米,12V180ZL型为10.3~10.8毫米。
六、气缸盖组装后,进、排气门与气门座须严密,用煤油检验1分钟不得泄漏。
七、气缸盖须进行5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八、12V180ZL型的进气门旋转机构各部状态及作用须良好。
第20条 气缸套检修要求:
一、气缸套不许有裂纹,外表面腐蚀深度架修不得大于3毫米,定修不得大于5毫米;水封槽处腐蚀深度架修不得大于1.5毫米,定修不得大于2毫米,但安装时须相对原组装位置转45°或90°使用。气缸套内表面轻微拉伤经珩磨后允许继续使用。
二、密封胶圈不得老化、变形、破损。
第21条 油底壳检修要求:
一、油底壳裂纹,局部破损允许焊修、挖补,运用中不得渗漏。
二、预热机油的水管路应进行4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渗漏。
第22条 凸轮轴检修要求:
一、凸轮轴不许有裂纹,凸轮及轴颈工作表面不许有严重拉伤、剥离。油道须畅通。
二、更换凸轮轴单节时,轴颈跳动量不得大于0.1毫米,各单节间组装角度差不大于1°30′。
第23条 摇臂机构检修要求:
一、滚轮摇臂、摇臂轴、滚轮轴、挺杆组件以及气门摇臂、摇臂座不许有裂纹。
二、挺杆组件在全长内弯曲量不大于1毫米,超限时允许冷调校正。挺杆上下端头不得松缓,凹坑与凸缘处不得有穴蚀、压痕、麻坑。
三、更换滚轮摇臂轴承时,与滚轮摇臂的过盈量为0.008~0.052毫米;更换滚轮轴时,与滚轮摇臂的过盈量为0~0.01毫米。
四、气门摇臂调整螺钉不得松缓,摇臂轴转动灵活,油路畅通,12V180ZL型摇臂轴轴向间隙为0.2~0.5毫米。更换摇臂轴套时,与摇臂座的过盈量12V175Z型为0.01~0.045毫米,12V180ZL型为0.005~0.042毫米。
第24条 进、排气系统检修要求:
一、进气管不许有裂纹,橡胶管及密封垫不得老化及破损。
二、排气管及烟筒不许有裂纹及破损,拆下检修时应清除积炭。
三、隔热保护层须完整。
四、密封环不得缺损、断裂,作用应良好。
第25条 增压器检修要求:
一、清除各部的油垢和积炭。增压器体不许有裂纹,轴承座裂纹禁止焊修。
二、增压器转子轴及各叶轮叶片不许有裂纹、变形和其它缺陷,但涡轮叶片在顶部5毫米内允许有深度不大于1毫米的卷边或变形。涡轮叶片外边缘沿圆周方向的摆动量应不超过0.5毫米,轴向无松动。喷咀环叶片上撞痕变形的深度不大于1毫米,外观检查无裂纹,喷咀环外圈和外
圈镶套允许有不窜出定位凸台的变形,但不得有裂纹。
三、增压器转子组件更换零件后须进行动平衡试验,其不平衡度应不大于4克·厘米。
四、35GP601型增压器轴承组装后,在300公斤力作用下,双列止推轴承减振片径向总间隙为0.40~0.45毫米,轴向间隙为0.13~0.18毫米;单列轴承减振片径向总间隙为0.38~0.42毫米。
五、增压器水系统须进行4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六、增压器组装后,转子应转动灵活,无异音。
七、增压器装车后,当柴油机全负荷时,其转子转速35GP601型为18000~22000转/分,45GP804型为19000~23000转/分,涡轮进气温度应不高于650℃,机油温度应不高于95℃;当柴油机在最低转速运转5分钟后停机时,转子惰转时间35
GP601型增压器应不少于1分30秒,45GP804型应不少于30秒。
第26条 喷油泵检修要求:
一、各零件不许有裂纹,柱塞偶件不许有拉伤及剥离。调节齿圈无松缓。
二、出油阀须进行4~6公斤/平方厘米风压试验,保持1分钟无泄漏。
三、凸轮不得有严重拉伤、剥离,轻微拉伤允许消除后使用,其升程减少量不得超过0.3毫米。齿条不许有弯曲及拉伤。
四、喷油泵组装后应进行性能试验:
1.柱塞偶件的严密度试验。在室温条件下,242型喷油泵在试验用柴油恩氏粘度为1.3~1.5、作用压力为200公斤/平方厘米时,严密度应为5~32秒;625型喷油泵在试验用柴油恩氏粘度为1.2~1.67、作用压力为260公斤/平方厘米时,严密度应为5~
32秒。
2.供油量试验:
大油量试验。当凸轮轴转速为750转/分,齿条伸出量为15毫米,柱塞往返200次时242型泵的供油量为100±2毫升,625型泵的供油量为125±2毫升。
小油量试验。当凸轮轴转速为400转/分,齿条伸出量为5毫米,柱塞往返200次时,各分泵供油量差应不大于4毫升,625型泵的供油量还应为14±3毫升。
3.检查调整各分泵开始供油时刻。第1分泵开始供油角12V175Z型为82°±30′,12V180ZL型为127°±30′,其余各分泵开始供油时刻均以第1分泵为基准,按发火顺序间隔角度为60°±30′。
第27条 喷油器检修要求:
一、各零件不许有裂纹,针阀偶件不许有拉伤及剥离。
二、喷油器组装后应进行性能试验:
1.严密度试验。在室温条件下,用0号柴油试验,当喷油压力调整至220~230公斤/平方厘米后,由200公斤/平方厘米降至180公斤/平方厘米所需时间应为6~15秒。
+5
2.喷射性能试验。喷射压力为175 公斤/平方
厘米。喷射时雾化良好,声音短促清脆,连续慢压5~10次,喷油器头部应无滴漏现象。
第28条 调速器检修要求:
一、调速器体及各零件不许有裂纹,调速弹簧须进行拉力试验,且符合原设计标准。
+2
二、飞铁张开最大距离为104 毫米,合拢后最
小距离12V175Z型为24.5±0.5毫米,12V180ZL
+1
型为21 毫米。单个更换飞铁时,其重量差不得大
于2克。
三、伸缩轴顶帽及滚轮的磨耗量均不得大于0.20毫米。
四、调速器组装后应进行性能试验:
1.调速器体及油封无泄漏。
2.调速器装机且机油温度达到正常后,变换主控制手柄,转速波动次数应不超过3次,稳定时间不超过10秒;当主控制手柄回到0位时,柴油机转速应为800±20转/分。柴油机空载12位时,转速应为1450~1500转/分。
3.超速停油动作转速为815~825转/分。
第29条 控制风缸检修要求:
一、缸体无裂纹。
二、组装后须进行5±0.5公斤/平方厘米风压试验,动作准确、无泄漏。Ⅰ、Ⅱ、Ⅲ、Ⅳ阀行程分别为1±0.1、2±0.1、4±0.1、8±0.1毫米,总行程为15±0.4毫米。停车阀行程12V175Z型为17~25毫
+1
米,12V180ZL型为13 毫米。



三、阻尼时间为15~25秒。阻尼针阀关闭后,控制阀应不能移动全行程(无“○”型密封圈的除外)。当油压为5公斤/平方厘米时,阻尼油缸和油路应无泄漏。
第30条 自动喷调装置检修要求:
一、后轴体及活塞体不得有裂纹。后轴体与活塞体螺旋槽配合部分应无松旷。
二、单个更换飞铁时,其重量差不得大于3克。
三、组装后须进行性能试验:
1.试验条件为转速400~750转/分,油压2.0~2.5公斤/平方厘米。
2.试验须符合表3规定(表略)。
3.进行增速及减速试验,允许减速时相对位移滞后50转/分。
4.在750转/分转速下,尾端通以2.0~2.5公斤/平方厘米压力油时,应顺时针方向旋转,运动须灵活。
第31条 自动停机装置检修要求:
一、定位环与同步摇臂轴应无松动。定位环工作面如有磨耗允许焊修恢复。
二、组装后须进行油压试验。12V175Z型当油压降至1.2公斤/平方厘米时,摇臂应处于完全关闭位,当油压达到2.0公斤/平方厘米时,摇臂应处于完全开放位;12V180ZL型当油压降至1.0公斤/平方厘米时,摇臂应处于完全关闭位,当油压达到1.8公斤/
平方厘米时,摇臂应处于完全开放位。摇臂关闭后不得抖动。试验时,同步摇臂可旋转15°,动作应灵活无卡滞现象。
第32条 柴油机组装、调整要求:
一、并列连杆与曲轴侧面总间隙为0.35~0.60毫米。
二、压缩室间隙12V175Z型为1.95~2.10毫米,12V175ZL型(即带中冷器的)为1.90~1.95毫米,12V180ZL型为2.0±0.05毫米。
三、冷机气门间隙,进气门为0.40毫米,排气门为0.45毫米。
四、校对与调整配气定时时,其角度差应在±6°以内。
五、供油提前角12V175Z型为25.5±0.5°,12V175ZL型为20.5±0.5°,12V180ZL型为16.5±0.5°。海拔高的地区供油提前角由铁路局规定。
六、柴油机水系统须进行4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保持10分钟无泄漏。
七、组装后,机油系统须用压力油循环冲洗干净。
第33条 柴油机试验要求:
一、磨合试验。架修时,空载及负载磨合时间不少于4小时。
二、持续功率试验。在柴油机磨合调整完毕后,以标准大气状况(760毫米汞柱,温度20℃,相对湿度60%)下的持续功率连续运转不少于1小时。当试验的大气状况不同时,功率须进行相应的修正。
三、最大供油止档的位置须按持续功率封定。
四、柴油机状态及各参数的要求
1.运转平稳无异音,各部无非正常泄漏。
2.在正常油温下,当主控制手柄由最高位迅速回到0位时,柴油机不得停机。
3.按表4所列项目进行参数考核。
五、试验后两侧气缸排温调整拨叉须加铅封。
六、更换了曲轴或凸轮轴后,须进行空载、负载磨合试验,并测量和调整有关参数。
更换了增压器后,须进行负载试验,并测量和调整有关参数(表略)。
机油、燃油、进气及冷却水系统
第34条 各油泵检修要求:
一、泵体、泵盖、齿轮轴不许有裂纹,泵体内壁、齿轮端面、泵盖内侧面允许有轻微拉伤。
二、各油封及机油泵进油口处过滤网状态须良好。
三、各油泵组装后须转动灵活。
四、各油泵组装后须进行磨合试验和性能试验,性能试验应符合表5、6的规定(表略)。
第35条 安全阀、限压阀、调压阀、止回阀检修要求:
一、阀与阀体的配合锥面应密封。
二、各阀组装后应按表7、8进行油压试验(表略)。
第36条 各水泵检修要求:
一、泵体、轴、进水法兰、支承座、叶轮等不许有裂纹。
二、油封、水封应状态良好。
三、组装后应转动灵活,无卡滞现象。
四、各水泵应按表9、10进行性能试验(表略)。
第37条 空气滤清器及中冷器检修要求:
一、空气滤清器的旋风筒及网式滤芯应无破损和严重变形,更换网式滤芯时应把滤清器体内清扫干净。网式滤芯清洗后要用干净的柴油机机油浸透、滴干,并防止沾染灰尘。组装时各结合面处必须密封,不得让空气未经滤清就漏入增压器吸气道。运用中空气滤清器的网式滤芯应根据其
脏污程度严格进行定期更换或清洗、浸油。
二、散热肋片须平直,表面无腐蚀、油垢及灰尘,内部应清洗干净。
三、锌堵状态应良好。
四、冷却管泄漏时允许堵焊,但不得超过10根。
五、橡胶密封垫不得有腐蚀、老化及严重变形。
六、组装后进行水压试验,压力为5公斤/平方厘米,保持5分钟无泄漏。
第38条 燃油滤清器检修要求:
一、滤芯、密封圈及垫片须状态良好。
二、溢油阀作用应良好,溢油压力为1.5~2.0公斤/平方厘米。
三、三通阀须转动灵活,作用良好。
第39条 离心式机油滤清器检修要求:
一、转子内外壁及喷咀、滤网不许有污垢,密封圈及垫片须状态良好。
二、转子轴弯曲时允许冷调校正,校正后须探伤检查,不许有裂纹。
三、铜套轴承不得有严重偏磨,更换轴承时须保证上、下轴承内孔同心,转子部件转动轻快,无阻滞。
四、更换喷咀、螺栓及滤网后的转子须做动平衡试验。
第40条 复式机油滤清器检修要求:
一、滤清器体、盖无裂纹、栽丝不得松动。扳手作用良好。
二、粗滤筒的钢丝不得松脱,如需重绕时,应保证钢丝的缝隙为0.04~0.08毫米。
三、刷子与粗滤筒应密贴,弹簧条不许有裂纹。
四、滤清器头各调节阀与阀座接触面应良好。滤清器头组装后须进行油压试验,调节阀开启压力
+0.5
12V175Z型高压为4 公斤/平方厘米,低压为2.
+0.3 +0.5
7 公斤/平方厘米;12V180ZL型为3 公斤/平
方厘米。
五、加装纸浆锯末滤清器的机车,柴油机起动后,当油温在70~75℃时,开放与关闭进油止阀,柴油机油压下降不得超过0.5公斤/平方厘米。
第41条 热交换器检修要求:
一、油、水系统应清扫干净,体、盖不许有裂纹。
二、密封胶圈不许腐蚀、老化。
三、堵焊管数东方红1型的不超过总数的10%,东方红2、3、5型的不超过总数的5%。
四、胴体、端盖、进出油管及法兰焊缝开焊者允许焊修;胴体、端盖锈蚀深度超过30%的应予更换,局部腐蚀严重的允许挖补。
五、组装后须进行水压试验,油系统试验压力为9公斤/平方厘米,保持5分钟无泄漏;水系统试验压力为4公斤/平方厘米,保持5分钟无泄漏。
第42条 散热器检修要求:
一、散热器各肋片边缘须平直,表面无腐蚀、油垢、灰尘,内部须清洗干净。
二、散热器扁管渗漏无法补焊时允许堵焊,但每个单节堵焊管数不许超过6根。
三、散热器单节应进行4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四、架修时每台机车散热器清洗检修后应任意抽取其中4个单节进行流量试验,用110(57.6)升水,从2.3(1.6)米高处经内径不小于35(50)毫米的管子流过1个单节所费时间应不大于60(30)秒(括号内为东方红1型的数据),4个单节中有1个不合格者
,允许再抽4个检查,如仍有不合格时,该台机车散热器的单节应全数进行流量试验。流量试验不合格的单节须重新清洗或修理。
第43条 油、水管路系统检修要求:
一、各管路接头无泄漏,管卡须安装牢固。
二、各管路法兰垫的内径不得小于管路孔径。每处法兰密封垫的厚度不超过6毫米,总数不超过4片。
三、各连接胶管不许有腐蚀、老化。
四、各阀须作用良好。
五、水系统须进行3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保持15分钟无泄漏。
辅助装置
第44条 冷却风扇检修要求:
一、叶片裂纹允许焊修,焊后须进行静平衡试验,不平衡度东方红1型的不得大于230克·厘米,东方红2、3、5型的不得大于130克·厘米。
二、风扇轴、法兰及安装支架不许有裂纹。
三、垂直传动万向轴检修按第89条办理。
四、风扇轮心与轴锥度配合面的接触面积应不少于70%。
五、叶片与车体风道间隙不得小于3毫米。
六、组装后,各部须转动灵活,无异音。
第45条 预热锅炉检修要求:
一、喷咀须分解清洗,清除油垢,滤网须状态良好。组成后应进行雾化试验,东方红1型的当压力为6±0.5公斤/平方厘米,东方红2、3、5型的当压力为15公斤/平方厘米时应雾化良好,不得有滴油现象。
二、点火电极烧损严重者允许用耐热合金钢丝焊修,组成后须调整电极位置至产生火花为止。
三、风机叶轮不得有裂纹、破损,与壳体间隙为0.5~1.0毫米。风机壳体及滤网应状态良好。
四、炉体、排烟管、燃烧装置和管筒须清除烟垢、水垢。
五、管组水管堵焊不得超过5根。
六、预热锅炉组装后应进行3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七、装车后应进行综合性能试验,各部件应运转正常,作用良好,油、水系统无泄漏。
柴油机和辅助装置的齿轮及滚动轴承
第46条 柴油机及辅助装置的齿轮修检按第48条办理。
第47条 柴油机及辅助装置的滚动轴承检修按第49条办理(12VJ80ZL型柴油机主轴承除外)。
液力传动箱
第48条 齿轮检修要求:
一、齿轮不得有裂纹(不包括端面热处理毛细裂纹)、剥离。
二、齿面允许有轻微腐蚀、点蚀或局部硬伤,但每个齿面腐蚀、点蚀面积不得超过该齿齿面的30%,硬伤面积不得超过该齿齿面的10%。
三、齿轮破损属于如下情况者,允许打磨后使用(不包括齿轮油泵的打油齿轮)。
1.模数大于或等于5的齿轮,齿顶破损掉角,沿齿高方向不大于1/4,沿齿宽方向不大于1/8;模数小于5的齿轮,齿顶破损掉角,沿齿高方向不大于1/3,沿齿宽方向不大于1/5。
2.齿轮破损掉角,每个齿轮不超过3个齿,每齿不超过1处。
四、齿轮啮合状态须良好。
第49条 滚动轴承检修要求:
一、轴承内外圈、滚动体不许有裂纹、剥离及过热变色,允许有轻微的腐蚀及拉伤痕迹。
二、轴承保持架不许有裂纹、折损、卷边,铆钉不得折断或松动。
三、轴承清洗后须转动灵活、无松旷或异音。
四、轴承拆装时,严禁直接锤击轴承,热装时加热温度不得超过100℃(型号后有“T”的允许加热至120℃)。
第50条 箱体及管路检修要求:
一、箱体不许有裂纹、泄漏。
二、各管路须安装牢固,管道及各润滑点须畅通,各接头不许泄漏。
三、各止阀、放油阀应作用良好。
四、各“O”型圈、密封垫及安装座的橡胶组合件等橡胶制品不得老化、龟裂、开胶。
第51条 液力变扭器检修要求:
一、变扭器体不许有裂纹。
二、泵轮不许有裂纹,但铸钢泵轮进口处端面或油封处有毛细裂纹允许使用。
三、泵轮、涡轮、导向轮铆钉不得松动,叶片出口处卷边、破损符合如下条件者,允许锉修使用。
沿叶片流道方向不大于5毫米,面积不大于100平方毫米,破损叶片数不超过该轮叶片总数的10%。
四、锉修后的泵轮和涡轮应进行动平衡试验,不平衡度须符合原设计规定。
五、涡轮油封盖、导向轮连接螺钉尾部严禁凸出流道。
六、泵轮与涡轮流道中心线偏差量东方红1型的不得大于0.5毫米,东方红2、3、5型的不得大于0.4毫米。
七、东方红1型的第二轴(泵轮油)各轴颈的不同心度不大于0.06毫米。东方红2、3、5型的泵轮轴与起动变扭器进油体止口不同心度不大于0.15毫米。
第52条 各传动轴检修要求:
一、各传动轴分解时,应检查轴、法兰不许有裂纹(热处理毛细裂纹除外)。
二、各锥度配合面油压拆装时,应能建立油压不泄油;修换锥度配合件时须检查配合接触面,其面积应不少于70%,且均匀分布。
三、锥度配合压入行程的允许减少量:压入行程小于5毫米的为0.5毫米,压入行程小于或等于10毫米的为1.2毫米,压入行程大于10毫米的为2毫米(此处的“压入行程”系指原设计值的下限)。
四、B4、B7变扭器泵轮与轴配合过盈量为0.03~0.05毫米。
五、电机弹性联轴节橡胶组合件不许开胶、老化、龟裂。内外定位套径向间隙不大于0.4毫米。
六、各轴均须转动灵活、无滞点,第二轴泵、涡轮轴不许带轴。
七、各轴轴向移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东方红1型的第一轴(装176318型轴承)不大于0.40毫米,第二轴泵轮轴不大于0.35毫米,第二轴两个涡轮轴均不大于0.45毫米,第三轴不大于0.40毫米,第四轴实心轴不大于0.40毫米,第四轴两个空心轴均不大于0.30毫米,介轮轴不大于0.2
5毫米。
2.东方红2、3、5型的第一轴不大于0.50毫米,第二轴涡轮轴不大于0.30毫米,第三轴不大于2.50毫米,第四轴不大于0.50毫米,电机传动轴不大于0.50毫米。
第53条 控制阀检修要求:
一、阀体或阀座(中间体)不许有砂眼、裂纹。
二、滑阀与阀套不许有裂纹。
三、活塞及滑阀行程须符合下列规定:
1.东方红1型的手动I档活塞及自动I档滑阀行程均为30±1毫米;
手动Ⅱ—Ⅲ档活塞及自动Ⅱ—Ⅲ档滑阀行程均为60±1毫米;手动Ⅲ档活塞及自动Ⅲ档滑阀行程均为30±1毫米。
2.东方红2、3、5型的手动I档活塞及自动I档滑阀行程均为28±1毫米;手动Ⅱ档活塞及自动Ⅱ档滑阀行程均为56±1毫米。
四、控制阀及控制阀手操纵组成后,均须进行5±0.5公斤/平方厘米风压试验,各部动作灵活、准确,无泄漏。
第54条 换档反应器检修要求:
一、作用盘及重锤不得有严重拉伤。
二、重锤每组重量为50±1克,且各组重锤之间重量差不得超过1克。
三、负荷反应器Ⅰ、Ⅱ、Ⅲ、Ⅳ作用活塞行程,东方红1型的分别为1.25±0.05、2.5±0.05、5±0.05、10±0.05毫米、东方红2、3、5型的分别为1±0.05、2±0.05、4±0.05、8±0.05毫米;总行程,东方红1型的为18.75
±0.2毫米,东方红2、3、5型的为15±0.2毫米。


四、速度反应器滑阀行程为8±0.1毫米。
五、东方红2、3、5型的负荷反应器超速螺钉与超速弹簧座的距离为7.1±0.1毫米。
六、起动阀、速度反应器滑阀、负荷反应器作用活塞动作须灵活。起动阀及作用活塞分别进行5±0.5公斤/平方厘米风压试验,无泄漏。
七、组装后须进行联合试验:
1.动作灵活,换档准确。
2.返回系数在1.02~1.12范围以内。
3.换档误差不得超过±5%。
第55条 东方红1型的变扭器排油阀检修要求:
一、滑阀行程为12±0.5毫米。
二、组装后应动作灵活,并进行5±0.5公斤/平方厘米风压试验,无泄漏。
第56条 供油泵、控制泵及惰行泵检修要求:
一、泵体不许有裂纹、砂眼。
二、各泵齿轮、泵轮及轴不许有裂纹。供油泵叶轮焊修后须进行静平衡试验,不平衡度不大于20克·厘米。
三、各泵组装后须转动灵活,无滞点及接磨。并对控制泵、惰行泵进行性能试验。
四、东方红1型的控制泵试验标准:
1.吸油试验。油泵内不注油,吸油高度不低于0.5米,在100转/分时,开始吸油。
2.流量试验。转速1500转/分,出油压力为5公斤/平方厘米,流量不少于21升/分。
3.密封性。在试验和磨合过程中,除轴端处外,各部无泄漏。
4.安全阀定压为5±1公斤/平方厘米。
五、东方红1型的惰行泵试验标准:
1.吸油试验。油泵内不注油,吸油高度不低于0.5米,在100转/分时,开始吸油。
2.流量试验。正转与反转2500转/分时,出油压力为5公斤/平方厘米,流量不少于90升/分。
3.密封性。在试验和磨合过程中,除轴端处外,各部无泄漏。
六、东方红2、3、5型的控制泵、惰行泵试验须符合表11规定(表略)。
控制泵安全阀定压为6.5±1公斤/平方厘米。
注:各油泵试验介质均为液力传动箱用工作油,油温为80±5℃(如试验台无加温设备,其流量标准可按实际油温折算)。
第57条 换向机构检修要求:
一、齿形离合器不许有裂纹。东方红1型的换向机构齿尖如有硬伤,允许修磨光滑后使用,但齿高减少量不得超过2毫米。东方红2、3、5型的齿型离合器齿面磨耗外齿不大于0.5毫米,内齿不大于0.8毫米,端面磨耗不大于2.0毫米。
二、东方红1型的换向搬把置中立位时,齿形离合器与空心轴牙尖两侧距离差不得超过2毫米。拨块与拨槽侧面总间隙不大于1.5毫米,单侧间隙不小于0.2毫米。换向搬把不松旷,固定螺丝作用良好。
三、东方红2、3、5型的换向拨块与齿形离合器拨槽的侧面总间隙不大于3毫米,单侧间隙不小于0.7毫米;拨叉头与拨头总间隙不大于0.7毫米,单侧间隙不小于0.05毫米。中立位时,齿形离合器内外齿均须脱开。
四、换向操纵机构组装后须进行手动换向试验,动作轻快,气垫作用良好;并进行5±0.5公斤/平方厘米风动换向试验,动作应准确可靠,各部无泄漏,换向插销或中立位插销、合齿机构作用良好。
五、换向限制阀组装后,须进行5±0.5公斤/平方厘米风压试验,作用应良好。接触块与换向轴作用轴之间的间隙为1.5±0.1毫米。
第58条 风扇偶合器及其传动装置检修要求:
一、架修解体时,应检查各轴不许有裂纹。
二、偶合器体、盖、泵轮、涡轮不许有裂纹、砂眼。
三、组装后,风扇偶合器及传动装置须转动平稳、无异音,泵、涡轮不许带轴,各部无漏油。
四、风扇偶合器作用阀或温度调节阀应作用良好,无泄漏。
第59条 液力制动器及其控制系统检修要求:
一、转子、内定子、外定子、中间体不许有裂纹。
二、更换中间体及内、外定子应重新定心钻铰,配装定位销。
三、进油体涨圈及闸板小轴承须状态良好。
四、各橡胶制品件不得老化、龟裂和破损。
五、组装后,转子须转动灵活,无滞点。
六、闸板操纵机构、液力制动阀、液力制动操纵阀、闸板阀、充量限制阀均须动作灵活、准确;经5±0.5公斤/平方厘米风压试验,开关灵活,气垫作用良好,各部无泄漏。
第60条 控制及润滑滤清器检修要求:
一、滤清器体、盖不许有裂纹,手把转动灵活。
二、过滤元件须状态良好。
三、装在液力传动箱外的滤清器应安装牢固,无渗漏。东方红2、3、5型的滤清器各止阀应作用良好,油压达到3~4公斤/平方厘米时旁通阀开放。
第61条 液力传动箱总装后性能要求:
一、各组装面、管路接头、垫不许泄漏,各紧固螺栓不得松动。
二、各轴须转动灵活,无异音。
三、换向及充油作用良好。
四、换档反应器动作准确、灵活,换档点符合规定。
五、工作油温不超过100℃。
六、风扇偶合器及液力制动器须作用良好,性能符合规定。
七、各部油压须符合表12规定(表略)。
电 机
第62条 机座、端盖及轴承检修要求:
一、机座及端盖应清扫干净,并消除裂纹与缺陷,油堵、油管、防护网罩须安装牢固,各螺孔丝扣良好,电机编号应正确、清晰。
二、轴承检修按第49条办理。
第63条 电机导线的检修要求:
一、导线的绝缘不得有油浸变质、老化、膨起及机械损伤,部分破损者允许包扎使用,但内绝缘损坏严重时应更换。
二、导线有效导电面积减少不许超过10%。
三、接线端子应光滑、平整,搪锡完好、均匀,不许有裂纹、松动或过热变色。
四、导线应绑扎牢固、排列整齐,导线间、导线与机座间不许有磨擦和挤压。
第64条 磁极检修要求:
一、铁芯与机座、绕组与铁芯之间应紧固、密实、无毛刺。
二、磁极绕组的外包绝缘不许有破损、烧伤或过热变色。绕组引出线端子不许有裂纹,表面应光滑、平整,搪锡完好、均匀。
三、磁极极性应正确。
四、各绕组内阻值(换算到出厂测量温度条件下)与生产工厂的出厂值或规定值相比较,误差不超过10%。
第65条 刷架装置检修要求:
一、刷架不许有裂纹、烧损及变形,紧固须良好,连线应规则、牢固、无破损。
二、刷架的压合机构动作应灵活。刷盒不得有严重烧伤或变形,压指不许有裂纹、破损。
三、电刷在刷盒中应能上下自由移动,其长度架修机车不小于原形尺寸的2/3,运用机车不小于原形尺寸的1/2。电刷导电截面损失不得超过10%,刷辫不许松弛、过热变色,截面破损不得超过10%。
第66条 电枢检修要求:
一、油封、槽楔、风扇、均衡块、铁芯、前后支架及绕组元件等不许有裂纹、损伤、变形和松动,各部绝缘不许老化。
二、扎线不许有松脱、开焊及机械损坏,扣片无折断;无纬带不许有起层和击穿痕迹。定修机车允许扎线或无纬带有不影响安全运用且宽度不超过总宽度10%的局部损伤。
三、电枢轴的轴颈表面允许有不超过有效接触面积15%的轻微拉伤。
四、均衡块丢失、松动或空转振动大的电机电枢应作动平衡试验,容量不足10千瓦的电枢可只进行静平衡试验,不平衡量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五、换向器前端云母环密封应良好,压紧圈及螺栓不许裂纹、松弛。
六、换向器表面不许有凸片及严重的烧损或拉伤,磨耗深度架修机车不超过0.2毫米,定修机车不超过0.5毫米。
七、换向器车削后,表面光洁度应达到△6,云母槽按规定下刻,倒角并消除毛刺。
八、升高片处不许有开焊、甩锡、过热变色。各片间电压降与平均值之差不大于平均值的20%。允许用片间电阻法进行测量,但其要求应不低于片间电压降法的水平。
第67条 电机绝缘要求:
一、绝缘不许有老化、破损。
二、冷态绝缘电阻不得低于下列值:
电枢绕组对地 1兆欧
磁极绕组对地 5兆欧
刷架装置对地 10兆欧
相互之间 5兆欧
注:测量绝缘电阻时均用500伏兆欧表。
第68条 电机组装要求:
一、电机内部、外部须清洁整齐,标记正确、清晰,导线卡子、接线端子及端子盒等应完整。
二、各螺栓无松动,防缓件须作用良好,油咀不许有松动、破损,油路须畅通。
三、刷盒与换向器轴线的不平行度、倾斜度不得大于1毫米,电刷须全部置于换向器工作面上。
四、同一电机应使用同一牌号的电刷,与换向器的接触面积不得少于电刷截面的75%。同一电机各电刷压力差不得大于20%。
五、东方红1型的起动电机齿轮端面与柴油机飞轮端面的距离不小于3毫米,起动电机齿轮伸出后与飞轮的啮合长度不小于齿宽的2/3,啮合深度不小于齿高的2/3。
第69条 电机试验要求:
一、耐压试验。绕组对机壳及各绕组相互间承受50赫正弦波交流电,试验1分钟,应无击穿、闪络现象。试验电压值:容量不超过1千瓦的电机为500伏,容量超过1千瓦的电机为1000伏。
二、空转试验。解体检修过的电机须在额定转速下连续运转1小时。运转中不许有异音、甩油、轴承温升不超过40℃。
三、换向试验。电机在热态下其额定工况和使用工况的火花等级均不得超过1/2级。
四、匝间耐压试验。处理电枢绕组后,电机在热态下通过1.1倍额定电压运转5分钟,电枢绕组匝间不得发生击穿、闪络现象。
五、超速试验。重新绑扎线的电枢在1.2倍额定转速下运转2分钟,不得发生损坏和剩余变形。
电器及电线路
第70条 电器及电线路检修的一般要求:
一、导线不许有过热、烧损、绝缘老化现象,线芯或编织线断股不得超过总数的10%。
二、电器各部件应安装正确,表面清洁,绝缘性能良好,零部件完整齐全。
三、紧固件齐全,紧固状态良好。
四、风路、油路畅通,弹簧性能良好,橡胶件无老化变质。
五、运动件须动作灵活、正确,无卡滞。
六、标牌及符号齐全、完整、清晰、正确。
七、绝缘电阻测量。额定工作电压不足50伏者用250伏兆欧表,50伏至500伏者用500伏兆欧表测量:
1.单个电器或电器元件的带电部分对地或相互间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兆欧。
2.机车电线路对地绝缘电阻应不小于0.25兆欧。
八、耐压试验。凡电器绝缘经过修复或更换者,须进行50赫正弦波交流电对地及相互间的耐压试验,1分钟内无击穿、闪络现象。试验电压:额定电压110伏的电器为1100伏,额定电压36伏以下的电器为350伏。
九、直流电阻值测量。各种电器原操作线圈的电阻值与出厂值相比较,误差不得超过其出厂值的10%。
十、电器动作值的测量与整定:
1.各种电器检修后要按规定进行动作值的测量与整定。
2.各种电器的操作线圈在0.7倍额定电压时应能可靠地动作(中间继电器的最小动作电压不大于66伏);其释放电压应不小于额定电压的5%,柴油机起动时工作的电器其释放电压应不大于0.3倍额定电压。
3.电空阀和风压继电器气密试验。在最大工作风压下(额定风压5公斤/平方厘米时为其1.3倍,额定风压9公斤/平方厘米时为其1.1倍)无泄漏。电空阀在3.75公斤/平方厘米风压下应能可靠动作。
4.保护电器各动作参数整定合格后,其可调部分应进行封定。
十一、各电器及电线路装车后须开闭程序正确,作用可靠。
第71条 有触点电器检修要求:
一、触头(包括触指及触片,以下同)不许有裂纹、变形、过热和烧损。无限度规定的触头接触部分的厚度,架修机车不少于原形尺寸的2/3,定修机车不少于原形尺寸的1/2。
二、触头嵌片不许有开焊、裂纹、剥离和烧损,厚度应符合规定,无规定者应不少于原形尺寸的1/2。
三、对主、辅触头有开闭配合要求的电器,其开闭顺序及开闭角度应符合规定。
四、触头动作应灵活、准确、可靠。同步驱动的多个触头,其闭合或断开的非同步差值不大于1毫米,但主、辅触头之间的非同步差值,在保证各自的开距、超程下可不作要求。
五、灭弧线圈须安装牢固,不许有裂纹、断路和短路。
六、导弧角表面应清洁,不许有裂纹、变形,并不得与灭弧室壁相碰。
七、灭弧室应安装正确,不许有裂纹和严重缺损,壁板应清洁,灭弧板(栅)应齐全、清洁、完整,导磁板、挂钩、搭扣(卡箍)等应齐全、作用良好。
八、转轴、轴销、杆件、鼓轮、凸轮、棘轮、齿轮以及支承件不许有裂纹、破损、变形和过量磨耗。传动齿轮啮合良好,安装牢固、无卡滞,齿面磨耗不得超过原形的1/3。
九、机械联锁控制顺序正确,锁闭可靠。
十、线圈不得短路、断路,绝缘应良好、无老化。
十一、衔铁、电空阀杆动作灵活、无卡滞。
第72条 无触点电器检修要求:
一、晶体管元件组装前须经高温贮存后立即测试筛选,高温贮存条件为硅管125℃,锗管85℃,贮存时间为16小时,测定的参数应达到有关标准,并符合电器的性能要求。
二、电路板上的元件焊点应光滑、牢固、凸起2毫米左右,不许有虚焊或短路及金属箔脱离板基现象。
三、各电阻、电容等其它电器元件须完整、安装牢固、作用良好,附加的卡夹应齐全、可靠。接插件应接插可靠,锁紧装置作用良好。
四、整机或电子组件应在常温和工作温度条件下整定各性能参数,并达到规定的要求,整定后须做好封闭或标记。
第73条 电阻、电容、分流器检修要求:
一、带状电阻不许有短路和裂断,接头、抽头焊接牢固,其导电截面缺损不得超过原形尺寸的10%。
二、绕线电阻不许有短路、断路,管形电阻导电部位的外包珐琅不得严重缺损。
三、可调电阻的活动抽头须接触可靠,定位牢固,电阻值整定后要在该位置做好标记。
四、瓷管、瓷架应齐全,不许有裂断和严重缺损。
五、电容器不许有短路,内部引线不得断路,绝缘子应完整,接线良好。
六、分流器不许有断片、裂纹和开焊。
第74条 插头、插座及端子排检修要求:
一、插头、插座应完整,插接牢固,簧片弹力正常,插针(或片)不许有过热、断裂,定位及锁扣装置须作用可靠,卡箍及防尘罩应齐全、完整。
二、插头及插座的绝缘件应完整,不许有烧伤,插针(或片)与导线焊接须良好,断股超过总数10%时应剪掉重焊。
三、端子排的螺栓、垫圈及连接片应齐全,接线紧固,端子排编号应正确、清晰。
四、端子排接线应符合图纸规定,排列整齐,无绝缘隔板的接线柱相邻的接线端子不得相碰;有绝缘隔板的接线柱接线端子不得压迫隔板,隔板缺损不得超过原面积的30%。
第75条 开关、熔断器检修要求:
一、按钮开关、转换开关、自动脱扣开关及脚踏开关须动作灵活、无卡滞,位置指示正确,自复、定位作用良好,各绝缘件不得烧损。
二、各触头及触指通、断作用应可靠,不许有断裂与变形,其磨耗与烧蚀厚度不得超过原形尺寸的1/5。
三、刀开关须动作灵活,动刀片与刀夹接触应密贴,接触线长度(或接触面面积)应在80%以上,夹紧力适当。刀片的缺损沿宽度不超过原形尺寸的10%,沿厚度不超过原形尺寸的1/3。
四、熔断器熔体型号、容量及自动脱扣开关动作值应符合规定,熔断器及座(或夹片)应完好。
第76条 照明灯、信号灯、电炉检修要求:
一、前后照灯、照明灯、信号灯等灯具及附件应齐全,安装牢固,光照良好,显示正确。
二、前后照灯应聚焦良好,照射方向正确,反射镜无污损,触发装置作用可靠。
三、车体外部的灯具有防护罩的,其密封状态应良好。
四、电炉应配件齐全,瓷盘完整,发热效能正常,防护装置良好。
第77条 绝缘导线及铜排检修要求:
一、导线的绝缘层及护套局部过热烧焦、老化变硬、油浸粘软或机械损伤时允许进行包扎处理。
二、线号应齐全、清晰,排列整齐,便于查看。
三、线束及导线的固定装置或线卡应完好,并绑扎整齐。
四、接线端子与导线的连接应良好,线芯断股超过总数的10%时要剪掉重接,但其长度应保持在对应连接点间直线距离的110%~130%,导线与接线柱间不得拉紧。
五、铜排应平直、无裂纹,局部缺损超过原截面的10%时应修补。
六、铜排连接处应密贴,夹件与绝缘件完好,支承点牢固。
第78条 线管、线槽检修要求:
一、线管、线槽应完好,安装牢固,管卡及槽钉齐全。
二、管口防护装置应齐全、完整。
三、线盒内应清洁、干燥,导线摆放整齐。
四、加装改造的电器及电线路须符合上述所有的有关规定,配线应标注线号,并尽量纳入机车的线束、线管或线槽内,布线图要记入机车履历簿内。
蓄 电 池
第79条 蓄电池检修要求:
一、蓄电池必须清洁,壳体不许有裂损,封口填料完整、无泄漏,出气孔畅通。
二、各连接板、板柱及螺栓紧固状态应良好,有效导电面积减少不得大于10%。
三、蓄电池车体安装槽内壁,架修时应进行防腐处理,导轨作用良好,无破损、卡滞。
四、蓄电池容量,架修时应不低于额定容量的80%,两次架修之间进行一次容量检查,应不低于额定容量的70%。
五、6—Q—182型蓄电池电解液比重及液面高度:
1.充电后电解液比重(换算至15℃),架修机车为1.28±0.005,定修机车为1.24~1.29,运用机车为不低于1.20。
2.电解液液面高度应为10~15毫米。
3.黄河流域及其以北地区冬季电解液比重可较上述规定数值稍高,但不得高于1.30。
六、运用机车蓄电池单节电压不低于2.0伏。
七、蓄电池对地绝缘电阻Rx须用内阻值为30千欧、量程为0~150伏的电压表测量,并按下式计算。
U总
Rx=R内(—————-1)
U1+U2
式中R内——表头内阻(30000欧)
U总——蓄电池组端电压(伏)
U1——正端对地电压(伏)
U2——负端对地电压(伏)
Rx——架修时不低于17000欧,定修互换时不低于8000欧,不互换时不低于3000欧。
八、机车运用中蓄电池组对地漏电电流不得超过40毫安。
仪 表
第80条 仪表检修要求:
一、各种仪表检修及定期检验应严格执行国家计量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
二、机车仪表定期检验应结合机车定期检修进行,其检验期限为:
1.风压表一般不超过3个月。
2.其它机械式仪表和电气仪表一般不超过6个月。
3.毛细管式温度表和温度继电器每次架修和架修期中间检验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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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公民义务献血暂行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公民义务献血暂行办法

  (1994年4月8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发布、1998年1月7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34号令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血液管理,保证医疗和急救用血,保护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
  义务献血是每个适龄、健康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凡居住本市市区和县(市)城镇的适龄、健康的公民,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义务献血。鼓励农村村民参加义务献血,逐步在本市农村推行公民义务献血。
  第三条 本市公民履行献血义务,以自愿、无偿、安全、卫生为原则 ,实行献血者享受优待用血的制度。
  第四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做好公民义务献血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血液科学知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动员和组织本地区、本单位公民自愿义务献血。
  第五条 本市实行市、县(市)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血、统 一供血的血液管理制度,确保血液质量,坚持合理用血,节约用血。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公民义务献血委员会,统一领导 辖区内的公民义务献血工作。
  市、县(市)公民义务献血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隶属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公民义务献血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公民义务献血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实施本办法的有关措施和技术规范;
  (二)制订市公民义务献血的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
  (三)监督、检查血源、采血、供血和用血统一管理的执行情况;
  (四)审批、颁发《采供血许可证》;
  (五)负责与外省、市的血液调剂工作;
  (六)管理用血和输血工作;
  (七)决定并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奖励与处罚;
  (八)负责其他与血液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本办法在辖区内的执行情况;
  (二)根据市年度公民献血指导计划,制订本县(市)的年度公民献血计划;
  (三)组织和实施公民义务献血工作;
  (四)决定和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和处罚。
  第十条 公民所在单位、居住地区组织有下列职责:
  (一)制订本单位(地区)公民义务献血指导计划;
  (二)根据市、县(市)献血办公室的安排,组织本单位(地区)公民体检和献血,保证本单位(地区)献血指导计划的完成;
  (三)协助市、县(市)献血办公室做好用血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采、供血单位有下列职责:
  (一)向医疗单位提供全血及各种成份血,做好医疗供血工作;
  (二)严格执行献血体格检查标准和采血、储血技术规范及有关管理制度,确保血液质量, 符合卫生标准;
  (三)配合临床医疗,积极推广成份输血,实行血液综合利用。
  第十二条 医疗单位有下列职责:
  (一)根据病员病情决定用血,做到计划用血、科学用血、节约用血;
  (二)严格执行输血技术规范,确保输血安全;
  (三)配合血液管理机构做好用血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对需用血的病人开具市献血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用血通知单位》。
  第十三条 市中心血站负责对各县(市)血站进行技术指导,统一调度血液。


第三章 公民献血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十八至五十五周岁的公民,经体格检查符合献血标准的,均有按下列规定履行献血的义务: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每五年献血一次;
  (二)高等院校(包括军事院校)和高中后的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献血一 次;
  (三)驻徐部队(包括武装、消防警察部队)的军人,在服役期间献血一次;
  (四)外地公民在本市暂住二年以上的,献血一次,超过五年的,每五年献血一次。
  第十五条 有工作单位的公民和学生、军人献血,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也可以凭本人身份证直接到当地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
  无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村)民委员会组织进行,也可以凭 本人身份证直接到当地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
  第十六条 市献血办公室应按本市符合献血条件人口百分之五计算,制订年度献血指导计划,组织各地区、单位实施。
  第十七条 公民献血前,必须到献血办公室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体 格检查,合格者持体检 单及本人身份证献血;体检不合格者不得献血。公民每次献血量为二百毫升,自愿多次义务献血者,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十八条 公民献血实行无偿的原则,履行无偿献血义务的,由采血单位发给《公民无偿献血证》。
  第十九条 有工作单位的公民在献血的当日和次日享受公假。
  第二十条 对完成当年公民义务献血指导计划的单位,由市、县( 市)献血办公室发给《单位完成献血指导计划证》。


第四章 公民用血

  第二十一条 任何公民因伤、病医疗时,均有用血的权利。公民用 血按照献血义务与用血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实行个人储血、单位或家庭互助、社会援助 和献血者享受优待的用血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民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献血义务的,凭本人献血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市、县(市)献血办公室办理用血手续,供给献血者本人或其不享受公费医疗和劳 保医疗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下同)相当于献血量二倍的血液。
  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不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家庭成员用血后,持医疗用血收据和献 血证明报销相当于献血量二倍的医疗用血费。其中,有工作单位的分别在本单位和当地献血 办公室各报销百分之五十,无工作单位的在当地献血办公室报销。
  第二十三条 单位完成上一年度献血指导计划的,其职工实行单位 互助用血的办法,凭单位上一年度《完成献血指导计划证》和工作证(或离、退休证)向所在市、县(市)献血办公室 申请办理用血手续。
  单位未完成上一年度献血指导计划的,其职工就医需用血时,须凭医院开具的《用血通知单》,向所在市、县(市)献血办公室申请办理用血手续,并缴纳相当于用血量所需费用二倍 的用血押金。单位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上一年度献血指导计划的,押金退还;在限定的期限 内仍未完成献血指导计划的,押金不再退还。前款规定,不适用该单位已履行献血义务的公民,单位内已履行献血义务的公民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血。
  第二十四条 无工作单位的公民符合献血条件而未履行献血义务, 其家庭其他成员也未履行献血义务的,凭医院开具的《用血通知单》向所在市、县(市)献血办公室申请办理用血手 续,按其用血费用标准二倍收取用血费。
  第二十五条 外地来本市就医的公民在原籍履行献血义务的,凭献血证明和身份证明按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血;未履行献血义务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血 。
  第二十六条 无工作单位的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均不符合献血条件的 ,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有关证明向所在市、县(市)献血办公室申请办理用血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下,五十五周岁以上的公民用血凭《居民 身 份证》、户口簿持医院开具的《用血通知单》向所在市、县(市)献血办公室办理用血手续。
  第二十八条 急诊抢救的病人,先由医院直接供给所需血液,病人 所在单位或亲属再按本办法规定补办用血手续。


第五章 采、供血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血站是采、供血的专业机构。未经批准,任何单 位不得从事采、供血业务或从外地购血。
  第三十条 严禁雇用他人冒名顶替献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为 完成本单位献血指导计划或个人的献血义务以他人顶替本单位职工或本人献血。
  第三十一条 严禁非法组织他人卖血或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献血 ;严禁为他人逃避献血义务提供条件或者弄虚作假。
  第三十二条 采血单位采血时必须严格查验献血人员的《居民身份 证》,严格执行 献血体格检查标准和采、储血技术规范,确保血液质量。严禁将不合格血液供给医疗单位。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无偿献血转换的资金,由市、县(市)献血办公室统一 管理,单立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献血办公室管理的无偿献血资金用于下列 事项:
  (一)组织无偿献血工作必需的业务开支;
  (二)无偿献血者或其家庭成员无偿用血;
  (三)重大灾害、事故及社会特困人员的无偿供血;
  (四)血液的检验和加工;
  (五)改善采、储、供血条件,购置器材和设备;
  (六)其他与发展输血事业相关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体组织的无偿献血所转换的资金,百分之五十 返还给单位,由单位单 立帐户核算,专款专用,用于对本单位无偿献血者的医疗用血费、组织义务献血工作的费用 以及对无偿献血者的奖励。
  第三十六条 无偿献血资金的使用,应做到收支公开,定期向市、 县(市)献血委员会报告 ,并接受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每年第一季度内,由市、县 (市)审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无偿献血转换资金收支审计结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
  (一)公民无偿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
  (二)单位按时超额完成年度献血指导计划的;
  (三)其他在公民义务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八条 单位未完成年度献血指导计划的,酌情给予批评并限期完成;在限期内仍未完成的,向市、县(市)献血办公室缴纳相当于本单位年度献血指导计划献血量五倍的医疗用 血基金,其资金不得向个人收取。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采、供血或者不按规定采、供血的,由市、县(市)、贾汪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采、供血,处以相当于采、供血量三至五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 元。
  第四十条 雇用他人或以其他方式冒名顶替献血的,其献血量不列入献血指导计划完成数,由市、县(市)、贾汪区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为他人逃避献血义务提供条件的,由市、县(市)、贾汪区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伪造、涂改、转让献血有关证件的,由市、县(市)、 贾汪区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组织他人献血或者组织他人卖血的,由市、县(市)、贾汪区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用血医院不执行用血审批、验证制度或不按规定供血的,由市、县(市)、贾汪区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献血管理机构和采、供血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 按规定标准采、供血和血液检测,造成血液质量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 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徐州市市区实施公民义务献血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