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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开展校园文化建设系列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3:12:12  浏览:90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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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开展校园文化建设系列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开展校园文化建设系列活动的通知




教基厅[2005]1号

  2004年暑假以来,在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过程中,北京市组织广大中小学生、教师、家长开展新童谣的编创、征集和推广普及活动,适应中小学生的品德发展规律和特点,得到了广大中小学生的积极响应,对促进中小学生的思想、品德、情趣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创造了校园文化建设的好形式、好做法(见附件),值得各地认真学习和推广。现就结合各地实际推广普及新童谣,创新更多更好的教育途径和方式,积极开展校园文化建设系列活动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学习借鉴北京市的新鲜经验,积极开展推广普及新童谣和儿童诗歌的活动。童谣和儿童诗歌具有简洁明快、幽默风趣、朗朗上口、童趣盎然的特点,内容健康的新童谣和儿童诗歌对儿童思想品德的形成、美好情感的培养和行为习惯的养成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广泛动员中小学生参与进来,自编自制,广泛传唱。要积极组织一批有志于儿童文学作品创作的作家、教师创作、征集、评选和推广普及具有时代气息和内容健康的新童谣和儿童诗歌的活动。要在中小学校广泛开展新童谣和儿童诗歌编创和咏读比赛,形成“学、编、说、传、唱、演、画、书、用”新童谣和儿童诗歌的热潮。有条件的地方要将活动中创编的优秀童谣和儿童诗歌汇编成册或制作成光盘,免费发放到中小学校。

  二、积极开展儿童歌曲、小话剧、课本剧的创作和表演比赛活动。围绕“民族精神代代传”、“从小好好学习、长大报效祖国”和“小公民道德建设进学校”等主题,组织中小学生编创、演唱儿童歌曲,开展小话剧、舞台剧的创作和表演、比赛,也可以开展经典古诗文、美文的诵读活动,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推进小公民道德建设,培育广大中小学生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

  三、积极开展小图画、手抄报、小卡通和小动漫的制作比赛活动。围绕学习宣传《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鼓励学生制作介绍、宣传《守则》和《规范》内容的小图画、手抄报、小卡通和小动漫,并进行班级、年级和学校的评比,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的校园行为,引导学生遵守纪律,努力养成良好的校风、班风和学风,引导学生树立健康向上的人生理想和情趣。

  四、积极开展绿化、美化校园活动,营造健康、优美的校园文化氛围。中小学校要精心组织,让学生们行动起来,自己动手参加教室布置、校园绿化美化、走廊装饰以及学生板报、橱窗的装点和布置,在营造学生喜爱的校园文化氛围的同时,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的习惯,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五、《中国教育报》等教育领域的报刊要开辟“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专栏或增设副刊,在2005年集中开展新童谣、新诗歌、新儿童歌曲、小图画的征集和创作比赛活动,并及时介绍各地探索校园文化建设的新途径、新方式、新经验。

  六、中国教育电视台及各地教育电视媒体要加强对校园文化建设活动的宣传,积极落实《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电视新闻和专题片宣传教育片的制作和播出,并通过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网,广泛向农村中小学传播。中国教育电视台将在2005年暑假期间举办全国儿童新童谣、新诗歌、新儿童歌曲的诵读和演唱比赛活动,在2005年下半年举行中小学生和专业创作人员广泛参与的全国少儿题材动漫电视作品的征集和比赛活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在校园文化建设的系列活动的开展中,以求真务实的态度,不断创新适合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成长规律、深受少年儿童喜爱的好经验、好方式,使校园文化建设努力做到贴近学生品德实际,贴近学生生活实际,贴近学生群体,提高教育的灵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用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占领中小学阵地,用正面有益的活动抵制“粗口歌”等不良文化的影响。要注意总结基层和群众创造的新鲜经验,不断把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工作推向深入。各地应将落实本《通知》精神、积极开展校园文化建设活动的情况及时报我部基础教育司。

北京推广普及《新童谣》经验介绍

  2004年暑假,北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辑出版了《新童谣》并进行了推广。专家、教师、学生和家长普遍反映,《新童谣》开辟了未成年人德育教育的新途径,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新童谣》的诞生

  近年来,一些内容消极甚至不健康的“灰色童谣”在中小学校园中流行,严重侵蚀着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宣武师范学校附属第一小学校长杨英通过和孩子交谈,觉得应该寻找一种积极健康的形式,正确引导孩子,让他们在潜移默化中得到启迪。2003年寒假,杨英带几位老师从北京市少儿图书馆的图书中筛选出100首童谣,并编成课本教材。新学期开学后,该校开设了《北京童谣》课程。2003年夏天,其他一些学校也开始了新童谣的创编工作。

  2004年6月24日至7月31日,北京市委宣传部、首都精神文明办公室等发起了新童谣征集活动,得到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响应。专设的编辑部每天收到大量来稿,投稿者来自24个省市,年龄最大的70多岁,最小的只有3岁,应征作品达19436首。北京少儿出版社专门邀请专家学者组成12人的评审委员会,经过细致的选编,选出1000首入围作品。在此基础上,由童谣专家、幼教专家、教育专家和3名小学生组成的评委会进行终评,编成小学生和幼儿两本《新童谣》精选本,同时还配套出版了一本《传统童谣》,将几代人口耳相传的童谣一并介绍给孩子们。2004年9月,北京举行了《新童谣》首发仪式。

  二、《新童谣》的推广

  《新童谣》面世后,全市各小学、幼儿园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活动。

  宣师一附小每周为三年级以下的学生开设一节童谣课,由专职老师授课,采取游戏、节目等多种方式。课堂上,学生们在老师的带领下,学习童谣、吟诵童谣、欣赏童谣。老师引导学生在吟唱中加深对童谣的理解、学习童谣的写法,鼓励他们尝试着创作充满儿童情趣、反映校园生活、富于时代气息、弘扬高尚情操的现代童谣。

  北京大学附属小学发动学生,通过专门创设的网络让学生传唱童谣,还以“弘扬传统文化、振奋民族精神”为主线,继续开展童谣的征集活动。同学们踊跃投稿,写出了许多富有时代感的童谣。

  西城区民族团结小学发挥课堂主渠道的作用,开展传诵新童谣为主题的班、队活动。学校结合各民族不同学生,配以本民族旋律轻快的音乐,把朗朗上口的童谣编排成了皮筋舞,既唱又跳,深得同学们的喜欢。如今每到课间,到处都能看到同学们唱着新童谣跳皮筋舞的身影。

  北京市委宣传部、首都文明办、市教委、团市委初步计划,从2004年9月到2005年6月1日在未成年人中推广新童谣:挑选一批优秀童谣,请音乐工作者谱曲,组织孩子们以童谣和童谣歌曲为内容,进行表演和比赛;在全市1600所小学、1430所幼儿园,包括边远山区、来京务工人员的子弟学校,开展赠送《新童谣》图书活动;精选10至20首《新童谣》制成MTV,每天在电视上播出,此外通过在公交移动电视上插播新童谣、请专家围绕新童谣做专题节目、组织以传诵新童谣为主题的班队活动、编排皮筋舞和跳绳操等游戏节目,使简洁明快、朗朗上口的新童谣在孩子们中传唱。

  三、《新童谣》的效应

  《新童谣》的内容健康向上,涉及面广,紧紧抓住了儿童的特点,生动地反映了他们的生活,表现了纯真、质朴、美好的心灵。在一些学校推广后,学生们通过说、唱、编、演、画等多种方式开展学习童谣的系列活动,不仅活跃了思维、陶冶了情操、丰富了知识、训练了语言,更重要的是在潜移默化中培养了良好的道德品质。各方反映,简洁明快的童谣对儿童思想品德的形成、美好情感的培养、行为习惯的养成、语言美感的熏陶都有潜移默化、无可替代的作用。

  孩子们的面貌发生了可喜的变化。杨英说,以前,一到课间,楼道总是一片混乱。自从开了童谣课,孩子们“有事干了”,看见什么都想编上几句。新学期开学后,学校组织学生到北京海洋馆参观,没有一个胡打乱闹的。孩子们三人一堆,五人一组,你一言,我一语,编起童谣来了,到活动结束竟编出几十首。杨英深有感触地说,《新童谣》符合小学生的年龄特点与认知心理,让孩子通过他们喜欢的内容与形式受到教育,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这一点说,我们不仅仅是开设了一门课程,更重要的是找到了一条行之有效的德育教育新途径。”现在,学校中到处可听到健康的新童谣。

  有助于养成孩子们良好的行为习惯。在《新童谣》中创作了5首童谣的宣师一附小三年级学生史文豪说:“在创编和传唱童谣过程中,我长了不少知识,童谣内容总在提醒我要注意日常的行为习惯。”史文豪曾创作这样一首童谣:“我叫自来水,北京水缺乏。大家都要珍惜我,时时刻刻关紧我。不要让我伤心又流泪,无故把我来浪费。”妈妈刘霞说,他不仅平常这样做了,而且还经常提醒身边的人。作为家长,我很欣喜地发现新童谣像一股清泉,滋润着孩子们的心田。我们希望全社会要创造一种氛围,让孩子们全身心地去听、去讲、去演、去创作这种在欢乐中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新童谣,使孩子能够唱着新童谣健康成长。

  密切了师生之间的关系。“教学楼,真热闹。杨柳青青花儿俏。同学们,蹦又跳。讲文明,懂礼貌。见老师,问声好。见同学,问声早。爱环境,出新招。校园美,齐欢笑。”这首小学生自己编写的童谣,成了教孩子懂礼貌讲礼仪的德育歌。北京大学附属小学的王丽萍老师说,自从学校用童谣进行尊重老师的教育后,学生们从感情上和老师更亲近了。一首好的童谣就是一座和孩子沟通的桥梁。

  拉近了家长与孩子的距离。放学后、假期里,孩子们与父母共同收集、吟唱童谣,一起做童谣游戏,使父母也回忆起童年时的情景。这样,家长们对孩子更加理解,更加宽容;孩子也感觉到家长的关爱,有话愿意跟父母讲了,营造出融洽的氛围。

  拓宽了思想品德教育的渠道。北京少儿出版社总编辑刘子君说,我们出版了数以千计的少儿读物,但从来没有一本读物能像《新童谣》这样在社会上产生如此巨大的反响。北京作家协会儿童文学创作委员会主任、首都师范大学教授金波认为,这套《新童谣》丛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童谣内容和形式完全张扬了儿童游戏心理,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方面具有现实操作性。民族团结小学校长助理常向明认为,新童谣取代了目前流传在学生中的一些低俗游戏,充实和活跃了学生的课间活动,加强了孩子的体育锻炼,培养了孩子的音乐欣赏水平和团队精神,更重要的是将基础教育回归到自然的轨道上,使孩子在无任何压力的游戏活动中接受了思想品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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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实施细则(试行)等四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实施细则(试行)等四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汕府办〔2011〕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实施细则(试行)》、《汕头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中土地出让收益分配规定(试行)》、《汕头市“三旧”改造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操作办法(试行)》和《汕头市“三旧”改造补缴地价款办法(试行)》四个配套文件业经十二届第7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汕头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解决因“三旧”改造商品住宅开发项目带来的人口增量和城市公共配套设施需求问题,实现完善城市功能、提升环境品质的宜居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三旧”改造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适用本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商品住宅开发项目(以下简称“三旧”改造项目)。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及南澳县参照执行。
  第二条 “三旧”改造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应坚持 “政府主导、统一规划、成片改造、分步实施、统一落实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原则,科学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布局、完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第三条 “三旧”改造项目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对应《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汕头市城镇中小学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等规定要求所应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行政管理、商业服务和市政公用(含市政基础设施)等设施。
  第四条 “三旧”改造项目按比例预留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规划确定容积率上限为4.5的,按照项目改造前总用地面积的23%预留。其中因规划需要预留的城市道路、区间道路、绿化带和公共绿地占用“三旧”改造项目用地的,三旧改造主体(产权单位)必须服从规划,但该部分用地可计入所应承担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比例面积。同时,其他应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必须贯彻“应配尽配”的原则落实配套。如公共配套用地超出总用地面积的23%部分,按原土地用途剩余年限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容积率低于4.5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的规模比例相应核减,容积率及公共服务设施预留指标对应关系按《“三旧”改造项目容积率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预留比例换算表》计算。
  住宅用地按地块净(实)用地面积确定容积率和计算地面以上可建建筑面积;按规定比例用于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根据配套设施的性质、规模、要求确定容积率和可建建筑面积,该部分用地不纳入住宅用地部分计容和地面以上可建建筑面积计算。按比例预留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原则上不能兼容住宅。其中,中学、小学、幼儿园必须保证独立用地。
  第五条 所有“三旧”改造项目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范,以及“应配尽配、免配收费”的原则完善自身绿化、停车、水电、环卫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净(实)用地面积大于4公顷的,配建幼儿园、卫生站、文化站、公共停车场;项目净(实)用地面积大于8公顷的,配建小学、幼儿园、肉菜市场、卫生服务站、文化站、社区管理用房(社区服务中心)、公共停车场;项目净(实)用地面积大于12公顷的,配建中学、小学、幼儿园、肉菜市场、卫生站、文化站、社区管理用房、公共停车场。“三旧”改造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补缴地价款,按照《汕头市“三旧”改造补缴地价款办法(试行)》执行。
  “三旧”改造项目净(实)用地面积大于4公顷的,如果市规划部门认定,需要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用地未达到相应比例,由市规划部门报市“三旧”办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未达到部分用地参照第七条,由项目开发主体缴交“三旧”改造公共服务设施代建金后,实施改造建设。
  第六条 开发单位应当按照“三旧”改造项目规划条件和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配套建设。未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开发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规模和位置。中、小学等教育设施、城市道路、区间道路、绿化带、公共绿地、社区医疗设施、社区办公管理用房、垃圾转运、消防设施、变电站等市政公用设施,开发单位实施配套建设后按照现行法规政策和程序移交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和管理,其余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产权归开发主体所有。其中,中、小学等教育设施、城市道路、区间道路、绿化带、公共绿地需移交的公共服务配套项目,由开发项目主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实施建设。同时将工程预、结算送市财政局审定,建设资金按工程进度在“三旧”改造公共服务设施代建金或“三旧”改造收益中拨付。属于政府收回、收购的“三旧”改造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建设。
  第七条 “三旧”改造项目净(实)用地小于4公顷的,如该片区教育设施未配套完善,则应贯彻“应配尽配”的原则予以配套完善。如片区教育设施已配套完善,则由开发主体整体实施改造开发,同时,按项目开发强度对应配套设施用地比例征收公共服务设施代建金。代建金的征收标准,按照该改造项目同一用地性质、同一开发强度和同一区位,由市城乡规划局提供规划条件给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市国土资源局要将评估结果函告市城乡规划局,再由市城乡规划局在项目报建时征收。征收代建金上缴财政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委托评估费用列入当年国土资金部门预算安排,并由市财政局据实拨付。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三旧”项目实际改造范围,提出“三旧”改造地块规划条件,明确应承担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面积、位置、范围和其他具体要求。
  “三旧”改造方案应当按照“公共服务设施与开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的原则,明确规定公共服务设施开发时序。
  第九条 市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文化、教育、卫生、民政、物价、房管、旧城等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按行政职能分工对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资金核定、移交、确权等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通过公开出让的“三旧”改造项目,其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按照出让时确定的规划条件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三旧”办负责解释。

附表:

“三旧”改造项目容积率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预留比例换算表



容积率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项目改造前总用地面积比例


备注

4.0 <容积率 ≤4.5
23%


3.5 <容积率 ≤4.0
21%


3.0 <容积率 ≤3.5
19%


2.5 <容积率 ≤3.0
17%


2.0 <容积率 ≤2.5
15%


容积率 ≤2.0
13%



  备注:本表容积率对应的建筑面积为 “ 三旧 ” 改造项目住宅净(实)地块地面以上住宅建筑面积,及其完善自身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

汕头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中土地出让
收益分配规定(试行)

  为充分调动“三旧”改造中各利益体的积极性,促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的开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99〕78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汕发〔2099〕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三旧”改造中,市直接办理出让和补交地价款“三旧”用地的土地出让收入,市按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计算,提取需要上缴和安排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廉租住房保障建设资金,按出让收入总额提取出让业务费2%后,将30%的土地出让收益拨给所在辖区。
  二、在旧城镇改造中,需要搬迁的国有企业用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的,在扣除收回土地补偿、拆迁费用、拆迁合理利润和有关税费后,其土地出让纯收益按50%的比例拨给原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三、在旧村庄改造中,市人民政府通过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其土地出让纯收益按60%的比例拨给原村集体,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四、每年从金平、龙湖、濠江区“三旧”改造土地出让收入中分别提取1%拨给所在辖区,每年从中心城区“三旧”改造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0.5%拨给市“三旧”办,作为“三旧”改造工作经费。
  五、本规定适用于汕头市中心城区,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汕头市“三旧”改造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操作办法(试行)


  为规范“三旧”改造中协议出让土地行为,增加国土资源管理透明度,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以及《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三旧”改造范围内,按照《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2号)的要求列入年度实施计划、且改造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三旧”改造项目,其国有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相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自行改造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办理协议出让、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后办理协议出让,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协议出让程序
  “三旧”改造以协议方式出让供地的,要坚持“规范操作、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 申请
   1、申请条件。“三旧”改造项目的改造主体在改造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况,符合相应条件:
  (1) 自行改造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拥有改造范围内全部土地权属;或者改造范围内有多个地块,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可共同成立项目公司联合申请;
  (2) 收购改造的,市场主体与其他土地权利人签订收购协议,落实相关补偿安置措施后,收购改造范围内的多宗地块及地上房屋建筑,并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
  (3) 旧村庄改造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已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4) 需要完善历史不规范用地手续的,已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2、提交材料。申请人以“三旧”改造项目为单位,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 土地协议出让申请书;
  (2)土地权属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授权委托书;
  (4)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5) 《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权属来源有效证件及地上物产权证明(市场主体收购改造的需提供收购变更后的土地证及地上物交易证明;集体土地转国有改造的需提供转用批文;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需提供完善批文);
  (6) 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
  (7) 建设用地预审批文;
  (8) 发改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9)“三旧”改造年度计划批复文件和市政府批准的改造方案;
  (10)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11)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 受理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收件单》出具回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 审查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的用地是否符合省市“三旧”改造有关政策规定、是否属于规定的协议出让用地范围、提交的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等。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及时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若申请人不在规定时限内补交的,作退件处理。
  (四) 地价评估
  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抽签委托中介机构对拟协议出让土地进行地价评估,出具地价评估报告。
  (五) 核定应缴地价款金额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应缴地价款价格。
  (六)拟定协议出让方案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等拟定协议出让方案,协议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办理出让手续的地块位置、四至、面积、用途、年限、拟出让时间和应缴地价款总额、配建廉租房比例等。
  (七)协议出让方案报批
  协议出让方案报市政府“三旧”改造协调领导小组,经研究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 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改造项目单位签订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填写土地出让金缴纳通知单,通知申请人缴交土地出让金以及土地契税。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协议出让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网、《汕头日报》、汕头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九) 办理土地登记
  申请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 资料归档
  出让手续办结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宗地协议出让过程中的各环节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
  三、办理时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地价评估和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时间)。
  四、潮阳、潮南、澄海区和南澳县范围内的“三旧”改造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操作办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汕头市“三旧”改造补缴地价款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市“三旧”改造补缴地价款的操作程序,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和《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汕府办〔2010〕12号),制定本办法。
  一、“三旧”改造补缴地价款的范围
  (一)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城乡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的项目,所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改为出让的可按协议方式出让;涉及原出让土地使用权需改变用途或延长土地使用权年限的,应补缴地价差款。
  (二)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城乡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地块进行集中改造,需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多宗地块出让年限不同、须统一年限的,应补缴地价差款。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旧村庄,经申请转为国有后,自行改造或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应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完善“三旧”改造历史用地手续后,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应缴交土地出让金。
  二、“三旧”改造补缴地价款的标准
  (一)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协议出让的,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新规划条件下的土地市场评估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权益评估价格)×60%。
  (二)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协议出让的,应补缴的地价款=(按新规划条件下的土地市场评估价格-拟出让时原用途的划拨权益评估价格)×60%。
  (三)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出让土地,应补缴的地价款=(按新规划条件下的土地市场评估价格-拟出让时的原用途剩余年限的市场评估价格)×60%。
  (四)旧村庄改造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经依法批准,并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按新规划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5%计交地价款,视同划拨性质管理。
  (五)旧村庄改造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经依法批准并与有关单位合作改造建设,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原有的国有划拨用地与有关单位合作改造建设,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按新规划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15%计交地价款(原已按地价管理规定缴交5%地价款或10%“两费”的用地则按10%计收),视同出让性质管理。
  (六)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原有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涉及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不包括商品住宅),无需补交地价款。
  (七)完善“三旧”改造历史用地手续后,保留集体性质,按新规划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5%计交地价款;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按土地征收成本补交地价款;以协议出让供地的,按新规划条件下的该宗土地市场评估价格的40%补交地价款。
  (八)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应补缴的地价款=按现时使用条件下市场评估价格÷现时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年限×延长的年限。
  (九)“三旧”改造商品住宅项目按要求,需配建幼儿园、公共停车场、肉菜市场等可由开发主体经营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应补交地价款,其中属原已出让或划拨的用地其补交地价款标准=(住宅用途市场评估价的40%-原用途剩余年限市场评估价或划拨土地权益评估价格)×60%,属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国有建设用地,其补交的地价款按住宅用途市场评估价的6%标准计核,属完善征收手续的按住宅用途市场评估价格的16%补交地价款;“三旧”改造商品住宅项目按要求需配建(套)城市道路、区间道路、绿化带、公共绿地、中、小学等教育设施、社区医疗设施、社区办公管理用房、垃圾转运站、消防设施、变电站等应无偿移交归口管理部门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需补交地价款。用地面积在应承担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指标范围内的,不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或村集体补偿。用地面积超出比例部分,按原土地用途剩余土地年限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对“三旧”改造商品住宅项目按要求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与商品住宅混合建设,按住宅用途的市场评估价补交地价。
   三、补缴地价款的办理程序
  (一)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改造宗地地价进行评估。
  (二)市国土资源局拟订土地出让方案或补交地价款方案,报市“三旧”办审核;由市“三旧”办报市政府审批。
  (三)经市政府审批后,市国土资源局开具缴款通知书,由土地使用权受让方或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将地价款缴入国库。
  (四) 潮阳、潮南、澄海区和南澳县范围内的“三旧”改造补缴地价款办理程序,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案情】2011年5月9日下午8时许,原告何某到被告唐某屋后的田地里查看农作物时,一条狼狗突然窜出,将原告右手和左腿咬伤,造成原告右手拇指皮肤裂伤并神经断裂,左腿皮肤裂伤的后果。因伤势严重,且被告不在家,原告就直接到道县人民医院治疗,医院建议原告到上一级医院治疗。原告的妻子向110报警。当晚,被告的妹妹知道情况以后,又及时通知被告回家查看情况。被告于次日专程去永州市中医院看望原告并预付1 600元治疗费。2011年5月20日,经鉴定,何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甲级)。2011年9月6日,评定被鉴定人何某因咬合伤致十级伤残。道县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经何某反映情况后,派人到事发地查看,并组织了两次调解,但均没有调解成功。在庭审中,被告否认自家饲养的狗咬伤原告的事实。法院通过逻辑推理,认定原告系被被告饲养的狗咬伤,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由被告唐某赔偿原告何某损失23 299元。判决后,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

  评析:目前,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较多,因为此类案件多为偶发性案件,事发后无法复原案件现场,双方意见迥异,处理难度较大。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可以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但是受害人还是承担部分举证责任。在动物饲养人否认饲养动物伤人的基本事实而受害人又不能证明系饲养人饲养的动物伤害的情况下,法官只能依靠推理来进行裁判案件。

  司法判决上的逻辑推理完全凭借法律与案件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而不受非法律或非逻辑因素的干扰。司法判决使用的是三段论式的逻辑形式,即认定事实是小前提,法律理由是大前提,判决主文是结论。如果认定的事实不清,所依据的证据不足,则是小前提不成立;如果适用法律不当,则是大前提不成立。小前提或大前提的不成立,都会导致结论的错误,即推导出错误的判决结果。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关键是认定事实,只要事实认定清楚,责任划分就会迎刃而解。

  纵观本案,焦点在于原告何某是否为被告唐某饲养的狗所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定:一、原告陈述事发当时,没有人在现场,但被告提供了唯一在场证人张某的证人证言,经法庭传唤证人到庭询问,证人的证词与询问时的回答完全不一致,证人在询问时承认只听到有两条狗叫,并没有看到被告饲养的狗被拴在房子的后门,也没有看见链条是否断裂的情况。庭审结束后,法庭审判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实验,制作了现场图。通过对周围的环境分析可知,被告的房屋后面,基本上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安静的开阔地,外来人畜必须绕道很远才能到达,而且离被告房屋后门50米之内,只要是被告饲养的狗能够感觉人存在附近,便带着链条主动窜出来,尽力拉动链条,在它能够自由活动的范围进行攻击。如果有另外一条外来狗与被告饲养的狗同时在对叫,那么被告饲养的这条能够窜出后门攻击性极强的狗,必然会占据主场优势,出来应战,不可能只躲在屋里,看不到身影。由此可见,被告提供的唯一在场的目击证人证明被告饲养的狗拴着,没有断链条的证言不可信;二、被告提供的证人唐某某证明,在事发当晚就通知被告回家,并一同查看了现场,应该非常清楚原告是否为自己饲养的狗所伤。既然当时已经认定不是自己的狗伤害原告,被告第二天去医院看望原告时就应该讲清楚,而不是替原告支付医疗费,被告替原告支付医疗费的行为应视为一种认可侵权行为发生,并主动承担赔偿义务的行为;三、道县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和驻社区警务室干警在诉前多次找双方调解过,虽然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但被告均没有否认原告是被自己饲养的狗咬伤的事实。以上三方面综合分析显示,可以确定以下事实:一是被告饲养了一条狗;二是被告查看了现场,自己清楚狗是否脱离束缚的情况;三是被告在知晓情况后有愿意赔偿的行为;四是有相关部门处理纠纷的证据佐证。所有这些证据环环相扣,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因此,认定原告系被被告饲养的狗咬伤的事实是正确的。

  由此可见,在审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并不是每一件案件都能通过逻辑推理得出动物饲养人承担责任的结论。必须以证据规则为依据,通过质证取舍定案证据,并且以认证为基础,通过分析确定案涉事实,再演绎推导出一个裁决结果。只有这种根植于法律规则及案件事实之上的司法结论才会令人信服。

  (作者单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