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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缴盗版和假冒《还珠格格三——天上人间》一书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5:26:12  浏览:96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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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缴盗版和假冒《还珠格格三——天上人间》一书的紧急通知

国家版权局


关于查缴盗版和假冒《还珠格格三——天上人间》一书的紧急通知 国权联[20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3年7月10日,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经台湾著名作家琼瑶授权,出版发行了《还珠格格三——天上人间》一书。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为出版此书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但是,该书出版发行不久,部分地区即出现了数种盗版本和假冒本图书(特征见附件一)。这些盗版和假冒行为,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和出版社的合法利益,扰乱了图书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是一种严重的违法侵权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发通知如下:

一、 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和“扫黄”“打非”办公室要立即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的图书批发、零售市场进行检查,发现盗版和假冒《还珠格格三——天上人间》一书的,一律予以收缴,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做出处理。

二、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和“扫黄”“打非”办公室要充分利用各种举报线索和市场清查获得的线索,追根溯源,力争查到盗版和假冒图书的源头,对制作、印刷、发行盗版和假冒图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 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和“扫黄”“打非”办公室要将查缴结果和案件查处情况及时报告国家版权局和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四、各地如有关于正、盗版及假冒图书的鉴别等问题,可与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联系。联系电话:010-62361300;联系人:刘卫弘。



附件:

1、《还珠格格三—天上人间》一书盗版本和假冒本特征

2、新华书店系统以外《还珠格格三—天上人间》一书的二级代理批发商名单







二OO三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1



《还珠格格三——天上人间》一书盗版本和假冒本特征

一、盗版本

系扫描正版书后制版印制,质量较差,其与正版书的区别有:

1. 开本尺寸。正版书三册均为148×210;盗版书尺寸偏小,第一册为140×208,第二册和第三册为145×208。

2. 封面。相对于正版书,盗版书封面图案比较模糊,颜色不正,尺寸偏大,书名和人物都不居中,部分应在封面的内容却在勒口上。

3. 扉页。盗版书扉页比正版书墨色偏淡,颜色偏浅,网点层次不足。

4. 正文。正版书正文用纸是70克胶版纸,盗版书则为60克,较薄,密度不够,书脊薄于正版书,文字虚花不清,墨色不均,版面脏。

二、 假冒本

假冒“琼瑶”及“远方出版社”名义出版。书名与正版书相同,但封面设计、版式、正文内容及用纸等都与正版书有明显不同。



附件2



新华书店系统以外《还珠格格三——天上人间》一书的二级代理批发商名单

为防止盗版,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对于各地非新华书店系统的批发销售,采取了指定批发的做法。本名单所列单位即为《还珠格格三——天上人间》一书新华书店系统之外的二级代理批发商。凡不是从新华书店系统和本名单所列单位进行二级批发的,即有盗版和假冒的嫌疑。

1.温州蓝登图书有限公司

温州市新华大楼一层(飞霞南路5号地块)

2.武汉文艺书刊发行社

武汉市长江日报路28号图书大世界内沁园路41#

3.南京中华文化中心九歌文化社

南京市中山北路105号

4.福建邮政书店

福州市晋安区康山路16号

5.福州芳草书社

福州市工业路118号东辉花园广场东侧一楼图批

6.济南东方学林

济南市马鞍山路46号文化市场248号

7.陕西音乐天地书刊发行部

西安市东六路67号

8.太原三月书刊

太原市建设南路699号

9.山西尔雅书店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双塔西街130号

10.乌鲁木齐新文史文化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长江路41号

11.甘肃新世纪书店

兰州市雁北路78号图书批发市场110号

12.包头文渊图书音像批销中心

内蒙古包头市昆区鞍山道60号

13.西安天德文化公司天德书屋

西安市文艺北路190B座1703号(中联艺华苑)

14.杭州现代经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登云路639号杭州文化商城A299#

15.宁波新江厦书刊批销有限公司

宁波环城西路南段182号

16.金华市浙中图书批销有限公司

金华市胜利街117号

17.四川川图读者服务部

成都市人民北路298号书市D区5--号

18.重庆经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17号

19.三联书店郑州分销店

郑州市南阳路300号三联书店

20.南昌青苑书店

南昌市洪都北大道219号图书城1号

21.河南出版学校求知书店

郑州市陇海西路99号图书城求知书店

22.长春联合图书城有限公司

长春市芙蓉路1号

23.哈尔滨市青年书店

哈尔滨市道外区滨江街100号图批市场203室

24.长春市名著书店

长春市西广小区北二楼

25.辽宁文史书店

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44号二楼2019号

26.大连文化图书发行公司

大连市中山保安街21号

27.哈尔滨市学府书店

哈尔滨市学府路68号

28.佳木斯长城书店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山路30号

29.长沙风景旅游文化书刊发行部

长沙市解放中路定王台书市二楼36--37号

30.昆明经济书店

昆明市新闻路348号图书批发市场1--14

31.昆明新知图书城有限公司

昆明市新闻路348号图书批发市场4楼

32.石家庄花山书店

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86号

33.上海东华图书发行代理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35--357号

34.上海天地新书总汇

上海永嘉路15弄9号

35.上海东方发行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崂山西路528号

36.重庆现代书城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临江门2号

37.天津作家协会新星书局

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90号图书市场3区30号

38.呼和浩特市中山书店

呼和浩特市大学东路16号

39.北京驼铃歌图书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北里16号224#

40.合肥市科华教育书店

合肥市铜陵北路安徽大市场六区1978号

41.广东学而优文化有限公司

42.汕头邮政

43.羊城晚报金羊发行部

44.广州正一文化公司

45.汕头大学出版社发行部

46.东莞德兴书城

47.深圳求知

48.汕头三联书店

49.星光图书中心

50.广东广新书店

51.东莞长安文化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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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系统工作人员限期辞去在各类经济实体兼职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建设银行


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系统工作人员限期辞去在各类经济实体兼职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173号《关于金融系统工作人员限期辞去在各类经济实体兼职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坚决予以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银行系统的现职工作人员,凡在各类经济实体兼职,尚未按总行规定办理脱钩手续的,均应在8月10日以前办妥脱钩手续。逾期未办的,各行应停发其工资,停止各项福利待遇。
二、各级行领导和处(科)室领导,凡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的,应立即辞去一头职务,不愿辞去兼职的,要立即免去其现任职务,并办理脱钩手续。
三、各级建设银行,在确保自身资产的安全,免受资产损失的情况下,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及《建设银行系统经济实体脱钩实施意见》,将注入各类经济实体的资金,采取确实可行的方式逐步清理收回或转让,对一时难以收回或转让的,可以委派人员到有关经济实体任职,参与经营管
理,以保证投资权益不受损害,但须免去受委派人员在建设银行的职务。
四、各分行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上述各项工作。各行应于8月20日前完成人员脱钩和清理收回投资的工作,并将详细情况上报总行清理整顿公司办公室。

附件:关于金融系统工作人员限期辞去在各类经济实体兼职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4〕173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朱容基副总理的有关指示精神,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限期辞去在各类经济实体兼职的问题做以下规定:
一、金融系统的现职工作人员,凡在各类经济实体兼职的,必须坚决脱钩。如本人不愿辞去所兼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的,各家银行、保险公司要立即免去其现任职务并办理有关脱钩的手续。
二、各家银行、保险公司注入各类经济实体的资金,可分别不同情况采取收回、转让、划转给银行和保险公司投资的信托投资公司等办法,逐步清理收回。对一时难以收回或转让的,也可以委派人员到有关经济实体任职,但必须免去委派人员原来的任职。
三、各家银行、保险公司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清理工作。这项工作在7月底前清理完毕,并将清理工作的详细情况报人民银行总行脱钩办公室。



1994年7月27日

上海市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乡测绘工作的统一管理,确保上海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持城乡基本测绘资料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充分发挥测绘工作在本市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所属上海市测绘处(以下称市测绘处)是本市城乡基本测绘业务和测绘资料的主管部门,行使本市基本测绘业务和测绘资料管理的政府职能。
本市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专业测绘工作。
基本测绘是指执行国家基准(包括平面、高程和重力系统)和国家测绘技术标准的大地控制测量和城乡基本地形测绘工作。专业测绘是指基本测绘以外的、按各有关专业部门技术标准进行的各项专业工程测绘工作。如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测量和市政工程、道路、码头、航道、水文等测
绘工作。
第三条 本市城乡基本测绘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测绘方针政策;为本市经济建设服务;负责制订全市测绘事业发展计划;按照国务院各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指导、协调各专业单位的测绘业务和工作关系;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全市测绘工作水平。
第四条 本市城乡基本测绘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建立和管理全市统一的城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
(二)组织测绘和管理统一分幅的1∶500、1∶1000、1∶2000、1∶5000和小于1∶5000比例尺的国家或城市基本地形图。
(三)组织测绘和管理本市城乡规划定线测量和地下综合管线测量。
(四)负责审查各单位向国外或港澳地区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本市的测绘成果成图资料。
(五)负责审查本市各单位公开出版、张贴、电视播放等各种全市性的专业地图、示意地图的地理底图。
(六)负责全市基本测绘资料的统一管理和提供利用。
(七)负责本市地形测绘的航空摄影计划归口管理。
(八)负责编制本市统一的城市测绘技术标准。
(九)负责全市范围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护和委托保管工作。
(十)负责对在本市承担城乡基本测绘任务单位《测绘许可证》的审核、验证登记工作。
第五条 在本市承担城乡基本测绘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市测绘处核发的《测绘许可证》。有关《测绘许可证》管理细则,另由市测绘处制订,报请市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委员会批准颁发。
已取得各专业测绘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证书的单位,承担本市城乡基本测绘任务的,在本规定发布后三个月内向市测绘处登记备案,可凭原证书继续进行测绘工作。
第六条 各测绘单位在本市承担基本控制测量和地形测量时,应采用本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基本地形图均需按规定分幅和编号。
涉外工程测量以及专业工程测量,可根据特殊需要采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和高程系统。
第七条 各测绘单位在本市承担基本测绘任务时,应事先将测绘内容、测区范围、技术标准和工期等报送市测绘处核查。任务结束后应将经过本单位检查验收合格的测绘成果成图送市测绘处复制一份存档。
为避免重复测量,使一次测量的成果成图多用,市测绘处收到各测绘单位的书面报告后,应及时核对,提供有关测绘资料,并视情酌收成本费。
第八条 各单位使用本市的城乡基本测绘成果成图资料,均以盖有“上海市测绘处测绘资料专用章”为有效。否则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建筑管理部门不予认可。
第九条 各单位不得采用各种方式复制城市基本地形图和地下综合管线图。如因特殊需要复制时,须事先经市测绘处同意。
第十条 未经市测绘处审核的测绘资料和各种专业地图、示意图的地理底图,不得向国外或港澳地区单位或个人提供,亦不得公开出版、张贴或电视播放。
第十一条 本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护、委托保管工作按国务院颁发的《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和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颁发的《上海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委托外国人、港澳地区的单位或个人在本市境内进行城乡基本测绘工作。
第十三条 凡需在本市进行地形测绘的航空摄影单位,应向市测绘处提出申请,经汇总报国家测绘局审批。
第十四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五日起施行。



198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