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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哥拉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5:22:57  浏览:85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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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哥拉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哥拉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2007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李肇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6年6月20日在罗安达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哥拉共和国引渡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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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桥、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的归侨、侨眷。侨眷的身份,不因华侨或归侨的死亡而消失。
第三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认证由市侨务办公室负责。申请认证归侨、侨眷身份,应持下列文件;
(一)本人的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包括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意见)。
(二)国外亲属的定居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确认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侨眷身份,须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各项侨务政策,积极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归侨、侨眷不得歧视。有关部门和归侨、侨眷所在单位应根据归侨、侨眷的特点,在工作和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
第五条 经批准来我市定居的华侨,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安置。
华侨中的科技人员要求到我市定居的,有关部门应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给予安排工作。
我市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后,再回我市定居,有就业要求、符合就业条件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对在境外无依靠的老年华侨,要求回我市投奔子女或眷属定居养老的,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回国定居手续。
第六条 对安置在企、事业单位的归国华侨职工,应参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工资级别。对于回国工作不满十年,已达到退休年龄,尚能继续工作的可适当延长工作年限。
第七条 归侨、侨眷有权依法组织社会团体。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和保护其所从事的合法的社会活动。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第八条 为扶持贫困归侨、侨眷和安置归侨、侨眷子女就业而兴办的侨属企业,由市侨务办公室确认,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第九条 归侨、侨眷投资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或者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生产,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支持和鼓励,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 对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农户,有关部门应按有关政策优先扶持其发展生产,帮助解决生活困难。
敬老院、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对符合条件且有入院要求的归侨、侨眷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先接收安置。
第十一条 归侨、侨眷在我市兴办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支持并依法保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租用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必须依法签订和履行租赁合同。合同期满或者承租人不履行合同的,房屋所有人有权收回房屋使用权。由承租人造成的损失,承租人应予赔偿。
因国家建设重点工程和市政建设需要,以及房屋开发需要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时,建设单位应按《沈阳市建设动迁安置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干、招工时,对符合条件的归侨、侨眷应予优先录用。
第十四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青年报考我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低于所报录取学校调档分数十分以内的应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含电大、夜大、函大、职大、业大)和普通高中、技工学校的,应加十分录取。
第十五条 侨汇收入受法律保护,归侨、侨眷可以自由支配侨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干涉。
第十六条 归侨、侨眷用侨汇购置个人住房,免收建筑税、人防费、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中、小学教师住宅建设集资费和商业网点费。
第十七条 归侨、侨眷与境外亲友的往来和通讯受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 归侨、侨眷申请出境,市公安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并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对办理情况有权提出查询,办理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答复申请人,申请人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
归侨、侨眷确因境外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限期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急需临时出境,市公安机关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优先处理。
第十九条 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其待遇依照国家关于国有企、事业单位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办理。
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因私短期出境,符合有关职工调资政策的,应列入调资范围,参加升级考核。
第二十条 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和各项补贴与国内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同等待遇,并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换外汇携带或汇出境外。
第二十一条 自费出国留学的归侨、侨眷职工自获准离境之日起,可以保留公职一年,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可保留学籍一年。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归侨、侨眷,在办理手续时,所在单位不得强令其辞职或退学。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学成回国要求国家分配工作的,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
第二十二条 归侨、侨眷认为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对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外籍华人在我市的眷属,其合法权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2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粮食稳定增产行动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粮食稳定增产行动的意见

国办发〔20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毫不放松地抓好粮食生产,保障有效供给,对于管理好通胀预期、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粮食生产面临复杂的形势和较大的困难,粮食“七连增”的起点高,北方冬麦区遭遇冬春连旱,粮食生产成本不断上升,农民种粮比较收益下降,一些地方出现放松粮食生产的倾向。为进一步统一思想,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营造重农抓粮的良好氛围,在落实好已出台各项政策措施和现有工程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全力保持粮食生产发展好势头,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2011年全国粮食稳定增产行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把发展粮食生产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坚定抗灾夺丰收的信心不退缩,坚定保持粮食稳定发展的目标不动摇,坚定抓工作落实的劲头不放松,以粮食主产省和非主产省的主产县为重点,以增加重要紧缺品种供给为重点,以推广落实防灾减灾增产关键技术为重点,认真落实好国家已有支持粮食生产的政策和项目,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强化政策扶持,强化措施到位,强化考核奖励,千方百计促进粮食稳定增产。
  (二)目标任务。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去年的水平,力争夏粮丰收、早稻增产、秋粮稳定,确保全年粮食产量在1万亿斤以上,全力以赴争取实现连续第八个丰收年。
  ——力争夏粮获得丰收。全力打好抗旱促春管保丰收攻坚战,加强田间管理,实行分类指导,推进科学抗旱,把旱灾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加强病虫害监测预警,及时发布病虫害信息,抓好重大病虫害防控,大力开展专业化统防统治。积极推广“一喷三防”等关键技术,促进小麦安全成熟,提高单产水平。
  ——力争早稻恢复增产。充分利用提高早稻最低收购价和良种补贴标准的有利时机,抓好政策落实,加强信息引导,继续推进“单改双”,扩大早稻种植面积。加快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减少直播稻面积,推进机插秧,力争单产恢复到2009年的水平。
  ——力争秋粮保持稳定。稳定播种面积,扩大水稻、玉米等高产作物种植,力争产量稳中有增。加快增产关键技术推广,在东北地区重点推广水稻大棚育秧、机插秧、玉米增密等技术,在黄淮海地区继续推广玉米增密、适时晚收技术,在长江流域重点推广超级稻品种和水稻集中育秧、机插秧技术,在西北地区重点推广玉米全膜双垄沟播技术,在西南地区重点推广间套种、地膜覆盖及再生稻高产栽培技术,努力提高单产水平。及早做好防范东北早霜、南方寒露风的准备,确保安全成熟。
  二、重点措施
  (三)落实播种面积。要狠抓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层层分解任务,稳定粮食播种面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稳定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推进耕作制度改革,挖掘土地资源潜力,提高复种指数。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的前提下积极推进规模化种植,大力发展粮食生产合作社,提高种粮规模化水平。在劳务输出较多的地区,要通过代耕、代种等方式帮助缺乏劳动力的农户种足种满,杜绝耕地撂荒。尤其要引导农民扩大粳稻、玉米、杂粮等农作物生产,确保今年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去年的水平。
  (四)加强农田水利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快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大中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等重点农田水利项目建设。大力发展节水灌溉,通过项目带动、节水设备购置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农民因地制宜使用喷灌、滴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加快实施《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加强田间工程、农技服务体系、良种科研繁育体系、防灾减灾工程等建设。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大力推进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建设,抓紧制定实施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分工协作、集中投入、连片推进的要求,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各地要按照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县级规划,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积极发展旱作农业,推广地膜覆盖、深松深耕、保护性耕作等技术。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有条件的地方实施整乡整县推进,创新服务模式和推广机制,让更多的农民使用配方施肥技术。继续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项目,创新技术模式,搞好技术配套,培肥地力。
  (五)大规模开展粮食高产创建。加大投入,创新机制,在更大规模、更广范围、更高层次上深入推进粮食高产创建。今年选择基础条件好、增产潜力大的50个县(市)、500个乡(镇),开展整乡整县整建制推进粮食高产创建试点。《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中的800个产粮大县(场)也要整合资源,积极推进整乡整县高产创建。继续组织实施粮食丰产科技工程等项目。各地要积极筹措资金,建设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组织开展现场观摩,提高技术到位率。今年中央财政将在去年基础上增加5亿元高产创建补助资金。
  (六)大力开展科技指导服务。全面推进科技进村入户,大力推广增产增效和防灾减灾技术,做好重要季节、重点环节科技服务工作。农业部要组织制定分品种、分区域、分农时粮食生产技术方案。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充分发挥科技型龙头企业示范带动作用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优势,继续完善农业科技专家大院、星火科技12396等科技服务模式。在春耕、“三夏”、“三秋”等关键农时季节,组织开展科技服务大会战,动员农业科研、教学、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专家和基层农技人员深入生产一线,蹲点包片,搞好科技指导服务,提高技术入户率和到位率。开展跨区机耕、机播、机插等作业,精心组织好夏收小麦跨区机收作业。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加强灌溉指导和节水灌溉技术服务。
  (七)全力抓好农资供应和市场监管。搞好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调运和储备,优化电力调度,保障种子、化肥、农药、柴油等物资供应和用电需要。重点搞好水稻种子的余缺调剂,保证生产用种需要。大力发展现代农作物种业,开展种子执法年活动,强化种子质量检测,确保种子质量安全。加强化肥等农资价格监测和市场调控,及时发布供求信息,推进产销衔接,依法打击坑农害农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农资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维护农民利益。
  (八)切实抓好防灾减灾工作。牢固树立抗灾夺丰收的思想,坚持防在灾害前面、救在第一时间、抗在关键时点。制定完善防灾减灾预案,提早做好抗灾救灾的资金、物资和技术准备,充分发挥防汛抗旱专业服务队伍和群众服务组织的作用。加强干旱、洪涝、病虫害等灾害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强化抗灾政策支持,加强分类指导,大力推进科学抗灾,指导农民因时、因地落实抗灾增产技术。及时搞好种子等生产资料的调剂供应,帮助农民搞好生产恢复。大力开展专业化统防统治,积极推行全程承包模式,有效减轻病虫危害。
  三、调动各方面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
  (九)加大对产粮大县的奖励力度。完善产粮大县奖励政策,建立“能增能减、能进能出”的动态调整奖励制度,将财政支持与粮食播种面积、产量、商品量和调出量挂钩。全面取消粮食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逐步取消产粮大县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县级配套,加大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力度。突出抓好一批产量超100亿斤的产粮大市、产量超10亿斤的产粮大县的粮食生产,加强指导,重点支持。今年中央财政增加产粮大县奖励资金40亿元,对粮食生产大县除实行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奖励外,对增产部分再给予适当奖励。
  (十)调动农民参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积极性。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动员村级组织、农民群众新建和修复包括农田水利在内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加强田间末级灌排沟渠、机井、泵站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今年增加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补助、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和以工代赈投资等中央专项资金规模30亿元以上,主要用于引导粮食主产区农民开展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十一)调动科技兴粮积极性。继续实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项目,力争今年内完成在全国普遍建立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任务。各地要增加财政投入,保障科技人员包县、包乡、包村开展技术服务的经费。加快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条件建设步伐,努力做到农技推广人员工作有场所、服务有手段、下乡有工具。抓紧落实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绩效工资,提高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待遇。科技奖项评选、职称评审等要向到粮食生产一线服务人员倾斜。农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要将科技人员进村入户开展技术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考核内容。
  (十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研究完善粮食直补的具体操作办法,逐步加大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力度,将粮食直补与粮食播种面积、产量和交售商品粮数量挂钩。完善农资综合直补与农资价格上涨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新增部分要重点支持种粮大户。进一步完善良种补贴政策,增加良种补贴资金16亿元,提高早稻良种补贴标准。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10亿元,加大对农民购买农机具的支持力度。落实好粮食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政策,完善实施预案,适时启动,保持粮价合理水平。
  (十三)建立完善粮食生产考核奖励机制。今年年底,国务院将对今年发展粮食生产贡献突出的产粮大省和产粮大县、农技推广人员等粮食生产先进工作者、种粮售粮大户进行表彰奖励,使他们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工作上有动力。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产粮大省和产粮大县以历年贡献大、今年增产多为考核重点,农技推广人员等粮食生产先进工作者以推广抗灾增产技术和开展科技服务为考核重点,种粮售粮大户以生产、出售商品粮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考核重点。中央财政对受表彰的粮食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强化地方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主要负责人要对粮食生产亲自研究、亲自部署,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资金投入上动真格。要层层分解任务,强化市县人民政府的粮食生产责任,加大对粮食和农业生产的资金投入。主产区要在稳定增产的基础上,增加商品粮调出量;主销区要保证必要的自给率,力争有所提高;产销平衡区要继续确保产需基本平衡,力争多作贡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明确责任,上下联动,深入开展粮食稳定增产行动,并于今年年底向国务院报告履行粮食生产目标责任的情况。
  (十五)强化部门协调。由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科技部、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统计局、粮食局、气象局等部门具体实施粮食稳定增产行动。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行动扎实有效开展。
  (十六)强化督导检查。在关键农时季节,要及时派出工作组开展工作督导,推动各项措施落实。各地要建立相应的督导制度,切实帮助基层解决生产中的实际困难,防止形式主义。统计部门要建立省以下粮食生产监测调查制度,严格核实产粮大市、产粮大县及粮食高产创建区粮食生产数据。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
  (十七)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各地抓粮食生产的好经验、好措施、好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