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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8:13:05  浏览:95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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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1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罚没财物和
          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一、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属于商业部门经营的,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由执法机关分别开列清单,送交财政局仓库;属于商业部门经营的,上述列举以外的商品,凡适宜拍卖的,应当依法公开拍卖,不适宜拍卖的,由执法机关分别开列清单,送交各市定点变价商店,由执法机关和财政、物价部门派人参加,按质论价,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送交时间由有关部门商定。参与作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内部选购。”


  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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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9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9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9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3年9月2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2006年5月29日)

深府办〔2006〕82号

  《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要求,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粤府办〔2005〕1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深府〔2005〕86号)和《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即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二)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即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
  二、考核内容
  (一)对各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考核内容。
   1.本辖区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
  (1)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
  (2)亿元国内生产总值(GDP)死亡率;
  (3)常住人口10万人死亡率;
  (4)社会从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
  (5)重特大事故起数。
   2.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情况,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职责要求,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2)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情况,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区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及专项经费;落实辖区内各街道办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及专项经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等;
  (3)建立事故防范体系的情况,包括: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辖区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和执法,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督促各有关部门严把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关;组织制订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对重特大事故的应急能力等;
  (4)建立事故查处体系的情况,包括:建立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无瞒报、漏报、谎报现象,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公正查处事故责任,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根据事故情况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等。
  (二)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考核内容。
   1.本系统、本部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
  (1)在道路交通、建设施工、特种设备、交通运输(含港口码头作业、危险化学品运输)、工矿商贸企业等领域,对公安交警、公安消防、建设、质监、交通、安监等法定监管部门实施事故指标控制,对其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财产损失和重特大事故起数进行考核;
  (2)除上述部门外的其他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监管范围内最近3年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财产损失和重特大事故起数平均值进行考核。
   2.贯彻落实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任务。
   3.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4.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本部门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5.定期分析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本部门和所属部门及所管行业的安全生产目标。
   6.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7.建立和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查处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8.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9.支持、指导各区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本部门实际,对各区安监工作在资源、资金、技术和执法力量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10.对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项目严格把关,积极组织力量取缔和查处所监管范围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三、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采取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具体组织实施。
  (一)自评考核。
  自评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由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认真总结本辖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考核内容及各自相关职责进行自评,撰写述职报告。直接责任人的自评情况,需经第一责任人审核。述职报告和自评考核表须于每年元月20日前报送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汇总后报市政府。
  (二)组织考核。
  在自评考核的基础上,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组织考核,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
   1.由市安委办提出年度考核计划及考核方案(含评分标准、考核组构成),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2.考核组应提前通知被考核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3.考核组应认真听取被考核人的述职,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4.考核组要与被考核人当面交流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市安委办。
   5.考核不合格的,应在1个月内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市安委办。
   6.市安委办在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依据考评得分,提出考评意见,向市政府报告考核情况。考核结果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通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被考核人,同时抄送被考核人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
   7.考核评分标准由市安委办结合省政府的考核评分标准制定并另行印发。
  四、其他规定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深府〔2005〕86号)及其有关补充文件执行。
  (二)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的安全管理工作奖惩事宜,适用《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办法》。
  (三)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